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路径

2021-02-07 23:21黄鑫
中国西部 2021年6期
关键词:共建共治共享

黄鑫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构建是实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手段。基于党中央对成渝地区的国家战略定位及成渝地区协作的历史基础,对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等子系统进行检视,发现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硬法与软法的整合度不强,执法协同和司法联动一体化机制亟待完善。为此,应通过加强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执法、司法,打造“区域环境法治共同体”;通过构建成渝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合作交流平台,打造“区域环境法律服务共同体”。

[关键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共建共治共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694(2021)06-0032-11

一、引言

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明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的新定位、新目标,即以“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继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战略提出之后的第四大区域城市经济圈建设目标。这一国家战略的提出,推动着成渝两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转型升级。回顾成渝两地发展战略的变迁,最早从2011年《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发改地区[2011]1124号)中提出的“成渝经济区”,到2016年《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函[2016]68号)中提出的“成渝城市群”,再到2020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提出与审议通过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条清晰的逻辑脉络体现了不同时间段国家政策的变动,即以增长极理论为支撑,以“双核型空间结构”这一区域中心城市一体化建设空间结构模式为指引,更加突出中心城市一体化中“经济空间”在区域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和功能,更加突出区域治理中的系统性、整体性,更加突出通过区域治理中“点状”单元的整合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是区域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区域绿色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成渝两地一体化实践层面推动区域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成渝两地绿色发展新增长的内在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在区域实施的重要生长点。

众所周知,成渝两地同质性的文化为构建法治保障体系奠定了法治基石。就文化层面而言,成渝两地都是长江上游重要城市,具有长江上游文化的同源性,肩负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守门员”之重任,其特殊的区域优势和具有特色的显性文化与我国区域治理中“相同的法律、同步司法与协作司法”相契合。就地理层面而言,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治理关系到长江中下游的人居环境、生态安全及国家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对我国以往社会治理实践的发展和创新。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是实现两地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的基础,共建、共治、共享体现出以合作性、公共性和多元性為基本内涵的多元共治理念。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维度加以检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有学者指出,区域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要以区域间法治文化为基础,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必须要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形成一体化耦合关系,排除制约区域发展各种阻滞,形成健康有序、良性互动的局面。因此,推进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要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重视法治保障,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嵌入到成渝两地生态环境治理之中,引导两地由“哑铃式”向“橄榄型”结构转型,实现法治保障下成渝两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生成。

二、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1.贯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战略

成渝地区作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城市群且属于丝绸之路沿线的区域,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同时也是我国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其经济发展质量的优劣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本地区人民幸福生活的质量,也与我国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生态安全密切相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维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具体措施,这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提升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法治为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在规范层面上,成渝地区系统治理包括“事实”与“规范”两个层次,前者是指成渝地区经济、信息、文化、生态环境等资源的整合,后者是指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之间合作形成制度层面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如何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是区域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遵循,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实现需要从体系到实践进行解构与重构,需要将党对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定位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的效能,在创建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手段和方法中,法治无疑是一把十分独特的密钥,在推动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保障功能。

2.推进区域治理协同发展战略

区域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基础与路径,国家治理的个别性是地方区域协同治理的多样性聚合,国家治理与地方协同区域治理统一于两者良性互动中。所谓区域协同治理是指按照系统协同理论,将治理从起点到终点视为一个连续的过程,要求治理中所涉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在治理前端、中端、后端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的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区域性协调发展新机制。成渝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区域性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发展新格局的体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体化需要法治一体化作为保障。这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平台和长江上游生态大保护城市,法治保障是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归依。二是作为长江上游经济带重要中心城市,可以与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圈相关联,形成“两头”呼应的法治保障新格局,产生东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融贯发展效应。三是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圈并驾齐驱,形成“四个支撑带”格局,构建起中国特色生态文明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四是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构建人类区域生态经济、生态法治共同体。

3.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目标和任务

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扭转以行政区划为单元分割化、碎片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治理方式。根据区域协同治理理论,笔者认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指按照环境治理系统协同理论,在生态环境治理全过程中所涉主体对生态环境风险发生的前端、中端、后端作为系统安排。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内涵包含“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法治保障意味着摆脱偶然性、随意性及特权控制状态,形成规则之治。从规范意义上讲,政府、公民作为区域治理的主体,都有责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从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获得自由价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区域治理上讲,构建统一完善的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治理体系,须畅通各要素在区域内外的流动。从区域现状上讲,当前成渝地区生态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构建一体化的利益共享机制,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需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解决。因此,成渝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则之治应以区域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环境等为基础,实现各要素之间自由流动,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构建的困境分析

1.区域“双核驱动”一体化不足,硬法与软法的整合度亟待增强

目前四川、重庆两地出台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水、大气、噪音、固体及危险废物、辐射、园林绿化、森林与草地、耕地与农业生态、自然生态保护、气象与自然灾害等方面(详见表1)。通过表1统计可以看出,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立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涉及领域广泛而分散,两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总量相差较大,两地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均较少,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当庞杂。从立法形式上看,对于同一立法事项两地采取不同立法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如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法规要多于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法规,两地政府出台的规章相比法规均较少。从立法内容上看,两地对同一立法事项的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均未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等相关内容纳入法规之中。以政策(协议为主)手段为主的协同治理模式仍然是成渝两地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联保联治的主要方式,体现出以软法为特点的治理方式嵌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之中的特点,然而软法并不具有法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两地都明显表现出对政策性文件的过度依赖,成渝两地生态环境厅(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栏有1639件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57件,其他文件1373件。四川省生態环境厅栏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生态环境标准,规范性文件及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四大类,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56件,其他文件千余件。

我国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201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可见,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作为元素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立法表述较为抽象、空乏,加之地方生态法律治理中的思维、制度及实践偏好,地方环境治理中对区域经济发展、固有利益的依赖,更是影响了地方立法配置与区域性协同治理的协调性,弱化了毗邻政府之间的合作。现有成渝两地地方性法规均未对跨省区域间协同机制作出立法安排,仅对省(直辖市)重点区域内的市(州)和县(市、区)照搬上位法作出概要性、抽象性规定。国家的政策考量,跨省级区域性治理大都依靠政策手段,以软法方式参与治理是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发挥着弥补环境法律制度在不同行政区域中生态治理不足;补强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区域治理中的刚性功能,在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中应当保持环境法律与环境软法的平衡,过于强调软法在区域性治理中的作用,容易导致治理中规范性、制度刚性及公众参与性的缺位,难以实现软法与硬法良性协同的法治保障体系。诚然,以各项政策叠加的治理优势对社会变化的反应及其应对较为灵敏、及时、快捷,但治理中存在法治化程度低且缺乏结构上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规范性,甚至会因各种因素朝令夕改。因此,运用政策手段调整成渝两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两地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协调性、法治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政策的约束力较差,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容易被地方政府变相执行,加剧发展中的“虹吸效应”。另一方面,各区域政府间的政策调整较为频繁,影响区域协同的稳定运行。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过多依赖于政策进行调控,缺少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对违反政策的行为往往难以追究责任,法律实施体系面临消弭的风险。

从表1中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现状上看,成渝地区没有统一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规范或者将两地区域合作机制上升为法律规范,两地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各自依照四川省和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执行。从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以来,川渝经历长达22年的分治,从2004年两地最初签订“1+6”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框架协议,到2015年两地签署《关于加强两省市合作共筑成渝城市群工作备忘录》首次将两地共同营造和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预警及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机制纳入成渝城市群一体化建设之中,到2018年、2019年两地签署《深化川渝合作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推进成渝城市群生态环境联防联治2019年重点工作方案》对成渝两地流域污染、大气污染联合保护,再到2020年两地落实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并上升为国家战略,两地重新回到合作共建轨道。成渝两地以区域经济协作为中心的建立和发展时间并不长,对跨区域协同治理认识不统一,区域内某一个立法机关难以进行相应的立法,使得成渝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大量留白。

将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机制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破解单边立法、多元立法冲突对两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冲击,是实现两地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表2可见,2015年至2020年间,基于党中央对成渝地区一体化的定位逐渐清晰,两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合作的政策性文件明显增多,特别是在2020年党中央提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后,以软法为基础展开的合作明显增多,如《河长制领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深化川渝两地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议》《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议》等。如前所述,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性文件的增加不代表具有法律规范上的刚性和稳定性,两地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对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的关照依然停留于“软法”层面。政策性文件增多可以为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立法提供支撑,一定程度上也消弭了成渝两地基于本地利益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迎合性条款的冲突。另外,两地人大协同立法机制尚未建立,从四川省、重庆市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中可见,两地均未在《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增加“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机制”等内容。

2.区域环境监管体制一体化不彰,执法协同机制亟待完善

环境污染的跨地域性与环境治理的属地原则存在冲突。从2016年党和国家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改革以来,成渝两地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与彰显。随着环境监管“条块结合”体制的深化,部门协作、区域联动和多元合作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生态变革在执行方式及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多样性等特點,生态环境治理结构须以其整体性、系统性、多样性思维构建治理范式。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成渝地区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长江中上游经济增长的关键点。据人民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双城经济圈共牵手的重大项目31个,总投资5563亿元;能源一体化中的重大项目20个,总投资约9900亿元。可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相互依存。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作为基本保障,加强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建设,但客观上存在着的区域间环境行政管理壁垒、区域产业同构竞争等消极因素都是制约和影响成渝两地合作执法联动,阻碍成渝两地高质量发展进程的地方性因素。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是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按行政区域来划分环境保护范围,使得跨省市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在实践中,以长江流域的干支流生态廊道为“切入点”难以形成执法协同机制,生态环境政策、生态环境法规、生态资源、生态产业等各要素进行相互融通、同频共振仍然不足,制约着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决定了从生态系统整体角度加以管理,环境资源所具有的公共资源属性是实行统一管理的必备条件。按照2020年成渝两地签订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议》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的要求,每年由成渝两地轮流组织跨界污染问题联合执法行动,双方共同对交界处污染问题开展现场检查和交叉检查。虽然,成渝两地省级层面环保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权,这为成渝两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创造了条件,但是,从两地签署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议》的内容看,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议仍然停留行政政策层面,成渝地区环境联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规划等未建立。二是区域联合执法的权威性不足、法治性不强,行政权力的权威性首先来源于立法的刚性规范,两地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前没有相关依据。

3.区域环境司法协作一体化不足,司法联动机制尚待完善

成渝地区司法协作是须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准确认识成渝两地司法机关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及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政治要求,是构建成渝两地司法协作机制、形成成渝地区司法合力的重要遵循。从两地司法协作运行的现状来看,从党中央提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来,川渝两地政法合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升一体化执法司法水平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成渝两地司法协作协议逐渐增多,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荣资两地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梁平忠县达川大竹开江五地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全面对接合作框架协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跨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奉巫城宣万六地法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检察协作框架协议》等两地市、区、县法院签署了司法协作协议。另外,成渝两地签署的关于环境司法协议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地方法院关于环境司法协作的协议有《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涉及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无疑对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不管是从成渝两地专门签订环境领域司法协作协议还是司法整体协作协议数量来看,成渝两地司法协作紧密程度是重庆直辖以来的又一次“重逢”。从成渝两地部分司法机关签署的司法协作协议内容上看,成渝两地司法协作虽然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背景下凝聚了共识,然而两地司法协作仍然属于顶层设计的初始阶段,内容庞杂,涉及领域众多,在区域规划、制度措施、实施步调、保障机制等多方面的协同协作机制停留于抽象层面,在形成“区域环境司法共同体”上还有一定的距离。

四、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构建的完善路径

1.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协同,打造“区域环境法治共同体”

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一体化构建要强化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在有机化、同体化、同城化、一体化发展中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提升,以严密的法治保障体系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完善,共同维护好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扩大“朋友圈”。建立成渝两地生态环境协同立法机制,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国家战略,实现部分软法向硬法转换。一是探索成渝两地人大协同立法机制,拓展水流域、地理毗邻行政区域协同立法。首先,要与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有关支持政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政策等形成叠加效应,清理重复立法、冲突立法,探索建立国家与成渝两地区域政策向区域协同立法转换机制。其次,要以跨流域为立法切入点,健全跨行政区划上下游协同治理和水生态补偿立法协同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等生态环境共性的关联性立法,完善包括水环境监管、监测、突发环境应急联动等立法联动机制,共同推进跨界河流污染联防联控。此外,重点加强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生态廊道以及三峡库区一体化协同立法,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流域立法整体性保护。二是深化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机制,提升区域间立法协同力度,通过协同立法形成大气污染源、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数据等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固牢成渝两地立法一体化平台根基。三是加大成渝两地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空间的协同立法。四是加强成渝两地生态环境、城乡治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协同,推动形成与区域协调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防止标准不同造成两地经济融合发展壁垒。同时,开展成渝两地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破除区域立法准入门槛、地方保护性政策等制度藩篱。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同,扩大执法“权威圈”。协同开展成渝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一是加强成渝两地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推动建立成渝两地环境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二是联合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行政复议区域协同机制,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共享,助推行政复议规则制度创新。三是建立和完善两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打击各种跨界水、大气、固废违法转移等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法治建设等,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四是推进生态共建和环境共保,推进环保标准统一,坚持一张负面清单管两地。创新成渝两地生态补偿机制,利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契机,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形式、多种载体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上下游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形成执法办案“同城效应”。五是推进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督察制度融合。建立成渝两地生态环境督察协同机制,联合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探索建立成渝地区“环境监督员”“环境观察员”制度,定期收集反馈成渝两地环境法治建设意见建议。

(3)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生成,增强“司法圈”。依托《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等,将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融入两地司法一体化中,加强两地环境资源检察、审判机构等平台建设,依法履行环境资源检察、审判职能,拓展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范围,探索适用两地标准一致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合作交流,打造“区域环境法律服务共同体”

(1)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调解中心。成渝地区要将建设西部生态环境法律服务产业集群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推进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供给一体化。一是建立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联盟,包括建立成渝法律援助一体化机制,推动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行业信息共享、服务协同机制。二是加强成渝两地生态环境服务对区域生态廊道、绿道衔接,促进林地、绿地、湿地建设和河、湖水系疏浚及環境修复。三是探索成渝两地生态保护法律服务,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服务机制。推进成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争端矛盾纠纷联络调解机制,共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专家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调解中心。探索建立“信息互通、矛盾共管、人员联控、事件同处”的跨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法治化水平。

(2)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人才培养、交流机制。一是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培训、交流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大法治人才交流培养力度,紧紧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法治需求,以“高精尖缺”为导向,支持和推动成渝两地行政、审判、检察、司法人才“融合”,加大环境资源领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探索改革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支持和推进成渝两地建立健全以法治建设交流为基础的人才交叉培养协作机制,实现人才资源互通互融。严格规范成渝两地行政、司法行为,加强成渝两地纪律作风建设,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区域法治干部队伍。二是加强两地政法改革联动,建立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强成渝两地法治人才跨省市学习交流,推动成渝两地互派优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生态环境司法干警、研究人员交流挂职,推进高层次法治人才共用共享。三是推动成渝两地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等跨界融合,加大运用现代科技进行执法的人才培养,推动智慧执法、数字执法进程。

(3)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法治智库建设。一是充分发挥成渝两地科研院所法治专业的学科优势,通过创新机制、加强合作、承接服务、参与决策等措施,全面推进成渝两地科研院所与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的紧密合作,为加强和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智力支撑。二是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环境法治智库”,通过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论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论坛”等,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建设中的热难点问题,形成对策建议和研究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借鉴粤港澳大湾区等地的成功经验,通过发布有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横向、纵向课题,以课题为承载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形成具有一定热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打通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 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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