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原初状态假设的对比研究

2021-02-13 18:31
关键词:霍布斯罗尔斯卢梭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000)

一、自然状态契约假设

自然状态学说是国家起源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所谓自然状态是指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所处的原始状态。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为研究自然状态学说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这三位学者对自然状态的假设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分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你争我夺、尔虞我诈、人人混战的情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而无缺的自由状态”;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

1.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霍布斯思想理论的产生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密切相关。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日益壮大,在政治上与封建王权逐步走向对立,英国内战正是这一对矛盾激化的集中体现。霍布斯正是生活在这一战争动荡时期,尤其是其晚年的写作几乎全部被战争的阴霾所笼罩。此外,自十五世纪末起,近代意义的自然科学开始兴起。伽利略创立“分析综合”的科学研究方法;人们确立了宇宙论形而上学特征,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互交融,人文社会科学呈现出机械化色彩[1]。到霍布斯时代,自然科学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支配地位,他也深受唯物主义哲学世界观的影响。

首先,霍布斯主张人性本恶,这是其自然状态假设的前提。其次,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的自然权利是“每个人按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2]。人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然权利,而每个人自然权利的私利主张则会导致人们互相伤害,形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与人之间进行斗争的原因有三个:竞争、猜疑、荣誉。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人人都会成为“加害者”也会成为“受害者”。因此,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自我保存”权利便无从谈起,“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为了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人们纷纷要求走出自然状态,于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这样,一个最高权威——利维坦便出现了。在霍布斯看来,人们订立契约的过程中所让渡的是除了“自我保存权”以外的所有权利。由于契约只是人与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是单一的契约,主权者并不参与其中,不受契约约束,所以主权者便拥有可动摇的地位。

正是因为自然状态混乱、无序,所以基于霍布斯假设得出的主权者——君主的权力极大,至高无上,其他所有人都是君主的臣民。

2.洛克:“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推翻封建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发动了光荣革命。这次革命为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奠定了基础。在这一背景下,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主义显然不能适应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需求,因此,洛克在《政府论》中批判了霍布斯专制主义思想,同时也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理论。在这一基础上,洛克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思想,为社会契约理论奠定了基础。此外,洛克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家庭条件优越,曾经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堂进修。这些经历无疑对洛克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与霍布斯充满战争的恐怖的自然状态假设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3]。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三项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其特别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洛克认为任何自然物经过人为添加劳动以后都可以成为私有财产。但是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每个人都想通过劳动获取更多的私有财产,然而资源又是有限的。因此,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甚至会走向战争,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为了避免此种状况的发生,洛克主张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交给特定的人,这也就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产生的原因。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并非主张让渡全部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们是绝对保留的。

洛克思想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状态是自由的,所有权利都是个人的,因此最后推导出的国家仅仅是“必要的恶”。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小,政府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即可。

3.卢梭:自然状态是平等的

卢梭生活于18世纪的法国,是启蒙运动中激进派的代表人物。1762年他因发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而遭到法国当局的追捕。这一时期的法国依然是君主专制统治,而英国却已经建立起君主立宪政体,满足了资产阶级的政治需求。于是,新兴进步力量要求冲破旧制度在政治、经济、思想方面的束缚。个人经历加上自己身处的社会背景使卢梭迫切地希望能够消除社会中的一切不平等现象。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就像是一只孤独的动物,终日在寻找食物和栖息地,除此之外,别无他事。人与人之间相互独立,基本没有联系。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这种状态下,没有战争、没有统治与被统治、没有奴役与压迫,人们过着幸福的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打破了相互独立、隔离的状态,开始互相合作、交流。人们也逐渐掌握了自我完善的能力,但是人们的能力是有差别的。另外,在自然状态后期,私有制出现,多种因素综合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在卢梭看来,私有制的出现是不平等的起点。为了使社会恢复到平等和谐的状态,他建议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成立一个权威的机构,并最终使人们认识到社会全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每个个体都是共同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强调了个体对全体的重要性。卢梭不像洛克的权力委托型政府,而是认为每个人既是全体人民的一员,也是单独的个体。与全体人民订立契约,就是与自己缔约。从权力的让渡上来看,人人都由于把自己的一切权利交付予整个整体,反过来说他们服从共同体的行为,也就是服从自己本人。卢梭认为,权利一旦有所保留就会导致滥用,因此,其主张人们把自己的权利全部交给体现公共意志的共同体以获得真正的自由。因为共同体的存在是所有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所以,在卢梭看来人们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过是遵从了自己的意志。

以其自然状态假设为基础,在政治体制方面,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提倡“主权在民”思想。

4.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学说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首先,他们的学说都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作为逻辑起点,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短暂的原始自然状态。从而在此基础之上推导出各自的国家理论。其次,无论自然状态是充满战争、混战还是人人自由、平等、简单幸福,他们都主张走出自然状态。那么,就需要人们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也即国家是订立契约的产物。

三位学者理论的不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总结来看,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人性的假设不同。对人性的假设是自然状态假设的前提,霍布斯主张人性本恶,竞争、猜忌和荣誉使人们走向斗争。在他看来,只有假定人本性恶才能使现实权威政治秩序得以实现。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平相处。而卢梭则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无所谓善恶,仅仅富有情感,具有同情、怜悯和仁慈之心。笔者认为卢梭其实与洛克一样,主张“人性本善”。第二,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不同。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完备而无缺的自由状态”;卢梭认为国家产生之前的状态分为两个阶段——“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前一状态是自由平等、美好和谐的;而后一状态存在不平等现象,因此,国家的出现成为必要。第三,国家建设的目的不同。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出现是为了帮助人们摆脱战争;洛克认为人们达成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卢梭则指出,签订社会契约的根本任务就是希望能够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通过自然状态假设建立的国家体制不同。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而洛克主张政府充当“守夜人”,不加干预;卢梭在其主权在民理论基础上主张民主共和制。

5.对传统契约论的批判

在对契约论诸多的批判当中,最为经典的是休谟的观点,休谟接受了政府是由人们订立契约建立起来的,但是他认为并不能由此推导出人们必须服从政府,他否认政治权威来源于人们之间订立的契约。抽象来说,也即实然无法推导出应然,政府的建立与人们必须去服从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最初是通过合法途径建立的,只要它继续保持这种形式,它就依然是合法的,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其次,它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是非常不确定的。霍布斯与洛克这两位极其具有影响力的契约论者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大相径庭,这不免让人对社会契约论产生困惑,质疑其不过是随意的主观臆想。因此,后来契约论走向衰落,一方面由于契约论无法解释其自身的弱点,另一方面是因为功利主义兴起并占据优势地位。

二、罗尔斯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

罗尔斯原初状态假设是对传统自然状态契约假设的继承。罗尔斯思想不仅吸收了传统契约论的合理内容,并且进行理论创新,克服契约论的固有缺陷,形成自己的理论观点。与自然状态假设不同,罗尔斯并不声称国家起源于它,而是借助原初状态描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和政治共识。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从属于其正义理论,是正义理论的一部分。具体而言,原初状态思想包括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环境、公民代表、无知之幕、基本善、最大最小策略以及两个正义原则。这几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1.原初状态的着眼点与环境界定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不是为了得出普通的微观正义,而是着眼于宏观、根本性的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比如,对于“看病难”问题,仅仅由慈善机构募捐是远远不够的,与其解决一个又一个具体的“看病难”问题,不如,关注社会宏观结构如何设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社会正义。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往往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哪种个体。

关于原初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下的人“相互冷淡”的,互不关切的。这种“相互冷淡”不是自私自利的。原初状态的环境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主观环境:客观环境的设想是,每个代表的天赋大致相似,没有一个代表可以超越、凌驾于其他代表之上。就物质资源而言,资源条件虽然不是特别充盈,但是可以满足在此环境之下代表的基本需求。就主观环境方面而言,公民代表都有着共同的追求,即对基本善的追求。

2.原初状态订立契约的主体——公民代表

罗尔斯的假设是原初状态中公民之间自由而平等。所谓自由是指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外,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同不牵扯其他任何因素。平等是指“能够终身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和那些愿意尊重适当公平合作条款的人,均可视之为平等的公民”[4]279-280。

公民之间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所以难以达成一致订立契约。于是,罗尔斯为每一个生理与心理健全的公民都分配一个代表在原初状态中参与契约的订立。这些代表被无知之幕屏蔽掉不相关的干扰性信息,在所有列出的正义观选项中,为其代表的公民选择最合适的正义观。这些公民代表之间“相互冷淡”,因此,他们只关心自己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不会因为其他代表的选择而心生嫉妒。同时,“相互冷淡”还意味着每个代表做出的选择不会迎合其他代表,不会牺牲被代表公民的利益而自愿施惠于其他人,从而得出正义的原则。

3.无知之幕与基本善

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的一个重要假设。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任何具有干扰性的不相关信息均被排除,比如财富、地位、学历、种族等信息,这些信息将人与人区别开来,不利于公民代表的正义原则。具体而言,无知有三:一是阶级地位、社会出身、天生资质和能力的无知,二是自己的善观念、心理特征(如乐观或悲观、是否倾向冒险)的无知,三是对自己所处的特殊的社会环境、文明水平的无知[5]。但是代表们并非一无所知,他们知道一些一般性的基础知识,比如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他们也知道自己身原初状态的假设当中,要为自己代表的公民选择出正义的原则。此外,公民代表还知晓“两种道德能力”,即“理性的”与“合理的”。

处在无知之幕下,为了促使代表们进行选择,有必要设置一些抽象的利好,在原初状态中被称为基本善,它是所有的公民都希望得到的。具体包括基本自由、移居的自由和多种机会背景下选择的自由、各种职位的权力和特权与各种职责、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4]285。代表们虽不知晓所代表的公民的特殊身份,却可以肯定公民们都被基本善所驱动,获得的基本善越多越好。

4.最大最小策略与两个正义原则

前面已经提到,公民代表在无知之幕下面对所有列举的选择,为他们所代表的公民选择出适用的正义原则。那么,这些公民代表身处不确定状态中,无法预计其选择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基于什么标准做出选择呢?就此,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策略”。这一策略是指在衡量众多选项之际,选择一个“它的最糟糕后果将使我们好于所有其他选项的最糟糕后果”的选项[6]。也就是即使他们处于最不利地位也能选择最好结果。因此,他们从自身利益考虑出发,只能选择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指正义、平等、自由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政治法律领域。是指在所有的公民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自由,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职。罗尔斯认为这一原则必须处于优先地位,这样才能保障第二个原则发挥作用。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与差别的原则,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机会平等原则强调人人都有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权利,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其最终的结果可能达不到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也就是说该原则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差别原则要求经济上的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尤其是有利于最不利群体。最不利群体由于天赋、智力等因素处于社会的不利地位,需要特殊对待。一个人不能因为幸运的天生智商高而理所当然的获得更多的社会基本善,应当在有利于最不利群体的前提下追求自己更多的善。

5.对罗尔斯原初状态假设的批判

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批判上。首先无知之幕是软弱的和虚幻的。罗尔斯所设计的无知之幕是一种超越于现实、超越于社会、超越于历史的论证方式。罗尔斯试图设计出一个虚构无知之幕世界,将现实中的人们置于其中。这种论证方式受到了马克思的批评,马克思认为此种原初状态只会把人带入云里雾里的世界中而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现实的问题只能用现实的社会情况和历史背景分析和解决。其次,在无知之幕背后,所有的公民代表是一模一样的人,他们所接受的是相同的信息,再加上其他的限制,必然会得出两个正义原则,事实上并没有进行选择的空间。哈贝马斯也认为,无知之幕是一种人为的信息强制。再次,无知之幕说到底是罗尔斯假设的一个游戏规则,对于社会现实是否具有指导、实践意义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后,原初状态契约假设的逻辑是这样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征求某个人的意见之后,如果他同意该原则的适用,那么,即使该境况改变,这一原则对他依然适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6.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原初状态假设的关系

契约论是原初状态思想的渊源之一,原初状态思想是对契约论的批判继承与升华发展。二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相同之处在于,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原初状态,都是前人所做的思想假设,在历史上也许没有存在过这种状态。其次,二者都属于契约主义范畴。霍布斯、洛克、卢梭在自然状态基础上推导出成立国家的契约;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计,推导出公民代表达成关于制度安排的契约。当然,这两个假设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首先,社会契约论是为了探究国家的起源,论证国家或者政府存在的合理性。而原初状态假设是为了得出两个正义原则,该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安排上。其次,传统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在于对人性的假设,在此基础上人们进行主观的选择,达成契约。然而,后者则排除一切干扰因素,在无知之幕之下进行选择。因此,做出的选择是比较客观的。最后,在自然状态下社会结构是一成不变的,而罗尔斯利用“反思平衡法”认为社会结构要不断地被改正、反思。

三、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以及原初状态假设的当代借鉴

虽然传统契约论以及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遭受不少批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有代表性的经典学说,二者对当代我国的社会现实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自然状态契约假设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思想启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目标,而契约思想恰恰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认为,权利是根源于我们每一个个人的,同时也是归属于个体的。政治权力的有效性正是在于我们的让渡——人们让渡自身的一些权利,成立国家,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安全。权力本该也可以为我所用、为我们所用,我们应该树立对权力的主人翁精神。契约精神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很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我们对法的认同、对法的关注,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守法的必要性,提升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从立法上,能让立法者更明白他们由始至终都在人们的约守范围之内为民立法,维护大家共有的公共利益。

2.原初状态假设思想为我国调节贫富差距以及扶贫政策提供借鉴

我们在批判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同时也应当给予积极肯定的评价。在罗尔斯看来,两大基本原则是置于无知之幕下的人们根据理性得出的,即使存在着主观臆断和虚拟性,但是该理论一方面在对于社会利益分配的思考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的扶贫事业提供借鉴。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当代西方普遍存在的经济不平等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据此,他提出差别原则,这也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最有名也最具争议性原则,它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在与正义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对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给予利益补偿。人人都有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最终结果可能出现经济不平等及贫富差距问题,因此可以参考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为政府税收的宏观调控提供理论支持。此外,罗尔斯在其理论中指出需要对社会当中的最不利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而我国幅员辽阔,因地域等因素也存在着贫困地区及人群,从“精准扶贫”到“脱贫攻坚”,消除贫苦、改善民生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政府为贫困人口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以及住房待遇,也是差别原则的有力体现。

3.结语

西方社会自然状态契约假设发展历史源远流长。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思想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的闪光点。三者的学说无论是在启蒙时期还是现当代,产生的影响都是广泛而深远的。可以说,自然状态契约假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启蒙时期和近现代国家学说、民主政治理论等方面的发展。自然状态契约假设在现如今依旧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其已经对全球许多国家的现实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是对自然状态契约假设的批判继承。虽然其原初状态以及无知之幕的设置遭到批判,但是其“两个正义原则”仍然有理论价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并能为解决我国当今的现实问题提供思路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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