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君书·徕民》看商鞅学派的思想变迁

2021-02-16 03:48[以]尤锐
江淮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口

[以]尤锐

摘要:《商君书·徕民》是战国晚期比较特殊的作品。作者对秦国“百战百胜”却克服不了“三晋”敌人感到疑惑。基于对新的人口、经济、军事条件的理解,作者对《商君书》早期篇章的建议做出了彻底调整。他主张采取“人口战争”的策略,以改变秦国与“三晋”的人口不平衡状态。《徕民》篇的革新思想体现了商鞅学派的思想变迁。

关键词:商鞅学派;《徕民》;《商君书》;人口;軍事;群体认同

中图分类号:B2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6-0005-009

《商君书·徕民》在《商君书》中以及在整个先秦文献中都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首先,相较于绝大多数的战国时期作品,其写作年代更为明确,有助于我们较好地了解其历史语境。其次,该篇对战国末期秦国及其邻邦(魏国和韩国)的人口和军事情况及自我认同都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第三,该篇与《商君书》其他篇章(主要是《算地》篇)有比较明显的对话,让我们能够理解《商君书》所反映的商鞅学派(1)的思想变迁。

许多学者,如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郭沫若《十批判书》,都提出《徕民》篇的写作年代比较晚(不早于公元前260年,详见下文),因而断定整个《商君书》其实与商鞅本人无关。仝卫敏在《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3期发表的《〈商君书·徕民篇〉成书新探》,亦提到许多学者持此观点。但这一结论不免过于简单化了。正如陈启天先生早已提醒的:“《商君书》经过战国的流传,又经过汉时的改编,当不免有所误入,甚至故意附益,不能以一篇可疑即断全书为假。”[1]基于这个理解,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徕民》篇的内容、特殊语境、其与《商君书》其他篇章的异同进行讨论,并尝试探究其所反映的战国末期商鞅学派的新思考。

一、《徕民》篇的写作年代及历史背景

《徕民》篇的写作年代比《商君书》大部分篇章要晚,其中有几句话让我们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该篇的写作时间。《徕民》篇第四章(2)称:“今三晋不胜秦,四世矣。自魏襄王以来,野战不胜,守城必拔。”又称:“(秦)三世战胜,而天下不服。”根据文意,“三”应该是“亖”(四)的讹误。“四世”究竟何指,学者有分歧。部分论者,如蒋礼鸿,认为“四世”指魏国的国君世数,张觉认同其观点。(3)但这一观点蕴含着许多问题,仝卫敏在《〈商君书·徕民篇〉成书新探》已经详细讨论了,“四世”应该是指秦国国君的世数,分别是秦孝公(公元前361—公元前338年在位)、秦惠文王(公元前337—公元前311年在位)、秦武王(公元前310—公元前307年在位)以及秦昭襄王(公元前306—公元前251年在位),本文不再赘述。“秦四世有胜”应该是秦昭襄王时代比较常见的说法,如《荀子》的《议兵》和《强国》两篇。有鉴于此,《徕民》篇应该是秦昭襄王时代的作品。

除“四世”以外,《徕民》篇还包含更重要的历史信息,让我们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写作年代。第五章称:“即周军之胜,华军之胜,秦斩首而东之……且周军之胜,华军之胜,长平之胜,秦所亡民者几何?”这是昭襄王时代的秦国与“三晋”(韩、魏、赵)之间规模最大的战役。据考证,“周军之胜”指伊阙(今洛阳东南龙门)之役,秦国名将白起在公元前294年打败了韩、魏及其同盟者西周(周王畿分成的东、西周两个小国之一)的军队,“斩首二十四万”[2]212,极大地削弱了韩、魏两国。“华军之胜”指公元前273年赵、魏联合进攻韩的华阳(今河南新郑北),韩向秦求救,秦派白起率大军大败赵、魏联军于华阳,斩首十三万(另说十五万(4))。“长平之胜”是战国时代最有名的战役,战事因秦和赵争夺韩国的上党郡而起。从公元前262年开始,秦、赵两军在长平(今山西高平西北)相持了三年。秦昭襄王把秦河内十五岁以上的壮丁悉数征发到长平,并绝断赵的粮道。四十多天以后,饥饿乏食的赵军溃败,四十多万人全都被俘。据《史记·白起列传》,白起将四十多万赵国战俘全部活埋了(“尽坑杀之”[2]2335)。“四十多万”及上述数字的可靠性,有很多相关的讨论,分歧较大,这里不再赘述。(5)能够确认的是,赵国损失极为惨重,《史记·燕召公世家》引用燕国相国栗腹“报燕王曰:‘赵王壮者皆死长平,其孤未壮,可伐也’”[2]1559,可以作为佐证。

长平战役结束于公元前260年,这也就意味着《徕民》篇的写作年代不会早于这一年。那么,是否可以做出更为准确的推测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徕民》篇的作者自称“臣”,意味着他是秦国大臣,起码是一位官员。值得注意的是,他对“长平之胜”并没有大的热情,相反,他的问题是:尽管秦国如此“百战百胜”,为什么仍然克服不了“三晋”呢?这个问题的背景不难理解。据《史记》记载,在长平战役之后,秦昭襄王想趁机一举消灭赵国。公元前259年秦国进围赵国首都邯郸,但是没有成功。由于魏、楚救赵,而且秦国内部发生矛盾(主要是范雎和白起之间的矛盾),邯郸包围战失败了。公元前257年,《史记·秦本纪》称:“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死。龁攻邯郸,不拔,去。”[2]214稍后,秦将郑安平降赵。韩国趁机参与合纵攻秦,削弱了秦国的势力。公元前255年,被范雎任用为河东守的王稽“与诸侯通”,当诛。为此,尽管范雎有意“让贤”客卿蔡泽,但不免被“坐法诛”。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编年记》称:秦昭襄王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3]。张禄就是范雎,因此他很可能是被诛而非自然死亡。(6)

短短五年,秦国由胜转败,赵国没有被消灭,秦国的领土没有扩展,内部的情况也明显恶化了。这应该就是《徕民》篇的写作背景。该篇的写作年代应该是在王稽、范雎被诛以后(即公元前255年以后)、秦昭襄王死亡前后不久。此外,由于在公元前3世纪40年代秦国已基本恢复了大规模的东征,因此《徕民》篇写作应该是在此之前的。综上,该篇的写作年代应该是在公元前255—公元前240年间,更可能是在公元前251年前后。

了解了《徕民》篇的写作年代和写作的政治语境,可以进一步讨论其内容。该篇作者认为,秦国在“三(四)世战胜,而天下不服”的状态下,需要重新思考根本战略路线。作者认为,为了克服“三晋”,秦国首先要彻底改变与邻邦之间的人口不平衡状态。为了吸引移民离开“三晋”,秦需要改变一些政策。尽管此前施行的政策正好与《商君书》其他篇章所主张的相符,但在新的条件下,这些政策必须调整。

二、《徕民》篇的人口语境:

人口增长和人口密度不平衡

《徕民》篇第一章介绍了传统的国土结构及其与当时秦国土地结构的关系: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代表着周代比较普遍的国土结构。李零先生在《〈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就注意到《礼记·王制》《汉书·食货志》所引用的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及《汉书·刑法志》所提出的殷周制度,都与《商君书·算地》和《商君书·徕民》所述大同小异,田地占整个土地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他的则是山林、川泽、城邑、道路等非农业领土。(7)这个国土结构反映的应该是黄土高原(中原)的情况,对秦国而言,也正好符合渭河流域的地形。(8)

上引这段话与《商君书·算地》第二章非常相似。一些学者,如容肇祖,据此提出两篇的写作年代是一样的。(9)但这一结论颇值得商榷,因为在这两篇之间也存在着非常值得注意的区别。《算地》篇第二章称:

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 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10)四。此先王之正律也。故为国分田数(11):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 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

李零先生比较详细地讨论过这段话,在其研究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理解《算地》篇的内容和写作年代。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算地》篇讨论的是“小亩”(长100步)制度。这是秦国古老的田亩制度,让每一户有五百小亩(一共约693平方米)的田地。然而作者认为,这个传统的制度是不合适的:“此地不任也。”确实,商鞅变法进行了田制改革,以长度240步的“大亩”取代了原来的“小亩”;同时每个农户占田地当以一百亩为限。(12)这意味着,改革以后,每户标准占田面积从约693平方米变成约339平方米。类似的改革似乎并未引起大规模的反抗,是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在战国时代中叶以后,铁器的大规模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因此一百大亩的收获可能比之前的五百小亩还高。此外,由于改革以后每户所占田地的面积减少了,那么单位面积内的人户数量就会随之增加,这意味着人口密度增大了。《算地》和《徕民》篇的比较正好可以理解这个现象。

《算地》篇包含着一些关于秦国人口密度的重要信息。“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意味着方百里(100×100里=10,000平方里,约1,600平方公里)约有一万户(每户出一个战卒),如果每户平均是五个人,那么方百里内人口大概有五万人。李零先生在《〈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注意到,每一方里合90,000小亩(一方里=300×300步),方百里合9,000,000亩。按照“先王之正律”,田地占整个领土的60%,即5,400,000亩。由于五百亩出“一役”(一个战卒),5,400,000亩要出10,800个战卒,与文中“出战卒万人”相符。

有关《算地》篇写作年代的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笔者认为上述讨论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由于《算地》篇提到“小亩”制度,进而质疑这一制度,表明这一篇的写作年代应该比较早。秦国的亩制改革是否与商鞅变法有关,抑或是商鞅之后才发生的,暂时无法确认,很可能类似的复杂的改革是一个比较长久的过程。但据1979年四川青川郝家坪50号墓出土的木牍,可以确认在公元前309年秦国已经施行了“大亩”制度。(13)那么,《算地》篇的写作年代应该是商鞅变法时代或者稍晚,但无论如何都应该发生在公元前4世纪,比《徕民》篇要早60~100年左右。

《徕民》篇提出的人口密度与《算地》篇完全不同。据其文,“地方百里……以此食作夫五万”。“作夫”这个概念在先秦、秦汉文献几乎看不见,其含义在诠释者之间虽然存在分歧,但大概是指所有当役的成年男女(15—60岁),占整个人口四分之三左右。(14)按此推算,“地方百里”的秦国人口,在公元前250年前后达到了65,000~70,000,比公元前4世纪中晚期增加了30%左右。这证明秦国“富国强兵”的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尽管存在着不断的流血冲突,但人口的密度还是有明显的增加,这应该是与农用铁器普遍化、水利灌溉工程的开发等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荒地的开垦都有关系。然而,《徕民》篇的作者对此并不满意,相反,他认为秦国的人口仍然不够。他说: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地。

“方千里者五”是五百万方里(5×1,000×1,000平方里),约800,000平方公里,比当代的法国和德国加在一起只小一點。这一数字与当时秦国的面积差不多(秦昭襄王末期,秦的领土包括渭河和汉水流域、大部分汾河流域、四川盆地,以及当代的陕西中部、甘肃东部、宁夏南部和湖北北部等地区)。“田数不满百万”,应该是指一百万方里,即秦国面积的五分之一,正好“谷土不能处二”。这与“先王之正律”相差得比较多了,造成差异的原因应该是秦国往南(东南)扩展的结果。公元前316年秦国兼并了四川盆地,公元前278年兼并了整个汉水流域,而这些地区山、河的面积比中原地区要大得多,因此“先王之正律”不符合这些新领土。但是作者的结论还是令人意外:秦国的问题还是人口缺乏(“人不称土地”),由于人口不足,秦国才无法利用“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

那么,为什么尽管人口密度有所增加,秦国仍然缺乏足够的人口呢?笔者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秦国不仅在不断地扩张领土,更重要的是它更迅速地扩张了原国土的耕地面积。在公元前3世纪,一些水利灌溉工程提高了秦国土地的生产力。例如,蜀郡李冰的都江堰工程,“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稍后,在关中的郑国渠使“关中为沃野,无凶年”。(15)在这些工程建成以后,随着耕地的增加,劳动力缺乏的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第二,秦国的扩张和连年战争是以无数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白起说:“今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2]2336-2337白起的话也许有夸张成分,但秦国的损失应该是非常大的(见下),确会有“人不称土地”的情况。

在《徕民》篇第二章,作者把秦国的情况与“三晋”作了比较。但“三晋”在这里仅指韩、魏而已,因为赵国在长平之战以后已经不再值得关注:

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人之复(■)阴阳泽水者过半。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而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如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

这段话又很出人意料。按照《徕民》篇的作者,尽管韩、魏军队屡次被秦打败,损失了几十万人,但这两个国家人口的密度仍然是极高的,甚至比秦还要高。值得注意的是,公元前5世纪末,墨子在《非攻中》提出:“今万乘之国,虚数于千,不胜而入广衍数于万,不胜而辟。然则土地者,所有余也,士民者,所不足也。”几十年以后,魏惠王问孟子:“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梁惠王上》)也就是说,从战国初期到中期,大部分国家面对的问题都是“地过民”而不是“民过地”(《商君书·算地》),但到了战国末期,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新出土的资料证明了《徕民》篇的可靠性,例如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公元前252年魏王宣布的《魏户律》和《魏奔命律》,都可以证明这一点。(16)前者云:“民或弃邑居壄,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这里的“弃邑居壄”,与《徕民》篇所描述的“无田宅”的魏国和韩国百姓“复(  )阴阳泽水者”,即在河岸挖洞居住的情况,是很相似的。

《徕民》篇证明了人口增长并非秦国所独有的情况,而是战国时代整个周“天下”(起码是中原国家)都有的普遍现象。这应该与铁制农具的普及有关;此外,每个国家都在追求“富强”,要支持农业、鼓励开垦、调整赋税等,这些措施都会使人口增加。在“众军”普遍化的时候,人口成为国家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关注人口的数量是统治者的重要责任。人口增长让国家可以有更多的军队,要进行类似长平之役的远征和长期的战争,增加人口是必然的前提。从这个角度看,秦与“三晋”没有什么区别。但由于秦国不断扩张领土,并且把大量荒地变成耕地,因此仍然存在着“地过人”的现象。而魏、韩四周都是列强,无法扩张领土,因此发生了“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的现象。《徕民》篇作者认为,秦与“三晋”不同的人口密度给了秦国一个好机会,可以改变与“三晋”的人口不平衡。但是为了有效开展“人口战争”,秦需要彻底调整一些政策。

三、人口战争

“徕民”政策,即鼓励移民入境,《商君书》更早的篇章就提出过。例如《算地》篇:

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

如果秦国早已认识到引进移民的好处,为什么一直没成功呢?《徕民》篇的作者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解释,该篇第二章称:

臣窃以王吏之明为过见。此其所以弱不夺三晋民者,爱爵而重复也。其说曰:“三晋之所以弱者,其民务乐而复爵轻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苦而复爵重也。今多爵而久复,是释秦之所以强,而为三晋之所以弱也。”此王吏重爵、爱复之说也,而臣窃以为不然。

作者在这里所批评的某“王吏”代表的立场,正好是《商君书》的正常态度。《商君书》的思想(以及商鞅变法的主导政策)以军功爵制为核心,在这一制度下,爵位是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基础,有爵位的人才能享受经济、社会、法律上的权益。《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了商鞅所建立爵制的一些细节: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2230

《商君书·境内》也阐明了爵位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级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

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罢),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上引几段话都明确了具有爵位的人所享受的特权,包括经济权益、社会权益、礼制上的权益、法律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权益等。这些权益不但在传世文献中提到,而且在出土資料中也有体现。(17)《商君书》特别重视爵位的独占性,因而在许多篇章中都主张没有爵位的人不许享受任何经济、社会、政治权益。但爵位并非随意可以得到,只能以军功(“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或纳粮(“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得到。(18)这个“重爵”的态度是《商君书》的核心思想,而《徕民》作者则认为“王吏重爵、爱复”的态度是错误的。作者认为当前更重要的目标并非是让所有的国人“作壹”(即走上“农战”之路),而是改变秦与“三晋”之间人口不平衡的状态:

今三晋不胜秦,四世矣。自魏襄王以来,野战不胜,守城必拔,小大之战,三晋之所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若此而不服,秦能取其地,而不能夺其民也。

作者认为秦国的战争战略是不对的,占领“三晋”的土地以及消灭敌人的军队,都是次要的,更重要的目标是“夺其民”。在《徕民》篇第三章,作者进一步阐明如何实现这一目的:

今王发明惠: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無知军事;秦四竟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者(著)于律也,足以造作夫百万。曩者臣言曰:“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晋之无有也信,秦之有余也必。若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且直言之谓也,不然。夫实圹什虚,出天宝,而百万事本,其所益多也,岂徒不失其所以攻乎?

该篇作者的建议在许多方面背离了《商君书》其他篇章的立场。首先,他放弃了全体百姓都要走“农战”之路的原则。在《商君书》许多篇章中,农业和战争是不能分开的,而《徕民》篇的作者则提出完全不同的意见——要让许多(一百万)移民成为纯粹的农民,让他们三世“无知军事”。其次,作者想将爵位和经济上的权益分开,让新来的移民享受一些经济上的特权——“复之三世”(免除其赋役),而且要让他们开发“陵阪丘隰”(自然资源),且“不起十年征”。再次,作者让个人开发“陵阪丘隰”的建议也与《商君书》其他篇章的经济思想有所不同。《商君书》的大部分篇章都集中在农业,几乎不讨论其他非农事业。而《徕民》篇则比较重视非农事业,并且主张国家不要干涉私人如何开发“陵阪丘隰”,让开发者得到个人的利益(“不起十年征”)。这种重视个人利益的思想比《垦令》篇所主张的“命令经济”要成熟得多。(19)

《徕民》篇的作者是如何为自己的革新思想辩护的呢?他认为,尽管自己主张的措施与“王吏”所代表的《商君书》思想有所不同,但其益处是明显的。第四章称:

夫秦之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农,则敌得休息,此王所不能两成也。故(三)四世战胜,而天下不服。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兵虽百宿于外,境内不失须臾之时,此富强两成之效也。

《商君书》其他作者们早就注意到要保持农业和战争之间的平衡,如《算地》篇这样描述高效率的“富强”国家:“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然而,由于秦昭襄王时代的战役比之前要持久得多,经济与战争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详见下一节)。为解决这一矛盾,《徕民》篇的作者想走出《商君书》“农战”一体化的范围,要将秦的人口分为两种——“故秦民”(原来的秦国臣民)和“新民”(外来的移民)。前者仍要当“耕战之士”,而后者则要成为纯农民,只需“作本”(务农)。这个建议显然是比较合理的。首先,无论战役要持续多长时间(甚至达“百宿”以上),国内的生产也不会蒙受损失,“粮给而财有余”。其次,从纯军事角度看,秦国军官要免于依赖外来的士兵,因为这些士兵可能靠不住。然而,尽管以上两个优点都比较明显,但还要注意到作者的意见所隐含的两个问题。

第一,《徕民》篇是最早的一篇要明确划分“故秦民”和“新民”的文献。秦帝国建立前后,“故民”“故地”(“故徼”)和“新民”(“新黔首”)、“新地”之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行政区别(20),但未见绝大多数传世和出土的战国时代文献中有这个二元划分。而对《徕民》篇作者而言,秦国本土人口与外来移民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后者是靠不住的,起码在军事方面是靠不住的。这一认知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该思想反映了战国末叶各国出现了独立的群体认同的萌芽。而在秦国,这个群体认同比其他国家更为明显。秦国与其邻邦(主要是“三晋”和楚国)处于长期的斗争之中,从秦孝公到秦昭襄王的一百年间,征战导致至少数十万士兵丧生,平民受害者的数量也是极大的(如“取其地而出其人”的驱逐本地人口现象)(21)。因此,山东六国对秦国极为消极的情绪并不难理解。正如《战国策》记载的一些反秦话语:“秦与戎、翟(狄)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秦者,虎狼之国也。”“秦,天下之仇雠也。”(22)这些反秦情绪既出于秦国跟邻邦的长期对抗,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新的文化面貌。(23)由于六国的士民如此敌视秦国,那么,来自六国的移民也就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对秦的统治者而言,宁可放弃“新民”的兵役,也不要这些不可信赖的移民入伍。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徕民》篇所主张的“耕战之士”分为“耕士”和“战士”这一观点,也背离了《商君书》的人性观。《商君书》的作者们认为“求利”和“求名”是人们生活中最普遍的现象,也是个人生活最重要的动力。“利”是经济利益,“名”则指荣誉、名誉,以及更高的身份。(24)既然“求利”和“求名”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动力,那么,统治者就要利用这两种动力,让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不满足国君(即国家)的要求。这是《商君书》“社会工程学”思想的基础。(25)《算地》篇阐明了这个理论:“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徕民》篇的作者也认为追求“名”和“利”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此在讨论魏、韩的人口压力时他提到这两个国家民众的可怜状态:“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然而在引入这些移民到秦国的时候,作者却只主张给他们经济上的利益,而完全不讨论他们如何才能得到好的“名”。这是否意味着作者已经意识到了满足每个人追求“名”的需求是不可能的呢?这个问题值得三思。

在讨论新的战争策略的时候,除了“山东之民无不西者”以外,《徕民》篇的作者也有其他建议:

臣之所谓兵者,非谓悉兴尽起也;论境内所能给军卒车骑,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天下有不服之国,则王以此“春围其农,夏食其食,秋取其刈,冬陈其宝”。以《大武》摇其本,以《广文》安其嗣。王行此,十年之内,诸侯将无异民,而王何为爱爵而重复乎!

“悉兴尽起”指以普遍兵役为基础进行“非常征集”(26),这也是秦四大战役(伊阙、鄢郢、华阳、长平之役)的特点。对这种大型战役,作者表示不满。他认为,军事活动要符合经济条件,最重要的是“境内所能给军卒车骑”。战役的目标并不仅仅是占领敌人的领土,更重要的是破坏其经济和基础、威胁其百姓的生存。作者引用了《逸周书·大武》中的几句话,意思是:要利用短暂的战役以破坏敌人的生产力、清空其粮库,使其民不聊生。这是极为残酷的、非人道主义的,却是比较有效的战略。要破坏敌国的经济,秦国的统治者才能让别国的“异民”不得不归于秦,人口战争才能取得极大成功。

四、长期战役和《徕民》篇军事思想的合理性

尽管该篇作者明显属于商鞅学派(详见第5节),但他意识到了部分《商君书》的意见已经不再适合新的军事、经济和人口情况。这一结论是合理的。《徕民》篇第五章很好地總结了秦国在昭襄王时代所面对的新的军事问题:

周军之胜,华军之胜,秦斩首而东之。东之无益,亦明矣,而吏犹以为大功,为其损敌也。今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损敌也,与战胜同实,而秦得之以为粟,此反行两登之计也。且周军之胜、华军之胜、长平之胜,秦所亡民者几何?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几何?臣窃以为不可数矣。假使王之群臣,有能用之、费此之半、弱晋强秦、若三战之胜者,王必加大赏焉。今臣之所言,民无一日之徭,官无数钱之费,其弱晋强秦,有过三战之胜,而王犹以为不可,则臣愚不能知已。

“周军之胜、华军之胜、长平之胜”是秦国历史上,乃至整个战国时代规模最大、伤亡最多的战役。由于缺乏可靠资料,无法确认秦国伤亡的数量,但从作者的问题“秦之所亡民者几何”可以判断,尽管秦国胜利了,但损失的兵力、人员肯定也不少。《史记·白起列传》引用白起的话:“今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这个“过半”的数字不一定可靠,但可以肯定的是秦国在长平战役的遇难者至少也有几万。

除了士兵伤亡,秦国的经济损失应该也是非常大的。上述三个战役历时都很长久,这意味着“民客之兵”都“不得事本”,这对他们个人的生活及对全国的经济都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战国策》的末章《昭王既息民缮兵》引用秦昭襄王的话:“前年(长平之役最后一年)国虚民饥。”《吕氏春秋·审应览·应言》也提醒称:“秦虽大胜于长平,三年然后决,士民倦。”据《史记·白起列传》,在长平之役的最后阶段,秦昭襄王采取了一些非常规措施——他亲自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但此类措施不具有延续性,因而,《徕民》篇的作者认为,长期战役是不能持续的,因为无法保证战略上的成功,因此他提出“东之无益”的观点。

秦昭襄王时期的长期战役对整个秦国的军事结构提出了挑战。商鞅变法前后秦国的军队基于普遍兵役制度,以“农兵”为核心。然而,由于领土扩张和战争耗时的加长,秦已经无法全部依靠这些普通的“耕战之士”。据宫宅洁先生的研究,在昭襄王时代秦军已经开始了职业化,要更多利用“冗募”(长期从军的募兵),同时也开始以罪人充当辎重兵。(27)总的来说,秦国的军事成功(领土扩张)弱化了商鞅所建立的以农兵为核心的军事结构。但军队的职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到东汉初中国的统治者才完全放弃了之前的普遍兵役制(28),而这一过程的萌芽在秦昭襄王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徕民》篇的作者正好意识到了这一未来趋向,尽管该篇并未提出职业军队的主张,但是它具有将军队职业化的趋向。

五、“听圣人难也”:

《徕民》篇与《商君书》的思想发展

《徕民》篇的产生有其特殊的背景。秦国长平之役的胜利,及稍后邯郸之役的失败,对秦统治者造成了极大的挑战。传世文献除了《徕民》篇以外还有两个文献也具有相同的历史背景,即《韩非子·初见秦》和《战国策·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后者尽管表面上是战国的故事,但写作年代较晚,应该是汉初的作品,在这里不再讨论。(29)《初见秦》篇如果真是韩非的作品(30),则比其他《韩非子》的篇章要浅显得多,更类似纵横家的作品,从政治思想角度来说意义不大。与此相反,《徕民》篇则提出了革新性的思想,它对战争有新的理解,能够走出纯军事的角度,全面讨论敌我之间经济状况和人口平衡情况,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认识到有时甚至不必动用大规模的暴力活动就可以弱化敌国。此外,如上文所指出的,该篇的经济思想也是比较成熟的,走出了《商君书》早期篇章中“纯农”和“命令经济”的思想框架。

郑良树先生在《商鞅及其学派》中早已提出,尽管《商君书》诸篇具有共同的思想范围,但是许多篇章的写作年代是不同的。如果按先后顺序读,就可以理解商鞅学派的思想发展历程。尽管郑先生研究的一些细节很值得商榷,但笔者赞同他研究的方向。此外,日本学者好并隆司(Yoshinami Takashi)专门讨论过《商君书》的《算地》篇和《徕民》篇之间的关系,也比较有启发性。(31)在郑先生和好并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讨论《徕民》篇在《商君书》中的地位。首先要强调,《徕民》篇的作者应该也属商鞅学派,无论是追求“富强”的理想,还是重视“农战”,抑或主张“社会工程学”的方法,都属于《商君书》的基本思想范围。然而,该篇作者也认识到,新的人口、经济、军事条件都要求对早期《商君书》的部分理论作出调整。这种革新性也正是《商君书》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

《徕民》篇的最后几句话正好讨论它的革新性,让我们能够理解作者的自我认识:

且古有尧、舜,当时而见称;中世有汤、武,在位而民服。此三王者万世之所称也,以为圣王也,然其道犹不能取用于后。今复之三世,而三晋之民可尽也。是非王贤立今时,而使后世为王用乎?然则非圣别说,而听圣人难也。

上古的典范统治者——尧、舜、汤、武——都被称为“圣王”,笔者认为,作者在此暗示的是商鞅本人。对作者而言,商鞅可能也算圣人了,但尽管如此,“其道犹不能取用于后”,新时代要求新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措施。此外,作者还暗示他自己也许也是圣人,因而他有资格调整商鞅的思想。这样的自我认识在《商君书》其他篇章中是没有的。

有些吊诡的是,《徕民》篇的作者使用了《商君书》的历史辩证法(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任何思想和政策都要被调整,乃至彻底改变)(32)来反驳《商君书》的一些定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鞅死后其思想在秦国的地位。商鞅的思想——主要是以军功爵制取代传统以血统为核心的社会结构——具有极高的革命性,但由于其在秦国成为主流思想,因此丢掉了这种革命性,变成保守的定论了。《徕民》篇的作者所批评的“王吏”只会持守之前的规律,但无法重新考虑这些规律的优缺点。正如荀子所批评的平凡官员(“守法之吏”):“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荀子认为,解决“法之所不至者”的问题,“非君子莫能”(《荀子·王制》)。而将自己当作“圣人”的《徕民》篇作者自认可以改变法律,走出“王吏”的保守思想,能在新的条件下保持《商君书》的精神,而对其具体的意见进行调整。

“听圣人难也”,那么,秦王最后是否听取了作者的意见呢?我们无法判断。但能够肯定的是,许多山东六国的移民确实到了秦国(33),而这是否基于秦国调整了移民政策呢?目前尚无法知道。同时,部分秦国的军事调整也可能与《徕民》篇有关,但是秦王政进行的主要战役正好与该篇所主张的相反,这些战役基于“大兴兵”,都是远征,也是长期的,目标是彻底消灭敌国、兼并其土地,统一天下。这些战役基于秦国跟六国之间新的势力平衡,否决了《徕民》篇相对保守的建议。(34)

无论其具体的影响如何,都不能否认《徕民》篇证明了,在商鞅死后一百年其学派仍然保护了灵活性和革新性。那么,为什么这种革新精神在秦统一天下以后消失了呢?笔者将另文讨论。

[特别感谢北京大学王宇博士对本论文中文版的修改]

注释:

(1)有关“商鞅学派”的概念,见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2)《商君书》没有固定的章句,张觉先生在其《商君书校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提出了比较好的分章方法;笔者在拙作The Book of Lord Shang:Apologetics of State Power in Early China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7)提出了自己的分章方式,与张氏大同小异。本文引用《商君书》基于张觉版本以及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

(3)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0页;张觉:《商君书校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页。

(4)详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39-440页。

(5)按照Wicky W.K.Tse(谢伟杰)的推测,“四十五万”这个数字可能包括支持赵国和在其垒壁避难的上党郡平民。详见Wicky W.K.Tse.: Cutting the Enemy’s Line of Supply:The Rise of the Tactic and Its Use in Early Chinese Warfare[J]. Journal of Chinese Military History 6:131-56。有关其他战役的伤亡数字,宫宅洁先生认为“①斩首数量可能是数次会战的总数,②其中除了甲首,可能还包括了非战斗人员的首级”。详见:宫宅洁:《秦国战役史与远征军的构成》,《简帛》(第11辑),2015年,第155页。据目前的考古资料,起码“未发现大量被活埋的证据”(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长平之战遗址永录1号尸骨坑发掘简报》,《文物》,1996年第6期,第33-40页)。

(6)详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48-452页。

(7)李零:《〈商君书〉中的土地人口政策与爵制》,《古籍整理与研究》,1991年第6期,第23-24页。

(8)昭襄王以前,秦国的主要活动中心是在渭河流域中部。详见滕铭予:《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

(9)容肇祖:《商君书考证》,《燕京学报》,1935年第21期,第61-118页。

(10)黑括号内的10个字,不见于通行本《算地》篇,由俞樾(1821-1907)补自《徕民》篇。

(11)这里的“数”,是指按照土地数量和人口数量的比例来计算土地可出兵员的数额。详见李零:《商君书》,第24页。

(12)严宾:《商鞅授田制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5期,第46-52页。

(13)见Maxim Korolkov(马硕):Новый источник по земельной реформе в царстве Цинь эпохи Чжаньго:Указ о полях 309 г.до н.э.из циньского погребения в Хаоцзяпине[J].Вестник Древней Истории 77.4  (2017):840-869。

(14)人口學家有关早期人口年龄结构的看法有较大分歧。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比较高,因此是否将其计入人口数字中是一个大问题。见Andrew Chamberlain:Demography in Archaeolog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15)见《史记·河渠书》卷29,第1407-1408页。据《史记·六国年表》(卷15,第751页),郑国渠工程于公元前246年完成,但其对关中农业的影响可能早已存在。有关该工程,详见Brian G.Lander: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the Rise of the Qin Empire:A Political Ecology of Ancient North China(Ph.D.diss.,Columbia University,2015):260-270。

(16)两个文献都抄录自《为吏之道》的末尾。

(17)详见拙作《从“社会工程学”角度再论〈商君书〉的政治思想》,《国学学刊》,2016年第4期,第34-45页。

(18)引自《商君书·赏刑》和《商君书·靳令》。

(19)详见拙作Agriculturalism and Beyond:Economic Thought of the Book of Lord Shang,in Between Command and Market:Economic Thought and Practice in Early China,ed.Elisa Sabattini and Christian Schwermann.Leiden:Brill,2021:76-111。

(20)详见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69-78页;孙闻博:《秦汉帝国“新地”与徙、戍的推行——兼论秦汉时期的内外观念与内外政策特 征》,《古代文明》 第9辑,2015年第2期,第65-73页。

(21)这个现象在秦惠文王和秦昭襄王时代屡次出现,见《史记·秦本纪》卷5,第206、212、213页,并见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第69-70页。

(22)见《战国策注释》(中华书局,1991年版),卷24《魏策三》,第8章,第1387页;卷2《西周策》,第3章,第90页;卷14《楚策一》,第17章,第788页。有关战国时代的反秦情绪及其政治和文化背景,可以比较臧知非先生的《周秦风俗的认同与冲突——秦始皇“匡饬异俗”探论》(《秦文化论丛》第十辑,2003年版,第1-22页),和拙作The Question of Interpretation:Qin History in Light of New Epigraphic Sources[J].Early China 29,2004:1-44。

(23)见Gideon Shelach and Yuri Pines:Secondary State Form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Identity: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the State of Qin(770-221BC),in Miriam Stark,ed.,An Archaeology of Asia.Malden MA:Blackwell,2006:202-230。

(24)有关《商君书》中的“名”概念,详见拙作《从“社会工程学”角度再论〈商君书〉的政治思想》以及“To Die for the Sanctity of the Name”:Name(ming名)as Prime-mover of Political Action in Early China, In:Keywords in Chinese Culture,eds.Li Wai-yee and Yuri Pines. 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2020:169-218。

(25)详见拙作《从“社会工程学”角度再论〈商君书〉的政治思想》。

(26)宫宅洁先生解释秦国的“大兴兵”,见《秦国战役史与远征军的构成》。

(27)见宫宅洁的《秦国战役史与远征军的构成》。

(28)详见Mark E.Lewis: The Han Abolition of Universal Military Service, in Warfare in Chinese History,ed.Hans Van de Ven,Leiden:Brill,2000:33-76。

(29)见拙作Irony,Political Philosophy,and Historiography:Cai Ze’s Anecdote in Zhanguo ce Revisited[J].Studia Orientalia Slovaca第17輯,2018年第2期,第87-113页。

(30)《韩非子·初见秦》的言论也被收入《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章。这是错误的,该章的一些历史信息比张仪在世的时候晚五十多年,更符合韩非子的年代。

(31)好并隆司:《商君书徕民、算地两篇よりみた秦朝权力の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第44辑,1985年第1期,第1-22页。尽管好并先生无法避免一些推测性结论,但是他所提出的两个篇章之间的对话特别值得注意。

(32)有关《商君书》的历史辩证法论,详见拙作The Book of Lord Shang:Apologetics of State Power in Early China,第60-65页。

(33)滕铭予:《秦文化:从封国到帝国的考古学观察》,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陈力:《从考古资料看〈商君书·徕民〉的真实性:兼谈战国晚期秦咸阳附近移民分布的特点》,《边疆民族考古与民族考古学集刊》,2009年第1期,第312–321页。

(34)见宫宅洁的《秦国战役史与远征军的构成》。

参考文献:

[1]陈启天.商鞅评传[M].北京:商务出版社,1935:117.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7.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52简壹.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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