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研究

2021-02-23 22:08蔡翮飞
职业技术教育 2021年34期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残疾人

摘 要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旨在促使残疾学生通过教育获得就业或创业能力、继续深造机会,益于学生融入社会,并能够有效衔接初、高等职业教育。基于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包括宏系统层面政策、外系统层面政策、中系统层面政策、微系统层面政策,并强调过程机制和时间作用的发挥。在现实层面,其在政策选择价值观、政策目标群体、政策制定内在逻辑、政策文本内容等四个方面存在难点,即这一政策支持体系的现代化和衔接性显现不足。基于未来发展,需要从建构“政府、企业、个体共同参与”的政策价值观,建立特殊职业教育政策体系,完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保障体系,优化政策结构等四个方面予以关注,以实现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和衔接的有效性。

关键词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

中图分类号 G71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1)34-0032-08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普通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以及残疾人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招收各类残疾学生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促使学生获得就业或创业能力、继续深造机会,益于他们融入社会,并能够有效衔接初、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按年度统计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毕业生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政策,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制定了长期的、易操作的支持性措施。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是以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保障条件,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变革也同样需要这一支持体系才能顺应教育发展的诉求。从学理层面分析,我国有关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中职教育的研究主题多是“意义、现状、对策及实践类综合研究”“就业问题”“专业、课程与教学”“德育和心理学”以及“国际经验比较研究”等[1],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研究也有所涉及,如有学者以战略发展为视角,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的变迁[2]。然而,专门针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研究较为鲜见。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了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这可以运用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进行解释。本研究尝试在分析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不同子系统及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探析其在现实层面存在的难点,并力图构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发展的新思路。

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历经不同的发展阶段才得以建立并日渐完善,且被广泛应用于教育研究领域。生态系统理论是由布朗芬布伦纳(U.Bronfenbrenner)开发及完善,旨在探寻人类发展如何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3]。在此基础上,安德森(J.Anderson)等进一步提出融合教育生物生态学模型,开始关注学校的融合教育,并作为解释复杂、混乱、多变的教育环境以及影响学生参与的分析框架。休伊特(R.Hewett)等借鉴类似的概念框架,对融合教育生物生态学模型进行了优化,模型的中心是残障学习者,每个学习者在具体参与过程中都有特定的需求[4]。根据以上研究,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是由过程(Process)、个人(Person)、環境(Context)和时间(Time)四个主要因素(即PPCT模型),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宏系统四个子系统以及时间计划表组成。PPCT模型是这一理论的精髓,“过程”体现了理论的运行机制,“个人”受到更多关注的是进入社会的需求、资源和内在力特征,“环境”体现了相互关联的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和宏系统,“时间”即时间计划表,包括“微系统—时间”“中系统—时间”“外系统—时间”“宏系统—时间”。

一、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的构成

基于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的“环境”因素,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是由宏系统层面政策、外系统层面政策、中系统层面政策、微系统层面政策四个部分构成。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亦强调“过程”机制和“时间”作用的发挥,体现了这一政策支持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宏系统层面政策

宏系统层面政策是指国家根本制度和教育基本制度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起到全方位引导和整体性布局的作用。国家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内生条件,形成具有中国情境的本土概念、顶层设计及发展方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此基础上,国家出台专门的教育类法律法规,从整体教育、职业教育、义务教育等不同层面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提供支持与保障。这体现了相关教育政策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即实际的残疾人中职教育理应与残疾学生及其家庭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适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指出,“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做出了“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的明文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关注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夯实了基础。与此同时,国家将涉及残疾人不同权益的法律单列,颁布及实施与残疾人相关的专门法律等,着重保障残疾人入学、接受并完成相应教育。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中均有所体现。

从宏观层面观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拥有一体化政策支持系统,既包括政治、经济条件和价值目标,亦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紧密关联,而非限定在某个教育领域,并涉及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等各个层次。

(二)外系统层面政策

外系统层面政策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教育部等机构在某个历史阶段发布的具有战略性、时效性的决定、纲要、规划和计划等。外系统层面政策链接宏系统与中系统层次,在两者之间起到衔接作用,与宏系统、中系统的界限未必那么分明。即是说,外系统政策在上位政策落实与中位政策执行之间产生交互效应,是重要的支持子系统。

政府相继出台政策,确立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职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巩固及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优化其布局结构。这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如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1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政策均强调,对职业教育进行分级统筹管理,并积极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政府还注重在职业教育体系中为残疾人中职教育建立完善的教育支持路径。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并“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7]。《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8],注重长效培养残疾学生的可雇用性能力。《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以健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特色标准为目标,其中包含残疾人中职教育的特色发展。即是说,我国政府将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残疾人中职教育的发展进行互融,在尊重三方共性规律的基础上,亦遵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的时代自觉,通过给予其倾斜性的资源配置,提升教育质量。

1991-2020年间,国务院以五年为一周期,先后六次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持续关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纲要对残疾人中职教育进行有步骤、有层级的系统性规划,为其有效发展创设了符合时宜的外部条件。以教育机构为例,“八五”纲要启动了创办残疾人职业中学;“九五”纲要要求,发展残疾人中职教育是以普通教育机构为主;“十五”纲要强调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基于此,残疾人中职教育日渐形成完整的、多元化教育机构组织体系。随着时代发展,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效,纲要制定的内容从外部办学条件转向内涵发展、关注残疾人中职教育的质量。如“十一五”纲要明确指出,“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9]。“十二五”纲要提出从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两个方面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中职学校的保障体系。教育部发布的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亦聚焦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关注学生学习参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为残疾中职学生提供更多专业选择的机会;《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提出了更加清晰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路径,“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校企合作,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10]。上述政策之间连贯且紧密,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方向,从关注“量”的累积聚集至“质”的提升,由粗放型外延式发展转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愈加重视残疾学生的学业发展及个体成长。

(三)中系统层面政策

中系统层面政策有两个向度,一是根据宏系统或外系统政策,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办法、意见、标准或方案等;二是关注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专项内容,如学制中的高中阶段、职业教育领域的中职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人职校等。这一层面政策仍具有较大范围的普适性,相对来说容易操作执行。

一是与残疾中职学生相关度较高的政策,包括1994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2017年实施的《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以及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制定的具体措施关注学生发展,将残疾中职学生如何增加入学机会、实现有效学习以及获得外部支持进行細化,注重培养他们适应生活及融入社会的能力。这些专项政策旨在保障残疾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知识与技能。二是与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关联较大的政策,有2007年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010年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章程》《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等。相关政策聚焦于学校发展,既关注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也围绕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旨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便于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三是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有关的政策,包括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5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这些政策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外部保障和专业支持。如《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指出,教师的专业技能包括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教育、培养其职业技能,教师的专业知识涉及学科教学中整合生活技能的方法与策略。

中系统层面政策支持体系是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组织建设、经费投入、安置形式、入学和资助保障、教学质量保障、学习和生活支持、师资队伍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11]进行纵深性、横向性描述与量化操作,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加快教育均等化,积极推进教育公平。

(四)微系统层面政策

微系统层面政策系上传下达的关键环节,是执行者参照地域性意蕴所做的特色祈向,需要在社会与个体之间发现契合点,以保障双方权益。微系统层面政策具有多样性和个性化特征,一方面,对宏系统、外系统、中系统层面的政策进行解读并制定细则;另一方面,在合理范围内寻求突破,并采取行动。在实际中,政策执行可能是准确的,亦可能存在偏差,或者完全偏离,还可能是抵制性的。

相关政策将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任务落实到责任主体,不同主体根据宏观社会背景、历史文化因素、区域性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惠及当地残疾人及其家庭。如浙江省实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在2018年颁布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合理设置中职教育专业”[12]。上海市尝试延展残疾人中职教育的办学渠道、提升其办学效益,《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拓宽除听视障以外其他残疾类别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渠道。广东省亦开展独具特色的残疾人中职教育,在2019年印发的《广东省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中提出,推进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异地重建工作,鼓励职业院校与特教学校共建共享创业孵化基地。同时,广州市、南京市还创新办学模式,推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现代化。2016年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广州市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快以职业教育为核心的智力障碍、自闭症残疾人高中段教育发展。《南京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则要求加快普及“双业一体”高中段特殊教育。

微系统层面政策具有普遍性与个别化相结合、隐性整体标准与显性具体指标相融合的特征,亦是最具操作性与执行力的规章,确保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并彰显区域性、创新性发展机制。

(五)政策支持体系运行机制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中“过程”机制和“时间”作用的发挥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政策支持体系中,宏系统层面是总政策;外系统层面属于基本政策,链接宏系统与中系统,以确保政策落实及下行的有效性;中系统层面指专项政策,微系统层面系执行方案,两者更加关注具体行动。宏系统与外系统、外系统与中系统、中系统与微系统,彼此相互衔接,是一个闭环的运行过程。二是基于小学教育与中学教育、中学教育与大学教育存在转衔机制,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从整体层面和具体向度分析,不同层面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均包括专项内容,如组织建设、教学质量保障;而值得关注的是,中系统层面政策对专项内容进行了细化及可操作的处理。四是鉴于教育融合、社会融合的时代背景[13],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涵蓋普教、职教以及特教领域的相关内容。五是任何一个政策支持向度均存在纵向时间性,如每五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藉此,不同层面、不同向度的法律法规与规则制度构成了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这一支持体系是纵横交错的立体资源库,见图1。

图1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框架

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的问题

基于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强调的不同子系统及其“过程”和“时间”,不同社会层面、不同时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和主要矛盾具有差异性。面对教育问题的复杂性、社会矛盾的突出性以及解决路径的不完备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在政策选择价值观、政策目标群体、政策制定内在逻辑以及政策文本内容等四个方面存在如何权衡与取舍的问题。进一步分析,现代化是指残疾人中职教育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中表现出来的特定形态;衔接性则要求建立系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支持服务体系,保障残疾学生在不同生涯阶段的有效转衔。现代化、衔接性都是具有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的表现形式。即是说,时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的现代化和衔接性不足。

(一)政策选择的价值观:国家、个体和市场权重不均衡

政策价值系指政策的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在决策、执行和评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效用关系[14]。教育部门和行政机构在制定、实施政策时所呈现的价值观具有倾向性,包括维护哪些利益相关者以及确定何种政策目标,并伴随社会环境、宏观经济、教育改革的变化而变迁[15],即为教育政策选择的价值观。在宏系统层面,我国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更加强调国家倾向的价值观,如“实施科教兴国”“实现教育现代化”。在外系统层面,相关政策开始趋向于“国家+个体+市场(企业)”型价值观,只是在不同的政策中,三者权重存在差异。基于专项特征,中系统层面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或有国家倾向、或有个体倾向、抑或有市场倾向的价值观,更多体现不确定性。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关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区别在于是否考虑市场因素。由于政策设计者重心下移,微系统层面的政策更倾向于行动性,其国家倾向的价值观可能会有所减弱,即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偏移的现象。综上,国家、个体和市场权重不均衡会影响政策的整体结构,如宏外观政策的系统性不够,中微观政策的执行力不足。

国家、个体和市场权重不均衡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现代化不足的体现,即现阶段的相关政策与新时代的智能技术、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人类思维模式存在不协调,在产教融合的协同方面亦显现壁垒、且对国家产教融合政策的呼应相对滞后。抑或说,其服务于国家、个体的现代化水平不够。基于韦伯的“理想类型”理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理想型价值观是国家、个体和市场建构稳固、和谐、恒久型权益关系[16]。然而,在现实层面,政策选择价值中的国家、个体和市场权重不均衡是这一体系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政策目标群体:特殊需要无法得到满足

自1988年的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起,我国残疾人高中阶段融合教育逐渐获得发展[17]。在此背景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是以融合教育为基点建构的,其目标人群由泛化日趋具体且多元。在这一政策支持体系中,宏系统层面政策将与利益分配相关联的群体统称为残疾人;部分外系统和中系统政策对目标人群进行解读,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列出“聋和重听生”“盲和低视力生”“轻度中度弱智生”;有些微系统层面政策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状况,亦对目标人群进行细化,如《关于进一步推进广州市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作的通知》关注学习障碍学生。不同政策法规对残疾人的界定存在偏差,制定的条款具有各自的表达和意义,即和顶层设计存在不连贯的可能。同时,大多数政策仅提出笼统的教育策略,忽略不同残疾类别学生的差异需求,抑或说,其制定的条款内容较为模糊,执行力不够。《关于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广州市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还将残疾人职业教育延展至特殊职业教育。由于残疾人群体日益呈现多元化、隐蔽性强的特点,政策法规提供的支持无法满足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教育政策无法为部分差异性受众人群提供合适的教育支持方案以及融入社会的路径。

目标人群的特殊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是这一政策体系衔接性不足的表现。政策目标群体面临的问题不只是身体或心理缺陷造成的,其学习和生活环境也同样存在障碍。他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理空间面临不同的障碍。其政策衔接性不足是指目标群体的特殊需要无法在时空维度上实现对接。藉此,目标群体的特殊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面临的又一难点。

(三)政策制定的内在逻辑:扩容增量与提升质量不协调

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在准确把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时代脉络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地制定及修订相关政策文本,细化具体条款。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在教育机构、招生规模扩充之上,并逐渐转向内涵建设的强化与教育质量的提升。不同系统层面教育政策提出,“扶持”“发展”“着重发展”“加快发展”“大力发展”“多样化发展”等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较为关注教育机构的办学规模、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高频强调建立外部支持保障机制,如经济资助、物资资助、基础设施建设,对内涵式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关注度却不够充分。与残疾人中职教育相关的政策多为教育管理类,较少涉及教育教学类,其中,思想道德教育、课程思政类条款偏少。扩容增量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前期发展带来了明显效果;内涵质量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系统、综合的工程,需要专业结构、课程教学、师资队伍的优化作为保障。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重“数量”、轻“质量”发展是有迹可循的。然而,规模效益(数量特征)和育人效益(质量特征)是教育机构办学效益的核心,以此保障办学经济效益(服务特征)和社会效益(综合特征)的提高[18]。

扩容增量与提升质量不协调是残疾人中职教育政策现代化不足的另一表現,即残疾人中职教育应关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个方面的内容,强调育人全过程的质量评价与监控,而非被边缘化致使教育质量低下。即相关政策在助推国家教育现代化以及残疾中职生满足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方面存在困难。故而,在政策制定的内在逻辑中,扩容增量与提升质量之间出现失衡是其面临的另一难点。

(四)政策文本内容:普适性与个别化不适配

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文本中,普适性内容与个别化内容不适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空间维度观测,宏外系统政策内容的普适性与中微系统政策内容的个别化具有不匹配的表现。宏外观层面的政策多为纲领性、发展性、导向性顶层设计,而我国当前缺乏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性法律法规,大多数都是综合性政策。中微观层面的政策则是单一的、具体的、执行性专项文件,缺乏对宏外观政策法规的配套跟进。基于不同的制度逻辑,两类政策文本在设计与执行之间存在搭配不合理的可能。二是在普特融合[19]、普职融通[20]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文本内容的普适性和个别化特征亦呈现不适配状态。这一政策环境是指包容、全纳、多元的“宏”教育观。在此环境中,相关政策理应超越特殊教育范畴,逾越职业教育限制,遵循普通教育发展规律,实施“以人为本”的教育模式,促进学生融入社会。然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多囿于特殊教育或职业教育的范畴,未能与普通教育相融相通,视野较为窄化。

普适性与个别化不适配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衔接性不足的另一体现。细而言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是由普惠政策和特惠政策组成,理应体现出包容性和开放性。然而,这两类政策缺乏互嵌互融,特惠政策较难嵌入普惠政策,普惠政策也难以融入特惠政策。从这一层面分析,其衔接性不足主要指横向领域(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政策、纵向层次(宏系统、外系统、中系统、微系统)政策存在断裂的可能。由此可见,普适性与个别化政策文本内容的不适配,也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面临的难点。

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的展望

我国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需要从建构“政府、企业、个体共同参与”的政策价值观、建立特殊职业教育政策体系、完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保障体系、优化政策结构等四个层面予以关注。这既是对残疾人中职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在现实中所存在难点的一一回应,更彰显了综合改进、整体治理的思路与路径。进一步来看,根据融合教育生态系统理论的“环境”因素、“过程”机制以及“时间”作用,政策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及衔接的有效性,能够促进残疾人中职教育持续、高质量的发展,消减“教育排斥”,并从整体上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见图2。

(一)建构政府、企业、个体共同参与的政策价值观,实现多元治理新格局

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并非恒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不断调整的。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创造了基础性制度环境,其现代化水平有所提高。为顺应职教政策重视“合作”的战略方针,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追求“政府、企业、个体共同参与”的政策价值取向,完善现代化管理体制,从而实现多元治理的新格局。政策价值观的建构既需要明晰政策体系的科学定位、统筹规划、集约部署、服务监督等内在运行机制,亦要了解其细则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等外在具体内容。一是政府采取新型主导模式,由“完全主导”转变为“关键主导”,避免“事事都管”和“无效主导”的发生。政府利用政治权威和有效资源,在关键领域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根本保障,落实监督机制,并坚决把握政策发展的方向。二是作为政策执行主体之一,企业通过职责融通的方式,探寻与残疾人中职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契合点,即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与增加自身经济效益并重。三是作为政策对象主体,个体参与是建立在学校、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以及有效互动基础之上所采取的主动行为。四是政府、企业、个体三方通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以呈现共治、共享的融合生态状态。多元治理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体系在实现国家现代化与个人现代化方面的具体表现。

(二)建立融合性特殊职业教育政策体系,保障特殊需要学生接受中职教育的权利

融合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构建融合教育政策话语体系的应然选择。在融合教育背景下,特殊职业教育政策设计要厘清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明晰特殊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制中的位置。特殊职业教育政策体系应基于整个教育宏观层面的设计,并符合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抑或其他有特殊需要学生的要求[21]。一是特殊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建设依赖于西方前沿教育理念的本土化。除了融合教育理论,特殊职业教育还以残疾大学生学习投入与大学生学习投入、学生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融合教育生态系统与社会生态系统等理论为基础,结合普职融通等社会情境性因素,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如将术语“残疾”修正为“特殊需要”、“残疾人职业教育”规范为“特殊职业教育”,以及在残疾人职业教育中融入劳动素养培养。二是特殊职业教育政策扩大目标群体,对《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七大残疾类别”以外的特殊需要学生给予更多关注,对具有隐性残疾特征或者不愿意办理残疾证的学生予以合适的支持,与此同时,还需要关心健康暂时受损且有特殊需要的学生。三是特殊职业教育政策实现中职教育与初职教育和高职教育在教育体制、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内容、育人模式等方面的有效衔接、相对分工以及协同合作,从而保障有特殊需要的学生都享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权利。总之,充分满足特殊学生的需要是重视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衔接性的表现之一。

(三)完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保障体系,合理配置资源

国家从各个层面强化残疾人中职教育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是残疾学生获得教育收益、顺利实现学业生涯或职业生涯转衔的重要基础。藉此,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通过完善外部、内部保障体系[22][23],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增量”与“提质”。外部保障系指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有关的外在因素,如教育资源供给、外部条件评估;内部保障则是与此相关的内在因素,如专业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业评价指标[24]。具体来说,经费支持是获取外部资源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投入为辅是残疾人中职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形式。政府通过建立科学的预算和分配制度,满足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公用标准,保障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残疾学生的奖、助学体系以及培训机制,还包括加大对经济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同时,政府还吸纳企业、社会组织、社会人士等多元社会力量投入资金,以及鼓励学校通过产教融合获得创新性收入。学业支持系内部保障,是指学校为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所创设的学习环境与资源,促成学生实现有效参与,旨在追求教育过程的质量和结果公平,如学业咨询指导、课程体验中的学习支持、为考试提供支持以及在学习过程中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等。在此基础上,制度支持是政府制定合适的政策保障体系,创造融合的社会氛围,提升政策保障治理能力,并为教育赋权增能,以确保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获得充足的内外部资源。因此,合理配置资源亦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国家和个人现代化的表现。

(四)优化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结构,切实提高引领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我国将中等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现代职教体系的建设和规划中,以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需要积极融入现代职教体系宏观战略的建构以及整个教育政策的规划中,并做好相关内容的研制及修订。第一,强化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增强其引领性。政策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蓝图,促使残疾人通过“适应生活的职业教育”融入社会,从而提升残疾人中职教育的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二,优化政策文本的形式,增强其指导性。政府遵循融合教育和教育公平的理念,适时制定《残疾人职业教育法》或《特殊职业教育法》,增加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扩大其适用范围。政府还应建立以宏系统层面教育政策为指导,外系统层面政策为核心,中微系统层面政策为基础的政策支持体系,并适时完善,从而形成多维立体格局,以提升整体政策的立法层级,增强顶层设计的指导性。第三,完善政策文本的内容,增强其操作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应根据残疾学生多元化特征,为其个别化教育教学、无障碍校园环境、以生为本的关怀等提供支持。同时,地方政府结合区域性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当地特有的教育模式和学生现实状况,制订与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立法及实施方案,提升其专业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总之,提升政策的引领、指导与操作是关注残疾人中职教育政策衔接性的又一表现,亦具有政策现代化的特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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