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体制改革中对于财政税收的影响分析

2021-02-24 04:06孟彦平
中国民商 2021年12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

孟彦平

摘 要:财政税收是我国主要财政收入的来源,财政税收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定增长。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原有的经济体制与我国日益增长的经济需要不相匹配,所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新型的体制改革,通过对社会发展中不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达到对当前财政税收的优化。

关键词:新型体制;财政关系;体制改革

一、新型体制改革概述

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由于通货膨胀严重,所以采取的是统一调度,这个体制维护了我国早期经济的稳定并带动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后来中央采取了分层预算管理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其管理方式依旧属于高度统筹的中央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需要。

所以,在新型体制改革中,基于税收和分税制的理念,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都做了改进。首先是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是对商品销售的增值部分进行税收的额外收取,作为地方性税收的主体部分,我国将其归在流转税下,通过比例税率进行计算,对小规模企业和纳税人收取低税率,然后对于收取的税收按中央到省级财政到地方财政的等级去分配。其次是营业税,营业税是针对地方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所产生的营业额进行收税,根据其所属税目不同,税率也会有所差别。然后针对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需缴纳的税率,且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其收取的税率要低于国企和小微企业。同时,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然后根据超出部分按不同比例征收。最后,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对各纳税人按照其缴纳的个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进行再次收缴。

二、新型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新型体制改革中所采取的分税制其实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税收的分配问题,使地方能够将财权与事权统一,而国家也能够在地方实现地方税与国税两种模式的征收,这样的方式既在一定情况下将地方财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又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分税制体制的实行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有重要影响。首先是促进了中央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其次使地方财政经济收支体系更加标准化,同时优化了目前的财政体制建设,最后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地方性财政支持。

三、新型体制改革中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财权集中化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政府集中管理财权,使收入划分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然而在重视财权的同时却忽视了事权的划分,模糊了事权的界限,使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错位,一些本该上级处理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而同时,在公共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地方政府的开支要大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造成财政上容易出现赤字。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强调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权力的关注,导致地方政府与省级、中央政府之间的差距明显,呈现倒三角结构,这种结构并不稳定也不合理,降低地方政府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造成经济压力过大,入不敷出。

(二)税收立法权的缺失

中央政府对税收立法权进行集中管控,并没有给地方政府这样的权利,这就使地方政府在推动文化、经济的发展中产生了一些时代性的缺陷,使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步调的不一致。在这次新型体制改革中,分给地方政府的立法权仍然较少,仅包含一定减免资源税,减免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和个人所要交的税,征收土地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选择是否征收屠宰税和宴席税的权利。我国税种、税目基本由中央规定并实施,地方缺乏行之有效的立法权,只有少量的支配权。这样的局面会影响地方政府征收税收,阻碍当地经济发展,造成非理性扩张和地方政府膨胀的现象。由此可见,税权的集中和税法的统一管理,对地方政府的发展存在诸多限制。

(三)税种不合理

在此次改革中,流转税占收税的主体部分,而在流转税中,增值税相较企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来说占有更大的比例。这样的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我国的经济,却也形成了一种扁平化的形式,缺乏弹性,面对我国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这种弊端就会显现出来,使我国的经济杠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调整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造成社会上分配不均的现象。同时,流转税占税收比例过大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增长速度的减缓,而地方政府相较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来说,分配的税收也很少,这就导致地方税收调整无法规范化进行,从而出现税源不足的情况,也打击了地方对于征收税收方面的信心,无法使优惠政策得以有效实施,这些因素都会加剧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四、优化新型体制改革中对于财政税收得到的影响

(一)确立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事权关系

新体制改革强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认为事权与支出责任要相适应,完善事权落实过程中的责任。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区分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责任,具体来说就是让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有明确的界限,并规定好他们的共同事权,重新定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责任。现有体制中,一般是由中央提出政策,然后地方负责执行落实。但由于地方财力的限制,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地方债务的依赖性过强,容易产生矛盾。同时,地方政府收入除了一些预算内收入外,还存在很多非税性收入。但我们需要清楚的是,虽然中央给地方每年转移大量的财政支出,但转移效率低、过程未公开透明,且内地间接税过多,导致直接税收减少,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收入分配。

面对这样的情况,政府除了要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还要重新规定政府的收入划分。对于支出责任来说,要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划分,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提供不同比例的補助,比如东部地区发展较好就应自行承担,而对于中西部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则提供较多补助,这样可以使税收资金用在刀刃上。对于收入划分来说,让中央承担一些收入周期波动较大、再分配作用较强、税基分布不均衡、流动性较强、容易转接的税种,即便不能完全承担,也要相较地方政府承担所占比例更大,因为中央承担风险的能力要远大于地方政府,所受影响也会较小。而将一些区域性较为明显,对宏观经济运行影响不大的税种归到地方,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增添活力。

(二)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地方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了保证当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正常运行,完善当地税收政策体系十分有必要,这就要求我们从四个方面完善地方税。首先是税收立法化,要推进各个税种的立法工作,使地方税种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具体调节税率,所以要在立法上适当给予地方政府权利,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其次是加强地方税制体系与经济之间的交流,地方税收主要来自于地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益,随着数字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对经济的推动力不断加大,所以消费税成为改革关注的重点,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中央与地方的共有税目,促使地方税与地方经济实现有效联动。同时,“简税制,宽税基”是我国改革未来的目标,地方税主要是用来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维护地方公共服务的,所以我们要在地方税中建立一种既保障政府财政收入又能带动市场活力的平衡机制,简税制有利于降低纳税人负担,而宽税基又可以拓宽地方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保证地方税收,还能实现政府的简政放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最后,要调整税费结构和地方债相适应,推动税收与其他非税收入共同发展,使各项收费更加规范化、合理化。

(三)获得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不同地区有其特有的收入模式,这就要求政府要出台特色性的税收法律,中央政府无法了解每个地区的受众需要,所以,只有给地方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才能够使地方税收更具有弹性,更好地服务居民。同时,如果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则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更加规范化,资源配置也更加合理,使地方的政治、經济、社会生活等协调发展。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新型体制改革做简要概述,分析了其对于财政税收的重要意义,找出在改革过程中在财政税收上出现的问题,认为财权过于集中,地方立法权缺失且税种不合理,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在完善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同时,使其更加高效,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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