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汉“赀选”制度

2021-02-26 01:54苏爽
西部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西汉

摘要:汉代的人才选拔制度丰富多样,“赀选”只是其中的一种。因“赀”与钱财有关,一度与卖官混为一谈,被认为是汉代选举制度的异途,一直被学界所忽视或误读。其实“赀选”的条件很多,其一就是财产限制,即以家赀作为为官的一个条件,并不需要向政府缴纳财物;其二是身份限制,即商人不得为官;其三是推举限制。汉代实行“赀选”是对秦代“赀选”的继承,目的是拉拢富裕阶层,也是抑商政策的一部分,为了促进农业发展。

关键词:赀选;西汉;人才选拔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112-03

汉代是我国封建制度的萌芽期,对于汉代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热门,其中选官制度作为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汉代选官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察举制的研究,对于“任子”“赀选”“博士弟子课试”等人才选拔方式关注较少[1]。甚至由于资料缺乏等原因,对“赀选”的研究仅仅是在诸多汉代选官制度的专著中一笔带过。本文拟对“赀选”这一特殊的选拔方式进行论述,期望能进一步完善对汉代的选官制度的研究。

一、“赀选”的定义

“赀选”又称“訾选”,是西汉前期选官制度的一种。由于资料缺乏等原因,目前学界对于“赀选”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当前最为流行的看法是认为“赀选”就是纳赀入官。如黄留珠的《秦汉仕进制度》中就直接指出“赀选与卖官,名目虽异,实质乃一,即用资财和金钱而得官”[2]。吕思勉也认为“赀选之弊,亦启开汉代。”即“赀选”就是卖官鬻爵[3]。安作璋在论述汉代官制时也直接把“赀选”定义为“以资财得官”[4]。近几年一些期刊论文,如王凯旋、王丽坤《汉代选举制度论议》[5]、周桂钿、丁小丽《西汉选官评议》[6]、姚培锋、齐陈骏《两汉选举用人制度述论》[7]等文章中也有一些关于“赀选”的论述,同样简单地把“赀选”等同于卖官。这些著作基本上对于“赀选”论述都是一笔带过,對其定义也是比较简略,而且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首先“赀”字同“訾”,而“訾”字在文献中往往与“訾算”联系在一起。一般学界都认为“訾算”是秦汉时期的财产税,例如高敏的《秦汉赋税制度考释》[8],黄今言的《汉代的訾算》[9]、《秦汉赋役制度研究》[10]都是持这种观点。但近年来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出现,如王彦辉的《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11]明确指出“訾算”是计赀单位,似乎并不是出资多少进行买官。那么“訾算”和“訾选”到底是什么,接下来要回归史料,从史料中寻找线索。

在《史记》《汉书》中明确记载,通过“赀选”(訾选)而获得官职的人有两个。一个为张释之,《汉书》记载其“以訾为骑郎,事文帝”,“訾”在这里注释为“苏林曰:顾钱若出谷也。如淳曰:汉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师古曰:如说是也。”[12]即用钱得到郎官职位。另一个则是著名文学家司马相如“以訾为郎,事孝景帝”,颜师古注曰“訾,财也,以家财多得拜郎中”。通过这两条注释,就很容易让人认为“訾选”就是用钱财来买官。但仔细分析一下注释,像“汉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通过翻检《史记》《汉书》,常侍郎最早见于《汉书.东方朔传》,应该是汉武帝时才出现的[13],所以汉武帝时常侍郎应该可以通过钱财买到,但景帝时期的郎官却不一定可以直接用钱物来买。用汉武帝时期的现象去解释西汉前期的“赀选”制度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再结合一下汉景帝后元二年有关于“訾选”的诏书:“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这条诏书的意思是原本“訾算十”以上的人可以为官,为了让更多的廉士可以得到做官的资格,把现在“訾算四”的人就可以做官了。这条材料里应劭注释曰:“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12]152。应劭的解释明显是在说,家产十万的人可以做官,这里的“訾算”明显更加倾向于财产统计,从这条材料来看,上面的“得拜郎中”,并不是买官,而是因为家里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可以拜郎官,就像现在拥有一定学历水平才可以应聘一定的职位。

再通过汉武帝时另一个明显通过买官获得官位的黄霸的记载,“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后复入谷沈黎郡,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12]3627这条可以明显看出黄霸是“入钱”“入谷”而得官,黄霸本身是豪族,应该符合景帝颁发的“訾算四得官”的条件,但是他又额外通过“入谷”补官,显然可以说明“赀选”中的“訾”和“入物”“入粟”“入羊”“入钱”“入奴婢”[12]1157-1158中的“入”是不同的。“赀选”与钱物买官也是不同的。

此外,在《汉书·食货志》中有评价汉武帝“始令吏得入穀补官,郎至六百石”[12]1168的记载。因为汉武帝连年对外征战,导致财政不足,为了国家财政而实行了买卖郎官的政策,用钱财得官大规模出现于汉武帝之时。在汉人眼中文景时期“以赀为郎”的张释之、司马相如与汉武帝时期的“入财补官”应该不是一回事,所以《汉书》才会有“始令吏得入穀补官”[12]1168说法,进一步说明了“赀选”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向政府缴纳财务而获得官职,而是作为一种资质,即资产达到一定程度有推荐为官的资格。

二、“赀选”的条件

“赀选”如果仅仅只是按照家产标准进行选官,肯定会出现大量因“赀选”进入官场的人物。但是史书上记载的人物只有两个,而且符合财产资格的黄霸却是通过“入钱”“入谷”而得官。说明除了资产限制,“赀选”应该另有其他的条件。根据景帝后元二年的诏书和其他史书中的材料,我们发现“赀选”的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种条件:

第一点就是是财产限制。景帝后元二年之前最低为“訾算十”,后元二年后最低为“訾算四”。张释之是在景帝降低标准之前,保守估计张释之家产至少十万钱,可根据规定汉代的郎官需要自备马匹、武器和装备[14],连张释之都因为“久宦减仲之产”想要辞官回家。可见对于家产十万的人家,“赀选”也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所以景帝时期为了使廉士可以得到当官的资格,才会把标准降低到“訾算四”。即使是这样,通过“赀选”而进入官场的有名之士史书中仅见两例。

第二点是身份限制。首先就是景帝诏书强调的“有市籍不得官”,即商人不得为官。除商人外,根据史书记载:“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总而言之,在汉初商人、入赘者、官吏贪污被连坐这三种人是没有做官资格的。

第三点是推举限制。“赀选”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方式,并不是汉代才出现的。在战国时范雎就因“家贫无以自资”在魏国无法事魏王,只能“先事魏中大夫”;韩信也曾因为“贫无行”,无法被推举做吏。说明早在先秦时做官就需要一定的家庭条件而且还需要推举。以此为例,汉代的“赀选”应该可以看作是先秦“赀选”的继承。所以通过“赀选”来做官,很有可能要经过他人的推举。

三、“赀选”的原因

那么汉代为什么实行“赀选”,“赀选”的实行对西汉前期的政治经济又有何影响?首先,汉代实行“赀选”是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如上文所说,“赀选”并不是汉朝出现的,范雎和韩信的经历可以说明“赀选”至少在战国时已经出现。选用有一定家资的人员为官任吏,一方面是因为传统观点中“有恒产者有恒心”[15],认为拥有一定财产的人更有一定的能力;另一方面这包含着统治者的偏见,他们普遍认为贫困者为官必贪,家有恒产的富贵者为官能够更加的廉洁。例如:在汉景帝后元二年四月曾发生了“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的事件,之后五月就发布了“赀选”的诏令。诏书中对财产限制的降低也是为了让更多的廉士能得到官职,再次强调“赀选”要选廉。

其次,“赀选”的另一个目的是拉拢富裕阶层。汉代初期全国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土地,由刘邦的军队及其家属所占有,形成了汉代初期的军功受益阶层[16]。这些军功受益阶层因为占有大量的土地,成为汉初的有恒产者。在汉初时,郎官的选举大都以“任子”和“赀选”作为主要的方式,郎官在汉初主要面向军功受益阶层。“任子”和“赀选”就可以使大量军功受益阶层的子弟进入官场,有利于拉拢稳定军功地主阶层。此外,目前见于史书的“赀选”例子发生于文景时期,此时正是中央政府和地方诸侯矛盾冲突比较激烈的时期。地方上的富裕阶层,正是双方都要争取的对象,通过“赀选”也可以把大量富裕阶层的人才吸纳进中央,有利于抑制地方势力的发展。

最后,“赀选”是抑商政策的一部分,目的是促进农业发展。汉朝一直采用重农抑商政策,商人在政治上一直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商人不得出仕、不得衣丝乘车,但在现实中商人的地位卻并非政治上所规定的那样。由于汉代前期采用黄老之学,修养生息,整个社会氛围宽松,“复驰商贾之律”[11]1418,出现许多著名的大商人,例如蜀卓氏、宣曲任氏等。这些商人家产丰厚,生活奢华,与诸侯往来,在地方上权势甚至大过官吏,导致当时人认为“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百姓对商人的生活是十分向往的,必然会使大量百姓流向商业。为了保护本业,景帝“赀选”诏书中特别强调商人不得入官,而正常从事本业致富的百姓可以进行选官。这明显就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鼓励百姓从事本业而采取的一种抑商政策。

四、“赀选”的衰落

事实上笔者认为“赀选”在西汉并未发挥巨大的作用,通过“赀选”进入仕途的似乎并不多,目前明确记载的只有张释之、司马相如两个人。“赀选”以家产为基础并结合诸多条件最后经推举而得官的方式,在汉代并不是十分受到士人的欢迎,毕竟汉代初期平民进入仕途的方式有很多,与直接上书对策相比,“赀选”的条件显然更有难度。而且汉景帝时降低“赀选”的条件,显然希望更多人群,尤其是富裕阶层能够通过“赀选”而进入仕途。由于西汉前期受到统治者的推行,虽成效不大,但仍然作为一项选官制度存在。

汉武帝时期由于对外连年征战,导致国家财政危机,所以他不得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收敛财务,就有了“武帝即位,干戈日滋,财赂衰耗而不瞻。入物者补官,选举陵迟,廉耻相冒”[12]1157现象出现。武帝一方面允许豪民直接“入财补官”,像黄霸等人,另一方面取消了“入财补官”的身份限制,允许商人向朝廷捐献羊、钱、谷甚至奴婢就可以入仕,如卜式之徒。由于入纳财物这种简单的进入仕途的方式出现,加上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的实行,“赀选”便自然而然的退出了历史舞台,并且因为史传过少,且都与资产有关,一度与“入财补官”所混淆。汉武帝颁布“入财补官”,本是国家财政危机比如天灾和对外战争时,用于缓和财政危机的一种特殊手段,但毕竟开卖官之先河,成为两汉吏治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汉代豪族凭借其经济实力以“入财补官”的方式进入国家政治体制,通过豪族与权力相结合,使两汉的豪族不断士族化[17]。

结语

“赀选”是汉初选举制度的一种,因“赀”与钱财有关,一度与卖官混为一谈,被认为是汉代选举制度的异途,一直被学界所忽视或误读。而笔者认为“赀选”是以家赀作为为官的一个条件,是为官的财产限制,事实上并不需要向政府缴纳财物,是汉初统治者为了拉拢地主阶级而实施的一种制度。在汉初受到了统治者的推崇,对汉初政治的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汉武帝时期察举制的出现,以及武帝末年卖官的盛行,“赀选”便渐渐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因史料的不足,在此只能做简单的分析,期望未来能有新的资料的出现,可以对“赀选”进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李俊娜.近二十年两汉选官制度研究综述[J].黑龙江史志,2012(5).

[2]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M].西安:西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222.

[3]吕思勉.中国政制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718.

[4]安作璋.汉代的选官制度[J].山东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1).

[5]王凯旋,王丽坤.汉代选举制度论议[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6]周桂钿,丁小丽.西汉选官评议[J].新视野,2002(4).

[7]姚培锋,齐陈骏.两汉选举用人制度述论[J].甘肃社会科学,2004(4).

[8]高敏.秦汉史论集[M].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86.

[9]黄今言.汉代的訾算[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1).

[10]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

[11]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J].中国史研究,2012(1).

[1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4.

[13]王克奇.论郎官制度[M]//安作璋.秦汉官制史稿.济南:齐鲁书社,1984:363.

[1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6.

[15]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6:104.

[16]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2000:54.

[17]李才.略论汉代豪族的士族化[J].哈尔滨学院报,2010(5).

作者简介:苏爽(1996—),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单位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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