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背景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经侦措施研究

2021-03-02 01:07沙莎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9期

沙莎

摘 要: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全力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防止新型金融犯罪损害大连市融资及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正常发展,本文围绕大连市金融犯罪的新型手段及特点,从经济犯罪治理角度出发,研究当前金融风险防控化解的经侦措施,从而对这类犯罪进行精确地认定与区分。同时,基于央行数字人民币测试当中出现的假冒数字人民币钱包现象,对此类行为未来的金融犯罪趋势进行了预测,并提出经侦措施方面的相应治理对策。

关键词:区域性金融中心;金融犯罪;数字人民币;经侦措施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9.006

1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概况

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典型特征是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信息灵敏、金融设施先进、金融服务高效。按照这一特征要求,大连市的建设目标为集中大量金融资本、推动本市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融资枢纽型区域性金融中心。为实现这一目标,自2008年以来,大连市政府先后出台《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政发〔2008〕96号)《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对7个金融领域实施奖励补贴政策。自2008年至2016年,累计兑现财政奖补资金46091.8万元,推动新增贷款7373.4亿元、多渠道融资6306.3亿元、新设机构50余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300余项、上市、挂牌企业109家;2016年1月起实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2018年起制定《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政策执行期5年。以上政策的执行,基本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中心,支持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壮大,培育金融业新生力量。同时,兼顾大连市独有特征,以科创和融资为基础,突出期货市场龙头作用,构建金融开放体系。

2 金融中心建设背景下金融犯罪现状

当前大连地区的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类金融犯罪已成为扰乱社会经济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种“经济毒瘤”。此类犯罪类型主要有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及涉银行业务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传销和非法集资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目前二者正逐渐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这不仅加大了对此类犯罪打击的难度,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倍数增加。以传销的形式出现的实质性的非法集资犯罪是近期大连打击金融犯罪的工作重点。

当前大连地区已出现部分传销型非法集资行为。此类犯罪的衍生犯罪及转化型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大量群众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2.1 当前大连地区传销及非法集资犯罪现状与特点

(1)传销组织层级严密,禁锢人身自由:多为把进入传销组织人员骗到异地参与,上线对下线单向联系,领导者异地遥控指挥。

(2)精神控制:对加入传销的人以集中授课、反复洗脑等方式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3)高额返利:制定所谓“投资计划”,在利益驱使下,让人产生贪欲,轻率加入传销活动或者采取网络传销及金融传销手段,诱骗投资者上当。

2.2 以传销形式出現的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及发展趋势

以传销形式出现的实质性的非法集资犯罪,在大连地区成为一种日益严重损害经济管理秩序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新型犯罪。此类新型犯罪,为逃避打击,多以网络犯罪、金融传销为表现形式,利用网络掩盖嫌疑人真实情况,给执法部门查处打击增加了难度。侦办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新型犯罪的手段及特点给案件定性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传统传销的“五级三阶制”“金字塔”形组织结构以及上下线之间计酬依据等重要证据如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上,再加之实质上的犯罪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募集资金,则证据的获取和固定会存在更大的困难。

在犯罪资金的查控上,此类犯罪具有隐匿资金链的特点,即通过减少上下层级之间的联系,来隐匿资金传递凭证。同时,鉴于传销犯罪活动的流动性和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转化情形,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资金锁链获取困难,特别是区分传销与非法集资,有针对性地对此类犯罪予以打击更是难上加难。

3 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所面临的困境

3.1 转化型犯罪的认定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传销犯罪在当前的刑法体系中,只处罚领导与组织者,传销的认定,以是否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来衡量;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此类犯罪的认定,按照《刑法》与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追诉标准》的立案标准来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

转化型犯罪的认定,则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及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方面来确定。

3.2 数字人民币试点背景下的新型金融犯罪趋势风险预测

央行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开展对当前金融系统的运营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数字人民币在深圳、苏州等城市的试点测试,数字货币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数字人民币定位于流通中货币(M0),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一般的电子支付工具不同。如果说微信和支付宝是钱包,那么数字人民币就是钱本身,数字货币的作用是代替现金。2019年9月,央行公布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将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即“双层运营体系”。基于此技术背景,未来数字人民币会越来越深入普通人的生活。然而,据报道,目前已经出现假冒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也是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的犯罪趋势。

4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经侦措施

新型传销型非法集资犯罪组织已造成众多投资者受害,为防止蔓延为涉众类经济犯罪,应当及时对此类犯罪进行精准打击与防范。同时,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势在必行,大连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为防止假冒数字人民币及相关金融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也应当对此类犯罪有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趋势做出精准预判,并进行侦防打击。

4.1 针对传销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与防控

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应当从明确罪名区分,利用资金流查控技术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证据进行认定角度出发,对涉及以层级形式进行传销式运作的非法集资组织予以坚决取缔,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相关涉案财物,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同时,应完善政策体制机制,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1)传销犯罪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主要依据为《刑法》对于罪名的具体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但相关罪名确定与区分,还应当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实际犯罪手段的情形。

(2)传销形式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此二类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的混同性,对确定罪名及对犯罪精准打击造成了一定的干扰,这也是经侦实战部门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之一。如果是以传销的形式出现,采用拉人头式加入传销组织模式,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组成层级,最终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可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虽以传销的形式出现,但犯罪动机为非法募集资金,最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具有诈骗情节而非发展下线并组成层级的,则应以集资诈骗来定性。

(3)打击传销型非法集资犯罪,在经侦措施层面,应当高度关注网络金融传销犯罪。按照全国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工作部署会要求,重点查处以下四类网络传销活动:一是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二是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军民融合”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的网络传销活动;三是侵害学生、低保、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网络传销活动;四是跨境操纵实施的网络传销活动。

为实现对以上犯罪的精准打击,防止此类新型犯罪损害大连市融资及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正常发展,除应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引导投资者正确投资之外,还应对重点大案要案进行专案专办;加强经侦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配合。同时,及时追赃止损,尽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4.2 针对数字人民币推广过程中相关金融犯罪趋势的预测与经侦措施

2020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说:“我们已经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一现象就为相关金融犯罪的侦防敲响了警钟。虽然大连市尚未进行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但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势在必行。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针对未来数字人民币相关金融犯罪的趋势预测,目前总结为以下两种:

(1)对假冒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罪名确定,集中在货币类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之间。如果将此类犯罪定性为伪造货币犯罪,则矛盾点在于当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货币”的范围多限定为纸币及硬币;如果将此行为定性为金融诈骗罪,则对于“虚构事实,隱瞒真相”这一法条描述还需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支持。

(2)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的在线支付特点,因此今后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会大大增强,洗钱及相关金融犯罪的手段与特点会有较大的变动,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也会相应增大。基于此种变化,经侦部门对于金融机构资金账户的监控会更加严密。除此之外,洗钱犯罪所采用的现金与实物之间的转换,也可以通过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特点达到更精准的打击,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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