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一”模式下跨境电商收结汇管理的探讨

2021-03-03 05:06徐国龙李昊东戴露锋陈彦霖李泳东严子涵余昀韬周璐
时代金融 2021年2期
关键词:资金监管跨境电商

徐国龙 李昊东 戴露锋 陈彦霖 李泳东 严子涵 余昀韬 周璐

摘要:伴随跨境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疫情中,其比较传统外贸行业的较大优势下,收结汇环节因为现行模式中物流、资金流、信息流、 税务流(以下简称“四流”)割裂开而展现出来的支付效率与安全问题愈发显著。本文对整体跨境电商运行制度和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分别从龙头企业和个体户的收结汇角度创新性地提出了以国有商业银行取代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核心的改革措施,以期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跨境电商 收结汇 资金监管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跨境电商规模越来越大。跨境电商企业每年以近乎9万家的速度井喷式增长,截至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达到675426家。[1]国务院商务部在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表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达到了1862.1亿元人民币,是 2015 年的5倍,年均增速49.5%。[2]在此背景下,国家提出进一步增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由59个到105个,覆盖30个省、市、自治区。2020年新冠疫情的暴发,倒逼了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跨境电商较传统贸易模式呈现出极大的优势,实现如何用制度创新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业务流的理论分析

现行模式下跨境电商存在多个营运主体。交易进行中的表层主体是卖家、卖家银行、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物流公司、海外消费者六个主体;而在交易背后的深层主体又新增了后续主体即海关跟税收征管地。

從表层看(图1),卖家与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达成共识之后,卖家通过物流公司把商品运输到海外消费者手里(或先运输至海外仓后,再由海外仓运输到海外消费者手里),消费者收到商品之后把款项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处,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把款项汇到卖家银行处,待卖家银行收款后发送收讫通知给卖家即宣告交易完成。

从深层看(图2),卖家和海外消费者先在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信息互通,再通过物流公司达成信息互通,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信息互通,最后支付、物流、税务信息汇总到卖家银行,卖家再通过卖家银行提供的凭证进行结汇并缴税。

二、现行收结汇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跨境电商的收结汇体系是第三方结汇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局面。2019年中国结汇规模达到1.8万亿美元,占同年GDP的1.8%,对比2018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1.27万亿美元可以看出,几乎跨境电商的所有交易都要进行收结汇。因此,收结汇是每一个跨境电商卖家必须面对的交易环节,同时整个收结汇市场又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市场。综合二者可以判断收结汇市场与整个国家的外汇政策和外贸产业发展息息相关,而收结汇的安全性更是关乎国家外汇管制战略和“稳外贸”战略的实施。按照我国现行的收结汇管制制度,跨境电商要通过由外汇管理局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收结汇中心进行结算,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3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外管局下发的跨境支付牌照,其业务流如下图3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横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中心环节上,买方和卖方银行都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无谓的信息交流。同时,当买方银行汇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时候,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同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再一次的信息核对,所以其并不能直接汇款到卖方银行。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模式下存在如下问题:

(一)支付效率

通过对跨境电商运行模式图的综合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整个模式下的资金运转和征税报关是缺乏效率的。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海外买家的货款需要通过两次汇转,并且中间要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日,导致买家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回笼资金进行下一次交易,如若存在退货,则情况将更加复杂。另外,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许可证、相关检验证书、装货单、运单以及发票,而这些单据的取得多数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与卖家银行提供证明,但这些主体之间缺乏直接的信息联系,使得单据的获取变得更加复杂,效率更低。

(二)支付安全与成本

由于买家所付货款要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结转,并且货款在交易完成之前有数日的时间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以可能存在平台进行违规操作的空间(例如擅自挪用用户资金),并且部分个体户由于监管意识淡薄,可能会选择类似地下钱庄的方式进行非法结汇,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目前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远不止30家,其广告更是随处可见,且把“低费率、到账快”等广告词打在最显眼的位置。在2019年5月20日外管局通报的一起地下钱庄非法结汇案例中,涉案金额就达到了800多万元人民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转也需要额外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

(三)税收监管

税收监管方面,尽管商务部对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零售货物施行免征增值税跟消费税,但部分卖家依旧选择不进行税务登记,尤其是个人卖家和个体工商户。周璐(2015)在调研了30家跨境电商企业后指出,占总量17%的个人卖家往往不进行税务登记。[3]一方面,由于对跨境电商这样的新兴电商模式的不了解,许多个人卖家认为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卖家可能采用非正规渠道进行收结汇,导致无法取得正规的报关单,进而影响到其税务登记。而取得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卖家则由于跨境电商平台注册地在国外且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结汇,难以获得交易数据以确定应纳税额。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和第三方收结汇的问题浮出水面,在2013年8月21日,国发办(2013)89号文件《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就提出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请外汇账户办理收结汇业务以及鼓励银行机构为跨境电商提供支付服务。同在201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义乌的金改专项方案,义乌的个人结汇额度突破5万美元年限,试点的第一年累计办理结算业务1.24万笔,金额达86亿元。[4]随后义乌市稠州银行更是推出了个体工商户无费率、无限额的结算产品,截至2016年,稠州银行推出的“24小时全球提款”服务累计结算超1.7亿美元。2018 年我国全年银行结售汇金额 18916 亿美元,而义乌仅作为一个县级市全年结售汇金额就接近 200亿美元。

三、相关制度梳理和文献研究综述

国家仍在不断的对外贸方面进行改革。截至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已设立105个综试区,覆盖了30个省、市、自治区,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面向全国建立了“六体系两平台”(即信息、金融、物流、诚信、统计、风控六体系与线上线下两平台),形成并推广了 12 方面 36 项成熟的经验做法。从制度层面是需要打造跨境电商行业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强调业务流的有机连接,所以现行收结汇模式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创新。另外,在2020年新冠肺炎的大背景下,国家格外重视外贸发展问题,2020年8月5日商务部出台指导意见从4个方面明确提出了15条稳外贸的政策措施,尤其注重财税金融政策。

学术研究方面,许欣(2020)指出在2015年到2019年5月短短5年间,跨境电商相关文献研究就翻了5.54倍,总量达到了7936篇。[5]这些文献从跨境电商企业管理、电商平台管理、跨境物流、“海外仓”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但跨境电商仍存在物流慢,监管难,结汇难,征税难等众多问题。尤其在跨境支付方面,由于我国有外汇管制的政策,年结汇上限只能控制在5万美元以内,因而有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会通过很多跨境电商公司通过向国内子公司支付服务费或者通过、个人账户、境外交换甚至是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收结汇,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交易成本,一方面又难以取得正规的报关单,进而无法享受退税。[6]并且较少有文献关注到跨境电商的收结汇难题。中国跨境电商展现出来在税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简称“四流”)四个方面上的不统一,这一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跨境电商收结汇的效率,提高了收结汇的费用和监管难度,且目前国内尚未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四、收结汇问题的改革建议

(一)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收结汇方

目前众多国内互联网巨头企业(如阿里巴巴、网易)以及国外大型支付平台也纷纷开始在中国申请跨境支付牌照,计划分第三方收结汇市场一杯羹。当前的第三方收结汇市场尚未形成一家独大或是形如“BAT”的寡头企业,并且小型收结汇平台乱象丛生,国有商业银行的入驻有助于整治整个行业。国家通过国有银行间接参与到这一环节中去,对国家维护人民币离岸市场稳定、巩固外汇管制政策和进行外向型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重大意义。

(二)以综试区的龙头企业作为试点有限度地开放收结汇额度

针对长三角珠三角综试区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可以率先选择几家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发放自行收结汇的牌照,提高该类企业的额度上限,令其可以进一步跨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对接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收結汇。该类企业以“华南城四少”“坂田五虎”等为代表,大多数都是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企业,支付成本高昂且支付效率低下,并且其收结汇压力也与中小型企业不在同一个量级,是亟待解决收结汇难题的一批企业。如若在该类龙头企业开放收结汇额度试点成功,可以总结并推广试点经验到综试区的其他中小企业,进而拓展到全国施行银企对接的自行收结汇,利用国有商业银行取代第三方支付平台把跨境电商运行的“四流”稳定地联系在一起,确保资金和外汇安全,保障进出口外贸的相关数据牢牢掌握在国家海关手中,并进一步稳住外贸的基本盘。笔者认为,可以在深圳与上海各选择两家大型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试点,便于观察并推广到珠三角与长三角的综试区,在补充和完善综试区“12方面36项成熟经验”中的“便利外汇交易结算”这一经验的同时,将其推广到全国的综试区之中。

(三)由义乌往外拓宽个人和个体户无限额收结汇范围

义乌以稠州银行为代表,推出的个人与个体户无费率、无限额的结算产品在跨境电商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义乌金改的7年间,针对5万美元的年限,全国有很大一部分个人与个体户通过各种手段,间接选择了义乌稠州银行绕过限额进行自行收结汇。稠州银行的成功经验可以一步步推广至金华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由国有商业银行牵头并进一步总结经验推广至全国。这样做一方面符合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总体战略:另一方面,这样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体户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非法结汇,从根源上消灭了地下钱庄的一大业务,同时避免了个体户因非法结汇而无法取得正规报关单造成的税收损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开放范围的扩大,监管水平也要跟上开放的节奏,避免开放的收结汇额度用于洗黑钱、非法投资等活动。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正在迅速成长壮大的新兴商业模式,其庞大的交易额背后,除了迅猛的发展态势,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由于“四流不合一”导致收结汇成为一大难题——成本高、效率低、安全性低、限制条件多等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个人乃至国家都意义重大。通过各种数据对比权衡,笔者认为可以由国有商业银行取代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此为核心把跨境电商交易流程中的“四流”(即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税务流)整合到一起,降低跨境电商的交易风险与成本,便于国家对外贸外汇的监管,提高总体交易效率,稳住外贸基本盘,为“六保”“六稳”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产业研究院.2019-2025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深度分析与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R],2019.

[2]张怀水.商务部: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1862.1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49.5%[N].每日经济新闻,2020-04-10.

[3]周璐等.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基于 30 家企业调研数据分析[J],2015.

[4]高连和.“群链网 ”三位一体现代贸易金融产业体系的构建*——基于义乌实践的中国贸易金融改革开放图景[J],2019.

[5]许欣.跨境电商研究综述与展望[J],2020.

[6]张明齐.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J],2015.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管理学院;周璐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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