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报侦查及其对策

2021-03-06 13:05张力群周峰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年3期
关键词:淫秽物品情报勘查

◆张力群 周峰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报侦查及其对策

◆张力群 周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 065000)

随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电子信息的问题不断凸显。在我国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呈现成本低、技术先进、形式隐蔽和手段多样的特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现场勘查困难,取证人员专业性不足,电子数据取证困难的问题。为了加强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情报侦查,应完善加强情报收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取证能力,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增强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力度。

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络;侦查

1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及特点

1.1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管制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较轻。但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最低判处管制,最高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比较严重。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不是刑法意义上设立的单独罪名,即刑法上没有此罪,是指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它们是以是否牟利区分的。网络具有快捷性的特点,这让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更加易于操作,同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比利用传统传播方式传播的数量大,因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更容易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

1.2 我国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点

(1)犯罪成本低

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中,作案投入主要是网络技术,通过配置主机、租借服务器,就可以建立色情网站,收取广告费和会费,只通过一部手机就可以转发传播色情视频,然后通过QQ和“微信”红包、网银、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获取高额利润。

(2)犯罪技术先进

犯罪嫌疑人精通电脑技术,学历较高,而且比较年轻,拥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在实施网络犯罪中有先天的有利条件。同时他们对网络犯罪痕迹有极强的删除能力。

(3)犯罪形式隐蔽

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它侵犯的是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风尚。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接收淫秽物品者往往不会选择积极主动报案,积案隐案多,并且具有持续性,发现率和揭露率极低的特点。

(4)犯罪手段多样

犯罪分子通常采取建立色情网站利用云盘、APP传播、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售卖、利用社交平台进行传播以及利用直播平台等方式进行传播。

2 我国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情报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现场勘查存在困难

第一,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现场勘查时需要侦查机关“邀请”见证人参与到现场勘查活动中,来证明侦查机关勘查活动的合法性。但是犯罪现场中的服务器等存有犯罪信息的电子数据容易被破坏,需要带走请求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见证人的监督比较困难。第二,现场勘查证据转化率低;现场勘查中蕴含的犯罪信息量大而且隐蔽,但大多被当做线索使用,没有转换为证据,现场勘查中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证据更多的局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另一方面也与侦查人员电子取证能力不足有关。第三,现场认定存在困难;犯罪现场横跨物质和虚拟两个现场,对现场勘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取证人员专业性不足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侦查人员取证技术和人员素质要求高,电子取证主要依靠技术手段进行,基层公安对网络现场勘查在技术,经验,人才等方面存在不足。许多取证人员不是科班出身,对电子取证知识没有专门学习,主要依靠经验进行,经费相对不足导致取证装备落后,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不规范使得证据证明力下降的事情,对侦查和审判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犯罪分子却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拥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在犯罪后能够轻松销毁电子物证。公安机关也不排除有一些计算机高手但在取证过程中侦查素养不足,人员数量短缺,无法满足实务的需要。造成实务过程中严重依赖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严重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侦查技术的专业人才。电子证据对网络犯罪取证的高要求决定了侦查过程中需要专门力量的帮助,“网警”和技术人才在电子取证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技术人才经验不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需要侦查人员从技术、法律、意识、经验等多方面提升。侦查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和取证规则,重视电子证据作用,加强电子取证技术培训,配备先进的取证设备,这样才能适应取证的需要。

(3)电子数据取证困难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是在网络环境进行的,它所留的犯罪痕迹只有电子数据,我们很难找到实体物证。虽然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但是电子数据与原始的物证、书证相比,它不能以提取实物的传统方式提取,必须将其转化为实体证据,但基于电子数据虚拟性,多变性,脆弱性的特点,电子数据在人为和技术的条件下非常容易被篡改和破坏,很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短时间内销毁电子数据。这对电子证据的固定非常不利。

3 完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报侦查

(1)加强情报收集

一是要发动群众对涉黄信息进行举报;建立举报有奖的激励机制,从人民群众中收集线索情报。二是加大网上巡查的力度;对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进行登记处理,对涉黄信息及时删除。三是不断扩展情报来源,建立情报数据库和模型;加强秘密侦查手段特别是技术侦查手段的建设,可以通过邮件搜查、网上追踪、合成作战等手段获取高质量高精度高效率的情报。四是建立情报收集和分析制度;合理运用公安内网进行情报收集工作,构建案情、嫌疑人、证据等多维度的网络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情报信息资料库。对收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加强IP 网络资源的管理;推动IP 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追踪犯罪的能力,纵向上加强与各网络运营商和金融单位合作拓展信息情报源,横向上加强与各情报部门的数据沟通与共享,提高情报质量和利用效率,合作建立“大数据”情报信息库,对情报及时研判,对淫秽色情信息及时发现和删除,对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跟踪定位,实现网络合成作战,足不出户破获案件。六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收集情报;在互联网时代,基本上每个人都拥有社交软件,社交平台的信息是一个宝贵的资源库,在QQ,贴吧、论坛、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中有大量的数据可供开采,通过社交平台很容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被认为是网上身份证,同时犯罪嫌疑人经常利用社交平台发送淫秽色情视频,完成网上交易。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发送记录,截图等信息可以转化为电子证据,同时利用社交平台可以隐匿身份侦查。QQ技战法等大数据侦查方式可以有效地收集情报,破获案件。

(2)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一,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主体的高智性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公安政法院校可以加强网络犯罪侦查方向专业的建设,培养精通侦查和技术的专业人才。同时公安队伍要增加计算机人才的招录。第二,加强“网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的建设,警察队伍应尽快开发并配备高科技装备,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培训,提高网络执法部门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侦查能力,定期对电子证据取证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对电子证据的转化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电子数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保管等各个方面,并制定人才的考核和晋升制度,不断提高人才素质。第三,重视对“鉴黄师”的培养和应用;“鉴黄师”是一项特殊的职业,一般由公安机关年龄较大政治素质可靠的老同志担任。他们的工作就是按照特定的规则对涉黄的视频文件进行专业鉴定,并且出具鉴定意见书,他们在扫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提高技术水平和取证能力

一是科研机构可以加强网络监管和网络过滤等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对涉黄网络域名IP进行锁定标识,对网站内容数据进行检测和分析比对,对涉黄信息进行屏蔽,当网络过滤无法适用时转为人工审核。减少公众接触网络淫秽物品的机会。二是同时积极发展IP锁定技术,通过IP地址锁定电脑,再通过电脑找到行为人,对案件侦破提供了技术条件,提高打击犯罪的震慑力。三是加强电子取证的装备经费投入。电子证据的提取除了对取证人员的素质有较高要求,同时也需要取证人员有较为先进的取证设施,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对科技的经费投入,更新电子证据取证的装备,淘汰部分陈旧的仪器设备,配备先进的软硬件设备,为打击淫秽色情犯罪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4)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一是要建立并规范实名认证制度,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实名监管可以减少用户接触淫秽物品的机会,在源头上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同时也方便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该落实实名认证,对未成年人可以访问的网站接收的信息进行严格限定。加强动态监控对未成年人浏览色情网站及时批评教育,对传播淫秽物品者进行及时打击。

二是实行通知强制移除制度。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按照规定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监管,主动删除或屏蔽淫秽物品,文化管理部门和公安治安部门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服务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实行分区分级管制,网站的管理者应当对用户年龄以及使用权限进行确认,及时审核发布的内容,根据不同的用户推送不同类型的文化产品,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淫秽电子信息的可能性。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建设,公布一些破获的典型案例,宣传淫秽色情危害,提高公民法制意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5)增强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力度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涉及人员分散,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采取犯罪活动,打击和管辖比较困难,这就决定了各地区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才能及时破获案件。这就需要多地区、多部门、多警种联合行动,并且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同时系统网络、网站维护商、运营商要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工作,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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