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吕某有一栋面积达520余平方米的新建房屋。一年前,吕某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我开办酒吧。谁知,前不久突然发生火灾,造成我近25万元的损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而这一切又是由于所用电线、装修材质不合格所致,且吕某并没有申请消防验收。我曾要求吕某赔偿损失,但吕某认为事故发生在我经营期间,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而要我赔偿其损失。请问:吕某究竟应否对我作出赔偿?
读者 宋娅英
宋娅英读者:
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吕某拒不申请消防验收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本案所涉房屋达520余平方米,且用于经营酒吧,却一直未经过消防检查,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你与吕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明确规定:“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三,吕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鉴于吕某明知所用电线、装修材质不合格,容易引发火灾,却在没有申请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从事或租赁给你从事耗电量大的经营,对潜在的危险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因存在过错而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