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信仰

2021-03-08 10:09翟欢
科学与财富 2021年4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国家治理现代化

摘 要:法治信仰是对特定法治文化的认同,是对“良法善治”的信仰,是人之感性与法律理性的融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信仰构建是对“人治信仰”的一种彻底否定,是将法治信仰转化为治理能力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信仰构建首先要建立一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的精神价值体系,进而将此种价值体系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全過程,让守法观念成为全民默契,使践行法治成为全民自觉。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全民守法

2020年11月16日,主席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而法治反过来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手段。然而,“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公民法治信仰构建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实现路径。本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为背景,探索当代中国法治信仰的理论意涵及其构建路径。

一、 法治信仰的理论意涵

法治信仰是对特定法治文化的认同,“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归依”[2]。我国是具有深厚法律文化积淀的国家,从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诞生之日至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西汉时,我国开始建立以儒家伦理为指导的法律体系,从汉到唐,儒家思想与法律的融合日渐加深,在精神和原则上支配着法律的发展和变化,明清之际的成文法典更是中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具有很高的立法水平。晚清已降,古老的东方文明遭到西方殖民主义者的无情冲击,西方法治话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瓦解的同时,西方的“民主”、“法治”、“共和”大行其道,早期改革者一度寻求全盘西化,但均以失败而告终。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法治建设不能照搬所谓的西方经验,要探索一套符合国情的的特色法治之路。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终于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因此,新时代的法治信仰是中华民族对“法治”艰辛探索之后的一种“共同经验”,是一种历经历史沧桑之后的“文化通感”。

法治信仰是一种对“良法善治”的信仰。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法治信仰的建立首先要有“良法”作为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体系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人民当家做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所倡导的共同价值。法治信仰的建立还需要以“善治”作为保障。“善治”是指“良法”都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要实现“善治”需要执法、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法治信仰是人之感性与法律理性的融合。人的感性思维是不稳定性的且存在比较大的个体差异。人的感性思维有时是善良的、带有温度的,但也有时是恶意的、偏激的。而法律理性思维是刚性的、系统的,是非分明都存在客观的标准,但法律理性思维有时是冰冷的、缺乏温度的。拥有法治信仰的人应兼具人类感性思维的温度和法律理性思维的规则意识。因此,法治信仰的建立依赖人之感性与法律之理性的合一,法治信仰的作用便是建立人之感性与法律之理性之间的桥梁。

二、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信仰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信仰是对“人治信仰”的一种彻底否定。“人治”是指执政者中的个人或少数人按照个人意志进行国家治理的方式,我国古代的封建专制就是典型的“人治”。“人治”表现出极度的不稳定性,是一种落后的治理方式,在我国两千年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权力交接常常导致政局动荡甚至朝代更迭。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科学的治理方式,意味着在治理过程中要摆脱盲目性和任意性,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恣意的“人治”相对的“法治”是一种遵循特定程序、让法律决定一切的的良法善治,可以摆脱这种的盲目性和任意性,提高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因此,只有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确立他们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才可以调动公民参与积极性,在集体智慧的合力下提高国家治理的科学性。同理,政府官员具备了法治信仰,才能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增强服务意思,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科学决策。

“法治信仰包含了法治信仰的主观心理状态和主体行为的客观化过程两个方面。”[4]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法治信仰构建是将法治信仰转化为一种治理能力的过程。法治信仰不能空谈理论,法律的权威需要公民的外化行为来体现,例如,公民依法参与社区治理,依法进行行政监督,依法进行民主选举,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等,只有将法治信仰付诸实践才能凸显法律的权威地位,弘扬和发展法治的精神。其次,法治信仰的实践可以促进良法善治。在法治信仰的指导下,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良法善治的基础。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如何进行法治信仰构建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信仰建设要从精神和实体两方面着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到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之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制,让公民真正享受依法治理带来的便利和幸福感,自觉维护和尊崇法律的权威。

(一)构建一套普遍认同的精神价值体系

伯尔曼在曾指出,当今社会的正面临一场“整体性危机”[5],即法律被认为是一种纯粹工具性的、理性的和世俗的制度,人们正失去对法治的信仰。所以,要建立法治信仰就要重构法律理性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内在联系,打破法律与精神分离的“二元思维模式”。所以,法治信仰的建立首先要构建一套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精神价值体系。一套能得到普遍认同的精神价值体系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这套精神价值体系应当反映国家共同体的价值追求,传承本民族历史的优秀价值传统;其二,这套精神价值体系能反映全民族的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得到普遍认同和遵从。

因此,法治信仰的构建必须走中国道路,从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中汲取营养。中国数千年来形成了内涵丰富的精神文化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字箴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国家、社会、个人三个维度,回答了我们所要确立的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是党在新形式下引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对传统道德文化的扬弃。其次,法律信仰的构建要关注公民的精神世界,建立共同的价值基础。其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民大众的精神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使人民大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为人处世、安身立命的根本,树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诚“信仰”。其二,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大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染和熏陶。其三,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氛围。总之,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放在引领人民大众精神世界的显著位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为圭臬,为法律信仰的体系构建提供思想基础。[6]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法治的深度融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实体的、有形的部分。但是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树立公民的法治信仰?这就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民精神世界的同时,实现其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立法、行政、司法的过程中去。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响应时代号召,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法治相融合的伟大构想。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与人之精神世界“一元模式”的具体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历史性和宗教的超验性、虚拟性、盲目性有根本区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基础,以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利益为根本,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全体国民的幸福为目标,以中外丰富的法治历史文化为资源。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法治深度融合,还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文化教育,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在确立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坚定信仰基础上,让规范与思想合二为一。

(三)全民守法源自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底线,全民守法是基础。作为全面厉行法治的基础性工程,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7]。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法律权威的树立更在于法律规则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的科学、合理、公正、为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确立全民守法观念,除了要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普及法律规范、规则、原则的大众认知之外,关键有赖于立法、司法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等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

1.提高立法质量,提升法律规则的精细化程度

“新时代新形势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国家强调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8]立法过程中,要以推动治理现代化为中心,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广泛学习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坚决避免全盘西化和对个别国家的法治“崇拜”。针对当前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有效体现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基本意志,立法工作中以部门利益为中心、机构化倾向严重等问题,应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大力加强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建设,从而实现良法善治。例如,完善立法程序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动基层人大代表及立法联系点制度尽快落地,充分发挥党外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建言作用。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的犯罪行径危害更大。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9] 实际上,冤错案件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极大挑战和严重削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决策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10]。具体来说,“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审判活动趋于实质化”[11],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而在庭审阶段,则要严格贯彻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法律制度。要深入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让法官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保证司法权能够得到有效监督,真正做到让审立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3.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法律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旨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该体系的建立健全,事关人民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获得感和体验感,更关乎人民群众对于厉行法治之现实效果的得失评价。言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不可不谈司法行政体系改革。

“迄今为止,经过多年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领域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制度。”[12]未来,为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良性健康发展,应建立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管控体系。具言之,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应采取抓大放小的宏观调控模式,可对准入门槛、服务范围、名册登记等事项作出规范,至于职业伦理、岗后培训、执业纪律等,则可交由这些法律服务职业的同业协会组织来自行管理。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求是[J].2020(22).

[2] 许章润. 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J]. 读书, 2003(01).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页。

[4] 田宏伟.论法律信仰形成机制[J].湖南社会科学,2010(6):66-68.

[5] [美] 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商务印书馆,2017,第12页.

[6] 翟欢.古代德治传统与现代乡村德治建构[J].决策与信息,2019(09):115-121.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問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8] 李林.当前我国立法的新要求[N].北京日报,2017年9月4日.

[9] [英]培根.培根随笔[M], 储琢佳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7,第194页.

[10] 卞建林.应当以庭审为中心[N].检察日报,2015年7月16日.

[11] 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J].法学,2015(7).

[12] 陈瑞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J].东方法学,2018(1).

* 作者简介:翟欢(1990—),男,汉族,山东聊城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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