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问题与对策

2021-03-10 01:34王心悦
中国林业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金融市场试点

王心悦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

随着中国开启碳金融市场,国内外许多学者从行业视角对中国碳市场的发展、监管、投资环境等进行了分析,从中提出了当前中国为建立起有效运作的碳市场还需进一步改进的问题。Alex Y.Lo(2015)[1]提出当前中国碳市场中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较低。易兰、鲁瑶、李朝鹏(2016)[2]提出我国监管法律不明确、政策设计不清晰、监管职权设置不当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吴蓓蓓、谌俊坤(2018)[3]将中国与欧盟碳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比较,提出欧盟碳金融有效促进了碳排放量的减少,中国碳金融市场存在政策缺乏、产品开发不足等问题。

国内碳金融政策、法律方面,王鸽(2017)[4]认为国内各试点缺乏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文件并且试点之间管理方法差异很大。钱晶(2017)[5]认为各国对于《京都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存在争议、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政策不够明确。陈奕琼、许向阳(2016)[6]提出我国七地试点当前所采用的政策、法律普遍缺乏强制性以及约束力,同时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张先忧等人(2017)[7]提出我国当前出台的法律制度与碳金融的发展不能很好匹配,并且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张楚昕(2018)[8]提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的保障与碳金融相关的企业,影响了企业进行交易的积极性。李韫玮、贝淑华(2020)[9]提出当前碳汇林业的发展存在制度性壁垒,会给交易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国内碳金融市场监管、交易机制方面,夏梓耀(2017)[10]提出碳金融的发展需要监管力量的存在,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碳金融的监管主体与职权。操巍(2019)[11]认为分业监管模式导致利益冲突加剧,难以缓解与之相关的风险。孙智勇(2019)[12]认为我国监管方式存在缺失,数据之间存在交互性差等问题,影响了碳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丁欢(2019)[13]认为我国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碳交易产品创新方面,孙铭君、彭红军、丛静(2018)[14]提出我国碳金融市场活动并非十分活跃,表现形式仅包含CDM 项目融资、排污权融资等。陈紫菱、潘家坪等人(2019)[15]认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缺乏企业管理人才、系统性技术人员、风险监管人才等等,这使得我国碳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缺乏活力。宋德勇、刘玲(2016)[16]认为我国企业、政府对于碳金融的认识还不足够,并缺乏专业人才。我国在碳交易话语权方面,丛静、冯敏(2018)[17]提出当前我国在世界碳金融市场中仍处于被动地位,扮演的角色也只是被动接受者,交易的主动权并不在手中。曹邦英、徐颖(2016)[18]认为当今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完全由国外发达国家掌控。王家喜(2017)[19]提出应当与国情相结合来建立碳交易所的规则,将自主发展的权利掌握在手中。

从目前七地试点交易所的发展情况出发,许多学者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提出了看法。梅晓红、许崇正(2015)[20]提出构建中国碳金融体系的“应然”性及“必然”性,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武俊松(2016)[21]提出我国碳金融市场成点式分散,这样的市场割据场面并不利于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刘铭、孙铭君、彭红军(2019)[22]提出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交易市场,这不利于林业碳汇的发展。

综上所述,目前现有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对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但是多集中于笼统分析,没有联系我国试点交易所的实际情况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基于现有研究,联系试点交易所的具体情况系统研究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自2008年《京都协议书》的生效我国碳金融开始起步。2011年,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碳金融进一步发展,先后建立了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及重庆试点,碳配额现货交易也初步开启。2016年,碳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步进行发展。经历七地试点后,2017年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正式开始启动,并预计于2020年建成一个完善的市场。现如今,我国试点地区增加至9 个,四川与福建也建立了碳排放试点交易体系。有研究表明,目前,现货交易仍在市场中居于主体地位,我国碳金融试点市场的主要交易产品为以CCER为主的项目减排量及碳排放权配额。

从交易规模来看,我国各地试点2018 及2019年总交易量及总交易额如表1、表2所示。

2020 年初,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各地延长休市,尤其湖北地区情况较为严重。2月,随着疫情好转,除了湖北试点外的其他试点碳市场工作重新开始进行。

上表就各试点当前交易数据与去年2月交易数据进行相比,整体来说影响并不大,深圳试点、北京试点2020 年2 月的总成交量及总成交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减少,但是天津试点、广东试点、重庆试点却在迅猛增长,上海试点较去年同期相比趋于持平。就长期而言,疫情的影响十分有限。

从国内试点碳市场的配套政策及法律制度来看,国内外碳金融市场均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约束。相比国内其他试点而言,上海碳金融交易试点在建设碳金融相关制度是秉持制度为首的理念,现有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对比各试点市场出台的规章政策,其中许多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上海试点仅对缴纳会员资格费与年会费进行了规定;北京试点明确规定北京环境交易所中申请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其个人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天津试点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 万元人民币;深圳、广州与湖北试点仅对会员需每年按时缴纳会员年费进行要求;重庆试点明确指出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其个人金融资产要在10万元以上。

表1 2018年及2019年七地试点的总交易量

表2 2018年及2019年七地试点的总交易额

表3 六地试点2020年1、2月与2019年2月成交量

从交易产品来看,当前,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产品有CCER、BEA、其他经审定的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等产生的减排量、VER和自愿节能量。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交易工具有CCER、SHEA、SHEAF、碳中和、卖出回购、CCER质押和借碳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产品有CCER、天津市碳排放配额、排污权和自愿减排量。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产品有CCER 和GEDA。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有CCER 和HBEA。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有CCER 和配额。比较以上六地试点,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内的碳金融产品相对较为丰富,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型服务,包括碳资产抵押融资、境内外碳资产回购式融资、碳债券、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性存款和碳基金。

从国内碳金融市场采用的监管体系来看,实际是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据相关条例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问题

2.1 政策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全面

当前碳金融市场所依据的政策总体来说即两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不过公约仅针对总体市场,并不具体。对于处于初期起步阶段的我国而言,仅通过这些还不能很好的解决国内市场分割的问题,各省之间仍存在相互独立的情况,真正完善的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尚未形成。

在历经这么多年的试点工作后,我国还未出台统一性的全国法律规范,并缺乏具有统一要求及标准的制度。同时,各试点交易所对于交易参与人的现行规定也大有不同,尤其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标准存在着较大差异。实际上国内大多试点施行的只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各地规章具体内容、交易规则及管理方式之间的差异较大,同时其中还可能存在着模糊管理责任边界、制度、规章落实效率不高等问题。

2.2 市场要素与交易机制不完善

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产品种类相对单一,市场要素及交易机制还不够完善。产生这样差距的原因,从根本来说,一方面是由于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国内市场发展速度跟不上国际市场的脚步。许多企业对碳金融仍处于不够了解的阶段,缺乏冲劲,进而没有注重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碳金融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构建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平台和交易机制的积极性也不足,导致这些年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匮乏、中介机构的不完备、产品创新力的缺乏以及碳金融交易机制的不完善。另一方面还是由于我国自身情况,起步较晚,当前仍处于初期阶段,发展的程度还不够。

此外,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致使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更易产生,这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运行及监管加大了难度,我国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于各项目交易、技术、人才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很大程度增加了碳金融的交易成本。

2.3 监管方式、途径缺失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七地试点碳交易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实则与普通金融监管体系一致,但是这就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1)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各自发挥其能对碳金融市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可能对独立双方而言并不能看到完整的交易,从而导致识别不出市场存在的潜在问题或是对于问题的解决措施存在冲突等。(2)由于碳金融产品自身的特性,相比普通金融产品而言会更为复杂,并且其主要交易面向外国,因而仅用国内针对普通金融产品的监管体系其实是很难进行有效统一监管的。

表4 六地试点2020年1、2月与2019年2月成交额

同时,对于我国碳金融市场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行为也还未有全面具体的办法来应对。这样问题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及监管途径的不完善,这就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于政府来说,要做的不应是直接管制,而是从宏观层面进行规划、监管,并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理念的碳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市场监督体系。

2.4 社会关注度与参与度不高

由于国内起步较晚,主要由政府负责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构建,且大众对此关注度不足,了解程度不深入,因而社会参与度较低,大多只有大型机构与企业参与碳金融交易,导致国内碳市场流动性较低、活跃度不高等问题。

这样的情况从七地试点近三年的市场交易行情就可看出。以天津、重庆及湖北为例,下图是三地交易所2017至2019年的配额成交量,数据来源于国内各试点交易所官网。

图1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17-2019年配额成交量(t)

图2 湖北排放权交易所2017-2019年配额成交量(t)

图3 重庆排放权交易所2017-2019年配额成交量(t)

从上图近三年这三个试点每月的配额成交量的图标可以看出一般来说交易所的交易主要是集中每年的配额清缴月份,说明实际上交易并不活跃,其目的大多是为完成配额清缴义务,反映出当前社会参与度较低,市场活跃程度不够。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也是参与度不高的原因之一,稳定不断的资金支持是碳金融市场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础,但市场在缺乏激励机制时,金融机构及企业将没有足够的动力应对风险带来的压力,从而不会参与其中向市场注入资金。

2.5 缺乏定价权

总体来说,与国内碳金融交易相比,国外经验较为丰富,碳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利益补偿机制更加完整,在实践方面更为全面,制度方面更加完善,因此我国即便是世界最大碳排放权的国家,但仍旧处于整个产业链的尾端,地位与发展程度与国际相比差距较大。这样的情况最直接的影响了我国对于碳金融产品的定价权与交易议价能力。定价权的缺失使得我国碳金融交易价格受国际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承担的风险会更多,在国际上进行交易时不具优势。在当今市场中,欧盟所占市场份额及体系相当大,稳稳居于主体地位,掌握住了话语权与定价权。

3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对策

3.1 制定完善的政策、制度与法律体系

政府的政策支持、符合国情的相关碳金融制度与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我国碳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撑。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实行财政政策与运用货币政策,适当采取相对宽松的财政政策,减少税收,增加政府资金收入。其次,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关碳金融制度,例如碳金融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政府应从顺应我国发展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关信息发布机制,明确需要披露的信息并规范市场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从而减少市场的交易风险,提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效率。最后,一个健康的市场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我国需结合国内外碳金融交易带来的经验,从我国市场实际出发,针对各试点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适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详细规定交易细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市场各类行为。

3.2 完善碳金融市场要素与市场交易体系

为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市场要素和交易体系,首先要加快产品创新,建立专业且完善的中介机构,着重培养专业型人才。其次,由于中介机构的存在使得碳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并为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碳金融交易工具,因而我国政府可以鼓励各大高校设立与碳金融有关的课程,加大碳金融方面的宣传力度,着重培养国内碳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并可以引进海外专业人才,使国内中介机构国际化发展。在中介机构提供日常服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应积极参与协作,使得双方共同前进。同时,在进行场内交易时也应注重开发场外交易,实现场内市场交易及场外市场交易的协调联动。

3.3 完善监管机制与模式

完备的监管作为进行碳金融交易的重要保障,我国应在发展过程中学习并借鉴国外已具备成熟碳市场的国家的经验,务必要从源头出发不断完善国内监管机制与模式。首先,明确碳金融的监管主体,即政府与以碳排放权交易所为代表的社会主体,要多注重社会监管主体的地位。与此同时,要加快构建符合碳金融交易专业、复杂等特性的监管体系。其次,对于碳金融的注册系统、交易系统等实行有效监督,尽可能解决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约及产品与目的不相符等问题。同时,解决问题不能只做表面功夫,要深入剖析出产生问题的实质原因,从源头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最后,要严格完善对于碳排放数据的核查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监管的作用,这也是完善碳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关键。

3.4 加强社会关注度与参与意识,实行有效激励

发展低碳经济最理想的状态是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积极主动地进行交易,使市场活跃程度得到增强。为向这一目标靠近,政府首先应当积极宣传碳金融与碳金融市场有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理念,争取做到全社会成员都能了解和熟知,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大力支持并落实好相关工作。其次,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比如让商业银行参与进来,并出台更多碳金融相关政策作为支撑,如奖惩政策,提高碳金融产品的社会关注度及碳金融交易的社会参与度,增强市场的活跃程度。同时,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适当减免税收,增加政府支出,采取优惠补贴,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开发,推动碳金融市场稳步发展。

3.5 提高人民币国际地位,争取定价权

我国需要在不断完善碳金融市场要素及交易体系的同时,寻求合理方式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同时,为争取到在碳金融市场中的话语权与定价权,我国需努力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的主要结算货币,利用现有优势将人民币与碳金融业务相联结,提升我国在碳金融产业链中的国际地位。

猜你喜欢
金融交易金融市场试点
金融市场:寒意蔓延【精读】
假如金融市场崩溃,会发生什么? 精读
Copula模型选择及在金融市场的应用
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驱动因素的实证研究:基础交易与金融交易划分的思路
固废试点“扩容”再生资源或将纳入其中
省级医改试点的成绩单
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的法理学分析
让金融市场发力
国家医改试点再扩容
国家级医改试点医院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