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引发的治安纠纷警情处置

2021-03-15 06:57崔成有
派出所工作 2021年2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人民警察公共安全

崔成有

当下由消费纠纷引发的警情很多,派出所处警民警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妥善处置。

【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询问案(事)件基本情况。

2.按以下顺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枪、伸缩警棍、手铐、警用强光手电、警用水壶、警用急救包等。

3.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现场有人伤亡的,告知伤者或其亲友视情拨打120救助。

4.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现场访问等形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促成双方自行和解。

5.现场有非法拘禁、持械恐吓、非法搜查等行为的,果断予以制止,并通过执法记录仪、手机拍照等固定证据。

6.对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其依据纠纷的具体内容,分别向工商、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提起诉讼。告知当事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作以下策略提醒:首先拨打12315投诉备案,然后拨打当地消费者协会办公电话(可通过114查询),告知已经拨打12315备案,请求派人前往处理。遇休息日或非办公时间,拨打12315后约定前往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处理时间,上班后前往处理。现场商家不接受调解,要求付清钱款的,协调商家开具发票并附上相关材料背书,告知当事人收好发票等材料后,工作日前往消费者协会处理。

7.对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进行调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对双方不愿意调解的,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和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对于当事人不满警方依法处警方式,通过网络歪曲事实或恶意投诉民警不作为的,应视情通过政务微信、微博阐明原委、事由、细节,争取公众理解支持。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帖辱警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的有关情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消费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介入消费纠纷的实质内容。

2.在处置消费纠纷时发现涉嫌制造、贩卖假酒假烟、盗版光盘和书籍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对婚托、茶托、酒托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4.在经营场所内丢失物品,涉嫌盗窃、诈骗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经营场所负有责任的,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经营场所的民事责任。

5.对于采取抱大腿、抓挠等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当场取证后依法处理。

6.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回应公众质疑时,应在阐明事件发展经过的基础上,讲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付出的努力、所做的工作等。通报中,在讲明消费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依据时,也应侧重突出公安机关为何无权管辖的原因,如不具有市场定价权、卫生监管权、质量监督权,缺乏专业人员等。如当事双方出现由公安机关管辖内容的(如涉嫌违法等),通报中应予以介绍并阐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尽可能多地向外界展示公安机关既不乱作为也不无作为的有关情况,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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