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重构

2021-03-15 05:31任虎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4期

任虎

[摘 要] 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是顺应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而动态变化的体系,其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核心的研究对象应得以遵循,以一般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为事实的原则应得以坚持。总论和分论的划分,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重构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最佳路径。

[关键词] 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体系重构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04-0153-04    [收稿日期] 2020-04-08

一、引言

法学作为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不仅要对法的历史性和共时性进行研究,而且要对法的内在和外在方面进行研究,此外还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机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等。[1]国际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和学科,是以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国家的体系和规范的产生和发展、本质、概念、特征、作用、渊源、效力为对象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2]。

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在苏联国际法学体系的基础上,以改革开放为契机,吸收英美国际法学体系,适时体现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教材体系。但国际法学界就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具体划分一直存有争议。自2016年起,各大法学院校普遍采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不仅体现了当今国内国际法学界的前沿学术理论成果,而且将国际法与中国的实践紧密结合,消除了学子们国际法无用论的疑虑,树立了中国国际法教学理论研究领域的新丰碑。但在编写过程中也出现了条约信息未更新、体系结构稍显混乱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分析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前期研究和教学经验,提出重构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粗浅想法,为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后续研究抛砖引玉。

二、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内容之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最初源于苏联,当时中国国际法内容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强调社会主义国际法原则的独立性,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国际法原则、民族解放运动和新生独立国家的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高度关注。[3]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教材则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国家利益出发,按照当时对世界格局的基本判断和外交基本政策,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如法律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王铁崖主编、魏敏副主编)就如此。该教材的最大特点是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进行编写,勾勒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轮廓,该体系一直延续到1996年前后。1996年12月在中南海举办的国际法专题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号召大家娴熟地运用国际法武器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从此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又增加了“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法律责任”等新的篇章。依笔者来看,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的内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地有所变化,并且每个时期的着重点都有可能不同。但要肯定的一点是,今后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所涵盖的内容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继续不断地扩大。

纵观各大政法院校编写出版的国际法学教材,普遍将“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纳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中予以阐述,如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朱晓青教授主编的《国际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等都将“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编入国际法教材中,但是对“国际经济法”是否编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中则各执己见。王铁崖老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梁西老师主编的《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及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均专设“国际经济法”一章,而邵津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以及慕亚平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原理》等教材则未将“国际经济法”编入到教材中,这也直观地反映了中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属性的争论现状。王铁崖老师、梁西老师和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分支)”,而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教材则主张“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和新兴的法律部门”。但各教材对国际经济法所作的定义则相似,都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运输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列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并且在国际贸易法中从不同角度和不同范围阐述了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内容。如王铁崖老师在其《国际法》中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私人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经济交易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而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即双方对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意见统一。2016年出版的《國际公法》“马工程”重点教材仅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纳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未将争议比较大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环境法”纳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

依笔者之见,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曾讨论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但并未将该内容扩展到经贸关系领域。况且在国际人权法所研究的个人国际法主体问题中,与个人相对应的始终是国家,这与一般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关系双方普遍是自然人或法人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加区别地将国际经贸关系下的各部门法纳入国际法的教材体系很容易造成法学体系的混乱。但世界贸易组织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笔者因此认为应将世界贸易组织法作为单独的一章列入国际法学教材体系。

三、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划分之争

(一)总论和分论划分之争

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将国际法的教材体系划分为“战时法”与“和平法”,此种分类被后来的学者所大量采用。但国际法发展至今日,上述分类的两部分之间已出现不均衡,战时法虽然日显重要,但已有演变为例外法的倾向,而且现在国际法的一些内容同时跨越这两个部分,因此,除部分英美学者继续沿用这种分类方法以外,已经很少有人采用这种划分方法[4]。

在国内,周鲠生老师在《国际法大纲》一书里,从格劳修斯起至荷兰学者鲁特(Louter),讲述国际法教材体系划分的历史沿革以及优缺点,并将国际法教材体系分为导论和本论两大部分,本论再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形式法),共设22章。周鲠生老师将实体法划分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客体、国际交涉和国际交涉机关四个部分,而将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手段和战争法两个部分纳入程序法当中。慕亚平教授亦在其所著《国际法原理》的第二章“国际法学”章中,专门分析了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中外国际法学的现状,其中包括对国际法学体系的简要论述以及慕亚平教授所认为的最合理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划分。慕亚平教授主张,“国际法学的体系应该主要按照国际法所包含的各种规范以及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结合法理学的分类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排列出合乎统一逻輯关系的顺序。”据此,《国际法原理》将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共设15章,与周鲠生老师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划分亦有很大区别。虽然没有像周鲠生老师那样将国际法学体系纳入教学内容中,但继承周鲠生老师对国际法教材体系划分方法衣钵的学者却并不少见,如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等国际法教材,均将国际法的内容分为总论、分论两大部分,但各自所包含的内容和划分方式则各有千秋,与周鲠生老师的划分方法有较大出入。“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则放弃了总论和分论的划分体系,按照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客体,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顺序设计了教材体系,笔者却对此有不同见解。

从法学体系角度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后者各个部门法集于一身,其内容既涵盖总则性的规范,也包括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程序法规范,故国际法的内容纷繁复杂,需要体系化的安排。总论和分论,以及分论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既能解决内容纷繁复杂的问题,也使得学习和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总论体系的划分之争

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和慕亚平教授所著《国际法原理》两部教材不仅将“国际法上个人”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两部分内容在传统《国际法》教材编写的次序向前移动,还将其纳入“国际法体系”的总论部分。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将“国际法上的个人”纳入“总论”当中,这种编著是一种创新,但该书在章节的编排上将“国际法上的个人”放在“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上的领土”之后,则无从把握意图。笔者对“国际法上的领土”和“国际法上的个人”纳入“总论”部分持赞同意见,但对“国际争端的解决”纳入“总论”则持有不同意见。“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别出心裁地单设一章“国际法的主体”论述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貌似将其同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原则等列入为总论部分,从而同后续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组织法”“国际法上的个人”以及“国际人权法”四个章节进行分割,但作为一个章节其内容过于单薄,且同后学内容存有部分重复,故其教材体系不十分妥当。

此外,截至目前包括“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在内,国内主要国际法教材尽管将“国际法渊源”作为导论或单独一章阐述条约、国际习惯法等问题,其中涉及“条约”的内容一般标明参照以后的章节,但教材体系安排未紧随“国际法渊源”之后,而一般安排在分论的实体法部分。然而条约法的原则、条约效力,以及条约解释等,其实为研究和分析国际法体系中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手段,是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因此,笔者认为将“条约法”内容在教材体系上安排在“国际法渊源”之后更为妥当,这也是韩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柳炳华教授所著《国际法》所采取的国际法学教材体系[5]。

(三)分论体系的划分之争

梁西、周忠海和慕亚平三位教授的三部教材的共同点是将“国家责任”部分纳入总论部分,但是否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或一个领域进行研究和教学则各有不同见解。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将总论分为4个章节,包括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上的国家等,将“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这一部分不作为单独的一章而是作为“国际法上的国家”的一部分纳入该章。周忠海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并没有按“总论”和“分论”来划分,而按“上编”和“下编”进行区别,将“上编”分为10个章节。与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相比较,除了内容划分上更加细致以外,该教材将“国家责任”单独列为一章,慕亚平教授亦进行了如此划分。不仅上述几本教材,包括王铁崖老师、梁淑英老师和邵津教授所著或主编的《国际法》教材均将“国家责任”提到前半部分进行了阐述。“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尽管将“国家责任”单独设为一章,且放置在实体法部分,但在教材体系安排上仍将其后续安排了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刑法以及国际人道法三个部分,对此笔者有一些不同见解。

因为“国家责任”这一章中很多内容是涉及实体法的,如“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直接关系到“国际环境法”的实体法律,并且从国内法律体系构成来分析,责任的区分往往是在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划分你我过错之后才适用的部分,是建立在初级规范之上的次级规范,故须先确立初级规范的其他各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重构

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应遵循法学的基本体系以及服务教学原则而建构。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基础上,结合15年的教学经验,笔者建议中国的国际法学教材应采取在“总论”和“分论”的两分法基础上,将“分论”再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总共由17章的内容组成教材体系的模式。

总论部分应包括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国际法所要调整的主体和客体等,因此将国际法总论划分为7个章节。其中,“绪论”主要包括国际法学的体系以及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等内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发展、马列主义和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如上所述,虽然条约作为外交关系建立的基础,但是条约法的很多内容是研究其他国际法的基础,因此将“条约法”纳入到第二章。接下来就从国际法的主体角度,依次编写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和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虽然针对“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的主體存在争议,但随着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将不断提升,故笔者仍然将其纳入总论部分。最后作为国际法所调整的客体,将“国际法上的领土”纳入第六章的内容。

国际法分论再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实体法再按照国际法发展的顺序确定国际法学教材体系,先是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其次是三部空间法,如第八章“海洋法”、第九章“航空法”和第十章“外层空间法”等,再次是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第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第十三章“国际环境法”和第十四章“国际刑法”。各大政法院校根据师资情况可单独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环境法”或“国际刑法”的课程,但从国际法教材体系的安排上应将上述内容编写进去,以保持国际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按照国际争端的解决以及国家责任的划分编写教材体系,形成第十五章“国际人道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第十七章“国家责任法”等三个章节。

五、结语

国际法学的教材体系一直备受学界争议,一是其内容中是否应涵盖国际经济法或世界贸易组织法;二是其体系划分是否要明确细分总论和分论,以及各章节的次序。中国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历史发展沿革证明,体系的内容是进化的,是伴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动态体系,但不能变得是其研究对象即国家。因此,除了以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世界贸易组织法之外,仅仅研究规范私人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经济交易和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则不宜纳入国际法教材体系。另从一般法学的体系划分来看,作为一般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法学教材体系亦应遵循一般法学的体系划分,因此,总论、分论,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体系划分模式也应获得国际法学教材体系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第8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

[2]慕亚平.国际法原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5.

[3]李广民.中日《国际法》异同列举[EB/OL].http://paper.studa.com/2005/9-28/2005092843.html,2005-9-28.

[4]周鲠生.国际法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7.

[5]柳炳华.国际法[M].朴国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