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析

2021-03-16 03:48张其有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民法个人信息法律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逐渐引起各国的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法律领域中的宪法、民法及行政法等,因此具有其独到的研究价值。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与应用又为个人信息及其相关保护工作赋予了全新的定义与内容,这使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研究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基于此,本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法律

分类号:D923;D922.16

引言

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全人类在极短时间内就迈入了信息时代,而当今时代对信息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各类型信息因此具有独特的资源价值,其中也包括个人信息。但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各类型非法侵占个人信息攫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因个人信息泄露面临各种飞来横祸的社会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样一种社会形势下,以法律为可靠手段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已经成为必然,由于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民法保护就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不同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定义存在差异性,大体上分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与“个人资料”三种,考虑到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列入立法规划内,因此以法学视角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定性是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关键前提。尽管不同国家在概念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影响到法律保护的宗旨及相关规定。西方国家更重视个人隐私,因此在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上要更加深刻也更具体,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为首,他们将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之间进行的明确的划分,且定义的个人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可公开性,而个人资料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个人隐私这类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但同样都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作用加以明确。当前我国在对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两种概念的定义上也进行了相应的区分,但在民法中却并未充分健全其保护设置内容,甚至在一些内容设置上存在两种概念相互交叉的情况,这就为公民针对个人信息采取的维权行为产生了混淆性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就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工作落实状态来看,新消费者保护法中已经确定了对个人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尽管这部分内容与完全意义上的隐私权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实现了个人信息在消费者层面的有效保护。新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销售者及电子商务平台不可在未经用户许可的前提下,对用户进行短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骚扰。而在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出现在刑法修正案7中,主要是增加了非法获取及提供个人信息这一项罪名。及至后来的刑法修正案9中又对该罪行主体身份的确定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展,但仍未能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的典型内容,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对涉及个人信息案件进行定性并选择处罚方式时面临无明确法律条文可依的局面[1]。

在我国传统民法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文中可以发现,导致新民法总则之前个人信息保护受重视程度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传统民法中未能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这导致立法层次中尚未出现个人信息的明确,从而使得司法审判中的原告或被侵犯者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援助与支持;其次则是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文为数众多,且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未能构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而这些法律条文虽然在多个层面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明确规定,但在规定的内容上缺乏应有的深度,难以有效应用到个人信息的实质性界定及审判应用过程中,也就无从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再次,过往屡次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审判结果也缺乏统一化,公民个人信息权在遭到侵犯时往往难以获得实体层面的救济,大量条款仅仅针对禁止性准则及个人信息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后则是因为公民自身缺乏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管近年来因个人信息遭侵犯所造成的案例层出不穷,人们也开始逐渐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却缺乏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层面的有效呼声,这使得立法单位在执行立法工作时仅仅能够获得相关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持,往往面临着无从了解群众根本诉求的局面。所幸此前不久出现的《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更详细、更深入的说明与规定,这也表现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提升。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1、对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针对性完善

我国用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法律即为民法,而民法同时也扮演了人们行为准则及行为依据的角色,而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從民法视角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需要对民法中事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制度及相关条例进行针对性的完善。其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充分确立个人信息权,要在民法中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充分确立,就需要先在宪法基本人权相关内容中对个人信息权加以明确,这是由于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也不能与宪法发生冲突,因此只有在获得宪法相关条目内容的明确支持下,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明确才能完全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二是明确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权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补充,其目的在于弥补原有民法中仅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权行为、未提出相应处罚措施的弊端,在这部分内容及相关民事责任得到充分明确之后,司法实践过程及审判过程中才能有效进行侵权主体的界定,并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进行判罚[2]。这一方法的实际操作方式如下: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及产生的后果明确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构成要件及规则与原则等内容,此外还需要将违约责任一并纳入民法中,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是个人信息在受侵犯时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流通性,以相对通俗的角度来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是因为个人信息转让者进行了违规操作,因此需要在民法中确定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处罚方式。

2、在民法中加入个人信息使用违约责任

信息的自主权是个人信息权利中最关键的内容,这意味着完全持有个人信息的主体(即信息内容表述的主体)完全享有个人信息的处分权利。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因为具有一定的价值,因而具备可商业化的特质,这就需要在民法中加入对违约使用个人信息的责任处罚判定。以下内容为例:信息合法收集者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与第三方签订了明确的合同,且在合同内容中对信息的转让、使用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规定,则合同主体与信息原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但如果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对信息原主体造成了某种侵害,则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需要承担造成信息违约使用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获得信息原主体的许可下,参与使用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样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应用个人信息,一旦应用信息的行为对信息原主体构成侵害,则使用信息的主体(无论数量)共同构成违约使用个人信息罪。

3、确定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

对个人信息本人(即信息原主体)权利的明确包括决定权、查询权及更正权三方面内容。其中决定权作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与首要权利存在,在适用对象上包括全部个人信息(无论是被收集、被使用的个人信息或是未被收集的个人信息);查询权则是指个人信息查询权,也被称作信息知情权,此权利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的使用状态、处理情况进行相应查询与了解,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本人有权利知道个人信息被用于何种用途、产生何种程度的效果与后果;更正权则是指个人信息本人可以在经过对个人信息与使用情况的对比之后,要求信息收集者与信息使用者针对个人信息中不完善、不明确、不正确或是已经过时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补充、调整与完善。

四.新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

新民法总则中已经明确了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一概念,而且这一保护完全独立于任何组织或个体,规定组织或个体不能出现非法加工、非法使用公民信息的情况或行为。此外新民法总则中也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实现凭借法律保障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这一途径。但就新民法总则中的内容来看,部分关于个人信息问题的解答仍不明朗。如对于个人信息真正持有者的探讨,部分人认为个人信息的真正持有者应当为个人信息表现的主体,但另一部分人认为信息属于信息持有者而非绝对的信息主体,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信息主体是通过合法途径将部分个人信息让渡给信息持有者(一般以某种形式的组织或平台居多),尽管这种情况下信息持有者仅仅拥有信息的占有权,但这种占有权同样是一种合法权利。相对来看第二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并不等同于物权,而占有权与所有权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新民法总则中并未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说明。

結语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建设水平的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现行《民法典》中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明确,尽管依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但对这部分内容的重视同样意味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罗丽,朱李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完善[J].中州学刊.2021,(04):56-61.

[2]李子悦.基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析[J].祖国.2017,(11):139.

作者简介:张其有(1965.11-),男,汉族,大学本科,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1453501705272

猜你喜欢
民法个人信息法律
保护死者个人信息 维权要不留死角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案
浅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民法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关于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关系研究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