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趋势及其防治路径构建

2021-03-22 21:55杨洪富朱笛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1期

杨洪富 朱笛琴

摘 要:网络赌博因上手快、支付方便、隐蔽性强等特点让部分参赌人员深陷其中,同时也衍生出专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黑灰产业。犯罪分子借助第三方、第四方等支付平台,将赌资“化整为零”转入境外赌博网站控制的账户,并从中赚取佣金非法获利,形成集第四方支付、境外赌博网站、“码商”团队等上下游为一体的犯罪链条。该类案件参赌人员分布广、涉案金额大、风险隐患大,亟需综合施策斩断网络赌博犯罪的链条。对此,可提高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加大对赌博性质网站的规制;严格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参与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治理。同时,执法部门应采用多种途径,全链条打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

关键词:跨境网络赌博 犯罪趋势 赌博网站 黑灰产业

一、透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趋势

网络赌博案件形形色色,但窥一镜而显全身,该类案件存在普遍的共性,如严密的犯罪组织和精细化的分工合作,并呈现以下趋势:

(一)犯罪组织链条化

近年来,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组织逐渐以全链条犯罪团伙的形式作案,其内部细分为软件开发、平台运营、网络推广、支付结算、赌博代理会员等,违法人员整体可划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即组织者,由股东提供启动资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搭建团队的整体架构等工作。如[案例1]2019年初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境外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某乐游戏”“某畅游戏”等,提供赌博宣传、召集参赌人员在闲聊群进行赌博等代理服务,并根据充值金额取得50%的提成,涉及平台充值金额人民币73378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66892元;第二层级是技术团队,主要负责网络赌博平台的搭建、网站运营、维护、赌博游戏设置等技术层面工作;第三层级是赌博网站推广团队,负责宣传、推广,发展代理,招揽赌客等。如[案例2]陈某某跨境赌博案中,形成了集软件开发、平台运营、网络推广、赌博代理、支付结算等一体的全链条犯罪团伙。团队内部细分为管理部、技术部、客服部,管理部主要负责团队的日常事务管理如人员招聘、资金运作,其主要成员为股东、财务等,技术部主要负责赌博软件开发、前端设计、后端运维等工作,代理主要负责推广、发展和招募下级代理。这些团队内部分工精细、配合紧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第四层级是支付结算业务团队,通过购买大量的银行卡或是运营非法的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洗钱等业务。如[案例3]2020年5月至8月间,曾某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上游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仍建立“某星支付”平台,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跑分”等赌博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将自己及上级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的银行卡号转发给下级“码商”及“码商”代理,用于上缴赌资预付款,并使用后台结算赌资预付款数额,收取3‰-5‰比例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二)犯罪形式多元化

1.赌博对象多元化。一是游戏赌博。根据所查办的案件来看,一些犯罪分子招募软件开发人才,自主研发网络游戏平台,或者通过购买赌博游戏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通过购买游戏装备、游戏币、充值“房卡”等多种方式进行赌博,如让赌博代理将游戏房间密码发在微信群,参赌人员在自己的APP中输入密码进行赌博。二是短视频赌博。目前,随着自媒体短视频的火爆,犯罪分子利用斗鱼、虎牙、优酷、抖音等视频软件发布关于赌博软件如德州扑克的牌局视频,吸引人员下载赌博软件,或者利用自媒体视频主播发布赌博软件赌博的视频。该些视频网站会提供百家乐、龙虎、色宝盅、翻摊等多种赌博游戏。

2.赌资交易网络化。参赌人员通过手机移动支付,将资金转到第三方或第四方支付平台,这些平台根据赌博公司的要求,再将汇集的非法赌资转账至赌博公司账户,经查证,这些支付平台的账号最后大多挂名在一些空壳公司下。

3.线上线下相结合。有些网络组织者以微信、QQ群和网页的方式组织联络,为参赌人员提供免费机票或将参赌人员免费接送到境外,以偷越国边境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出境到国外进行赌博。除此之外,还存在以食宿全包、免费旅游、高额报酬、暴利项目合作等为诱饵,招揽、甚至诈骗国内人员出境进行赌博或为境外赌博服务的情形。线上网络赌博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赌博犯罪分子在不禁赌的境外国家架设服务器后,开设网络赌博的网站,在微信、QQ群等群发赌博信息,吸引国内人员进行赌博。

(三)运作模式传销化

网络赌博犯罪分子利用各国法律漏洞,将网络服务器设在未禁止赌博的国家,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赌博网站域名作为域名IP。这些在境外设立的赌博公司,在国内招募代理人后,提供相关的赌博网址和账号,再由其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会员,从而在国内通过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如[案例4]陈某某等人在菲律宾组建大联盟网络赌博平台,先后招揽工作人员从国内前往菲律宾从事财务、客服等工作。赌博平台旗下包括“PC蛋蛋”PC端网页赌博俱乐部及“大亨互娱”“老板互娱”等棋牌赌博手机APP。该平台通过代理推广并返点的模式发展蔓延,赌客给平台的银行账户转账,以1元兑换10或者100游戏分值的比例给赌博账户充值,在平台内选择“斗牛”“三公”等方式参与网络赌博,游戏分值可按比例从平台兑换人民币。平台从每局赌客赢的游戏分值中抽水8%,将其中的90%作为提成返给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又把获得提成中的85%返给三级代理,三级以下代理自行决定给再下级代理或者输钱赌客的返点比例。这种“金字塔”式的发展模式可以源源不断地发展“下家”,大大扩大了线下参赌人员规模。

二、审思: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现实危害

(一)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管理和金融秩序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日益频繁,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如部分犯罪分子以棋牌游戏为“保护色”,将短视频平台变成赌博软件传播的聚集地。通过将赌博软件伪装成网络棋牌游戏,采用二维码下载的方式,利用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查不严、不及时等漏洞,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线上传播,导致赌博软件泛滥、参赌人员众多且分布广泛。如有的犯罪分子在斗鱼、虎牙、优酷、抖音等视频软件中发布在赌博软件中玩德州扑克的牌局视频,吸引人员下载赌博;还有的犯罪分子专门制作使用赌博软件赌博的视频,提供给自媒体主播发布。与此同时,还衍生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引发多种犯罪,以H市F区为例,两年来办理开设赌场罪116件189人,其中超半数系跨境网络赌博,可见该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该类犯罪利用线上和線下赌博两种模式,犯罪金额异常高于传统赌博,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危害。同时为更安全地洗钱,该组织往往会收购个人的银行卡用于完成赌资“走账”及“洗钱”,不仅危害群众账户安全,更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如[案例5]为规避公安查处,陈某某在越南当地控制操纵赌博APP平台,发展下级代理组织赌博人员在某畅乐等赌博APP平台进行赌博,通过赌博人员在赌博APP平台充值购买房卡、钻石等方式牟利。期间,雇佣他人购买大量银行卡,并用购买的银行卡对代理进行返现。期间,发展代理人员二百余人,获利700余万元,支付代理佣金240余万元。

(二)赌博产业衍生“跑分”等洗钱黑色产业

为非法转移赌资,一种利用“跑分”平台非法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即第四方支付)的黑色产业隐秘而生,所谓第四方支付系支付主体一般介于第三方支付主体和商户之间,是从事移动支付技术集成的支付主体,没有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牌照。

而“跑分”是网络赌博犯罪为躲避执法机关打击而产生的最新非法支付手段,不法分子以网络兼职名义建立各种“跑分”平台,用在家躺着刷手机便可兼职赚钱的噱头吸引“跑分”人员进入该产业,使其间接参与“洗钱”环节。通过非法搭建第四方支付,形成以赌客、“码商”、支付平台及境外赌博网站为一体的资金闭环,并借助“跑分”软件平台,非法对外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系当前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漂白、套取赌资的“绿色通道”。犯罪分子在网络由上而下逐级建立支付结算通道,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畅通赌资输送渠道,下游“码商”预先“垫付”保证金至支付结算通道内,并向赌博网站提供套取的收款二维码,待参赌人员登录境外赌博网站,扫描二维码充值赌资后,“码商”店铺会产生相应订单,“码商”采用虚假交易“回拢”垫付资金,从中以赌博平台返点获利,形成资金闭环。

如[案例6]刘某某等人建立名为“某风支付”“某贝支付”的支付通道,开通相应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使用,建立系统对接,为“某娱乐”“某克”等平台提供赌资支付结算服务,后逐级建立下级支付结算通道直至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金额共计千万元,并按照结算资金2‰的比例提成获利。同时,出借或提供个人银行卡成为赌资漂白的“帮凶”,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管理漏洞,大量购买、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将收取的赌资拆分到多张银行卡中,经层层向上转账后,最终转入境外赌博平台人员控制的银行卡,给案件侦查及后续追赃挽损增加了难度。出借或提供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易助长违法犯罪行为。再如[案例7]吴某某等人为方便公司大额资金转账需要,从亲戚、朋友处借来银行卡近百张,主要用于收取下级“码商”赌资保证金,并将收取的保证金转入上级平台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境外赌博平台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上百余个,且大部分银行卡为身份不明的“黑卡”。

(三)引发其他犯罪行为,造成治理上存在难度

基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自身特点,其往往还会引发其他犯罪。如为获取高额利润,犯罪分子设局先让参赌人员赢几局后,再人为控制后续赌局输赢,或让参赌人员无法提现,该种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实施组织跨境赌博犯罪又同时组织参赌人员偷越国(边)境,组织人员可能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开设赌场罪,参赌人员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为索要赌债,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同时还可能构成赌博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完善:跨境赌博犯罪治理的路径构建

(一)立法的维度

1.提高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加大对跨境网络犯罪打击的刑罚力度,增加刑罚的惩治力和威慑力。跨境网络赌博之所以日益猖獗,部分是因为与高收益相比,刑罚的威慑力不足,尽管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将开设赌场罪的最高量刑幅度调整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与动辄几十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收益相比,刑罚打击的力度不能刺痛犯罪分子。而且,与走私犯罪等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犯罪相比,网络赌博犯罪成本低、收益高,该罪名虽然规定了附加刑罚金,但缺少更严厉的处罚,如可以作出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

2.加大对赌博游戏性质网站的规制。现阶段网络游戏层出不穷,很多游戏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如某捕鱼游戏网站刚出台时通过出租广告的费用来作为公司日常运行的经费,之后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用“租用道具”娱乐的说辞掩盖赌博的真相。因此,现阶段急需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网络赌博的性质、程度及认定标准,以便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从而有效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3.明确跨境网络赌博的管辖原则。我国查获的开设网络赌场案件多涉及境外因素。2020年10月,“两高一部”出台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地等。”《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的罪名,“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03条前款的罪名处罚”。但在实践中,“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服务器往往设在网络赌博合法化的国家,由于对是否构成犯罪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国际司法协助一般很难达成。”[1]故从本地区办理的境外网络赌博案件来看,现阶段打击的主要是境内代理、技术和资金结算层级,无法一举摧毁赌博犯罪组织,因此需要和其他国家达成网络赌博域外效力的共识,以便更好地打击境外网络赌博犯罪。

(二)司法的维度

1.通过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加大案件精准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推动建立基于资金大数据、网络账号注册大数据、企业工商大数据等可信数据库的查询与出证机制。”[2]通过大数据的引导,加大办案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着力提升刑事打击的力度,完善证据认定标准,从而提高对网络“黑灰产”的精准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1)着重审查取证手续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即证据取得来源正当,合法合规;(2)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要审查其是否按照条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公证和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3)着重审查电子证据。一方面要审查电子数据存储载体的真实性,即核实电子数据存储载体在收集、保管等环节中是否能够保持完整性和同一性。另一方面,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客观、关联性,如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与在案的言词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参与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倒逼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还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金融主管行业等单位建立预防与惩治体系,共同加强对跨境网络赌博行业的监管和打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侦查等联合工作模式,对发现具有网络赌博犯罪倾向的问题,及时组织多方联席会议,共同研判,及时掐灭犯罪苗头。

(三)执法的维度

执法部门应线上线下相结合,协同治理打破治理壁垒,全链条打击,斩断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土壤和养分”。一是从源头上解决网络赌博入口治理问题。针对虚假网络账号产生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册软件和打码技术服务等行业管理,及非法赌博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广等问题,需要网络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服务器和网络运营商的管控力度,通过使用敏感词和关键词搜索等多种手段,切断赌博网站的导航功能。二是加强相关交易平台对旗下店铺的监管、收款码使用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支付行为的监控等,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存在虚假交易嫌疑、使用异常情形的,及时介入处理。三是完善短视频用户认证及内容审核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完善用户认证信息,从源头上减少赌博游戏的传播。四是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银行卡發卡管理,完善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健全银行卡交易预警机制,堵住“黑灰产”漏洞。五是加强与执法机构的线索移送,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 王道春:《刍议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

[2] 刘品新:《网络犯罪司法证明的难题有待破解》,《人民检察》2020年第12期。

[3] 参见《2020年第18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004/t20200408_4584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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