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与唐代父权家长制的发展结局比较

2021-03-23 21:29范淑娟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2期
关键词:父权古罗马

摘要:中国唐代社会在总体上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尊祖”、“敬宗”为原则的有秩序的宗法社会。男性家长是整个家族的核心人物,享有家族内部的最高权力,而在西方古罗马社会中也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家国同构治理模式。这两种父权家长制相似却又不同,因此本文欲对两种父权家长制的内容以及发展结局简要对比,以期阐释两种父权家長制的发展截然不同的原因。

关键词:父权;家长制;古罗马;结局

古罗马与唐代父权家长制是不同土壤产生的两种制度,本无联系,但这两种制度又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前人对古罗马与唐代的父权家长制分别研究且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将二者对比研究的较少,本人欲对此问题进行论述,由于这是一个较为宏大复杂的问题,遂选取这两种父权家长制的发展结局这个角度进行论述。

一、家长制的内容

(一)人身权

古罗马父亲对家子享有生杀大权。《十二表法》曾明确规定,如果婴儿出生时畸形,应该立即杀死。父亲有权拒绝抚养刚出生的婴儿。婴儿刚出生时,第一个隆重的仪式便是得到一家之主的承认,若父亲认为婴儿相貌丑陋、发育不良,拒绝承认时可将婴儿遗弃。此外,罗马法律规定:对处在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的审判和处罚,权力完全属于父亲。

唐代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在法律上确定家长的权威。《唐律疏议》称“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传”。同居的亲属构成家庭,家庭中辈分最高、年纪最长者为家长,即尊长。在唐代,父家长对子孙卑幼在人身权方面拥有专制权。其中则包括生杀权。《唐律疏议·斗讼》可知,唐代虽然禁止尊长任意行使生杀权,但其对父母尊长违法后的定罪量刑较轻,且同罪异罚。

(二)财产权

古代罗马的父系家长掌握家族的财政大权。按照罗马法律,父权之下的人们不能占有财产,他们获得的财产都属于父亲所有。父权之下的子女是作为父亲的“奴隶而存在的”。在古罗马,家长将子女置于奴隶地位,这种权利是以追求经济和政治利益为目的的。唐代在家庭的财产管理上,家长掌握一切财产的管理权,包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卑幼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发言权,必须听从家长的指挥。唐代律法严格禁止子孙擅自处理家庭财产,侵犯家长的财产管理器,除家长以外,任何其他卑幼没有尊长的同意,皆不得私自使用家内财产,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对家父财产管理权的保障。

(三)教令权

家长所享有的管教子女的权力,是由教令权与惩戒权组成的。教令权是指家长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管教子女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家长对子女实行的思想专制。家长的命令,家庭成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子女违反家规,违背家长的意志就是违反教令,就是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家长也可对违反者予以惩治,或殴打或禁锢。即使家长在惩戒子女的过程中导致子女死亡,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唐代,家长对子孙的惩戒权可以说是家长的一种特权,其目的是巩固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和尊者地位。子孙卑幼违犯教令,尊长对其实行一定的惩罚,这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同时也为社会道德所接受。但事实上,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实行处罚时,常超出其教令权的范围,将个人权威意识加入其中,造成子孙卑幼的丧命,这就是家长惩戒权的滥用了。这些都与古罗马是相似的。

二、两种家长制的发展结局及原因

(一)唐代家长制的强化及原因

中国古代是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这是家父权得以延续,家的政治职能不断巩固的根本原因。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仅是产生专制主义的根基,也是培育传统中国法制文化的土壤。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父权家长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首先,唐代统治者继承了前代的封建家长制度,并引礼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封建的家长制度。这实质上是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伦理关系,将“亲亲之义”直接引入法律,一切都遵循“孝”的原则,凡属于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之罪,诸如别籍异财、子孙违犯教令、嫁娶违律、匿丧等等规定,都是旨在保护“家事统于尊”和尊卑名分的礼仪原则。[4]唐代法律中孝的规定对于家长权的强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封建社会中家长是“一家之主”,保护家长的财产权有利于维护父权家长制度,从而使家庭财产得到统一管理和支配,防止家产的滥用和流失,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违者处三年徒刑。这充分体现出家长对家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不仅在尊长生前有效甚至延续到其过世后,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死后子孙服丧未满二十七个月的,不能进行分家析产,否则要处徒刑一年。另外,未经家长允许,子孙卑幼也不能私自使用处分家财。这是唐代家长制强化的重要原因,父亲掌握着家族的经济大权,这促进了唐代家长制的强化发展。

(二)罗马家长制的动摇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国家逐渐强大,政治制度的成熟以及公民意识的增强,罗马父权制家庭的基础开始动摇。于是,传统罗马家庭政治职能趋于瓦解,自然的(即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观念逐渐显现出来,罗马家庭开始向自然家庭过度。自然家庭是一种以维护两性间关系的伦理秩序、繁衍和子女教育为目的的制度。它是伴随着共和国中后期缩减家父权在人身与财产方面强制力范围,淡化家庭干预国家职能的法典化改革,而日益成形。家父权日渐衰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战争原因大量奴仆涌入罗马家庭从事苦力劳作,替代了家庭内子女的劳作任务和奴役地位。家长为维护个人权威以及经济目的之下的子女的义务转嫁到奴隶身上,因此家长的一些权力丧失了必要性;二是布匿战争促进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积累、新的阶层出现导致原本的父权家长制下的生活方式受到极大的冲击,父权家长制开始衰落;三是随着罗马社会的进步发展,阶层间矛盾突出,法律为缓和社会矛盾对与家长权力进行必要限制。

三、小结

古罗马与唐代父权家长制相同点在于家父在家庭内部的权力至高无上,家子都处于家父的管理之下。但是,罗马的家长制其实质是家父压迫家庭成员的奴隶制,摆在最前面的是家父的个人利益,其次才是子女。如前所述,罗马人可以将自己的子女卖为奴隶,只要他觉得对自己有利。而中国古代父亲往往把子女看得比自己更重要,他们期待子孙满堂,后世光宗耀祖,与此同时他们注重家族内部伦理关系的维持。所以古罗马与唐代的父权家长制有本质的区别。可见,古罗马与唐代父权家长制只是外部形式的相似,实质大有不同。中国古代的家父权是家族权利的核心,保障家父的同时更注重家族的利益发展,而古罗马则是关注家父个人的利益。这便是这两种制度后来的发展结局不同的重要原因。再加之两种制度分别处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这个制度的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克里斯蒂亚娜·克拉比什、玛尔蒂娜·雪伽兰、弗朗索瓦兹·佐纳邦德主编:《家庭史》三卷,袁树仁、姚静、肖桂译,三联书店出版.2003.

[3]周枏:《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于娟:《唐代父权家长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J]2001.

[5]蔡翔:《古代罗马与周代中国父权制思想的比较研究》,中国古代史1992年第3期.

作者简介:范淑娟(1996年3月),女,汉族,甘肃庆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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