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等典籍记载的远古音乐

2021-03-23 07:51杨善武
音乐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乐舞尚书远古

文 杨善武

远古是没有文字的,要了解远古的音乐,一靠传说,二靠地下出土的文物。商代开始有记载,那就是甲骨文。西周以后正式有了文献,在先秦的典籍中记载有远古的音乐。这些记载大都是后来追记的,属于传说之类。我们对远古音乐的研究,还不能不依靠这方面的资料。

对于文献记载的研究,有一个解读的问题,即对于文献所载所述怎么理解、怎么认识的问题。下面就《尚书》和其他先秦典籍中的记载加以解读,从中了解我国远古时期有关音乐、宫调方面的状况。

一、《尚书》的记载

《尚书》是我国先秦时成书的第一部古代史书,涉及远古至周初漫长的历史时期。与一般史书不同,《尚书》是有关政事治理中上古帝王及大臣言论的一部政典文献,在政事治理的内容中涉及音乐方面的记述。现在我们所见到的《尚书》,都是《今文尚书》与《伪古文尚书》的合编本,其中存在伪作的成分。学界对现存《尚书》有一个定评,认为:“今传本尚书虽含伪作成分,但是在古代文献的记忆、商周史料的历史传递上,仍有很高的学术价值。”①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史料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年版,第3 页。无论如何,那一段历史再没有文字记载了,现有的史料可以作为参考,可以进行研究,起码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尚书》里涉及音乐的主要有四段。这四段史料反映的是舜时的状况,涉及人物除了舜之外还有禹,禹是舜身边的大臣;另外还有夔,夔是舜时的乐官。下面所选段落都是有关这三个人的话语。

(一)“命汝典乐”

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②江灏、钱宗武译著,周秉钧审校《今古文尚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32—33 页。

这里的“帝”,是指“舜”,下面是“舜”所说的话。“命汝典乐,教胄子”,是舜让夔管理有关音乐上的事——去教导那些年轻的子弟。其后便是舜要求夔在“典乐”中所做到的,具体分为三层。

第一层是对“教胄子”开列出的要求:“直而温”,是做到正直而温和;“宽而栗”,是做到宽大而庄重;“刚而无虐”,是要求刚强而不暴虐;“简而无傲”,是要求简约而不傲慢。这些都是年轻人经过教育所应具备的品格品行,也就是当时培养人的规格及所要达到的标准。

第二层“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四个小句的头一个字连起来,就是“诗、歌、声、律”。诗是文学的诗歌,歌是音乐的歌唱,声是歌唱中的音调,律是音乐的音高标准。这里其实是在讲诗、歌、声、律之间的关系。

“诗言志”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文学上特别注重这一句。诗歌有何功用?是为了表达人的思想感情,这里强调了诗歌的表现功能。“歌咏言”中的“歌”,指音乐的歌唱或歌曲;“咏”即咏唱、抒发;“言”指文学的言语表达,也就是诗歌。“歌咏言”就是将诗的词句唱出来。与“诗言志”联系起来,诗歌是表达思想感情的,歌曲则是将诗歌演唱出来,抒发其表达的思想感情。“声依咏”是说歌唱中的音调、曲调,都是根据诗歌的要求形成的,这种要求包括词语的音韵、格式及内容。“律和声”中的律,是音高标准,“和声”即是指随着歌唱形成的音调,又被律所规范。“律和声”即是说,律是用来为歌唱提供音高标准的,也就是为歌唱定音、定调的。

诗、歌、声、律之间的关系可总结为:诗歌是用来表达人的思想感情的,人的歌唱是用来抒发诗歌词句内容的,音乐的音调是按照歌唱的要求形成的,作为音高标准的律是为歌唱音调提供规范而使之谐和的。这里以音乐的歌唱为中心,将诗、歌、声、律紧密联系一起。尽管从文学角度可以将“诗言志”单独抽出来,但从音乐的角度看,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分别表达了音乐歌唱的内容表现、词曲关系、音调形成及音高标准。

第三层“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对于“八音”要有正确的领会。“八音”最初指以制作材质为据的八种乐器分类,后来用它代指各种乐器(古代文献中出现的“八音”,大都是作为各种乐器讲的)。“八音”在这里的含义有所引申,不是指乐器,而是指乐器的演奏,“八音克谐”指各种乐器演奏之间的协调统一。“无相夺伦”似是一个形容词,但对于各种乐器演奏来说,却有其实质的含义:各种乐器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又不彼此干扰影响,就好像现在的乐器编配那样,不同乐器各得其宜,彼此讲平衡、讲配合一样。“神人以和”,是对演奏效果的一种描述,指各种乐器的演奏,达到神与人相互沟通而谐和一致的程度。这一层是对乐器演奏所提出的要求。

以上三层,是舜要求夔在“典乐”(先秦所说的乐教)中要做到的三个方面:一是对人的培养及标准要求;二是对歌唱中各种因素的处理及要求;三是对演奏所达到的效果的要求。

在舜讲过之后,夔接着说:“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这里的“百兽”,不是真正的野兽,而是人所扮成的。这里是讲,夔击打着石磬,大家扮成各种野兽在欢跳,展现出一幅活脱脱的原始乐舞场景。

这段史料中,除了对原始乐舞场景的描写与关于培养人的论述之外,有关音乐的内容就是诗、歌、声、律关系,以及各种乐器演奏要求。对于音乐,这里提到了律,提到了声,提到了歌,提到了八音(乐器)及其演奏等。

这里提到的“律”,从字面上看就是后来周代十二律的“律”,那么,它是否就具有十二律的含义呢?黄翔鹏曾提出这个问题,并就此作出解释。他说:

这段话反映了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音阶有一定的不得紊乱的法则。但是,这里一个“律”字,恐怕只能当作音阶用音或其规律来讲。……这种律的来源在于声乐,在于歌唱;……不同种类的乐器(八音)遵循着这种律而达到谐和关系。因此,这一个“律”字,即使是上古时期已使用乐器来定音的反映,它也只是一种原始状态的“律”,而与周代形成的十二律不能……混同。③黄翔鹏《新石器和青铜时代的已知音响资料与我国音阶发展史问题》(上),载《音乐论丛》(第一辑),人民音乐出版社1978 年版,第185 页。

那么,这个“律”指的是什么?是远古时期使用一定的乐器来定音的表现。不同乐器一起演奏要统一音高,即以某种乐器作为标准。比如,现在民乐演奏一般以笛子音高为准,其他乐器都依据笛子来定音。所说“即使上古时期已使用乐器来定音,那它也只是一种原始状态的律”,是指它不等同于我们后来所说十二标准音高的律,虽然用了“律”字,但还不能理解成后来的十二律。在这里,可能是考虑到当时的特殊条件,根据实践中音阶构成、音阶使用上的规律,而依据某种乐器来定音的情况讲的。对于这里所用的“律”,黄翔鹏也是在尽力按照舜时的情况来理解的。

《尚书》是商周以后于春秋时由孔子编订,成书于战国中后期,其中显然已融入两周时的一些话语表达,这就包括“律”这类词了。即使在远古的记载中出现类似的词语,它也不可能是后来周代的含义。黄翔鹏的用意也就是要说明这一点。

显然,以上对于“律和声”等都是按照先秦时成熟的概念来解释的。十二律是音乐的音高标准,“律和声”是用标准音高来为人声演唱及乐器演奏定音的,这是属于后来周代的含义。在对远古时期的记载中,同样的词语则可能有着某种特殊的意涵。

(二)“戛击鸣球”

夔曰:“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鸟兽跄跄,箫韶九成,凤凰来仪。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庶尹允谐。”④同注②,第65—67 页。

这是一段对音乐歌舞场景的完整记述。具体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开始的“夔曰”所述;第二层是“下管鼗鼓”到“凤凰来仪”;第三层是最后的“夔曰”。对于这里的记述,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其中所反映的音乐状况,与音乐有关的其他内容也需要搞清楚。

段首“夔曰”的“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咏”即歌唱。这里表明的是乐器伴奏的歌唱,整个乐声是比较清淡的。所涉乐器有鸣球,一般认为是石磬,上古时期就有这种乐器,还有琴瑟。传说过去有琴,但出土文物还没见到。按现在所说,远古时期出土的主要是敲击类和吹管类乐器。

那么,这里乐器伴奏的歌唱是干什么的?看下面记述可知。“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是说祖先的亡灵来了,邀请的宾客到位了,各国诸侯彼此谦让着也都就座了。如果说这是一个聚会,一开始应该是宾客到场,这时可能会运用乐器伴奏的歌唱以示欢迎,好像在优美的乐声中,客人们纷纷来临了。

相对一开始小型伴奏的歌唱,中间是正式的演奏与乐舞。“下管鼗鼓,合止柷敔,笙镛以间,鸟兽跄跄”,这是客人就座后所进行的奏乐跳舞的场景描述。这里的乐器有管、鼓、笙、镛等,包括节奏乐与旋律乐。鼓可能主要敲节奏,管、笙都是有固定音高的,当然是演奏旋律的。柷是乐队演奏时提示大家一起开始作预备的,最后结束则用敔的刮奏以示乐器一起结束。从这里祝敔的应用来看,可能是按照一个大型乐队作记述的,但这里述及的乐器并不多,可能只是选择一些代表性的来讲。按实际演奏,也可能包括段首“夔曰”所述的鸣球、琴瑟等在内。整个乐队演奏的效果,记载中也有描述。除了祝敔用于开始与结束的预示外,从“下管鼗鼓”可听到鼗鼓敲击中管乐的演奏,从“笙镛以间”中可时而听到笙的吹奏,时而显现大钟的声音。正是在这种乐声中“鸟兽跄跄”,扮着各种鸟兽的人们在欢快跳舞,给我们展现出一幅生动的乐舞场景。

其后的“箫韶九成”,指明所演奏的乐曲,“九成”指乐曲演奏了九遍(有的理解为“九段”)。当乐曲演奏了九遍以后,“凤凰来仪”,即这时天上有凤凰飞过来了(有的说是扮演着凤凰的舞队过来了),预示着整个乐舞达到了某种应有的境界。

中间一层对于整个乐舞演奏场景的描述,其中有器、有歌、有曲、有舞。这里特别提到作为大钟的镛。舜时就已经有钟了吗?下面还要提到这个问题。这一段从一开始宾客到场时的“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到中间宏大场面的乐器演奏、乐舞表演,当“箫韶九成,凤凰来仪”之后,接着便是“庶尹允谐”的欢舞场景。

段末的“夔曰”所述实与前面第一段史料相同,不过在“击石拊石,百兽率舞”之后多了“庶尹允谐”,“庶尹”是指百姓和官员。百姓与官员如何“允谐”呢?就是不分彼此大家一起欢舞。原始社会的乐舞不是部分人在跳,其他人一旁观看,而是全体一起参与的。由此可见,“击石拊石,百兽率舞”所展现的是一幅原始乐舞场景,而“庶尹允谐”则进一步明确了这种原始乐舞的特征所在。这种原始乐舞,似乎是两周时还能够见到的,不过已经是由宫廷专门组织、专门有人从事的活动,一般百姓不用说参与跳了,就连看都不可能了。

可以看出,这一段“夔曰”的乐舞是不分百姓官员大家共同参与的,而中间的大型乐舞则是供大家观看的。二者在同一段文献里出现似乎具有不同的时代特点:一个是简单乐器伴奏,大家扮作野兽欢舞的原始场景;另一个则如同后来文献记述的,专门有人从事的乐舞表演而符合周代的情况。在有关舜时的记载里出现这样的不同,我们就不能不加以考虑了。

对于以上两段记载,刘再生有一个评述。他说:

《尚书》中关于舜时的史实,应是后人依据传闻整理而成,显然掺杂了儒家的观点,但仍保留了不少原始时代社会生活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原始歌舞在教育与祭祀中的重要作用。夔的一段话描绘了一幅原始歌舞的风俗画面,一定程度上再现了远古时代颇有特色的人类精神文化生活,这种原始艺术带有神秘的宗教色彩和力量,能唤起人们狂热的情绪。⑤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 年版,第23 页。

(三)“予欲闻”

帝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以出纳五言,汝听……”⑥同注②,第59 页。

这一段很短,但其中的含义却并不容易理解。

《尚书》是一部政典文献,其中,音乐内容在有关国家治理的话语中有所涉及,即利用音乐来说明国家治理的问题。我们的解读,一方面要考虑作为政典文献的氛围条件,一方面要努力将其中的音乐内容合理地发掘出来,以达到我们认识音乐的目的。

先看“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六律”指十二律,“五声”是指音阶,“八音”是各种乐器。这里实际是说,“我要听由音律所规定、按照五声所构成、由各种乐器所演奏的音乐。”

古代文献记述,与现代语言表达有许多不同,现在抽象概念比较多,古代则具象概念比较多。古代称“十二律”或“六律”,指的是音律,也就是音高标准或标准音高。十二律古代常称为六律,六律单独使用不仅指阳律的六个律,还包括阴阳六律在内的十二律。

“五声”,字面含义是五个音,但不是任意的五个音,而是音阶七声中的核心五音。古代文献中的五声,有时表示的是以五声为核心的七声。

“八音”,前已述及,最初指乐器的八种类别,后用来代指各种乐器。古代文献中包括这里用到的八音,大都是概括的乐器概念。

总的来看,音律是为五声确定高度的,五声是用来构成音乐的,五声的音乐是要通过乐器演奏的,这些因素集中起来反映的就是音乐。总之,舜要听的是音乐。

接着的“在治忽”中,“治”是得到治理的治,“忽”就是不治,这里指的是治理的好坏。那么,到底要听什么呢?不是单纯地听音乐,而是通过音乐来考察国家是否得到了治理。古代对音乐特别看重,认为音乐上的喜怒哀乐是与政治治理相通的。通过音乐的乐声,可以听出治理的状况。当听出了治与不治后该如何呢?“以出纳五言”,就是听取各方意见,来改善今后的治理。这里所述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理。

舜说“汝听”,是让大臣们都这样去做的,这是政典文献的典型话语。这个“听”直接涉及音乐,表明音乐在当时是非常普遍、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常把音乐当作娱乐,而在古代,音乐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它还被帝王大臣与国家治理联系起来,试图以考察百姓的音乐生活及他们在音乐中表现的思想情感,来了解有关施政治理的情况。

注意此处的“在治忽”,《汉书》中把它改成了“七始咏”⑦安秋平、张传玺主编《汉书》(第一册)“律历志(上)”,世纪出版集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年版,第410 页。。对此,隋代郑译有一种解释:“周有七音之律,《汉书·律历志》天地人四时,谓之七始。”⑧孙雍长主编《隋书》(第一册)“音乐志(中)”,世纪出版集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6 页。所谓“七始”,就是七声。古人对《尚书》这段文字也在琢磨,从音乐角度看,“在治忽”好像讲不通。先秦文献中记载九歌、八风、七音、六律,其中都有“七”,但这里却没有“七”,认为前人的记述可能有误,于是改成了“七始咏”。这部文献原本为政典文献,讲到政治而涉及音乐,是利用音乐来说明国家治理的。当我们了解了这部书的性质,再看其中的记述便可明白,原文献“在治忽”是对的,而“七始咏”则是错的。“在治忽”不仅符合原文政典内容,而且,对于我们理解其中的音乐及其作用是更为准确、更加合理的。

(四)“帝念哉”

禹曰:“於!帝念哉,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叙,九叙惟歌。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帝曰:“俞,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万世永赖,时乃功。”⑨同注②,第37—39 页。

这一段分“禹曰”与“帝曰”前后两半,主要内容在前半。“禹曰”开始一句“帝念哉,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是说:“舜帝,您经常嘱咐我们,有德行是为了推行善政,一切治理都是为了养护百姓。”这里指明了“善政”的关键与目的,继而讲述了“善政”的两个方面。

其一,“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水火金木土是五行,代表构成物质的各种元素。“谷”是谷物,代表食物。五行加谷,泛指各种物质资料。“惟修”就是做好治理,使得各种物质资料得以齐备、充足。“正德”即端正德行;“利用”,即一般说的物尽其用,各种物质资料(包括人的能力)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厚生”,就是使人民生活富足。“惟和”,就是说这三项都做到、做好。当水火金木土谷六者都具备了,“正德”“利用”“厚生”三项都做到了,也就是随后说的“九功”,即达到了完满的功业。“九功惟叙,九叙惟歌”,是说有了九功就可以记载下来,记载的九功就可以把它歌唱出来。

其二,“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休”是指美好的事物,“戒之用休”是指用美好的事物告诫人们应该怎么去做事、做官。“董”就是督查的“督”,“威”是指刑罚之类,“董之用威”就是用刑罚来惩治。“劝”是勉励感化人;“九歌”就是前边的“九功惟叙,九叙惟歌”,“劝之以九歌”就是用歌唱九功的九歌来勉励感化。“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是对官员的管理讲的,意为:用好的做法来示范,用威严的刑罚来处置,用音乐的九歌来感化。这是三种不同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来使用。最后的“俾勿坏”中,“俾”是防止、防备,这里是说,上述各项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官员推行善政,而避免走向不好的境地。

“禹曰”所讲都是政事,讲到政事提到音乐,因为音乐在政事管理、国家治理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可作为一个有效的措施来实行,具体说就是九歌及其作用。

后面“帝曰”中提到的“六府三事”,指的就是前面所说“九功”的两个方面。所谓“六府”,就是水火金木土谷。“六府”是古代贮藏物质资料的仓库,在这里代指所贮藏的各种物质资料。所谓“三事”,就是正德、利用、厚生三项政事。作为物质资料的“六府”与作为政治治理上的“三事”,合起来称为“六府三事”,概括起来称作“九功”。“九歌”与“九功”直接相关,唐代《乐书要录》解释“九功之德皆可歌也”⑩《乐书要录》,宛委别藏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4 页。,“九歌”就是歌唱“九功”的歌。对于“九歌”,有学者另有看法,认为“九歌”是指九声音列,或者是九声音列的歌。⑪黄翔鹏《“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对〈乐问〉之八的解释》,载《乐问》,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9 页。从此处“九功惟叙,九叙惟歌”及唐代“九功之德皆可歌也”,可知“九歌”作为歌唱“九功”内容的歌,跟九声音列无关。

“帝曰”中的“地平,天成”,“地平”是水土得到治理,“天成”是万物得以生成,这说的是政事治理所达到的目标。“六府三事允治”,前面说的“九功”,即各项政事都做好了;“万世永赖”,即圆满完成了各项政事以造福千秋万代;“时乃功”,是指到那个时候才可以说建立功业了,即不能轻言有功,一定要把该办的事都办好。

这一段记述,其中“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叙,九叙惟歌”,“劝之于九歌”,以及最后的“六府三事”,都是与“九歌”有关的字句。此处谈论的都是政事管理,不少字句虽不是直接讲音乐的,但又与“九歌”有关。是否准确领会了政事的内容,对于我们弄清音乐的状况非常关键。

以上解读的四段,从音乐角度看,第一段“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指出了诗、歌、声、律四者的内涵及四者之间的关系;“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表明了各种乐器演奏的协调配合及所要达到的境界要求。第二段提到了很多乐器,有石磬、搏拊、琴瑟、管、笙、镛、鼗鼓和柷敔等,描述了伴奏的歌唱、大型乐舞演奏与原始乐舞场景,提到了作为乐曲乐舞作品的箫韶。第三段指出了六律、五声、八音及其综合而成的音乐。第四段特别提到九歌,由九歌涉及九功、六府三事等。这些内容对我们了解有关音乐及其中的宫调意义重大。

这四段都是政典文献而涉及音乐,我们是通过对政典文献的解读来了解音乐方面的状况。像这类文献,对其整体上的政典内容及含义一定要领会清楚,然后要把我们的重心放在对音乐的把握上。对于宫调史研究来说,还要从对音乐的把握中进而了解其中宫调的状况。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历史时期,须理清当时处于哪个阶段,这个阶段的状况怎样。首先要考虑舜所处的时代大概是四千年前的原始社会,前面四段所记载的是否是当时的真实情况,不能说完全是,也不能说完全不是,关键是要做出具体分析。“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所述,一件石磬在敲,大家扮成野兽在跳,这是典型的原始乐舞;而有关“下管鼗鼓,合止柷敔”所述,是否真的为舜时所有,恐怕就要考虑了。

二是对于所反映的音乐状况,需要总体把握。前面四段,涉及乐人、乐歌、乐曲、乐舞,提到不少的乐器,还有演奏方面的情况,包括伴奏的歌唱,以及不同规模的,也可能是不同性质的乐舞等。音乐方面的状况,通过这些综合表现出来。

三是对于所反映的宫调状况,也须做出明确把握。前面四段,提到了六律(也就是十二律),提到了五声(也就是音阶)。有了五声、十二律,那就必然产生调高以及调的变化,那么,舜时是否就有了这种变化呢?

总的来看,以上四段所反映的应该是当时的音乐现实,但记述是否属实、是否可信,还需要仔细研究。

二、其他典籍的记载

《尚书》中涉及的是舜时的情况,以下所选段落涉及黄帝、涉及夏代,还有舜前后的一些情况。

(一)《吕氏春秋·古乐》

《吕氏春秋》为战国末期所编著,其中有专门的音乐篇目。以下是《古乐》篇中的一则记载:

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均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含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为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以施《英韶》,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命之曰《咸池》。⑫吕不韦门客编撰,关贤柱等译著《吕氏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60 页。

这则记载按内容分为作律与铸钟。围绕“作为律”分为两层:“伶伦自大夏之西”到“吹曰‘含少’”是一层;“次制十二筒”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是一层。

第一层“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大夏”是一个地方,“阮隃”指的是山,“阴”是山之北、见不到阳光的地方。“取竹于嶰溪之谷”,是到深山峡谷之中取竹子。“以生空窍厚均者,断两节间”,竹子有节,取两节中间粗细厚薄比较均匀的一段,将两个节砍去,长度为三寸九分。把它吹出的音高作为黄钟之宫,还取了“含少”的名目。概括而言,就是截取竹管,做成一支黄钟之宫的律管,这支律管就成为十二律管的基准。

第二层“次制十二筒”,是讲十二支律管制作的。如何制作?“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凤凰的鸣叫有高有低,根据它的声音高低将十二支律管分别确定下来。对凤凰鸣叫的描述为:雄的有六种,雌的有六种,恰好对应十二律的六律六吕。

接着又讲“以比黄钟之宫”,是说把做好的十二支律管跟前面那支黄钟之宫律管相比较。“适合”,是说它们之间在音高上完全协和统一。所作十二律管的音,用前边的那支“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生”即派生,也就是五度相生。后面十二支跟前面的黄钟之宫构成一个五度相生的关系,由黄钟这支律管可以派生出后来的十二支律管(当然,在十二支中肯定有一支与前面的黄钟之宫相同)。正是由于前面那支黄钟律管能够派生出后来的十二支律管,所以又说“黄钟之宫,律吕之本”,黄钟是十二律中最基本的一律,其他各律都由黄钟而来。

以上讲的是十二律管的制作,其中黄钟之宫与十二律管的制作是分别进行的,将它们放到一起又完全协调一致,而且后面的十二律中就有前面的黄钟之宫。这种“适合”的关系与“律吕之本”结论的得出,好像都很偶然。但总的看,这里记述的是先做出黄钟一律,然后做出全部十二律。

接着上面的作律,“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为何要铸钟?为了“和五音”。那些做成的律管只是音高标准而不是直接来奏乐的,按照十二律铸成十二钟,就可以用于演奏了。所谓“和五音”,是说有了十二钟就可以确定五音的高度,可以在确定的音高上奏出《英韶》等乐曲。这里提到的“铸钟”“和五音”“施英韶”,表明了演奏所用到的乐器,所使用的音阶,所奏出的曲子。下文“以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始奏之,命之曰咸池”,是说《英韶》在“仲春之月,乙卯之日,日在奎”的时候演奏,就称作《咸池》。《咸池》一般认为是尧的音乐,这里说是黄帝的。有一种说法,认为尧的《咸池》是沿用自黄帝,且加以增修而成。⑬同注⑫,第161 页注释及译文。

这则记载前后两段,前段所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等,后段所述“铸钟”“和五音”,还有乐曲《英韶》《咸池》等,所表明的似乎都是两周时的状况,好像两周时的状况在黄帝时就已经具备了。那么,十二律、十二律管是否黄帝时就有了?五音或许当时就有,那么黄帝时有可能铸钟了吗?

对此黄翔鹏指出:“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这一段话,恐怕需要做些商讨。……关键也在于这个‘律’字的含义。”⑭同注②,第186 页。他特别提到“又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说这里“有一个冶铜铸钟始于何时的问题”。一般都说商代开始冶铜,商代有钟是因为有这个条件。那么,黄帝时有可能冶铜吗?他说“后人把这十二钟解释作依十二律铸钟,就并不符合事实”。但记载里说得清楚,前面是“作为律”,接着根据十二律铸钟,然后说五音有了标准。黄翔鹏说,“测音调查所见编钟的序列,从殷商的三件一套,到西周才发展到八件一套,而且这也并不符合古钟乐按音阶排列的本来面目”。他指出,“尽信书的态度为我们所不取”,就是说不能完全相信这里文献所载。如果当时没有可能铸钟的话,那就说明这里的记载不实,是把后来所达到的状况,放到遥远的古代去讲了。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听凤凰之鸣作律真有其事吗?对这一点,黄翔鹏是有所肯定的。他说,“关于听凤鸟鸣声而仿制乐器的说法,却真有现实性存在”。他还提出一个“物证”,有些乐器像陶埙,其最初就是用来模仿鸟鸣声作为狩猎工具,后来才发展为乐器。那么,十二律是否真的由“凤鸟鸣声”而来,或者是根据鸟鸣声而提炼为音律的?对此他没有多讲。

这方面刘正国有篇文章,就是专门讨论“伶伦作律”的。⑮参见刘正国《伶伦作律“听凤凰之鸣”解谜——中国上古乐史疑案破析》,《音乐研究》2005 年第2 期。以前对听凤凰之鸣作律基本都是否定的,因为凤凰是古代神话的创造,现实中本不存在,既然凤凰不存在,听凤凰之鸣作律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刘正国对“伶伦作律”的看法与黄翔鹏的观点类似,认为这里透露出了某种远古的信息,这种信息不是字面上所传达的,而是需要透过字面去深入解析的。远古没有文字,只有传说。后世听到的传说,可能是虚假的,但虚假中有真实的成分;有的反映了真实情况,但夹杂了不真实的内容。传说所依据的史实可能是存在的,但经过传说环节以后,慢慢就有些不真实了。我们的任务是去伪存真,发掘其内在的真实。

刘正国的文章首先澄清认识,端正对待神话传说的态度——不能完全否定神话里有真实的东西。即如文章题目《伶伦作律‘听凤凰之鸣’解谜——中国上古乐史疑案破析》所表明的,过去对这则神话大都予以否定,好像记载上说的都不真实,而作者则是要把这里的谜团一一解开,让真实的情况显露出来。

该文的次级标题依次为,“疑案文本”“疑案从无说无难”“疑案从有说有也不易”“析案取证”,以及“结案语”。文章的论述过程犹如司法断案,将“听凤凰之鸣作律”作为一个疑案,首先把文本(即案件细节)从头至尾理清楚,然后进行各种推断,推敲其中的问题,根据案情寻求各种证据,最终依靠证据下结论。

在“析案取证”里,作者提出一些史实和实物方面的证据。如“神话与史实”中,将凤凰之鸣跟琴声联系起来,看其是否表现的是琴声。在“伶伦作律与凤凰琴”中,作者把琴直接跟凤凰联系起来,后世就有将琴称为凤凰琴的。另外还提出了一些文论、诗赋等方面的依据。

该文的结案语,根据前面分析判断及所提出的各项证据,首先肯定凤凰之鸣所指“并非真正的鸟鸣”,认为这是“对琴声的一种拟神话的描述”。根据凤凰之鸣定律,实际上就是在琴上定律。如果是在琴上定律,那就是后来所说的弦律。在弦上定律本为现实的情况,而不是神话传说。至于为什么会将琴声说成是凤凰之鸣,可能是当时对琴声感到神秘,就像凤凰及其鸣叫一样神秘。该文最后指出,这段文字“传达了一个重要的远古乐律文化信息,它反映了中国上古时期,也就是黄帝时期的一个重要的定律实践活动”。

对于这种结论认识,学界的反映是有分歧的。当作者在一次音乐史学会上提出上述看法时,当场就引发了不少质疑。这里有一个根本问题,黄帝时是否已有琴?如果没有,琴这个疑案又该如何去断?古代的神话传说里固然有真实的内容存在,问题在于,这个真实究竟是什么,如何获取这个真实。就“伶伦作律”的记载来看,所反映的真实如果不是根据琴声定律,那又是什么?该文认识尽管还不能算是最终的结论,但起码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促使我们进一步思索。对于《尚书》中所用的“律”,黄翔鹏认为它“只是一种原始状态的律”,而不能与后世所用的律等同而论。对于“黄帝令伶伦作为律”的记载,其中虽然用了十二律、黄钟之宫等与后世相同的表述,但其所反映的应该是“原始状态”的律及律的活动。刘正国指出这段文字“传达了一个重要的远古乐律文化信息”,“反映了……黄帝时期的一个重要的定律实践活动”,问题在于,传达的是什么样的“远古乐律文化信息”,反映的是怎样的“定律实践活动”,要对其作出真正符合历史真实的结论来,恐怕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二)《韩非子·十过》

《韩非子》是战国时成书的,其中记述的内容多涉及春秋、西周及远古时期,这里所选“十过”中的一段,涉及黄帝时期。

原文讲了一个故事,有两个人物:一个是师旷,先秦时著名乐师;一个是晋平公,春秋时晋国的国君。师旷演奏了一首名为《清商》的曲子,曲情比较悲哀。

公曰:“《清商》固最悲乎?”师旷曰:“不如《清徵》。”公曰:“《清徵》可得而闻乎?”师旷曰:“不可,古之听《清徵》者皆有德义之君也,今吾君德薄,不足以听。”平公曰:“寡人之所好者音也,愿试听之。”师旷不得已,援琴而鼓……平公……反坐而问曰:“音莫悲于《清徵》乎?”师旷曰:“不如《清角》。”平公曰:“《清角》可 得而闻乎?”……师旷不得已而鼓之。……晋国大旱,赤地 三年。

这表明《清角》这个曲子,在当时的影响之大。虽然上面都是文献中的描述,但所提及的《清商》《清徵》《清角》几个曲名,却关乎先秦音乐以至远古时期有关宫调的史实。其中提到清角的时候,就涉及黄帝了。师旷回答晋平公时讲了这样一件事:

昔者黄帝合鬼神于泰山之上,驾象车而六蛟龙,……作为清角。⑯张觉译注《韩非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 页。

说的是黄帝有一次在泰山上与鬼神相会。怎么去的?“驾象车而六蛟龙”。这自然是神话的描述,是说去的时候驾着用象牙装饰的、六条蛟龙拉着的车。“作为清角”,是说根据当时与鬼神相会的情况作了一首名为《清角》的曲子。

说得很清楚,作了一首曲子叫《清角》。这个曲名怎么讲?我们知道,音阶七声中宫、商、角、徵、羽是五声,五声之外为偏音。清角本为偏音,这里用来作为曲名。作为偏音只是一个音,用一个音表示一首曲子是讲不通的,任何乐曲都不可能由一个音构成。这里清角表示的不是一个音而是一系列的音。作为一系列音的清角能是什么呢?那就只能是调了,即如我们现在所说的清角为宫的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曲名中的清角就可以解释通了。它首先是阶名,然后用阶名表示调名,最后是用调名表示曲名,亦即运用了这种调的乐 曲名。

实际上《十过》中提到的三个曲名《清商》《清徵》《清角》,都是同样的含义,指的是三个调的曲子。那么这几个调是怎么来的?与古琴有关,也就是古琴乐调中的三个调(详见表1)⑰杨善武《我国音乐史上的两种音阶观念》,《中国音乐学》2014 年第3 期,第31 页。。

表1

基本调是古琴上的正调。将基本调的角升高半音,亦即将清角当作宫,就是清角调;将基本调的商升高半音,亦即将清商当作宫,就是清商调;将基本调的徵升高半音,亦即将清徵当作宫,就是清徵调。《十过》的三首曲子,实际就是分别以这三个调构成的,以调名作为曲名的曲子。

由此来看,这几个曲子不单是曲名的问题,而是涉及音乐中各种音关系及宫调构成的问题。一个阶名所表示的不仅是一个音,还涉及其他的音,涉及一系列音之间的关系。比如清角,它是比角高半音的音,作为偏音它是相对正音而言;清角的存在不是孤立的,有了它即意味着五声及整个七声的存在。一个调名所表示的也不仅仅是孤立的一个调,实质上是一系列调之间关系的表现。即如表1 所显示的,清角调直接涉及基本调,它是基本调的清角为宫构成的,是基本调的下方五度调,而有了清角调也就必然有其他的清商调、清羽调、清徵调,它们原本就是同一规律所形成的乐调系统。

弄清了曲名由来,再看黄帝时“作为清角”的记述,那就不只是创作了一首曲子那样简单。曲名的清角涉及阶名,由阶名涉及的是一系列阶名及所构成的七声体系;曲名与阶名又涉及调名,调名涉及的更是一系列调名组成的乐调系统。由清角来看黄帝时的音乐及其宫调,那个时候是不是真的就有清角这样的阶名?如果有,那就意味着当时已经形成了五声为核心的七声体系,也意味着当时已经应用了包括清角调在内的乐调系统。黄翔鹏根据这段记述认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可能已经产生了音阶观念”,“清角可能是音阶中具有特性的音级名称”⑱同注③,第185 页。。按我们今天来看,清角的确是“音阶中具有特性的音级名称”,这样“特性的音级名称”都有了,其他的音级名称肯定都具备了,这样,由对清角的认识自然反映出了系统的音阶观念。

但是问题在于,黄帝时是否就有了清角这样的“音级名称”?是否就有了运用清角调的乐曲?文献所言黄帝“和鬼神……作为清角”是否就是一种真实的存在?

(三)《山海经·大荒西经》

西南海之外,赤水之南,流沙之西,有人珥两青蛇,乘两龙,名曰夏后开。开上三宾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⑲参见袁珂译著《山海经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301 页

理解这一段须先将其中的字词辨析清楚,再对文意作出初步理解。“有人珥两青蛇”中的“珥”是耳环,这里名词动用,指耳朵上挂着两条青蛇。“乘两龙”,即架着两条龙。这个人叫夏后开,也就是夏代君主夏启。“开上三宾于天”,“宾”即宾客,这里指做客。这里是说,夏后开多次到天上做客。“得九辩与九歌以下”,“得”即获得,是说他从天上带下来两部作品,即“九辩”与“九歌”。

对于这段文字,两晋的郭璞引用《开筮》中的话作解释:

昔彼九冥,是与帝辩同宫之序,是为九歌。⑳同注⑲,第310 页。

这是个注解,对注解也有个能不能领会的问题。“昔彼九冥”,是说从前在那九天之上。“是与帝辩同宫之序”,按照一般的理解,“帝”是指谁呢?这里有个“辩”,“辩”是指辩论吗?“同宫之序是为九歌”,“同宫”是我们现在说的“同宫系统”的同宫吗?如果是,那么“同宫之序”就是指同宫的调的序列了。对于古代所言,按照现在所熟悉的概念来理解,好像这里涉及音乐上调的关系。那么这里的记载是否如我们所理解的意思,远在夏代时是否就有了我们现在调的概念?显然,将“同宫之序”当作“同宫系统”只是我们的一种理解,在先秦的《山海经》中未必就有这个 意思。

在“是与帝辩同宫之序”之后,接着说“是为九歌”,这就是九歌。最后落脚在九歌上,好像这里是解释九歌的。如此,那么前面“是与帝辩同宫之序”也就是对九歌而言。将“辩”当作“讨论”,“是与帝辩”好像说在一起讨论,是在讨论“同宫之序”吗?“同宫之序”在原文献中究竟何意,这是理解这段文献的一个关键。

对于这里的注文,黄翔鹏的解释就是把“同宫之序”当成同宫调系统的。㉑同注③,第18 页下。“同宫之序”是不是同宫系统,先要看“辩”为何意。黄翔鹏把“辩”理解为改变,“是与帝辩同宫之序”便是指改变了同宫调系统,也就是所用的调改变了。他认为,这一句是说“夏代的音乐已能改变(辩)同宫调系统”,这样的作品就是九歌。那么,这种解释成立吗?

如果留心的话,便会看出“是与帝辩”中的“辩”是“言”字心的,这个“辩”没有变化、改变的意思。如果再细心点,又会发现,《山海经》原文“开上三宾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中就有个“辩”,是指作品九辩的“辩”。注释的这个“辩”是不是指作品九辩呢?注文是解释正文的,对注文的理解必须紧扣正文。按黄翔鹏解释,好像注文只是说九歌的,没有涉及九辩。而正文中清楚表明的是两部作品,注文中不可能不涉及九辩只讲九歌。

但就注文“昔彼九冥,是与帝辩同宫之序,是为九歌”的表述看,似乎黄翔鹏的解释也有一定的道理,实际上,这里还存在一个断句的问题。这个注文是郭沫若断的句,黄翔鹏是依据郭沫若的断句作的解释。冯文慈曾撰文指出黄翔鹏解读的这段文献中的问题,㉒参见冯文慈《评黄翔鹏“九歌是九声音列”说》,载《中国音乐史学的回顾与反思——冯文慈音乐文集》,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 年版,第289—293 页。首先指出的便是断句的错误。那么这一段应该怎么断句呢?应该四字一逗,也就是“昔彼九冥,是与帝辩,同宫之序,是为九歌”。这样我们再看这里的“辩”,实际就是九辩,下面“同宫之序,是为九歌”则指九歌。再参看正文所言“得九辩与九歌以下”,显然,注文是就九辩与九歌两部作品做进一步解释的。那么“同宫之序”指的什么呢?

冯文慈指出,我们过去的院落有上房、下房和偏房之分,两个偏房是左右相对的。这里的“同宫之序”指的就是一个院落里的东西厢房,以此比拟说明九辩与九歌两部作品的关系,它们是一对。整个注文是说,从前在那九天之上,夏启得到一部九辩,又得到与九辩如同是东西厢房的另一部作品,那就是九歌。

有关的解读固然有断句的问题,但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用现代的概念去理解古代文献,将今天的状况当成古代的现实来认识,这样势必造成对文献的误读。另外还有一个对注文解读孤立进行,不做上下联系的问题,这样所得出的解释就有可能违背文献原意。

以上有关典籍的三段记载,涉及黄帝的两段,涉及夏代的一段,都是带有神话传说性质的。对于这些史料的解读如同大浪淘沙,就看在里面怎么能淘出金子来!

三、所反映的远古状况

前面所作的解读,从黄帝、舜的时代,到后来的夏,远古时期基本上都涵盖了。将有关的记载联系起来,还比较协调一致。下面将这些史料综合起来,做个简单的梳理,看看其中所反映的音乐状况。

总的来看,以上所述涉及了乐舞、乐歌、乐曲,具体提到的作品如黄帝时的《英韶》《咸池》,夏代的《清角》《九歌》等。所记述的乐舞既有“百兽率舞”的原始乐舞,又有诸多乐器伴奏的大型乐舞。所涉及的乐器几乎“八音”俱全,有鼗鼓、搏拊、石磬、镛、管、笙、琴、瑟,还有柷、敔等。乐队演奏有“琴瑟以咏”的伴奏,又有“下管鼗鼓……笙镛以间”的合奏,还有“击石拊石”的独奏。不光有音乐的记述,还有乐论的阐发,所谓“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对各种乐器作用的发挥及彼此的协调统一,都有明确的认知,具有很高的境界要求。把这些综合起来,远古时期的音乐似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从宫调的状况看,这里明确提到了十二律与五音。“黄帝令伶伦作律”是制作十二律的,根据十二律铸十二钟,然后用十二钟“和五音”。有了十二律与五音,也就意味着各种调的变化都存在了,有关调的概念也都具备了。十二律与五声之外提到了清角的曲名,由曲名表明了有关阶名、调名及调的变化,以及相应的理论认识与概念的存在。把有关记述综合起来,远古音乐的宫调似乎也已与两周时相同了。

对于上述记载,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所述情况属实吗?

远古时期是没有文字的,以上史料都是后人所记,甚至是汉以后所整理撰述。当时的记载根据的什么资料?是否参照周代的情况?是否记述中加入了后人想象?

除了记述是否属实之外,还有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这些记述。这个问题直接决定着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怎么去使用它。

黄翔鹏在其《新石器和青铜时代的已知音响资料与我国音阶发展史问题》中有一段话,他说:

文字所能留给我们的珍贵资料……比起音乐本身,它们也只是部分的资料,而且往往是有待于进行正确解读的资料。……我们怎样才能得到音乐的历史真实呢?㉓同注③,第187 页。

黄翔鹏首先指出,文献记载只能反映音乐实际的一部分,然后指出,即便是这种反映一部分的文字记载,“往往是有待于进行正确解读的”。就是说,如果做不到“正确解读”,不要说全面把握,就连这“一部分”也会与我们失之交臂!

以上所解读的有关远古时期的记载,其本身就是部分的或片段的。对这部分或片段的史料能否做到“正确解读”,首先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记载本身的可靠,史料本身的可靠则有待于我们的“正确解读”。面对文献记载的种种复杂与局限,“怎样才能得到音乐的历史真实”,是需要我们在研究中永远去思考并不断予以解决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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