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思考

2021-03-24 21:20王磊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问题思考服务

摘要:自改革开放至今,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获得了巨大繁荣,国家公证管理制度也完成了从无到有的飞跃。而伴随《公证法》的实施,国家公证管理制度也更加贴近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然而,公证业务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服务质量的提升。本章将在浅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从机制建立、人才录用二方面剖析如何能够更加健全和发展公证业务。

关键词: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

引言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深入的今天,公证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意义也越来越突出,它能够推动健康、顺利的市场经济交流活动,促进法律争议的处理流程,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累。不过,鉴于《公证法》中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划分仍不够清楚,即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为法律上成立,又不以盈利为目的,法律独立性执行公证职权、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证明机构,"既明显反映了其单独执行公权力性质,又不以盈利为目的法律独立性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事业法人单位的这些特点则说明了它已脱离国家事业单位性质,并存在一定的法律自由性。而因为公证机构已经拥有了自己的民事主体地位,使公证机构作为被诉的诉讼个案也不时发生,在《公证法》施行后,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已陆续发生了多起案例。

1.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1公证法律服务业务发展缓慢

自2006年《公证法》颁布实施后,国内公证服务行业变革获得了较大突破性进步,但是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由于司法约束机制和保障的不完善,部分地方的公证法律服务产品市场蓬勃发展面临着相关主营业务发展迟缓的现状。其中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虽然《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实际上,由于《公证法》和其他各种法律实体法、行政部门之间并没有就具体实施公证事务作出法规上的明文规定,所以部分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基层组织也不能及时对公证处的核查要求做出协调,使得公证工作非常被动。其二,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深受负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政府机关干部等也不能意识到,公证业务工作在处理各类争议中的关键角色作用,再加上社会宣传共工作不落实,进一步降低了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民众基础。

1.2公证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一些地方公证机构出现了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嚴重流失的现象。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大致有以下二个方面。第一,依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和其他政策的要求,获取公证员资格的门槛条件愈来愈高,虽然这些办法大大提高了公证员的质量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针对许多地方来说,严重制约了公证员队伍数量的增长。与此同样由于《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中应当有二个以上的公证员,再加上现在公证业务发展不平衡,所以在部分地方的公证机构成为一人处、或被合并,从而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其次,关于国家公证工作人员的分配制度也不合理。就目前而言,我国公证机构几种体制并存(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合作),现在大多数公证处实行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模式。一般来说,公证机构大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或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该种分配模式本身并不会产生问题,只是因为上级部门并未对奖励的比率作出明文规定,使得基层公证机构在奖励的颁发方面变得非常矛盾,颁发比率太高,上级财政部门不同意,颁发比率太低,就会降低公证员的积极性,所以很多符合公证员要求的公务员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并不希望从事公证工作。

2.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措施

2.1提高公证法律服务的公信力

建立公信力是提升公证法律服务水平的基石。在中国,法律公信力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因为唯有获得了中国公民的广泛认同,才能保障公证体系的顺利运转。而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以及人们素质的提升,更多的中国人在生活遇到困境之际开始求助于公证法律服务,对公证业务的服务品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从公证的基本程序与规范出发,提高了公证法律服务公信力并要求严格规范了办理业务的基本程序与步骤,并提出了严格的申请、办理、审核、出证等方面的严格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员业务办理过程中行为的监管力度,以防止办事程序不规范、错假证等情况的出现。另外,公证公信力的建立还在于地方政府部门是否为公证法律服务的发展进行了引导扶持,唯有如此才能巩固公证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再加上政府持续扩大范围的普法宣教力度,以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了解,从而建立公证行业为社会服务的公信力。

2.2构建和完善公证员选任机制

公证员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职业素质,是完成公证法律服务的至关重要。目前,中国公证人队伍出现年龄结构断层、高素质人员匮乏的现状。如果想要改善这一现状,就必须从改革公证人的选任机制着手,逐步调整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并愿意从事公证工作的人提供政策上的倾斜。在学位方面,需要从法学专门科班毕业;在考核标准方面,采取将笔试与面试有机地结合的方法,以强调对公证员的品德考核内容;在职业经验方面,加强对公证人员在上岗前开展必要的公证训练与学习。使得大量的优秀人才引入,不断在公证队伍中注入新鲜血液。统筹公证人员的数量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真正的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

2.3建立完善的公证法律服务监督机制

监督是推动公证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防止中国公证法律服务行业逐渐脱离正确的发展轨道,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有积极贡献。中国公证服务行业监督的建立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健全审批和审查的制度。在公证业务中,审批和审查是非常关键的工作,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审批和审查的过程和方法。其次,必须设立程序监控机制,要修改完善现行的《公证程序规则》。利用网上传播等方法,让社会群众更加熟悉公证法律服务的范围、运作方法等,从而增强法律证明过程的信息公开程度、信息透明化,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信任。最后,政府必须健全惩罚和奖励制度。虽然惩罚与奖励截止的出现,可以增强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但同时发挥了硬性制约的效果,以避免公证人员的越权行为的出现。

3.结语

公证法律服务是一个预防性的法制系统,其在减轻民事商事争议、保障社会稳定等工作方面都起到了作用。以中国目前的司法水平而言,因为机制建立等几个方面所出现的缺陷,导致了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并不能实现到最优化,所以必须通过推进机制的建立、健全人员选任机制来推进中国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以推进公证法律服务的专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权伍福. 关于完善公证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思考[J]. 青年与社会:下,2014,000(002):107-107.

[2] 林苏云. 规范与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J]. 中国公证,2012(12):2.

作者简介:

王磊,男,法律本科,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业务,单位:山东省济宁市诚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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