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2021-03-24 00:04叶小巧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玉龙过滤器商业秘密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于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性财产权。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关键字:商业秘密,保密,离职

2004年7月,张某与某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企业保密合同,约定张某在武汉家成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担任销售二部的经理并承担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由于张某担任销售经理,对公司所售产品的指标性能及关键性技术数据掌握比较全面,双方特意在企业保密合同中对张某的保密义务做了比较详细的约定。

2008年2月,张某从公司离职,并于同年4月自行成立武汉玉龙化工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

2008年6月,张某与某公司客户广州塔山铝业公司签订合同,以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两台过滤器。同月,张某还与广州大山化工厂签订销售两台过滤器的合同。某公司获悉后,立即与大山化工厂联系,告知其玉龙公司销售的是仿冒某公司相关产品的过滤器。当时大山化工厂欲终止合同,但是其已经支付玉龙公司2万元定金,为了制止张某和玉龙公司的侵权行为,无奈之下,某公司代大山化工厂承担定金损失。

2009年初,张某称玉龙公司销售的过滤器即为某公司产品,使得江西风暴化工厂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仿冒过滤器一台。

2010年10月,某公司将张某和玉龙公司诉至江汉区法院。他们认为张某和玉龙公司不但制造仿冒原告技术上的过滤器,还违法利用原属原告的客户名单,向原告客户的卖家销售仿冒过滤器,并将原属某公司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直接交付给买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张某和玉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人民币62万元并登报向原告道歉。

张某到庭后称,对于自己在原告处工作时是否接触过产品设计图纸和参数的问题,由于时间过长,记不太清了。他认为原告提供法院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并不具有独特性,生产过滤器的原理很简单,在设备里装个滤芯就可以使用,互联网和有关书籍中都有类似记载。玉龙公司出售的过滤器就是张某参考网站上的公开信息自行设计的。他还称,虽然玉龙公司出售过过滤设备,但是否将原告制作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作为买卖合同附件交给买方,时间太長也记不清楚了。

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客户名单,而张某则称自己在某公司工作时从未接触过成形的客户名单,需要联系客户时,相关信息在同事之间以记录方式传递或通过电子邮件获悉。另外,张某对客户名单的形成时间也提出质疑。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客户名单的形成时间,但要求张某提供玉龙公司成产销售的过滤器的设计图纸。

但是,张某和玉龙公司迟迟未能提供相关图纸。最终,张某和玉龙公司、某公司双方握手言和。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一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使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二要在日常经营中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注重分段保密,使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三要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四要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增强员工职业道德观念、法治观念、责任感和归属感,养成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具体地:

1、对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进行调查

在员工离职时详细了解其接触商业秘密的情况:若有掌握的纸质商业秘密资料应及时回收,若有掌握的电子形式的商业秘密应及时删除。

2、在离职说明中有必要载明保密和竞业限制情况

所谓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

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有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以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单位与员工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心得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3、对员工离职动向进行跟踪调查

尽可能对员工离职后的动向进行了解,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另外,作为离职的员工而言,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能将在原企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作为跳槽或自己创业的资本。

结语

鉴于商业秘密对于企业而言具备非常高的价值,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和辅助措施等四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简介:

叶小巧,女,汉族 湖北武汉,1987年12月,本科,专利代理师,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汉),430000

猜你喜欢
玉龙过滤器商业秘密
基于启停控制系统的整车安全性策略
猫 缘
针对石化行业过滤器流阻的探讨及研究
花粉过滤器
新型纳米材料过滤器
基于混淆布鲁姆过滤器的云外包隐私集合比较协议
玩具店长
检察官:四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玉龙山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