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是否具有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2021-03-24 05:04徐进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公证可行性

徐进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应对房地产市场多年来持续升温,地方政府颁布了房屋限购的政策来调控房价。但是房价增长之快令人瞠目,投资房产成了很多人理财的首选,有些人利用各种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这一操作模式就应运而生了。然而,随着国家政策不断出台,这个规避政策的方法中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公证处作为国家公信力机构,“借名购房”能否进行公证,从而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保障来降低风险,则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话题。

关键词:借名购房;公证;可行性

一、案例回顾

不久前,笔者在值班时接待了一位阿姨,阿姨说到,自己的父亲前几年过世了,不忍老母亲一个人生活,就将其从老家接过来一起生活,正好赶上了购买新房需要摇号的浪潮,而需要摇号的新房有些是倒挂的,摇上就是赚到,加上老母亲又是无房户 ,就用老母亲的名额参与了摇号,结果摇中了,高高兴兴的签了合同拿了房。可是好景不长,阿姨的弟弟得知此事,来到这边,表示老母亲的房产将来也是有自己一份的,想要他放弃除非现在给他钱,否则就闹到底,不肯走。苦恼的阿姨听到别人说,跟自己的母亲签个协议公证一下,表示这个房子是阿姨出资买的,跟自己无关,写在自己名下只是帮女儿代持而已,这样就能后顾无忧了。于是阿姨便来到公证处咨询。

二、案情简析

第一次遇到咨询这个问题,笔者心里举棋不定,究竟阿姨与母亲的这份协议是否满足公证的条件,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这样的协议,所谓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另一方面,协议中所约定的为房产,房产作为不动产,由相关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即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双方签订这个协议与对外公示结果又相违背,该如何处理。笔者一度很纠结。

三、探讨结果

笔者在请教同事的同时,也在积极搜寻相关案例,最终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曾公开过一份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裁判文书】,直接认定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一)大概案情:为规避限购政策,徐某与曾某于2013年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双方约定将徐某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曾某名下。2016年,由于曾某无法清偿对中集哈某公司的担保债务,中集哈某公司以房屋登记在曾某名下为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套房屋。实际购房人徐某随即依据《房产代持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审判依据:最高法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原因在于,如果司法不对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加以限制,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的购房需求,将会导致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放任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来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影响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而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是最高法首次基于国家限购政策属于公序良俗的论证逻辑,认定违反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四、笔者观点

在交易市場中,各主体之间为了达成交易,双方签订某种协议,这种协议,当事人虽然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约定协议内容和形式,却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违反前述规定,协议将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立法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为了弥补具体法律规定之不足,就产生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作为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合同无效。

五、结语

公证处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同时也是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份子,同样承担着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所以对于这样的协议,是坚决不能符合公证的条件,不能被受理的。

参考文献:

[1]赵申豪.借名购房行为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J].法治研究.2017(04).

[2]杨代雄.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J].法学.2016(08).

[3]马强.借名购房案件所涉问题之研究—以法院裁判的案件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4(07).

[4]马强.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时的公证办理[J].中国公证.2012(04).

[5]周莹莹.公证法律意见书在限购背景下借名购房纠纷中的预防纠纷作用[J].法制博览.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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