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研究

2021-03-24 11:08吴晨曦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吴晨曦

摘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伴随着这样的背景而产生,其通过在供给端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此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和对未来养老生活水平得以保障维持的需要。尽管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加持,但在供给的过程中供给效率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力度、保险险种的提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都会对供给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提高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通过保证养老保险的质量,兼顾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的不同个性化需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未来养老压力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开发以国家税收政策支持为主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

关键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

1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概念

通常所说的效率是指,因为资源是有限的,所以生产者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无限度地增加投入来扩大产出,故存在一条生产可能性曲线,效率就是达到生产可能性的边界,从而在给定的投入下使产量最大化。据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为:在一定时期内,保险公司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投入产出比,这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的积极性。

2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及监管等,这些因素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作用。由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特殊的经营特征,除税收优惠政策等外部因素外,资产规模、市场份额、营业费用率、业务所占比例和保险公司税收优惠商业养老保险的种类等内部因素也会对其供给效率产生影响。

3提高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建议

3.1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保障

一个再好的举措,倘若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配套,即使再利国利民,都得不到预期的良好效应,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当今,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序实施。我国目前推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不相适合的地方,并且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序推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推行受阻,实施不畅,所以应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注意的是,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时,既要保证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又要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与现阶段适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例。可以考虑制定专门针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且明确缴费方式、限额以及养老金领取等有关问题,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变得更加正规化、法律化。

3.2构建跨部门的协作运行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我国长期以来机构之间的各自为政、碎片化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和沟通。解决部门间缺乏合作沟通的有效办法不在于表面的协调,而在于从根源处建立机制,从源头处解决问题,不在制度机制上下手解决,其他途径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根本地改善部门间合作效率不高、合作不畅的现状。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相关部门间缺乏合作协调机制是影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效率的关键所在,故以此为出发点,建立跨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让部门之间进行良性合作沟通。(1)建立跨部门间的信任合作机制。一方面,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力范围,树立责任风险意识和权力担当意识,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从而增加部门之间的信任,促进彼此合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就递延额度、延税手续和领取养老金时如何交税等核心问题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把对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的影响降到最小,同时把投保人购买保险时限额的计算和领取养老金时的手续做到最简化。另一方面,也要增加彼此部门人员之间的信任,打破利益沟壑。(2)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对话交流。一方面可以开展多样化的线下交流会,比如成立交流互鉴组、举办部门间的交流会等。鉴于部门间彼此分享工作经验和工作信息,了解不同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在涉及多部门问题时,可以快速知晓与其合作的部门,实现部门间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双赢。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存在不能开展线下交流的可能,可以采取线上交流的方式,并且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速进步,部门间的线上交流可以降低跨部门间沟通合作的成本,进而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3)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要实现跨部门间的合作,首要解决的就是以海量的数据信息共享作为基础的问题,倘若部门彼此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会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完全独立和信息无法在部门间顺畅流动,不利于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故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及时掌握相关部门动态。财政部门要明确相关税收递延或补贴额度;人社部门要实时监控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续期能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投保人应自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3.3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有效提高供给效率

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其运营整个过程实施监管,同时因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运作和实施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所以可以考虑由银保监会出面牵头、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其次,要完善全国统一的管理系统平台,实现线上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监管。最后,要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市场准入,严格审批保险公司经营资质,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门槛和条件,一旦发现保险公司违法经营或资质不健全,就取消其经营资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是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做好市场准入严格把控的同时,更要严格执行退出机制,从而确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其供给效率,确保保险市场稳定。

3.4根据被保险人特征不同,实行不同群体差异化

首先,被保险人的年龄与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费是呈正相关,使得在得到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下,年龄大的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就更高,且他们的养老金累计时间短,养老金就较少。所以,对于年龄越大的投保群体,越应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支持,以免出现大的税收效益差异,从而顾及不同年龄段群体间的公平。其次,应考量到被保险人的性别不同对保险产品设计的影响。选择同样保额的同一年龄的女性和男性来说,女性的保费要明显高于男性,这是由于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一直在提高,且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比男性要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2020年我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3.64岁,我国女性平均寿命为79.43岁,由此可见,女性更有面临长寿风险的可能。故在设计保险产品时要适当加大对女性被保险人的税收优惠力度。

4结束语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能够成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重要措施,在降低纳税负担的同时还能增加养老保障,在解决未来养老负担重的同时提高未来养老质量,推动养老保险体系调整,优化养老保险业供给结构。未来,不断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并提高其供给效率,以期在全国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上海、厦门、苏州工业园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发展为起点,探索经验和发展规律,从而进一步改善我国养老状况差的局面,为提高将来养老质量提供新的借鉴和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崔军,刘伟华.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税收优惠测算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8(55):23-33.

[2]高姿姿.基于国际经验的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建议[J].劳动保障世界,2019(17):41-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