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额诉讼制度的问题及优化

2021-03-24 18:34谢立帆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

谢立帆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建设完善、缓解现阶段我国出现的司法实务问题有巨大的贡献和益处,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业已确立且经历十余年发展,但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晰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小额诉讼;存在问题;制度优化

一、小额诉讼的意义和价值

1.小额诉讼程序推行有利于平衡案件差异性的现实

近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亦不断增强,法院受案数量快速增长。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导致拥有审判权的法官数量减少,此消彼长,法院办案压力不断增大,亟需探寻一条缓和人案矛盾的新出路。

目前法院系统明显呈现出"二八定律"的分布特征,基层法院是“诉讼爆炸”引起的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集中地;审理的案件类型方面,法院审理案件中大多数为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事实较为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受案标的方面,大多数案件的标的额较小,其中法律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经过简单的质证过程即可查明事实;但亦不乏需要多次审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案件,案件难易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如果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处理上述问题,会造成在简案中浪费过多司法资源,繁案则无法得到有效认定和处理,故依据"繁案繁审,简案简审"的原则和上述现状,小额诉讼程序推行有利于平衡案件差异性的现实。

2.小额诉讼制度施行有利于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和效率同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在目前追求程序正义的呼声日益成为社会共识的前提下,效率依旧应当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价值追求。换言之,一些法院在审理较简单案件时,有时过度追求程序正义,强制当事人走完整个诉讼流程,这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有可能造成诉讼延迟,也浪费了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易激化社会矛盾。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灵活选择不同程序促进纠纷的解决,可以赋予法官更多选择权,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实现诉求,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

(1)法律定位不清晰

我国仅在《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中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作出详细规制。与此同时,小额诉讼没有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流程在民事诉讼立法过程中被确立,而是作为简易程序的附属。实则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是不同于一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在实体、程序上均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体系地位相对独立。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大多采用独立成章的方式,保证其独立性。

(2)缺少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民诉法》之规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也就意味着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一审终审制为了追求诉讼效率简化了诉讼程序,但无可避免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减损。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民诉法解释》申请再审来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故而较少启动。故在一审终审制与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启用之间应当存在一个缓冲机制,以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缺失的问题。

2.司法实践方面

(1)开庭时间不够灵活

目前民事诉讼领域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庭时间未做特殊规定,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相背。具体而言,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庭时间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未作区分和简化,一些标的较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如若需要占用宝贵的工作日的时间参与庭审,会使得当事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削弱其诉讼意愿,助长社会不公。故立法者应当对于小额诉讼的开庭时间做出特殊规定,使得小额诉讼在时间选择上比普通程序和一般简易程序更自由、随意。

(2)执行困难

小额诉讼作为标的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诉讼模式,在审判过程对于实体和程序都做出了简化,在执行过程中亦不难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民事诉讼领域尚未对小额诉讼的执行过程做出特殊规定,导致小额诉讼执行依旧需要适用普通、简易程序有关执行的规定。当事人虽然通过小额诉讼审理过程拿到了生效判决,但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又要花费相对较多的精力,故在执行过程中依旧存在简化执行程序的空间。

(3)未设立简案审理法官队伍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尚且没有建立专业审理简案的法官团队相关制度,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后,需要依据不同诉讼程序审理各民事案件,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判的过程中不能做到灵活进行程序切换,根据案件情况调整审判状态。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1.在立法层面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

首当其冲的改变即在民诉法中用单独的章节规定小额诉讼相关程序,出台有关于小额诉讼的专门司法解释,与一般简易程序做切割和区分,并增加有关简化执行过程等配套措施。除此之外,根据二八定律和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配套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培养专业审理简案的法官团队,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推广和适用也很重要。

2.增加對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之所以规定一审终审、限制当事人上诉权利,是因为如果启动二审程序,势必增加审理时间和当事人诉累,有悖于小额诉讼的设立初衷。笔者认为对于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尝试在小额诉讼一审审结后增加原审法院复议一次的规定,原审法院可以指定一位法官进行简单书面审理,看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问题,将审查结果通过简易送达当事人。这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和法院再审工作压力,又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3.开庭时间应当更加灵活

(1)开庭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法院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开庭时间选择权,实务中,法院将可以开庭的时间提前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充分时间协商讨论,自行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在法院规定时间内能够协商确定开庭时间的,法院应当同意;若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无法协商一致的,再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依据职权决定开庭时间。这种安排可以对当事人出席审判提供极大便利,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缺席审判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稳定运行。

(2)在非工作时间开庭

小额诉讼非工作时间开庭,对于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的影响可以尽可能减小,大大增加了案件的解决效率,亦有效降低了诉累,避免当事人因"得不偿失"而放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于诉讼的满意度。当然,推进在非工作日开庭制度,各级法院还要协调好审判人员的相关补贴、调休工作的安排。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在午休、周末时间进行小额诉讼的开庭审理,收获不错的成效,亦是对小额诉讼非工作时间开庭制度的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曜.论民事小额诉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20(23).

[2]陈惠清.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完善建议的研究[J].法制与会,2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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