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中赠与条款的法律性质及管理措施研究

2021-03-24 11:06蓝海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管理措施

蓝海

摘要:合同就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设立和变更以及终止的民事关系协议,合同关系建立在平等关系之上,其主要由权利和义务两要素构成,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内容法中的核心问题,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将提出捐赠和捐赠问题。一般来说,我们认为捐赠和捐赠不应在标书评估过程中获得额外分数,否则会产生争议和纠纷。然而,它也将存在于招标文件中,本文对施工合同中捐赠条款的法律性质和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赠与条款;法律性质;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项目的合中,着眼于合同效力和要约,将赠与和捐赠二者的本质及施行目标进行区分,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关于赠与的相关法律条文,充分掌握法律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本文以建筑赠与项目为例,以法律性质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其赠与条款,执行效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简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赠与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合同效力的视角

中标通知书,代表招标人通过投标人要约,双方达成合作意愿,中标通知书即招标承诺[1-2]。《合同法》 的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才能成立,成立合同必须以诺成作为原则。通常中标通知书上的内容为中标价款金额、中标单位名称、质量以及工期等级为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已向投标人发送了中标通知,就代表着双方都已初步签订协议,或者已经成功确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也将立即生效。当发布了中标通知之后,如果中标人已经退出了中标项目,该项目将在整个采购程序中构成了对履约前协议的违约,按照《合同法》的四十二条规定,合同缔约过失的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投标法》的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一旦发布,双方的书面协议必须要在三十天内签订。这主要在于招标书草案内容比较复杂,所以协议的形式和实际期限都是限定的。在招标合同中,招投标即对建设项目内容的接受,所以招投标文件的发布也就代表着接受招标项目,而中标通知则是对招投标文本内容的接受,

要约条款由要约人提出来,而受要约人也必须示意承诺并接受,据此,双方应当提出内容一致的交易合同条款,就算合同文件内容不明确,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3-4]。该行为的承诺和要求的主体内容,通常出现在迁就与继承的关系中。以一个施工合同为例,在施工合同的招标方式文本中,由施工企业双方在标书中作出了约定:我方如果中标,将向甲方赠与价值五万元的绿化,尽管该承诺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体现,但根据容纳和继承理论来说,需要将其纳入要约的内容中,使其在合同中具有约束力,一方的权利和双方的义务都可以形成,合同的建立保护双方利益。

(二)要约的视角

要约即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交合同条件,希望双方能够接受[5-6]。优先承诺为民法中有条件的法律行为之一,简而言之,就是附加的生效条件,在未中标前其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一旦中标,如果确定了条件,法律行为将马上生效在评估报价的过程中,根据以上承诺设定附加的价格赠与条款为其中内容。而价格的约束力,又叫做价格的法律效力,是对有效价格、报价和报价人的约束力。而要约则对报价人产生了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立人的活动必须立即接受要约的拘束。且要约內容不能任意变更、取消或延期。因为要约人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得要约权力,而只是在其活动上的某种制约,对义务进行的监督。所以要约生效后,对要约具有形式和实际约束力,主要表现在未以下二点,其一,尽管要约形式上具备了法定约束力,但要约是不得随时撤销的。《合同法 》第18条和第十九条均规定,尽管要约可撤回,但要约的解除通知必须在要约接受文件发出以前送交要约人,并规定除了不能撤销要约的例外情况。第二,一旦要约人同意接受,则合同的效力即生效。并在理论上,它一般可以被认为受理要约的能力或者接收要约的资格。

而从实际上来讲,要约的形式约束力其实也就是要约人的合同主意,在对先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若要约人违反合同在先,最终造成合同无法形成的不良后果,要约人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承担将缔约合同造成的损失。当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同时具有对要约人承诺要约的权利,而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否实施不会具体表现与合同中,因此不受约束。当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捐赠条件则即刻生效。

(三)赠与和捐赠的视角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赠与和捐赠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性质也完全不同,从法律角度来看,赠与是情感原因或出于其他原因,将财产直接转给受赠者,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无私行为;而捐赠则是一种具有契约性的无偿赠送行为,其行为通常是别人可以接受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捐赠属于有偿捐赠,即一方将权益给予另一方,另一方将建设任务授予另一方,并指定一定的价格。有偿捐赠是施工合同的任务。在没有实现负担之前。赠与行为是不存在且无效的,即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也称之为有条件捐赠合同,捐赠合同效力的限制,即条件限制。在这些条件生效之前,现在的有效性就被阻止了,所规定的条件就是后来的事实。条件生效前不存在绩效有效性,条件生效后产生绩效有效性,本条款可以执行。捐赠合同成立后,虽然取决于条件,但一旦条件确定,他们的独立性就会存在。

二、建筑施工合同中赠与条款的管理措施

(一)履约质量和期限

未履行债务有三种类型,包括延期付款、未付款和未完全付款。根据合同责任的类型,无论是延期付款还是不付款,主要侵害的是应付给债权人的付款利息和履约利益。不完全付款还包括加害付款和瑕疵付款。

无论是赠与行为还是买卖行为,从内容上来讲都是给付效果,不论从建筑合同上还是从赠品的质量上,都应该由经营者来承担此责任,而附赠行为与赠与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赠与的首要特点在于其无偿性,在此关系中,受赠者不需承诺或履行给付对等的义务;但在附赠行为中,并非无偿无条件享受赠品,而是在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获得附赠权,比方说超市买牛奶送酸奶的活动,想获取酸奶的前提条件就是先买牛奶,不买牛奶是无权获取赠送的酸奶的。

(二)必须履行赠与条款

从施工合同角度来看,建筑工程和合同一旦成立,承包商必须按照建筑合同上的约定,如期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内容,将赠与物交付于甲方,在此过程中,承包商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协议,如私自取消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债务关系的角度来看,付款是特定人应请求的特定行为,支付具有支付行为和支付效果的双重含义。建设性支付义务,提供提款、担保、其他服务和捐赠属于次级付款义务。无论是主要付款义务还是次级付款义务,都必须履行该义务的条款,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合同项下的馈赠和捐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从属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中,赠送物可能会别误认为是投标送给对招标人的贿赂物,实际捐赠物的期限和质量同招标文件中描述有较大的出入,捐赠者可以撤销礼物作为拒绝捐赠的理由。这种纠纷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将捐赠回绝等。这一作用以本条款的性质为出发点,澄清了捐赠建议书承诺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管理捐赠条件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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