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校企合作探索

2021-03-24 09:49陶然王守龙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所有制办学校企

陶然 王守龙

摘 要: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是高职院校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理论研讨与实践进展,分析当前混合所有制办学在政策层面、法律层面和治理层面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了针对校企双方合作治理结构、利益分配、产权划分等关键问题的针对性策略。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0.024

国务院2019年2月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建设多元的办学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支持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的校企合作正是这一教育政策催生激励的产物,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首先分析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的類型,然后剖析当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最后提出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校企合作的优化建议。

1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类型

1.1 校企双方共建二级学院

校企双方共建二级学院模式是校企双方在各自需求的基础上,经过会商,明确各方在办学过程中的责、权、利后,在相关政策制度的框架内,校企双方以各自的师资、技术、资金及办学场地等资本投入,创建共同管理建设的双主体办学合作模式。该类型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和延续,校企双方两者都是合作主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目前校企双方共建二级学院,如2016年5月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与天源迪科金融服务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成立的天源迪科金服学院,该学院推行“订单班”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始依托校企合作平台开始进行教学与实际工作的融合。又如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与奇瑞集团共同筹奇瑞学院,实行“共同投资管理,共享收益回报”的办学模式,共同培育当地汽车产业所需的技能人才。

1.2 企业大学(学院)

企业大学(学院)的主导办学的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是从原有的企业技校发展起来的。它们在当地的经济总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科研开发能力也比较强,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主要以满足企业未来的需要为目标导向。例如安徽马钢技师学院是由马钢集团公司投资兴办的一所培养中、高级技师的职业院校,依托马钢集团,为马钢及社会培养蓝领技能人才。

2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校企合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中,企业提出最新岗位需求和标准,校企共同商定人才培养方向,调整或增设相关专业,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校企双方逐步实现“身份互认、角色互通”,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2.1 相关政策、法律的缺失与冲突

针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条文尚缺乏表述,此外《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实施程序性方面的法律,同样缺乏表述说明。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有关文件中,对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办学都提出政策号召与支持,但对很多核心问题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缺少政策层面或者法律层面的引导和保障,还未具体到操作层面。而地方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也未形成能助力校企合作的平台,在混合所有制实体的办学过程中,如何推进企业深度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实现企业对合作实体的持续性投入、校企双方各自的权责利等关键性问题的解决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对支撑企业深入参与人才培养实践还未形成健全的约束机制,进而导致校企合作的持续性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存在问题。

2.2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校企合作治理结构不完善

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重点在于混合后的治理体制的建立,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健全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行政干扰过多,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校企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管理体制面,办学内部治理结构科学性不足,缺乏健全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无法保障校企合作持续稳定发展。

2.3 投资主体的产权保护和产权收益缺乏保障

市场经济下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目标,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履行校企合作的义务和责任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建立保障投资人获取合理回报机制是混合所有制办学发展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过于强调教育的“公益性”,使得投资主体对于收益回报的目的无法实现。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但也未对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投资主体的经济回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所有制投资主体的产权保护及产权收益在均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一直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发展道路中的重大障碍。

3 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校企合作模式的改进探索

如上所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各相关主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难免会遇到困难。所以,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策略破解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校企合作的核心问题成为必然的选择。

3.1 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系统、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是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体要遵循“清法、补法、定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谓“清法”,即将与混合所有制办学不适应或相悖的法律法规条款予以废止,以化解法律冲突;所谓“补法”,即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产权归属、治理机制以及资产管理等核心问题进行法律补充,例如《职业教育法》中涉及的校企合作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条文,制定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行政法规和具体实施办法;所谓“定法”,即制订颁布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或配套法,保证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如众多学者提议制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指导意见》,就是要求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条件加以明确。

3.2 制定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相关配套政策

作为政府及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实体要尽到引导职责,要按照“公平而有差别”的原则,理顺校企合作双方所承担的责、权、利,给予混合所有制办学实体在办学经费支持、税收优惠的优惠政策;同时充分赋予其在课程设置与建设、学生录取、教师招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如法律法规无明确禁止,政府及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皆可准允社会资本融入职业教育,促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发展。

作为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的高职院校,要完善办学实体的内部治理结构,努力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模式。校企双方要遵循“十个共”机制,做到合作企业的深度参与:共同投资、共享资源、共同招生、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育人、共同教学、共融文化、共同负责就业、共享办学效益。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组建课程开发团队,结合专家意见、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共同制定教学大纲,学校教师负责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企业专家负责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技能训练的教学任务,各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学校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管理,企业选派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参与到学生日常管理中,全天候关注学生,按照企业岗位的需求开展职业综合素养培训,使学生入校后就零距离接触企业的真实生产工作环境,让实训教师和实训岗位和实训内容更贴合实际,真正起到推进一体化教学,深化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3 完善参与主体的互利共赢机制

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社会资本,必然都要寻求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从目前来看,可参考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制定的制度,出台规定,明确混合所有制参与方可以并按约定比例参与收益分成。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实体所提供的具有公共性质的教育服务,政府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支付费用给非公有资本。校方投入的资本主要以品牌、师资、教室、实训场地为主,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要确保投入的学校国有资产在合作过程中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例如,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校方以品牌及知识产权“入股”,企业方投入资金或实物,双方按照协议组建治理结构,并按约定比例参与收益分成。该学院确保企业“投入即有产出”,获取合理回报。企业根据未来岗位需求,通过与校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按照共同预定的方式,保证了员工的素质,与此同时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还在办学结余中获得相应的合理收益回报,增强了合作办学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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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永正.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5,(6).

基金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大教育研究项目(2017jyxm0749);区块链在商业银行的业务应用探究(2020ZDF01)。

作者简介:陶然(1984-),男,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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