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家族信托优化民营企业的代际传承与公司治理

2021-03-24 11:56李扬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李扬

摘要:随着民营企业财富所有者日益高龄化,民营企业的家族财富如何有效传承、如何科学管理家族资产以更好地促进家族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许多民营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文章通过龙光集团家族信托模式的案例研究,分析家族信托作为一种传承家族民营企业财富、完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的可行性,进而提出应大力发展我国的家族信托,建立以家族信托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实现家族财富平顺传承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家族信托;代际传承;公司治理

一、研究背景

在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在内的各行业提出了转型升级的要求。民营企业的发展除了面临众多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外,也面临着诸多内部因素的制约。首先,民营企业的发展使一大批家族富豪出现,随着财富拥有者逐渐高龄化,如何传承财富,保障家族资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成为民营企业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公司治理模式在其发展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家族制管理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其中比较突出的特点即为“人治”,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治”的薪酬管理混乱和内部雇佣等弊端暴露的越来越明显,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常常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出现委托-代理问题,不能形成良好的信任制衡机制。为此,本文希望以龙光地产的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为例,进一步论证家族信托对优化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公司治理的实际影响。

二、家族信托优化民营企业代际传承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一)民营企业设立家族信托的可行性

首先,法律可行性。目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多部法律的出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相较于国外和信托业的发展需求还不够完善,但是也可以基本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基础。相信随着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信托行业的发展。在信托制度中,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相比于遗嘱,受托人这一第三方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富的传承和利益分配进行监督,使得财富可以依据计划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时间因素也是委托人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家族信托往往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家族信托的设立既能够保证家族财富的传承,又能够避免后代肆意挥霍,为后代的生活提供保障,使得家族财富的传承更加稳定。

其次,市场可行性。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6财富传承密码特别报告》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在2016年共有亿万级富豪89000名,十亿级富豪9500名,二十亿级富豪2056名。同时,福布斯发布的《2015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寿险市场白皮书》数据表明,我国高净值人群平均年龄为43岁,未来十年,财富传承需求将大大增加,这为家族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潜在市场。随着对家族信托需求的不断增加,许多中介机构开始把目光转向家族信托,中信信托、上海信托等信托机构纷纷成立家族办公室。还有许多金融机构尝试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合作,做好人才储备与行业合作准备。最后,成本收益分析。对于委托人来说设立家族信托除了可以保障企业的顺利传承外,还可以保障创始人的养老生活,同时隔离风险,为后代的生活提供保障。由于家族信托周期较长,所以稳定的收益率对于信托来说也比较重要。

(二)家族信托优化民营企业代际传承的功能分析

首先,家族信托能有效规避民营企业家族风险。历史上有许多家族民营企业失败的案例都表明,继承人对所得财富没有充分的管理能力及对管理权的失控是造成家族财富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来进行科学高效的管控,是避免因失效管理而造成家族成员财富损失的有效手段,对家族财富传承的科学安排有助于化解相关风险。家族信托的方式将财产从离婚、意外死亡及破产等不确定风险因素中剥离出来,并且在家族信托中财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保证家族财產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为保护家族成员的利益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手段。其次,家族信托能够合理降低代际传承赋税压力。节税避税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价值之一,家族信托能够合理地规划税务,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家族民营企业的负税压力。当前世界上已有超过1/3的国家(地区)征收遗产税,税收大国美国更是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55%,而我国当前实行的“双重征税”制度使得民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压力。但西方许多国家在允许受益人获取收益的同时不对信托实体征收税款,此时家族信托成为众多企业合法避税有效途径之一,进而降低企业经营支出。其次,由于信托财产和委托人的私人财产在信托确立后被严格区分并由受托人所拥有,当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用缴纳高额的遗产税。但利用家族信托来合法避税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为释放我国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就必须降低其负税压力,家族信托在此方面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家族信托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功能分析

首先,有效的传承家族财富是家族民营企业长远发展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不合理的家族财富分配与继承会导致企业经营理念冲突继而出现各种不利的争端。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内部制衡机制来弱化管理问题、公司控制权等消极影响。通过设置家族信托,将公司股权中各个因素分离,并由独立主体持有,建立一个有所有者、经营者及受益方三方制衡的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在运行过程中,各位继承人均可作为受益人,股权则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各位继承人只拥有利益权利而无法控制家族股权,同时当继承人有能力经营管理企业时,可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另一部分继承人仍有权获益。其次,家族信托能够引导民营企业向现代公司治理转型。家族制管理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其中比较突出的特点即为“人治”,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治”的薪酬管理混乱和内部雇佣等弊端暴露的越来越明显,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能够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美国有很多家族企业采用家族信托的股权治理方式来保证股权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于此同时,聘请更加专业的外部管理团队来管理家族企业,并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家族信托受托人来进行科学高效的管控信托资产,从而发展为延续百年的家族企业家族信托能够引导民营企业向现代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两权分离”的现代治理结构转型,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三、家族信托优化民营企业代际传承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分析——以龙光地产为例

(一)信托架构对龙光地产代际传承的影响

龙光地产家族信托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设立两层离岸公司的构架,第一层离岸公司由信托公司控股,第二层离岸公司的股东则属于家族企业的子女。龙光地产依靠控股方家族信托实现了财富的延续与传承。在财产转入信托后,受托人成为这部分财产的法定所有者,子女是信托的法定受益人。在龙光地产的家族信托案例中,纪凯婷通过持有大部分股权成为龙光地产的最终股东,然而将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委托父亲纪海鹏行使,在纪海鹏发出的指示没有同纪凯婷对公司作为董事的受信责任相冲突时,纪凯婷将就管理公司按其父亲纪海鹏的指示来行事。意味着,纪氏家族采取家族信托架构来保障家族财富有效传承,纪凯婷女士通过家族信托成为龙光地产的实际控股人并通过内部制衡机制有效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同时纪海鹏仍可以对龙光地产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精心设计的家族信托架构有效保障了纪氏家族的代際传承。

(二)信托架构对龙光地产公司治理的影响

首先,有效规避财富传承带来的治理风险。纪氏家族信托的实施是通过具有专业背景与管理能力的受托机构实施管控家族财富,一方面科学合理地安排家族财富分配与传承,保障纪凯婷女士以100%的股权顺利完全控股龙光地产,另一方面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对家族企业作传承规划来打开市场,帮助企业家达到传承家族企业的目的,实现企业的所有权、受益权与控制权的横向与纵向的有效配置。其次,信托架构的独立性实现信息保密。信托架构的独立性能够有效隔离受益人及外界的信息。一旦家族企业确立某一家族信托项目,则受托人就享有运行管理信托资产的权力,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披露信托资产运作的相关信息。同时,未来受益人因信托资产随时随地转移的特点而隔离有关信托资产动态。为此,家族信托能够实现信息严格保密。纪氏家族通过离岸设计家族信托实现财富传承,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从某种意义上既讲保护了受益人并且规避了因家族企业代际传承而带来的股权分配等一系列的公司治理风险。

四、研究结论

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腾飞的关键动力。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使大批家族富豪的出现,但财富拥有者逐渐高龄化,如何传承财富,保障家族资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成为民营企业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家族制管理尤其是“人治”是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突出特点,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治”的薪酬管理混乱和内部雇佣等弊端暴露的越来越明显,并且家族财富不能有效传承更限制了企业的持续发展。而本文创新的从公司治理视角出发,以龙光集团的家族信托为研究案例,探究出家族信托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本文发现,首先,我国设立家族信托具有法律机制日益完善、市场供求逐步发展以及家族信托核心价值等优势,并且家族信托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包括规避家族风险、节税避税以及保障家族财富有效传承的多重功效。其次,以龙光地产家族信托管理模式为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纪氏家族如何“玩转”家族信托,分析其设立家族信托的背景并归纳其家族信托设计思路,从而进一步的证实家族信托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彦丽.完善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探讨[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46-48.

[2]楼建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J].广东社会科学,2012(02):242-250.

[3]任光谦.中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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