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过程中致人受伤,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1-03-24 11:31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1期
关键词:健康权自卫权民法典

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20年11月20日晚,赵明龙酒后搭乘由我驾驶的出租车,抵达目的地后,因其逻辑意识不清,我二人为车费问题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赵明龙打电话让其朋友吴华刚到场帮忙。吴华刚亦有饮酒过量的迹象,其赶到现场后,借着酒劲拉开车门,并在我的头部和胸部打了几拳。我急忙下车躲避,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此时,吴华刚一直对我进行追打。在抵挡招架的过程中,我打了吴华刚面部一拳。随后,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了事态。

吴华刚事后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下颌骨正中骨折,需住院七天接受治疗。

吴华刚出院后,将我诉至法院——因司法鉴定确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計九万余元。

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种情况,我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 王海亮

根据王海亮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王海亮在自卫过程中致人受伤的行为涉及“紧急自卫权”这一概念,即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时,可以适当反击、阻却违法、抗击暴力的行为。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同时对自然人权利的内涵予以界定,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上述四个条款统合后,被学界认为形成了民法领域的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自卫权是公民的私权利,其与国家公权力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力救济。公民行使自卫权,只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通过个人的维权去实现对暴力伤害的防御。

本案中,王海亮的行为符合“紧急自卫”的构成要件,且在王海亮打了吴华刚面部后,吴华刚就停止了继续追打的行为,王海亮也未再采取其他防卫措施,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以暴制暴”绝不可取。自卫权不是对刑事法律的冲击,自卫行为亦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但为防止权利滥用,特别对采取的措施进行了限定,即必须在必要范围内。换言之,如果王海亮使用了我国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去防卫,或者又打电话召集更多人为其出头,那么就与“紧急自卫权”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王海亮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尝试与吴华刚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未能达成一致,王海亮可以收集通话录音、监控录像等证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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