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构改革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影响

2021-03-29 01:35亓秀菊
装备维修技术 2021年20期
关键词:机构改革综合执法畜牧兽医

亓秀菊

摘 要:由于法律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权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机构改革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执法工作并不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但是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与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合并之后,两者都统一在农业综合执法局中,这会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工作逻辑和执法过程带来一定影响,需要进一步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研究。

关键词:机构改革;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前言: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最大程度整合了不同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主要的执法工作,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成开展工作的主要载体,与农业综合执法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够对畜牧行业的各个工作进行统一治理。

1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受到的影响

1.1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受到的影响

机构改革背景下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在机构的形式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会一直存在,而且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和执法力度会不断加强。对疫情进行全面防控依旧是我国的主要任务,畜牧行业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始终是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够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需要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同时还要加强饲料的监管以及兽医队伍的建设。机构改革使畜牧部门和农业部门结合到一起,因此,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很有可能会被取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将会在农业综合执法的组织下继续开展执法工作。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需要创新执法的理念和执法的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到的影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动物卫生和畜牧产品进行检疫监督的过程中,能够最大程度保证畜牧行业的卫生安全。对地方上的动物卫生进行监督的主要部门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构根据动物防疫的法律规定能够依法对动物疫病进行控制和防治,还可以依法对动物和相关产品行使检疫和监督的权利。从行政组织上来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属于地方上的一级行政部门,由同级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所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虽然只有一个机构和同样的人员构成,却同时有着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这两个名称。在国家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中,可以视情况整合动物防疫机构、动物检疫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机构的构成和执法的权利,将其综合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1]。

2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在机构改革中需要明确的几点问题

2.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動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的权利,是对动物卫生进行检疫和监督的执法主体,同时也具有执法的法律责任,在行使执法权利的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责任的主体,在权利和责任上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动物防疫法》授予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的权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依照法律在相关领域中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但是在行使执法权的同时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如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自己承担法律后果[2]。

2.2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执法实施和责任的分化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主要实施者和执行者,综合执法机构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可以在动物的饲料和药物以及动物产品等方面依法进行处罚。法律中提出的“行政处罚委托”实质上就是将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委托者进行执法,由于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双重身份,所以无法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一切法律责任将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来承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方面,也表现在被申请赔偿人方面,还表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被申请人方面。

2.3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既包括了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权利,还包括动物的饲料、药物和生鲜乳等内容的行政处罚权利,涉及到畜牧行业各个方面的专业内容,这要求执法人员具有极高的综合素养和极强的专业能力,既要全面理解和掌握各项专业性法律的要求,还要具有动物卫生、动物饲料和动物疫病防治药物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当在综合执法机构中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成立不同的执法小组,通过细化机构的执法类型和内容保证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3]。

地方上的畜牧兽医以及农业两者的主管部门在合并成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之后,机构的改革和变化并未从根本上影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工作,一方面是因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使权力和职责并未发生改变,另一方面是因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转移到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总体来说,机构改革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权力行使以及法律上的正当性并不会产生影响。

3在地方设立农业综合执法局的分析

3.1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局

根据同一个部门同一个执法队伍的理念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有两种可以采取的模式,第一种是在目前已经存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上进行扩编,通过卫生监督执法与农业综合执法的融合形成农业综合执法局。第二种是不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形式上的变动,但是要将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权力和检疫监督权力融合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中,将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牧兽医工作保留下来。第二种模式缺少法律的支撑,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提出相关条例的前提下更适合发展第一种模式,将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农业综合执法局的一部分进行融合。

3.2农业综合执法局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的关系

农业综合执法局主要属于行政执法机构,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能够领导和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局。两者的关系需要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一方面,如果农业农村部门是当地政府的一级部门,那么农业综合执法局的独立性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农业综合执法局依旧保留机关法人的地位,那么两者各自的性质就会使新成立的部门出现两个机关法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机构改革很难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执行效果。

3.3农业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权力分析

有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并未设立农业综合执法局,而是成立了农业农村厅。对于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局的地方政府,并未明确农业综合执法局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主体,也没有详细指出农业综合执法局的工作流程和领导关系。如果农业综合执法局依旧按照法律规定对畜牧业和农业进行执法,在法律没有对相关工作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农业综合执法局的各个执法主体是混乱的,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防疫执法的实施主体,原本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而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的执法主体。将两者融合在一个机构部门中,但两者按照各自的方式来展开行政执法和管理的工作,很有可能会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国家从宏观上提出了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的指导意见,在落实的过程中,要进一步细化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与农业综合执法之间的执法关系,针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说明,同时还要提出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

结论:

在机构改革背景下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够从各个方面保证畜牧产品的安全,但随着农业农村部门的成立,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两种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内容有很大不同,而国家又提出了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所以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明确执法主体。

参考文献:

[1]孙贺.浅谈乡镇机构改革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影响和建议[J].吉林畜牧兽医,2020,41(10):117.

[2]苏晋贤,陈亚莉.乡镇机构改革对畜牧兽医服务体系的影响和应对策略[J].中国动物保健,2020,22(06):1+3.

[3]尹利杰.机构改革对动物卫生监管综合执法的影响[J].畜牧兽医科学(电子版),2019(23):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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