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一只知更鸟》庭审对话分析

2021-04-01 05:01李晨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1年1期

李晨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列文森三原则,对经典文学文本《杀死一只知更鸟》进行了分析。涉及的庭审片段主要在小说的第17、18、19章中。在量原則、信息原则和方式原则之下,分析说话人和听话人各自不同的目的,揭示其会话含义。小说宣扬了以阿迪克斯为代表的律师对真相和正义的维护,并从法庭角度揭露20世纪30年代黑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从语用学角度分析文学文本,使分析有理可循,扩展文学分析的视角。

关键词:新格赖斯 列文森三原则 《杀死一只知更鸟》 庭审对话

《杀死一只知更鸟》是美国作家哈珀·李的代表作,发表于1960年,1961年获普利策奖。本书是哈珀唯一的一部长篇小说,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享誉世界,至今已售出超过四千万册。哈珀以半自传的方式,通过6岁女孩斯科特的视角,讲述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贫穷闭塞的美国南方小镇图景及其居民平淡且枯燥的生活。该小说被视为经典的成长小说,记录了斯科特和哥哥杰姆,在律师父亲阿迪克斯·芬奇的影响下,认识到一个人身处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人与人交往中的平等与尊重,以及与人冲突时的换位思考。

反对种族歧视,是该小说的重要主题之一。黑人男性青年汤姆·鲁宾逊被指控强奸白人女性马耶拉,在这个闭塞的小镇上,种族歧视是一种常态,黑人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案件还未公开审理时,舆论的天平早已倾向了马耶拉。泰勒法官接手了这一案件,并指明让阿迪克斯担任辨方律师,这必将会使他们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身为父亲的阿迪克斯选择做一位有良知的正义的人,即使明知舆论也会冲击到他的两个孩子,也没有刻意躲开,他想让孩子在这场经历中成长,让他们学会在压力之下坚守承诺,守护正义。而阿迪克斯要做的,就是坚守他的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种不同,但同样也是人,为任何一位被告人辩护,是律师应该坚守职业道德。

虽然阿迪克斯明知,他的辩护是注定失败的,即使事实摆上了法庭,舆论也不会使一个黑人胜诉的,但阿迪克斯想让梅科姆镇上的人们警醒,让一个善良的且完全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才是最大的罪恶。作为律师,他有警醒世人的责任,他有为无罪者辩护的职责。最大限度得使人们警醒,就是他辩护的最大目的。阿迪克斯是一位专业律师,且具有极高的职业道德,法庭语言的应用也是十分谨慎的。在对汤姆·鲁宾逊的审讯案件中,控方为马耶拉·尤厄尔,共有警长赫克·泰特和马耶拉父亲鲍勃·尤厄尔以及她本人在内的三人提供证词;阿迪克斯作为辩方律师,对三位证人做出了相应的提问。辨方只有一名被告提供证词,即汤姆·鲁宾逊,共有四段证词记录下来,首先是在本方律师的提问下讲述经过,然后,回答对方律师的质询。分析法庭审判部分的反种族歧视主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文本,包括阿迪克斯的总结陈词和小说叙述者斯科特对审判做出的评论和解释。另一方面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从语用学的角度对审讯内容进行分析。

1.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

北师大田教授,将语用学定义为“互动意义的建构和磋商”,主要特点是:以人为主体、以语境为依托、以运用和理解语言为手段,以策略、成功的交际为目的(2004)。互动主体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影响了会话的意义构建和交流结果。20世纪60年代,格赖斯提出了“会话含义”理论及相关的合作原则,他将合作原则定义为包括四个范畴,包括: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文建在著作中指出“在实际言语交际中人们有时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这种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2016)

大多数学者在肯定合作原则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了其在普遍性、应用性和解释的充分性的局限。在格赖斯的理论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荷恩、列文森等学者发展,形对该理论进一步发展,成了被称作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其中列文森三原则就是在荷恩二原则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的。列文森深化了荷恩等级关系,并将其应用于三原则中,列文森三原则包括:量原则(Q-原则),信息原则(I-原则)和方式原则(M-原则)。通过分析说活人和听话人在交流过程中遵循或者违反原则,来对他们的说话意图进行分析。

在法庭上除了参与对话的说话人和听话人,以及庭审观众,法庭还有两大重要参与者:陪审团和法官;前者为庭审结果的表决者,对控辩双方的陈词过程中,对内容的真实性应该有所判断,但不可否认的是,判断标准是带有陪审员个人的情感的;后者为庭审秩序的维护者,在庭审过程中,对不和时宜的话及时制止。因此,阿迪克斯作为辨方律师,要尽可能地使双方证人说出实情,以最公正合理的方式使陪审员和观众得到真相,做出合乎法理的判断。

2.庭审对话分析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告/辩方证人的冲突,属于一级冲突。双方当事人利益对立,诉讼请求截然相反,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必然发生冲突。法律职业者(己方律师)与非法律职业者(他方当事人/证人、公诉人与被告/辩方证人)之间构成了交际地位固定的法庭问答对话组,发生的问答冲突在整个法庭交际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形式最多、强度也最强。(王,2009)《杀死一只知更鸟》中也体现了这样的一级冲突,主要是己方律师与他方证人的冲突。

2.1量原则(Q-原则)

根据文建在著作中对量原则的介绍,说话人和听话人都应该遵循相应的准则。说话人要在自身知识范围内,要说信息量充足的话,除非提供足量的信息会违反信息原则。而听话人则应相信说话人提供的信息为强度最高的信息。

推导说话人的意图,可以通过将量原则与“荷恩等级关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果说话人说A(W),而构成“荷恩等级关系”,已至A(S)├A(W),可以推导出K┐(A(S)),即说话人知道较强的陈述是不能成立的;

A表示任意一个句子框架,A(S)、A(W)分别表示统一框架内包含了S内容和W内容;表示尖括号内的话语的信息强度按先S(强)后W(弱)次序排列,即“荷恩等级关系”;K表示“知道”;├表示“蕴含”;A(S)├A(W)表示前一个句子的内容蕴含后一个句子的内容;┐表示“否定”。(文,2016)

例1:

阿迪克斯平静地说“在那之前,你从来没有叫他给你做过零活儿吗?”

“也许有过,”马耶拉承认道,“我家附近住着好几个黑鬼。”(Lee,第18章)

阿迪克斯通过对他的辩护人马耶拉的回答中用了“也许”这样不确定的词,用以模糊真相。她表示自己会找黑人干零活,但是并不在意他们是谁,因而对汤姆也不熟悉,他只是每天经过自己家门去干活的一个黑人,将帮她干零活的对象模糊化了,营造出“案件发生偶然,自己完全无辜”的现象。另外,为了消除听话人的误解,说话人也会采取量原则。

例2:

“她在证词中说,那天她让你帮她劈开一个大立柜,对吗?”

“不是,先生,不是这样的。”

“你说她撒了谎吗,小子?”

“我并不是说她撒谎,吉尔莫先生,我的意思是说,她记错了。”(Lee,第19章)

<记错,撒谎>这一组词都表示说出的与实情不符,但显然“记错”的恶劣程度,远小于“撒谎”,汤姆也不能说白人“撒谎”,就像是一个黑人没有资格去“可怜”白人,黑人也不被赋予争辩的权利。种族给黑人的白人所使用的语言严格限制。另一方面,汤姆也是一个具有良好教养的人,不会对人恶言相向,更不会对女性。由此可以推断,当时黑人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已经渗透到了语言。

2.2信息原则(I-原则)

信息原则要求说话人应做到:“尽量少说”,遵循最简方案准则。在遵守量原则的前提下,只提供最少的语言信息,能满足交际需要即可。听话人则遵循信息扩展规则。找出最为特定的理解,从而扩展说话人的话语信息内容,确定说话人的真正意图。(文,2016)

阿迪克斯在审问泰特警长和尤厄尔先生时是完全遵循这一原则的。其目的是为证人创设自然放松的环境,没有戒备心,从而将真相还原在法庭上。

首先,是询问泰特警长马耶拉的伤势,如例3,例4所示。

例3:

“对不起,那是他们告诉我的。不管怎么说,反正我到那儿的时候,她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还有一只眼睛眼圈发黑。”

“哪只眼睛?”(Lee,第17章)

例4:

“……她的两只胳膊上都有淤青。她还给我看了她的脖子,咽喉处有明显的指印……”

“喉咙周围全都有,还是只有脖子后面有?”

“我看是整个一圈都有,芬奇先生。”

“你确定?”

“是的,先生。她脖子很细,任何人都能一把掐住……”

“警长,请你只回答‘是或者‘不是。”阿迪克斯冷冷地说。泰特先生陷入了沉默。(Lee,第17章)

阿迪克斯询问马耶拉伤势的时候,根据泰塔警长的描述,继续追问了两处细节:一是她的哪只眼睛被打了,二是她脖子上的手印是一整圈还是一部分。阿迪克斯采用的是简短提问的方式。在泰特警长没有确定的时候,阿迪克斯再三追问;在发现泰特警长的补充可能会带有误导性时,及时打断,让其作“是或否”的简单回答。阿迪克斯采用的是简短提问寻求答案的方式。

例5:

“尤厄尔先生,你会读书写字吗?”

吉尔莫先生查了进来。“反对。”他说,“我认为证人的读写能力根本案无关。毫不相干,无足轻重。”

泰勒法官正要开口,阿迪克斯说:“法官如果您允许我提出这个问题再加上另一个问题,您就会明白其中的关联。”(Lee,第17章)

在真相面前,行凶者总会露出马脚。阿迪克斯根据马耶拉的伤势,一只右眼受伤,推断暴力者尤厄尔先生是左撇子;马耶拉脖子上的伤证明是双手健全的人造成的。肢体语言往往有更强的说服力,阿迪克斯选择先以询问的方式,让证人消除戒备心,按照自己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行动。当受到来自对方律师的质疑时,他不直接解释,而是用下一步作解释,让听者作证据的收集者,形成自己的判断力,而不仅仅做做个被说服者。阿迪克斯对泰勒法官的解释方式,是一种带有标记性的表达,说话人的目的是想让听话人耐心等待后面的“解释”。

2.3方式原则(M-原则)

方式原则对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要求如下:

说话人准则:不要没有理由地使用冗长、晦涩或带有标记的表达形式。

听话人推论:一旦说话人用了冗长、晦涩或带有标记的表达,那么通常是想要表达其他意思,或者说话人一定是想避免常规的联想或含义解读。(文,2016)

例6:

“可你没有找医生?你在现场的时候,有人打发别人去找,或者自己去找过医生吗?要么有人带她去看过医生吗?”

“没有,先生……”

泰勒法官插话了:“阿迪克斯,这个问题他已经回答三遍了。他没有找过医生。”

阿迪克斯说:“我只是想确认一下,法官。”(Lee,第17章)

阿迪克斯连续询问泰特警长三次,有没有去找医生,或者派人去找,或者医生来看过。泰特警长每一次的回答都是没有,阿迪克斯想要强调的刻意违背方式原则,不单单是要问有没有看医生这个实际情况,而是想要突出“看医生”的重要性,通过医生对伤势的判断,法庭上可以更加完整的证据。

同样,在审问鲍勃·尤厄尔的時候,阿迪克斯针对“看医生”又一次发问:

例7:

“可是我有一事不明,”阿迪克斯说,“你当时难道不关心马耶拉的状况吗?”

“我当然关心,”尤厄尔先生说,“我看见是谁干的了。”

“你理解错了,我是指她的身体状况你不觉得她的伤势需要立即就医吗?”

“什么?”

“你难道没有想到她需要马上看医生吗?”(Lee,第17章)

伤势很严重是应该立即就医的,警长作为关系疏远的人,忽略这一点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是家人,正常情况下,关注点应该在女儿的身体伤害上,而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冷眼相待的目击证人。阿迪克斯对尤厄尔先生的质询,虽然没有正面指出对方陈述的欺骗性,但是让观众们和陪审团了解到尤厄尔家族的生活状态,表层来看是家长严重缺乏责任意识,对孩子的成长和健康漠不关心;深层原因,是因为对马耶拉实施暴力的正是尤厄尔,因而不会想到让她就医。

3.结论

法庭审判的过程,就是将语言转换成证据的过程。律师从维护正义的角度,不仅要使自己辩护的这一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要从对方证人的陈词中找到破绽,还要以合适的方式推翻。法庭审理是一种特殊的语言环境,“听话人”不仅仅是“提供证词的人”,更重要的是在场的法官、陪审团和观众们,不考虑会话原则的话,推翻对方的可能性就被削弱和降低。本文在列文森三原则的指导下,解读了《杀死一只知更鸟》庭审四段对话的部分片段,将文学文本在语用学原理下分析,探求文学分析的新角度。本文还存在较多不足,对文本的分析还不够透彻,后期可以加深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庭审规范了解,以做出更加详尽的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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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