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在广昌县的实施运用分析

2021-04-02 08:47
江西水利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供水全县

钟 珩

(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330095)

0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界定城乡供水一体化概念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西省农村供水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实现了法律法规对城乡供水的全覆盖。《条例》从农村供水的建设和管理等多方面建立健全了监督管理体系,对全省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让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的供水服务。县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其对《条例》的应用和严格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效果。

1 广昌县农村供水情况

广昌县位于江西省东部边境、抚州市东部,国土面积1 603km2,地形以丘陵山地为主,大致是东、西两侧高,中部低,并由南向北倾斜。全县下辖6镇5乡1场,129个行政村和1个省级工业园,截止目前,人口约24.63万,其中乡镇与农村人口约为19.30万,全县农村人口比重大;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条件差和饮水不安全问题,近年来通过多渠道加大了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投入。据调查统计,截至2020年底,广昌县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1 215处,其中规模化供水工程4处,千人供水工程14处,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328处,分散式供水工程869处。全县农村集中供水率达92.59%,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4.86%,水质达标率100%,解决了绝大部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2 《条例》实施运用

《条例》已发布实施超过一年,广昌县依法行政,明确了县水利局为农村供水的主管部门,引进了社会资本参与全县供水建设,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管理,保障用水户和供水公司的合法权利,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更加优质的供水服务。

2.1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实现了有法可依

广昌县明确了水利局为全县农村供水的主管部门,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广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协调监管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广昌县政府与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城乡供水一体化合作,成立广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全县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管理,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持续改善的供水服务保障了农村居民的供水质量。

2.2 按照《条例》规划全县农村供水

广昌县编制了《广昌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和《广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按照先县城、后周边乡镇、再辐射其他乡镇的思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科学安排城乡供水一体化年度建设任务和标准。计划到2023年全县共建成县城小港水厂供水区域、杨溪和赤水供水区域、头陂供水区域、塘坊供水区域、驿前供水区域、尖峰供水区域、千善供水区域、古竹(垦殖场)供水区域、水南圩供水区域等9个供水区域,实现全域覆盖。

2.3 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广昌县按照“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推动规模化水厂覆盖地势平坦地区。第一步,对县城原有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提升,建设日供水3万吨县城第二自来水厂(一期)工程,完成覆盖约8万人的县城供水服务提质升级。第二步,依托县城两个自来水厂,实施管网延伸工程辐射旴江镇19个村、甘竹镇11个村、赤水镇2个村,覆盖5.46万农村人口。第三步,启动乡镇供水管网建设,建成千善水厂、甘竹水厂,并管网延伸至千善乡4个村、头陂镇2个村,受益人口0.95万人。2020年通过专项债等资金启动了广昌县城镇供水工程,集中管网覆盖杨溪乡、赤水镇、头陂镇,受益人口2万人。对于其它地形较为复杂、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以“十三五”及以前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为基础,结合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现了供水服务提升,农村居民满意度提高。

2.4 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机制

广昌县启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后管护“五位一体”,将高标准农田、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公墓等工程纳入统一管护范围,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管护长效机制。2020年9月2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10年的管护。

2.5 进一步强化了水质管理

《条例》对水源保护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并加强了农村自来水生产各环节的水质管理。对直接从事农村供水人员的健康条件做出了要求,对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规范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条例》施行以来,广昌县加强了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管理,强化了水质检测和监管,水质有较大幅度提升。2020年全县农村供水水质达标率为100%,让农村居民喝上了放心水。

2.6 进一步保障了各方权利。

《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必须提供不间断供水服务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严格规范了停水等应急处置情况,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通过各种宣传贯彻《条例》,农村居民更加清楚自身享有的供水权利,也更加愿意参与到农村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来。供水服务的改善也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通接入自来水。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用水户对《条例》的理解不到位

相较于城市供水,农村供水起步晚,底子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性不足。《条例》的出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供水用水各方的权利义务,但部分用水户对新出台的《条例》了解不深,理解不透。例如部分人认为政府投资建设了农村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就应该是免费水、福利水,产生了不交费的错误思想。还有部分用水户对供水水质、停水恢复时间等规定不清楚,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2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还有不足

因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离全面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广昌县9个供水区域中还有水南圩等4个供水区域尚未建成,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优质的供水服务。

3.3 执法队伍人员不足

广昌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供水管理的主管部门,具有农村供水管理和监管的行政执法权。广昌县水利局通过内设机构水政执法大队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大队在编在岗人员仅7人,执法人员较少,要负责全县河湖水域、水资源、水土保持、采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又兼职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执法,没有专职执法人员。

3.4 供水公司无执法权

相较于城市供水管网,农村供水工程管网线路长,较为分散,发生管网破损或破坏的情况更为常见。广昌润泉公司承担全县供水管网和设施的管理,由于无执法权,对破坏供水管网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处罚,只能制止并在破坏行为发生后做好抢修保供工作。

4 建议与对策

4.1 加强《条例》的宣传普法工作

广昌县应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让更多的用水户了解掌握自身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加大对水是有价商品的宣传,杜绝喝免费水、福利水的现象,及时足额征缴水费,并加强对供水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供水公司提供符合水质、水压要求的自来水。

4.2 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广昌县应加大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争取政府投入一部分,供水公司投入一部分,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资金需求。要进一步压实供水企业责任,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争取到“十四五”末按照规划内容,全部完成9个供水片区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对于规模化供水覆盖不到的地方,建设完善小型供水工程,实现全域、全员、全覆盖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同时,加强全县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服务,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同质供水服务。

4.3 充实执法力量

建议加强广昌县水利局执法队伍专职化建设,合理调配充实力量,建立满足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同时加强培训,将执法队伍锻炼培养为业务能力强的队伍,开展农村供水监督管理能力的专项培训,做好全县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4.4 建立群防群治的监督体系

充分利用农村居民环境相对固定的特点,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对农村基础设施的群防群治监督体系。对发现损坏农村基础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由执法队伍进行处罚;对发现基础设施已损坏或者无法发挥功能的情况进行报告,由工程管护单位进行维修管护。

5 结语

《条例》的实施,确定了政府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明确了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参与各方依法享有的权利。《条例》明确提出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概念,为农村供水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实现全民覆盖,城乡共享优质供水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是造福于民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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