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应“三用”

2021-04-02 03:47管福泉
教书育人·教师新概念 2021年3期
关键词:赋权惩戒尺度

管福泉

从2021年3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规则》)正式實施。《规则》的实施将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教育难题。根据《规则》,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从而更好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教师应会用教育惩戒。教师应认真学习《规则》,明确《规则》划出的教师行为红线;处理好教育惩戒时尺度和温度的关系,遵循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在实践中提高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将教育惩戒与正面管教有机结合。

教师应敢用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要敢于在适当的时候向违规学生“亮剑”,引导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从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教师应慎用教育惩戒。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仅是这门艺术中的一部分。教师应苦练教育教学基本功、苦学育人艺术,惩戒方式要凸显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润爱有声,育人无痕。

《规则》既是赋权,也是限权,其最终目的是育人。教师应理解《规则》实施的意义,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实现最佳育人效果。

(责任编辑: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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