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长江保护法奋力开启江苏长江治理与保护新征程

2021-04-03 06:09江苏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中国水利 2021年4期
关键词:保护法经济带长江

江苏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陈 杰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它的出台,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江苏省位于长江下游,境内长江干流总长433 km,流域面积3.85万km2,长江流域是全省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协同治理,对江苏水利高质量发展,实现“争做示范、争当表率、走在前列”的历史使命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和重要保障作用。

一、提高站位,扛起长江治理与保护使命担当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江苏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省份,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沿阵地,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增强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责任感使命感,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近年,江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立足“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及主要入江支流治理为突破口,加大安全保障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水域岸线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突出文化建设、工程管护、制度创新、执法监管,深化安全长江、美丽长江、文化长江、和谐长江、健康长江建设,实现长江防洪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水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防洪能力建设,启动实施长江堤防能力提升工程,加快长江河势控制与崩岸治理等工程建设,长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达50年一遇。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岸线596个开发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腾退岸线60.3 km,新增复绿面积8 592亩(1亩=1/15 hm2),打造了一批亲水生态特色示范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长江干流30个城市水源地全部完成达标建设,入江支流水质优Ⅲ类河道比例提高到70%以上,生产生活用水效率持续提升。加大对长江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实施巡查打击行动400余次,维护了长江河势稳定,保障了防洪、通航安全,保护了生态环境。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长江大保护和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崭新篇章,江苏将立足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长江流域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执法监督问责,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水利力量。

二、系统谋划,把握长江治理与保护方向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心系长江经济带发展,三次主持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多次深入长江沿岸考察调研,为长江经济带建设把脉定向,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洪涝灾害防御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大保护中的职责,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示要求,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紧扣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长江治理与保护方向路径。一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我们要准确把握江苏长江经济带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特征,把工作的重心转向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上来,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改善长江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持长江原真性和完整性,全面复苏长江生态环境。二是坚持综合施策、综合治理。江苏将在全面总结生态河湖建设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聚力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统筹协调治水多部门力量的优势,进一步加强长江系统性和整体性综合治理,创新流域化管理、综合协调议事机构、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机制,统筹解决新老水问题,实现综合治理,系统提升。三是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长江。在长江治理与保护中,我们要把关注人民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作为根本点和出发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建设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幸福长江。

三、精准施策,落实长江治理与保护工作措施

江苏将切实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赋予的水利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长江治理保护重点工作。一是强化法规制度建设。结合江苏实际,细化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健全江苏长江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加快《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立法前期工作,建立长江岸线自然资源总量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和违规退出制度。编制完成长江河道保护规划,制定《长江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长江洲滩管理保护指导性意见》和长江江苏段洲滩名录,明确不同类型洲滩管理保护要求及管控措施。二是强化防洪安全能力建设。加快补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完善长江防洪减灾工程体系,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防洪安全。加快实施列入150项重大水利工程中的江苏段河道崩岸治理,优先安排危及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的主要控制节点,以及易坍易崩区域段的守护。系统推进长江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逐步将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三是强化水域岸线保护。开展长江岸线利用项目调查登记,合理确定河湖生产、生活、生态岸线比例。依法划定水域岸线保护范围,科学布局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提出分类管控要求。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控开发性利用项目,严禁影响长江公益性功能的各类活动,对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要求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强化水资源管理。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落实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长江水量分配方案,严控区域、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严格水资源供用耗排等各环节监管。加强生态用水保障,落实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要求,保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码头、造船厂、黄沙转运场等违法违规项目的关停拆除力度。推进入江支流整治,全覆盖监测331条重要通江河道,省级对其中102条主要河道动态监测。完善调配水工程体系,继续实施南水北调东线一期配套工程,延伸江水东引工程体系,加快完成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开展供水工程常态化、精准化调度,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五是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巩固长江非法码头整治、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成果,结合岸线整治实施环境修复,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快退出岸线的生态复绿步伐,开展近岸带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和堤后林带建设,加快形成两岸绿色生态廊道,推进沿江地区“产业退、岸线绿、生态优、环境美”。深入挖掘长江沿岸历史人文遗迹,依托长江堤岸、古涵闸、水工建筑遗存,建设一批滨江文化公园和展现大江风貌的滨江文化展示带,推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六是强化采砂管控。认真贯彻水利部、交通部、自然资源部三部合作机制精神,结合长江“十年禁渔”,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利用长江保护法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处罚力度的有利条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砂行为严肃查处,增强威慑和宣传效果,维护长江良好水事秩序。加大对“三无”采砂船的拆解和隐形采砂船采砂机具拆除力度,大力推动源头治理,确保采砂船“减存量、控增量”取得新突破。同时,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研究落实长江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砂石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四、严格监管,确保长江治理与保护责任落实

贯彻长江保护法,强化长江治理与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脚踏实地、久久为功。江苏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各方合力,落实保障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全面落实。一是提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利用好河长制湖长制高位推动、部门联动、上下互动的治水平台,充分依托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将长江治理与保护纳入河长湖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提升地区部门协作水平。加强与沿江各地政府、省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重要信息及时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是提升健康评价工作质量。实施水域岸线、水环境、水生态等监测、调查、评估,进一步优化保护目标、指标及评价标准,构建长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为长江生态修复、流域监管、资源保护等提供支撑。四是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加强在长江流域水域岸线非法建设、乱占乱排、猎捕长江渔业资源等严重违法行为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案件移送和立案监督,依法严厉惩处各类违反长江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请求破坏长江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

我们将积极贯彻长江保护法,奋力推动长江江苏段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走在前列,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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