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采选企业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探讨

2021-04-04 08:14程喜梁
有色冶金节能 2021年3期
关键词:金属矿调查报告环境影响

程喜梁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100038)

0 前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其作用十分重要。本文通过查阅和梳理相关金属矿采选企业的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对金属矿采选企业自主验收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相关验收工作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1 自主验收工作现状

2016 年7 月,《“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 号)首次提出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2017 年10 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 号)正式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1]。2017 年11 月原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2017〕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了企业自主验收工作中的程序、内容及监督检查要求。

自主验收制度实施初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自主验收法律不健全,导致存在企业验收、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并存的验收模式;指导依据不完善,导致企业自主验收存在验收程序、文件资料形式、编制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1.1 自主验收法律不健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 年10月1 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自主验收执行初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尚未修订、修改或实施。由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设施仍须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因此,企业在此期间开展验收工作,存在企业自主验收、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并存的验收模式。随着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企业自主验收工作在法律上逐渐得到完善。

1.2 企业自主验收指导依据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环保竣工验收技术规范体系。不同类型项目的自主验收,需重点参考相关规范要求。如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污染影响类的验收技术指南编制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需要按照生态影响类验收技术规范编制环保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煤炭采选、公路、火力发电等项目,可以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编制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但目前各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大多发布于自主验收政策出台之前,尚未进行修订,与现行自主验收要求存在一定矛盾。

2 金属矿采选企业环保验收常见问题

2.1 验收内容

金属矿采选属于生态影响类项目,其中采选工程中采矿部分生态影响较大,而选矿部分则污染影响较重。现阶段,金属矿采选类项目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主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 年第9号),但这两个文件内容差异较大。验收单位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存在编制内容程度和尺度不一的问题,部分验收报告存在重视污染影响却忽视生态现状及生态影响调查,对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分析不足等问题。

2.2 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是从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到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暂行办法》提出验收期限要求,如除水、大气等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外,其他环保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 个月。如果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进行调试、整改,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2 个月。金属矿采选企业生态治理措施相对滞后,多存在超期验收的问题。因此,金属矿采选企业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验收时限的问题。

2.3 验收工况

按照HJ/T 394—2007 要求,金属矿采选类企业可按照行业自身特征,在工程正常运行情况下开展相关验收调查工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也取消了关于生产负荷的要求。因此,金属矿山采选企业在生产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运行稳定的前提下即可进行自主验收。但部分企业为顺利通过验收,会选择在低负荷工况下进行监测,导致环保设施处理效果无法得到真正检验[1],监测数值往往不具有代表性。验收数据的失真为日后环境管理埋下隐患。验收工况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代表性,因此建议企业尽量选择在高生产负荷工况下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在现有污染防治措施下,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

2.4 建设项目变更

如果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情况与环评报告存在变更,在不构成重大变更的前提下,验收调查报告应对变更内容进行叙述,并需要就建设工程变更内容开展环境敏感目标关联性和实际环境影响变化论证分析,进一步论述项目投产后变更内容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金属矿采选企业验收调查报告普遍存在针对变更内容环境影响分析不足的问题。

2.5 验收执行标准

部分验收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较早,验收时间较长,企业不仅需要执行原环评及批复时的标准,还需参考复核验收期间已实施生效的标准要求。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金属矿采选企业需要在建设项目满足原有环评验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验收,但如果更严格的现行标准已实施,企业必需满足现行已实施的相关标准。若不满足,需进行整改,待满足现行有效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

2.6 验收单位选择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 号)于2021 年1 月8 日正式废止,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的要求也相应废止。金属矿采选企业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不再受此条款限制。验收调查报告质量直接关乎验收工作效果,直接影响验收结论[2],建议企业选择的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要具备一定实力和能力。

3 金属矿采选企业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相关建议

3.1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要求,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如果工程及环保设施发生变更,验收调查报告中需要阐述清楚,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环境影响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作进一步阐述,同时进一步说明项目投产后变更内容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

3.2 提高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能力

建设单位应加强环保验收培训,提高环保验收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及环保责任意识。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导则、规范等的颁布和更新非常频繁,需要随时关注新的政策文件,以确保企业的环保措施、排放标准和总量满足最新的要求[3]。此外,在验收期间可通过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验收工作及项目建设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验收工作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3.3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除涉及国家保密内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4]。建设单位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避重就轻,随意删减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建设单位应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更好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5],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4 结束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要求,国家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改为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工作。减轻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压力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的主体责任。

本文总结金属矿采选企业自主验收工作的现状,分析总结相关金属矿采选企业自主验收工作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提高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质量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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