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效、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1-04-08 03:19张若丹马智勇
航空财会 2021年1期
关键词:零售业营改增

张若丹 马智勇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进行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激发国内企业活力,为企业实实在在地减负。本文集中回顾了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变迁历程,并以零售业为例分析了增值税改革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新形势下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如减税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减税红利分配不均、业务人员缺少财税知识、信息化应用程度不足等,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关键词 营改增;税率下调;零售业;减税红利

DOI: 10.19840/j.cnki.FA.2021.01.013

自2012年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经历多轮增值税改革,减税政策不断推行,对企业及消费者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增值税变迁的背景及历程,概括总结了增值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果,分析了税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当前经济环境,提出了增值税税率、营商环境、业务人员财税能力、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建议措施,切实提高各方的利益“获得感”,确保减税红利普惠化,对促进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作出贡献。

一、增值税变迁背景及历程

增值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个新税种,它是税收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与其他事物一样也经历了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我国于1979年起开始试行增值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到现在增值税不仅成为我国主体税种,而且也成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试点起步阶段(1979—2003年)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行各业催生了不同程度的“投資饥渴症”,非理性投资行为频发,固定资产投资高速提升,我国的经济呈现过热状态。为促使社会经济理性发展,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

1979年7月,我国增值税试点工作率先在湖北襄樊开展,随后推广至全国,拉开了我国增值税体系的序幕。1984年,政府部门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广义上的增值税,而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增值税,但是仍存在税基确定刚性不足等弊端。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对增值税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外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工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在全国逐步确立起自身的重要地位,也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1]。

(二)转型升级阶段(2004—2011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与推动产业发展之间产生失衡现象,大部分产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2001年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已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产生了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政府决定进一步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

2004年7月,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工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对增值税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折扣,且只在部分行业开展;2007年,在中部地区的八大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行业也有所扩展;2008年起,试点工作开始延伸到全国范围,并颁布新修订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增值税转型,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正式确立。面对增值税制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我国采取“试点改革—试点扩大—全面实施”的改革路径,有力提高了增值税在我国税种体系中的地位。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现今)

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增值税地位的确立和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重合,导致已经缴纳过的税费不能相互抵扣。重复征税现象的加重,不仅降低了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也制约了三大产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进一步诱发偷、漏税现象。为此,政府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不断推出减税并档政策。

2012年,我国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由最初的上海试点看,大约九成的纳税人税负降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多个行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16年5-11月份,仅新增试点的4大行业新办企业户数就累计增加58万户,每个月平均有8万多户;2017年开始,增值税改革转向以减税并档为主,并在当年确立了三档税率结构,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2018年,按照三档并两档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调整税率结构,并下调一个点的增值税税率;2019年,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原适用16%、10%的税率降至13%、9%,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未来我国仍将继续朝着“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的方向迈进(见表1)。全面推行营改增,不仅有效缓解了重复征税问题,极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促进了产业协作优化升级,对整体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

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和变迁,我们现阶段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实行价外税。对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主要是使企业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不受税金的影响。(2)实行购进扣税法,按专用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现行增值税规范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实行购进扣税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3)现行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一般纳税人采用规范的征收管理办法,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享有税款抵扣权;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的征管办法,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账簿、改善经营管理。

二、增值税改革成果分析——以零售业为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此次增值税改革带给实体经济企业的减负作用非常明显[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刘尚希认为,增值税改革后实体经济受益明显,尤其是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为实体经济企业带来真金白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自2018年增值税税率下调开始,两轮深化改革至今,我国预计减税规模达到1.4万亿元。从实践来看,根据2018年中国零售上市公司营收排行榜,结合上市地点和数据搜集的完整性,选取营业收入排名前50中的10家企业作为研究标的,并计算其在未实行营改增(2011年)、开始试行营改增(2012年)和实行多年营改增并不断并档降税(2018年)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见表2)。

由表2可知,所选取的零售业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企业增值税税负都呈下降趋势,如排名第8的百联股份,其增值税税负水平由2011年的0.49%降至2018年的0.34%;排名第13的海澜之家下降幅度最大,其增值税税负降幅达1.73%;也有部分企业的税负水平呈上升趋势,如排名第24的嘉事堂,增值税税负存在小幅上升。综合来看,大部分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下降明显,在2011—2018年中下降率普遍超过50%。这充分说明“营改增”政策在这几年中确实起到了减负的作用。

三、新形势下我国增值税存在问题分析

(一)减税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从全球来看,世界各国纷纷抛出减税计划和政策,新一轮国际减税浪潮涌动。近年来,在36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国的综合税率都有所下降,所有成员国综合税率平均下降12%,其中有11个国家下降了15%。以美国为例,美国每年减税大约1 500亿美元,2017年的减税幅度在3%左右。国际税收竞争会驱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从高税国流向低税国,阻碍了高税国的经济发展,这迫使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加大减税力度。

(二)减税红利分配不均

增值税,从程序上是就商品交易的增值额在多环节进行征税,通过进项、销项环环相扣的抵扣进行操作。在这种模式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依赖于商业链各环节的企业定价来实现。在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这一交易链条中,减税红利享受者本应是整个链条上的各企业,但现实中因零售商的强势地位而维持商品含税价格不变,减税红利被零售商大幅侵吞[4]。若减税同时含税价降低,减税红利最大受益者就是消费者;如果上游企业价格压低,下游销售商含税价不变,减税红利被下游销售商享受,供应商和消费者则没有享受到减税红利。同样,若上游供应商维持原供货价,零售含税价降低,则减税红利被供应商占有。这种关系见表3。

实践中,本次调减增值税政策颁布后,许多大型零售商采取在系统里直接按比例调低供货价等方式攫取了供货工业企业的利益。如北京物美、河北惠友等企业要求供货商将商品含税价下调3%;欧尚、大润发等品牌直接下调了供货商的适用税率;华润、沃尔玛等大型线下零售商在系统里把供货价直接下调了2.6%。据上述超市的供应商家反映,无论零售商采取何种调价措施,都直接造成了供应商的利润受损。由表3可知,由于供货商的未税价没变,制造企业的税负相当于没有变化,若其还存在上游供货企业,该供货商的税负水平反而增加,加重了企业负担。现在新的减税政策刚刚施行,2019年减税红利的效果尚不明确,但根据零售商行动与供应商的反馈,国家原本给整个产业链条的政策红利正被终端零售商极大侵占。

(三)业务人员缺少财税知识

减税政策的实施表明了政府降低税负、惠及大众的态度,但其并未直接规定产品及服务的价格,也未指定某一环节的纳税人可以单独享有该政策红利。因此,降税政策实施后,限于业务人员财税知识缺乏和部分人为刻意曲解,国家减税红利的受益者被少数强势方获取。面对强迫降低税点的报价合同,报价方式需更具技巧性和专业性,这就需要相关人员提高自身的财税知识,争取己方利益。

一方面,涉税服务行业需要进一步更新业务。新一轮增值税税改的深入推进,为涉税服务行业带来更加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都需要更为贴近现实需求的专业服务来为自身争取利益,而这正是现今税务行业所欠缺的。

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缺乏足够的财务知识和税务成本意识,在进口产品、销售商品时缺少足够的筹划能力,无法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为加强企业财税融合,提高红利利用率,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业务人员的财税知识。

(四)信息化应用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增值税在征收、管理方面仍处于现代化程度较低的阶段,政府主要依赖手工操作进行课税,这既归因于政府和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同时也反映了当前税收管理存在信息化应用程度不足的缺陷[5]。

一是从开票、加密到稽核比对均为手工操作,容易引发“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二是现今虽已实现远程抄报、取消扫描认证,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税,但缺乏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企业定价不能与现实减税政策相结合。三是从报税到申报抵扣不能做到实时比对,故难以监控比对不符的异常信息,造成监管成本较高,为偷税逃税现象滋生了生存土壤。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力度不强,造成减税红利分配不均。四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仍需进一步升级,缺少数据实时上传、信息采集、逐条比对、全国集中等功能,难以形成统籌合力。

自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国家提出“以票控税,四流合一”的核心要求,这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缴税模式、制度流程等带来重大影响。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起整个业务链上的增值税管控体系,加强政府增值税税务管理能力,促使产品定价合理合规,避免减税红利劳逸不均,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简并税率并酌情下调增值税税率

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起步较晚,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是三档税率。未来,可以进一步向两档税率甚至一档税率深化,结合目前经济环境的现状,可采用单一基本税率,将现行税率简并为一档,同时设置两档调节税率,少数产品设置高税率或低税率进行调节。

此外,虽多次下调增值税税率,但同其他东亚、东南亚国家相比,我国仍然处于较高水平。我国周边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增值税税率是6%-7%,日本是8%,韩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都是10%,中国台湾则只有5%,我国大陆减税后的税率为13%,相较而言仍存在相当大的下调空间。依据我国发展阶段和其他国家的实施经验,可分层级下调现行基本税率,第一层级可先下调3%,根据市场反应再进行第二层级的调整,继续下调1%-2%,使绝大部分企业都能够充分感受到减税的力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税率下调企业是否选择调价取决于政策、成本、市场竞争情况、定价策略等多重因素,在本轮增值税改革中,应确保已定的各项减税降负政策尽快落实到位,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切实的获得感,从而稳定企业预期,实现减负效果,惠及大众。例如供应商作为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自身作用。一是在零售商私定供货价的现状下,依据现有价格一边供货一边谈判,结合市场力量形成联盟,提高自身的议价和定价能力。目前只有20%-30%的零售商下调了合同价格,还有一定的谈判空间。二是针对零售商单方面调价、定价,可以选择暂停供货。因大部分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都约定了供货价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因此面对单方面违约,供应商有权采取针对性措施。税务部门也要切实落实减免税,在打击偷税骗税的同时,简化征税程序,做好税源管理,完成本轮减税目标。

(三)提高各方人员税务能力

落实减税新政,为企业带来诸多红利,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为财务人员知识更新和实务操作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国家政策要落实,红利分配要公平,需要各方人员进行学习、理解、操作和落实。

一是相关事务所应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催热普遍化的税收服务中介机构,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合理避税,同时提高纳税企业对税收新政的认识,确保减税政策精准落实。

二是提升企业财经管理能力,切实接住减税红包。能否有效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红利对企业财经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挑战,这要求企业要加大税务政策培训力度,提升企业管理会计水平,培养税务成本意识,实现全员精细化管理。要积极推进业财税融合,使优惠政策精准适用于本企业的具体业务,为本企业业务找到合适的政策,甚至为企业作出财务分析与税收筹划。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安排财务人员与销售人员一起计算增值税税负转嫁因素,合理报价,确保企业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四)加强信息化综合应用

随着信息量的增大和現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涉税项目将呈现阶梯式增长,依赖传统的管理和征收模式必然难以为继。为此,要改进增值税征管模式,加强企业信息化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水平。

一是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应与国家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对接,以发票、税务管理为重点,促成增值税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实现业财资税数据的一体化,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统计,打造减税核算“铁账本”,便于监测国家减税效果的同时确保纳税人感受到“实打实”的获得感。

二是税务部门应在“以票控税”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针对存在的“知而慢享,享而不全”的现象,加强税收数据的集中管理,拓展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提升数据分析水平,着力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锁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让优惠政策能够应享尽享,切实落实减免税。

三是大力开发第三方缴税系统。现今各个税种、各项税率斑驳繁杂,许多企业和个人具有了解税收具体政策和缴税流程的意愿,但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储备与应用能力。为此,可以开发简单操作的缴税系统,方便企业纳税人弄懂弄通、用好用足减税降费政策。如开发一种应用系统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相连,每个缴税期可迅速计算出所需缴纳的税费,让企业直观感受到减税降费红利金额,从而避免红利被侵吞而不自知。AFA

参考文献

[1]李慜劼.“减税降费”推动我国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J].财务与会计,2019(8):41-44.

[2]张晓天.增值税税改减负成效和深化措施[J].市场周刊,2018(12):99-100.

[3]程实.减税的三重红利[N].第一财经日报,2019-04-15(A11).

[4]严圣艳,杨默如.“营改增”对我国零售业税负与绩效影响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16-24.

[5]张金洪.后营改增时代商业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与管控措施[J].财会学习,2019(11):186.

(审稿:薛胜昔编辑: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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