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选址探讨

2021-04-11 07:00顾小华苏子清张文聪
中国水土保持 2021年12期
关键词:渣场限制性水土保持

顾小华,苏子清,张文聪

(1.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云南 昆明 650021;2.云南秀川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21)

弃渣场选址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的关键内容,选址不合理,可能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产生重大影响,造成重大危害。2015年12月20日深圳红坳弃土场滑坡,造成77人遇难或失联,33栋建筑物被损毁、掩埋,西气东输管道爆炸,直接经济损失8.81亿元。深圳红坳弃土场原为花岗岩采石场多年开采形成的存有约9万m3积水的“圈椅状”凹坑,距德吉程工业园厂房实际最小距离300 m,距中石油西气东输西二线广深支干线深圳段天然气管道实际最小距离70 m。存有积水、有利于滑坡的“圈椅状”凹坑地形、下游近距离有重要防护对象无疑是弃渣场选址的制约性因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弃渣场选址做了规定,饮用水源、湖泊、水库、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并且要求越来越严格。目前国内外对弃渣场选址研究尚不成熟,吴俊等[1]引入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综合考虑了弃渣场布置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外部条件因素的影响;张勇等[2]提出了弃渣场失稳致灾距经验预测模型,对弃渣场致灾距进行预测。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规划设计及监测的实践,在弃渣场选址时,从本体、受体、外部影响三个因素,即弃渣场场地条件、下游防护对象、限制性条件因素,对影响弃渣场选址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赋值,加权得出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力求对弃渣场选址的合规性进行量化。

1 弃渣场选址约束性规定

1.1 水土保持规定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的强制性条款规定:“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的强制性条款规定:“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的强制性条款规定:“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定了主体与受体的关系,如何判定主体对受体即弃渣场对下游防护对象有无重大影响,是弃渣场选址是否合规的关键。

1.2 其他规定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弃渣场选址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要符合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湖泊、水库、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分严格限制性条件和相对限制性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国土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为相对限制性条件。占用生态红线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为相对限制性条件。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属于严格限制性条件,“(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为相对限制性条件。

2 弃渣场选址影响因素

弃渣场选址要综合考虑弃渣场本身的条件、下游防护对象情况、水土保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等。弃渣场选址与弃渣场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地形地质、汇水面积、运距等弃渣场本身的条件密切相关。弃渣场选址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 下游防护对象情况,分析弃渣场是否对下游防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弃渣场与下游防护对象的关系及对其影响分析是弃渣场选址的核心内容。弃渣场选址合规性既取决于主体弃渣场,也取决于受体下游防护对象,以及主体弃渣场与受体下游防护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要遵守水土保持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饮用水源、湖泊、水库、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限制性条件。

3 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

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布置的实践,弃渣场选址因素通常有场地条件、防护对象及限制性条件,综合影响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P=J×F×X

(1)

式中:P为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J为场地条件影响系数;F为下游防护对象影响系数;X为限制性条件影响系数。

3.1 弃渣场场地条件影响系数(J)

弃渣场场地条件包括弃渣场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及堆渣条件。自然环境条件主要包括渣场地形坡度因子、地质、洪峰流量,社会经济条件指标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运距,堆渣条件主要包括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地质、洪峰流量是影响弃渣场安全性的重要指标,场地地层岩性及物理力学指标,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弃渣场的稳定性。饱水状态下弃渣体的抗剪强度会大幅降低,影响弃渣场的边坡稳定性和整体稳定性,因此地质因子、洪峰流量因子影响系数赋值较高。

J=0.1S+0.2G+0.2Q+0.05U+0.15D+

0.15V+0.15H

(2)

式中:S为渣场坡度因子;G为地质因子;Q为洪峰流量因子;U为土地利用因子;D为运距因子;V为堆渣量因子;H为最大堆渣高度因子。

场地条件各因子影响系数及赋值见表1。

表1 场地条件影响系数及赋值

3.2 下游防护对象影响系数(F)

根据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规定,“弃渣场选址和分析中要用地形图、遥感影像说明弃渣场下游及周边是否存在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设施”[3],要明确弃渣场与防护对象的距离、方位、高差等空间位置关系。下游防护对象距离渣脚距离越近,防护对象与弃渣场间的沟道越顺直(中间无天然的山包或山脊),则弃渣场对防护对象的危害越大。

选取渣脚与防护对象的直线距离(L)、渣脚与下游防护对象的沟道长度/直线距离(R)、防护对象高程-正切沟底处高程(C)三个因子指标考量下游防护对象的影响系数,各指标影响系数及赋值见表2。

表2 防护对象影响系数及赋值

F= 0.6L+0.2R+0.2C

(3)

3.3 限制性条件(X)

弃渣场选址要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公益林、饮用水源、湖泊、水库、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限制性条件影响系数及赋值见表3。

表3 限制性条件影响系数及赋值

4 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应用

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的实践,在云南选取了5类有代表性的典型弃渣场,分析弃渣场条件和选址影响系数选取及最终弃渣场选用情况(表4)。

表4 典型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情况

1#弃渣场总体场地条件较好,也不涉及防护对象及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815。2#弃渣场不利条件是弃渣场地形较陡,汇水面积大,运距较远,不涉及防护对象及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465。3#弃渣场总体场地条件一般,不涉及防护对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但有补划方案且经国务院批准,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536。4#弃渣场总体场地条件较好,弃渣场沟道下游左侧台地约700 m处有一处房屋,渣底下游蜿蜒曲折,有山包拦挡,即渣脚与防护对象的沟道长度/直线距离约为1.7,房屋高出沟底约7 m,不涉及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662。5#弃渣场总体场地条件一般,弃渣场下游120 m有一厂房,沟道较直,渣脚与防护对象的沟道长度/直线距离约为1.2,厂房高出沟底的高差仅约2 m,不涉及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311。

5 结论与探讨

在弃渣场选取实践中,如1#弃渣场总体场地条件较好,也不涉及防护对象及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8~1.0,优先选用该弃渣场;如2#弃渣场总体场地条件差,不太适宜作为弃渣场,而不涉及防护对象及限制性条件,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一般小于0.5,需对该弃渣场选址进行充分论证,一般考虑不选用该弃渣场;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位于0.5~0.7时,在没有其他可比选的场址情况下,可以选用。

弃渣场下游涉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设施或存在非严格限制性条件,综合影响系数一般小于0.8。当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5~0.8时,如3#、4#弃渣场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无危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或不严重,可选用该弃渣场;当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小于0.5时,如5#弃渣场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造成的危害程度较重、严重、存在重大影响,需对该弃渣场选址进行充分论证,采取严格的拦挡、护坡、截排水等措施或对防护对象进行搬迁;当弃渣场选址综合影响系数为0时,存在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不能作为弃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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