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长效机制的构建路径

2021-04-14 23:00张利涛
中国西部 2021年2期
关键词:肩挑农村基层第一书记

张利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1〕。在党建体系中,制度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一起,贯穿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始终,并且制度建设是搞好其他五大建设的前提和关键,做好党建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新时代党的建设体系中,“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所作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对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必须把健全规章制度作为推动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将完善规章制度贯穿农村基层党建的全过程。

一、规范村级权力授受机制,抓住农村基层党建“关键少数”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经过推进“政党下乡”〔2〕“政权下乡”〔3〕以及“行政下乡”〔4〕,完成了“权力下乡”。乡村社会权力构建的过程,既深受各种传统因素的影响,也受一些现代政治因素的影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其在农村基层的权力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垂直授权和民主授权。权力授予的纵横两种向度首先体现在对一级党委的人事安排上,垂直授权和民主授权分别体现为上级党组织的科层委任和本级党组织的民主选举,即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提名、推荐和任命,以及党员或党员代表公推公选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5〕。两种不同的权力授受机制,在农村基层权力结构中都有体现,“第一书记”以及由乡镇派出的驻村干部属于“垂直授权”,而村两委则属于“民主授权”。

1.垂直嵌入农村的“第一书记”

2015年,我国开始较大规模选派第一书记驻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第一书记的责任与义务,即“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第一书记扶贫是我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意在通过向贫困村庄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注入领导力资源,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精准脱贫〔6〕。“第一书记”一般由县级以上各部门派出,在乡镇党委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这一制度不仅被写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而且多次被写入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是被党中央、国务院力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充分证明,“第一书记”在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带领农民脱贫攻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地增加了农村领导力供给,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党组织在统领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

“第一书记”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行动逻辑倾向于重过程干预,轻弥补指导;重资金争取,轻运营管理;重走读下沉,轻服务下移;重晋升条件,轻村庄发展〔7〕。这些错误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一书记”积极作用的发挥。如何抓住农村“第一书记”这一“关键少数”,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外嵌”干部的内生化意识。虽然“第一书记”的工作地点在农村,但由于他们的人事和工资关系都在原单位,并且大多数“第一书记”只有两年任期,因此少数“第一书记”觉得自己只是“过客”,缺少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需要健全激励机制,激发“第一书记”的能动性。二是实现由“政治嵌入”向“关系嵌入”的转变。少数“第一书记”始终把自己当作派驻村的“外人”,难以有效融入村级组织之中,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象,村级党组织需要进一步健全考核体系,除开展上级和同级考核之外,应将更多的考核评价权赋予所驻村的村民。三是“垂直嵌入”贵在精准。在“第一书记”选派过程中,选派单位应充分考虑选派对象与工作地方的实际情况,实现选派对象自身优势与工作地方需求之间的精准对接,充分发挥“第一书记”的主观能动性。

2.肩负特殊使命的驻村干部

驻村干部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的一大传统,这一制度通过“国家在场”的方式实现对农民的有效动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8〕。驻村干部不同于“第一书记”,不仅派出机构不同(1)驻村干部一般由乡镇机关派出,基本上都是兼职;“第一书记”一般由县级以上各部门(包含县级)派出,在任期内是全职。,而且在工作职责上也有区别。就角色定位而言,驻村干部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掌握实情的调查者、党群关系的联络者、良好作风的带动者,主要职责在于协助村两委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意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驻村干部肩负着不同的特殊任务。近年来,驻村干部肩负着脱贫攻坚任务,而“第一书记”的职责却十分明确,即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9〕。

在与基层组织的关系上,“第一书记”要真正实现身份“嵌入”,成为村级组织中的一员。驻村干部更倾向于“悬浮”,不能过分干预村民自治,即使驻村干部“悬浮”于农村基层党组织之上,能够带给村庄的资源一般也不如“第一书记”那么多,但由于他们由村两委的直管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兼任,所以村两委一般都会积极地配合驻村干部的工作。在驻村日常工作中,驻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具身的国家”〔10〕,以走村串户的形式实现对村情的有效掌握。通过干部驻村制度,农村基层社会更容易地“看见”了国家,国家也顺利“看见”了农村基层社会,国家与农村基层社会实现了“互见”。如果驻村干部表现良好,广大农民群众会增强对党和国家的认同感;反之,不仅会降低广大农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感,也会导致党和国家公信力的降低,从而削弱我们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毫无疑问,驻村干部在推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对这一群体的管理也应加强,乡镇党委政府要教育引导他们把握好自身角色定位,通过健全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同时,驻村干部自身也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践行群众路线,落实群众工作方法,莫让“驻村”变为“扰村”,而是要使“驻村”成为“助村”。

3.多角色“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施村两委负责人交叉任职的模式,并逐渐演化为村两委负责人“一肩挑”,再到后来明确由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村两委负责人之所以要全面推行“一肩挑”,主要是基于三个现实逻辑的考量:一是消除村两委矛盾,提升治理绩效;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三是推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12〕。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也有上述类似的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一肩挑”,通过 “一肩三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一肩挑”的优势显而易见,但不可否认“一肩挑”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监督困难、滋生腐败等问题。

不得不说,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在现实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在选举程序上具有排他性。应先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然后动员、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参与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再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竞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上述任何一项选举,都有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这就需要健全选举机制,保证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让“一肩挑”的候选人脱颖而出。二是符合条件的“一肩挑”候选人较少。根据“一肩挑”的任职岗位可知,要求候选人既要有党员的身份,也要懂经济善经营;既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也要得到乡镇党委政府的认可。在村级人才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符合这些条件的候选人少之又少,这就需要健全后备人才培育机制,建立后备人才“蓄水池”。三是难以发挥好“村民当家人”的作用。在乡镇党委指导下选举产生的“一肩挑”负责人,习惯于把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给的任务作为第一要务,再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干群关系的疏离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村干部“村民当家人”的身份〔13〕。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党的立场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也是完全统一的,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党员干部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完善村级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用来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权力下乡”进程的加快,“权利下乡”方兴未艾,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他们越来越重视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是却掌握着乡村社会的权力资源,尤其是“一肩挑”的村干部更是集多种权力于一身。事实上,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民造福,用得不好或滥用就会滋生腐败,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为顺利实现党的权力功能,必须健全党的权力规则体系〔14〕。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也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的政绩。

1.完善村级权力设置机制,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目前,我国农村主要存在“内生型”与“外嵌型”两种类型的干部。“内生型”干部主要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等村干部,“外嵌型”干部主要是“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等上级部门下派的干部。事实上,即使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两委负责人或“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也需要乡镇党委政府的任命以及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管理,所以他们的权力也不是完全的“内生”。如何通过健全机制使“内生型”干部与“外嵌型”干部协同发力,而不是在摩擦与博弈中导致权威丧失和权力消解,这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既要充分调动“内生型”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至于因为外部权力的嵌入而当“甩手掌柜”,也要激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等下派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引导他们快速实现角色的转换,在“国家代理人”与“村民当家人”中找到平衡点,在具体工作中实现对上级负责与为民造福的统一。

村级组织是村级权力实现的重要载体,要完善村级权力设置机制,就要在健全村级组织权力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当前,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与之对应的分别是党务、政务和财务。关于村党组织的设置情况,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第二章“组织设置”部分明确规定了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15〕,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原则。对于村级政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6〕。党务与村务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权力,在具体的实践中要求以党务统领村务。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制度设计,不仅实现了党务与村务的结合,而且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领导核心地位。村级财务要进一步健全“党支部+公司(合作社)+农户”运行机制,坚持以基层党建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2.完善党内权力实施机制,以党内民主带动基层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7〕。在村级协商中,找到广大人民群众意愿与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才能最大程度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官员要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要得到多数人的拥护与支持,其权力要受到公民的制约,基层干部不能为所欲为,要与老百姓平起平坐、讨价还价〔18〕。尤其是个别习惯于独断专行的领导干部,很难认同“民主是个好东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农民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少数村干部不讲民主、独断专行的做法越来越难以得到村民的认可。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要将人民民主贯穿于村级议事、决策执行以及考核评价的全过程,坚决杜绝“一言堂”的家长制作风,努力营造良好的村级政治生态。一是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议事会和一事一议制度的基础上,强化村党组织书记职责。村党组织书记作为议事会的召集人,既要从整体上把握议事决策的方向,也要充分听取议事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健全议事决策前村党组织书记调研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二是完善决策执行机制。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决策执行的效率,但也增加了“一言堂”“一帮亲”“一支笔”等廉政风险。因此,要建立健全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逐一明确每项村级权力事项的名称、责任主体、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给小微权力套上“紧箍咒”,减少“一肩挑”干部权力寻租的机会。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村党组织书记实现了多个角色的“一肩挑”,但并不意味着党务、村务、财务工作都由村党组织书记“一人干”。因此,要通过健全村两委班子成员考核评价机制,激发他们配合村党组织书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村级党组织的党员干部协同配合,以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引领乡村社会风气改善。

3.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9〕。村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村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要达到35%、到2022年达到50%的预期目标〔20〕。可见,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已是大势所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覆盖面必然也会越来越大。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一些素质不够过硬的“一肩挑”村党组织书记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如侵占或违规使用村集体资金,在村集体土地发包中谋取私利等,这些都造成了人们对其制度优势的怀疑〔21〕。好的制度,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产生坏的结果。因此,健全村级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基层“关键少数”的监督制约已势在必行。

整合各方监督力量,构建村级、乡镇、县级“三级联动”监督体系,把监督之网覆盖到农村基层公权力运行的各环节,是健全村级权力监督机制的必然举措。此过程既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也要强化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集中统一管理。一是严格落实村级“三务公开”制度(2)“三务公开”指定期对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开,主要涉及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保广大群众享有对村级党务、村务和财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务公开”要求对组织设置、任期目标、后备村干部基本情况等稳定性较强的内容实行一年一公开;对党员党费缴纳、财务报表、村务完成情况等内容实行一季度一公开;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同时,成立村级“三务公开”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确保“三务公开”的严肃性。二是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作用。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不断调整并充实年富力强、关心村庄发展、热心村务管理的“中坚农民”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22〕,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三是进一步强化乡镇层面的监督责任。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事务小微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村级财务管控力度,对村集体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全面审计。

三、健全党员干部激励关怀机制,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活力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激发基层党组织活力是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的关键。现实中,我们往往过于强调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但忽视了共产党员也是普通劳动群众中的一员,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被关注。如果党组织对党员一味要求付出而不予以足够的关怀,这种负面示范带动作用会使党组织出现后继乏人和一盘散沙的现象〔23〕。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基层党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基层党组织活力,要对农村基层党员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帮扶措施,增强广大党员对基层党组织的感情,使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强化激励保障,提高党组织凝聚力

我国乡村社会虽然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区域,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而且表现在村级组织的发展以及村干部的表现等方面。强化激励保障,首先要搞清楚村干部面临的主要困境,注重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村干部激励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薪酬待遇偏低,岗位缺乏吸引力;无法获得晋升机会;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面临养老、医疗的困境;办公经费不足,工作难以开展等。上述共性问题在不同地区对村干部的影响是不同的,比如,浙江是典型的“富人治村”〔24〕,村干部一般都有自己的企业,竞选村干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薪酬待遇;在中西部地区,多数由“中坚农民”担任村干部,薪酬待遇、晋升机会、社会保障情况则会严重影响他们工作的能动性。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村干部,年轻的与即将离任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只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段村干部的不同需求,分别采取差异性的激励机制,才能达到激发动力、提高凝聚力的预期效果。

解决村级党组织的实际困境,应在强化激励保障方面下功夫。一是健全工资福利待遇机制。健全完善村干部基本工资、补(津)贴、绩效奖金、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机制,确保村干部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并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将村两委主要干部纳入城乡养老保险补助体系,并为村两委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健全农村党组织书记“选、育、用、管”机制。通过合法程序将优秀人才吸纳到农村基层党组织,防止其班子队伍断层。对于业务能力强的青壮年村党组织书记,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组织动员他们参与乡镇公务员选拔考试,努力破除村干部职务晋升的“天花板”。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完善村级组织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推动村级组织高质量发展。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对于考核等级“优秀”的村级党组织,在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班子成员绩效奖金、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2.实施关怀帮扶,增强党组织向心力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细化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了保障措施,为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农村党员干部的实际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关爱应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完善村干部发展方案,关爱党员干部个人发展。县级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村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培养、人才发展的总体规划。二是健全纠错容错机制,加强对村干部工作支持力度。“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农村基层干部就是穿针引线之人,需要练就过硬的“绣花”功夫。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难免会出现一些工作失误,只要不是政治性、原则性、方向性的错误,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改正的机会。三是健全奖励表彰体系,给予村干部一定的政治荣誉。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村干部成为乡镇和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举措,发挥村干部了解村情民意的优势,鼓励他们以建言献策的形式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等方面给予党员一定的关怀帮扶〔25〕。因此,党内关怀帮扶要做到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一是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保障标准及保障,在提高整体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生活补助标准。二是健全困难党员关怀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县级组织部门应设置困难党员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完善针对本地区的关怀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针对老党员建立健全“五有”机制(3)“五有”即生日有祝福、节日有慰问、困难有帮扶、定期有体检、去世有吊唁。,尽可能解决农村老党员老干部面临的实际困难,努力让每一名老党员老干部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3.严管厚爱并重,提升党组织战斗力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就是战斗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对党员干部严管与厚爱的辩证关系。严管是反向约束,厚爱是正向激励,在一定条件下,严管就是厚爱,厚爱要通过严管来实现。前文中论述的“激励保障”和“关怀帮扶”都是厚爱的范畴,在此重点论述如何通过严管的形式激发村干部担当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微腐败的危害并不小,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们的腐败行为会让群众有更直观的感受,直接影响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削弱党的公信力。据统计,2017年1月至12月,全国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12.21万个,处理15.91万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26〕。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形形色色的“蝇贪”被严肃处理。

村干部作为村民的“当家人”,何以会走上违背初心使命、破坏党和国家形象、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的违法犯罪道路?除了自身意志不坚定、思想道德修养不够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地方党组织对他们严管不够、厚爱不足,监督部门没有尽到及时提醒、教育警示的职责。如果基层党组织做到了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27〕,相信很大一部分有犯错误苗头的党员干部会及时收手,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4)“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村两委班子成员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让有犯错误苗头的党员干部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推动实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常态化,及时清洗基层组织中的政治灰尘,营造良好的村级政治生态。对一些已经犯错误的同志,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抓早抓小,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并将问题线索移交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就是厚爱,严管的出发点是为了让犯错误的同志及时收手。通过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纯洁村级组织班子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总之,健全规章制度是推动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创新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就不可能提高农村基层党建的质量和成效。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要围绕村级权力设置、权力运行、权力监督等环节,规范权力授受机制,抓住农村基层党建的“关键少数”。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为民所用、为民造福。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建的长效机制,确保涉及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各项权力规范、平稳、健康运行,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夯实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农村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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