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与杜威:“真理”在谁一边?

2021-04-15 02:24李国山杜惠祎
贵州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真理观真理断言

李国山 杜惠祎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罗素和杜威是20世纪两位著名的哲学家,同时也是富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家,而且都在“五四”时期在中国待过较长时间,对中国学界产生过重大影响。美国哲学家胡克说:“罗素于1914年访问哈佛,两人首次见面时,无论作为思想家还是作为有血有肉的人,杜威都给罗素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1]10后来,他俩1920年10月27日曾在中国相遇,“罗素回忆说:‘我与杜威教授及其夫人第一次见面是在湖南长沙由督军招待的宴会上。’”[2]263几个月后,两人又在北京有过交道,“3月26日,罗素病危,朋友建议罗素发委托书给勃拉克,杜威为他拟好了草稿,他在委托书上签字。他叫杜威的名字说:‘我希望所有我的朋友不离开我。’”[2]290两位思想家的交往持续了很长时间。与此同时,两人学术上的争论也一直在进行中。杜威在华的哲学演讲主要讲了三位现代哲学家的思想,一个是美国的詹姆士,一个是法国的柏格森,还有一个就是英国的罗素了。这说明,杜威比较早地注意到了罗素的思想,而且十分看重。后来,二人有过多次学术对话,尊重对手的同时,也各为自己的哲学立场进行论辩。

国内关于他们二人教育思想和政治观点的比较研究很常见,但关于他们哲学观点的比较相对较少。本文拟从这方面做点梳理工作,着重呈现他们围绕“真理”问题展开的争论,尽力再现百年前两位哲学大师的思想碰撞过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哲学观点以及他们所代表的英美哲学思潮之间的关联与差异。

罗素于1908年和1909年连续发表两篇论文,对美国实用主义发起批判,主要针对的是詹姆士《实用主义》(出版于1907年)一书所阐述的真理论。他以逻辑学家的锐利目光审视其思想的论证过程,指出实用主义者以效果判定真理的做法只能导致无穷后退,远不如直接从信念与事实的关系着眼来判定命题的真假。或许是因为此时的杜威还没有詹姆士那么大的名气,罗素才没有把矛头直接指向他。不过,由于詹姆士于1910年突然离世,罗素对实用主义的批判慢慢转向了声名鹊起的杜威,尽管后者对实用主义真理观从内容到表述方式上都做了不少调整。

先来看看罗素在《西方哲学史》(1945年)中是如何评价杜威的:“杜威是个品性高洁无比的人,他在见解上是自由主义的,在待人接物方面宽宏而亲切,在工作当中孜孜不倦。他有许多意见我几乎完全赞同。由于我对他的尊敬和景仰,以及对他的恳挚亲切的个人感受,我倒真愿和他意见完全一致,但是很遗憾,我不得不对他的最独特的哲学学说表示异议,这学说就是以‘探究’代替‘真理’,当作逻辑和认识论的基本概念。”[3]378可以看出,罗素对杜威满怀敬意。不过,对于彼此的观点分歧,他也毫不掩饰,甚至不惜对这位学术前辈展开猛烈地批判。此外,罗素开宗明义地点出了杜威对哲学的最独特的贡献就是他对真理观的改造:以“探究”取代“真理”,作为其认识论的核心概念。

罗素接着指出了二人在真理观方面的相似与分歧:“从严格的哲学的观点来看,杜威的工作的重要性主要在于他对传统的‘真理’概念的批评,这个批评表现在他称之为‘工具主义’的理论中。大多数专业哲学家所理解的真理是静止而定局的、完全而永恒的。他把人类的知识理解为一个有机整体,所有部分都逐渐成长,在整体达到完全之前任何部分也不会完全。……到此为止,我跟杜威意见一致。”[3]379-380

不过,罗素接下来便对杜威的理论提出了异议:“概括地讲,可以说杜威博士和其他所有人一样,把信念分成为两类,一类是好的,另一类是坏的。不过他认为,一个信念可能在此一时是好的,在彼一时是坏的;不完美的理论比以前的理论好,却比后来的理论坏,就是这种情况。一个信念是好是坏,要看此信念使抱有它的那个有机体所产生的活动具有令该有机体满意或不满意的后果而定。因而一个有关已往某事件的信念该划为‘好的’或划为‘坏的’,并不根据这事件是否真发生了,却根据这信念未来的效果。这一来结果便妙了。假设有人对我说:‘您今天早晨吃早点的时候喝咖啡了吗?’我如果是个平常人,就要回想一下。但是我如果是杜威博士的徒弟,我要说: ‘等一会;我得先作两个实验,才能告诉你’。于是我先让自己相信我喝了咖啡,观察可能有的后果;然后我让自己相信我没有喝咖啡,再观察可能有的后果。我于是比较这两组后果,看哪一组后果我觉得更满意。假如一方的满意程度较高,我就决定作那种回答。如果两方不相上下,我只得自认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杜威与迄今所认为的常识背驰,是由于他不肯在他的形而上学中在‘事实’定而不移、无法操纵的意义上容纳‘事实’。”[3]384-385罗素这里用日常的事例对杜威的真理观做了生动形象的比拟,极尽讽刺揶揄之能事。这个套路还没有离开他早年对詹姆士的批判方式:实用主义者把判定信念真假的事儿弄复杂啦。

这表明,在罗素眼里,实用主义真理观在谁那里都一样,换汤不换药,“杜威博士和我之间的主要分歧是,他从信念的效果来判断信念,而我则在信念涉及过去的事件时从信念的原因来判断。一个信念如果同它的原因有某种关系(关系往往很复杂),我就认为这样一个信念是‘真的’,或者尽可能近于是‘真的’。杜威博士认为,一个信念若具有某种效果,它就有‘有保证的可断言性’——他拿这个词代替‘真实性’。这种意见分歧和世界观的不同有连带关系。我们所做的事对过去不能起影响,所以,若真实性是由已发生的事情决定的,真实性和现在或未来的意志都不相干;在逻辑形式上,这代表人力的限度。但假若真实性,或者不如说‘有保证的可断言性’,依未来而定,那么,就改变未来是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以内来说,改变应断言的事便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以内。这增大了人的能力和自由之感。”[3]385-386罗素这里显然对杜威不注重真理的客观性深怀不满,因为这样势必会把真理当成可任意操弄的对象,极不严肃。

最后,罗素对杜威哲学,尤其是他的真理观,做了总结和批判:“我以为杜威博士的世界是一个人类占据想像力的世界;天文学上的宇宙他当然承认它存在,但是在大多时候被忽视了。他的哲学是一种权能哲学,固然并不是像尼采哲学那样的个人权能的哲学;他感觉宝贵的是社会的权能。……我以为正是工具主义哲学中的这种社会权能要素使得工具主义对那些人有了诱力。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我感到一种严重的危险。把‘真理’看成取决于事实的东西,事实大多在人力控制以外,这个真理概念向来是哲学迄今教导谦卑的必要要素的一个方法。这个对自傲的抑制一撤除,在奔向某种病狂的道路上便更进一步——那种病狂就是随着费希特而侵入哲学领域的权能陶醉,这是近代人不管是否哲学家都容易陷入的一种陶醉。我相信这种陶醉是当代最大的危险,任何一种哲学,不论多么无意地助长这种陶醉,就等于增大社会巨祸的危险。”[3]387-388这种批判是相当严肃而尖锐的,因为它不仅涉及杜威哲学的基本理论主张及其尼采式的意志主义实质,而且直陈其内含的崇尚权能的真理观会带来的社会危害。而罗素之所以终生对实用主义真理观抱有强烈的批判态度,除了针对其理论缺陷之外,最主要的一点就在于,他认为这种褒扬主观性和偶然性的真理观如果不加以控制,势必会被崇尚强力的人所利用,给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带来极大的威胁。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对杜威真理观的叙述与批判,可视作二人多回合交锋的一个终结。因为再也没有看到杜威进一步的回应。只是偶然发现,他在1949年(此时已九十高龄)为一本叫《进化和实用主义奠基人》的书撰写的序言中这样写道:“一位针对这场运动后期的英国评论家说,实用主义是对美国商业主义的表达和有组织的反映。数年前,尽管他还没有沉迷于反美偏见中,就已经开始对这场运动进行评论,声称它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归纳阶段的基础上。……这种理解进路是非常肤浅的。”[4]看来,杜威对罗素的批评一直难以释怀。那么,从学理上看,二人真理观上的分歧究竟在哪里呢?到底孰是孰非呢?

1938年,杜威出版了他的主要认识论著作《逻辑:关于探究的理论》。在该书中,他提出以“有保证的可断言性”取代“信念”和“知识”(杜威有时把“知识”和“真理”这两个概念互换着使用),作为认识论的核心概念,“前面所说的有助于说明,我为什么宁愿用‘有保证的可断言性’这个术语替换信念和知识这两个术语。它没有后面两个的模糊性,而且它还涉及到将探究视作保证断言的活动。当知识被当成与一般意义上的探究相关联的一般抽象术语时,它便意指‘有保证的可断言性’。一个指代潜在性而不是现实性的术语的用法,必定认可如下这一点:特定的探究所得出的一切特定的结论乃是一项持续创新的事业或者一个业务兴旺的企业的组成部分。”[5]

在为希尔普主编的《约翰·杜威的哲学》(1939年)撰写的论文《杜威的新逻辑》中,罗素主要对杜威上述新著中的思想做出了评论。他对后者在自己的逻辑理论(亦即一般认识论)中弃用“真理”表示不解,“在杜威博士的逻辑中,‘真理’并不是一个重要概念。我在‘索引’中查‘真理’,只查到这一条:‘345页注中有定义。参见有保证的可断言性。’”[6]169在这条注释里,杜威给出的是他认为最好的真理定义,也就是皮尔士对真理的两种描述。罗素认为,皮尔士将真理界定为一项研究的所有参与者一致同意的意见,而且这种意见难免是不准确的和片面的,这显然也是杜威的探究理论所暗含的真理观。他指出,对如此重要的逻辑概念做如此轻率的处理,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而且,这样理解真理,仍然没有跳出詹姆士把真理视作能为当事人带来想要的效果的行动工具的实用主义思路。从实践角度审视真理,这本来无可厚非,但若走向极端,也是非常不可取的。罗素在文末指出:“就我而言,我觉得对实践之物的过分强调会剥夺实践本身的存在理由。只要不是受本能的盲目驱动,我们做出行动便是为了实现一些目标,这些目标不只是更进一步的行动,而且其中还包含某种静止与平和的要素,无论多么不稳,多么短暂——不只是作为安宁的静止与平和,而就其最强烈的形式而言,是会成为狂喜的那种类型的东西。当知识仅仅被当成一个别无其他外在目标的探究过程中的一个临时歇脚之地时,探究便不再提供理智的快乐,而成了只能让我们吃得更好、行得更快的手段而已。活动仅能提供一半的智慧,另一半有赖于感受的被动性。归根结底,将逻辑建基于‘真理’的那些人与将其建基于‘探究’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执源自于价值观的差异,一旦对垒起来,必有窃取论点之嫌。”[6]178-179总之,跟这帮放弃追求客观真理的人,道不同不相为谋!当我们固守各自的偏见,并企图为本方观点做辩护的时候,往往只能在狭小范围内转圈圈。唯当舍弃偏见,以人类理智的共同目标为参照,方可消除隔阂,共享真理的美味果实。可见,罗素撰写此文时,还是很好地表现了自己的独特性情的。

杜威在文章《经验、知识与价值:一个回复》(1939年)中对罗素的批评做出了回应。在该文中,他顺便翻了一笔老账:“1922年,罗素说,他发现‘在美国,商业主义——实用主义是其哲学上的表达——遮蔽了对真理的热爱’。”[7]10他首先指出,罗素错误地理解了他通过皮尔士所表达出的对真理的理解:“罗素先生首先把一个问题境遇转换成一个个人的疑问,尽管我已经多次指出二者的不同。……接着,罗素先生把疑问变成私人的不满,真理便是对这种不满的解除。而根据我的观点,进入这个过程的唯一欲望,是尽可能诚实、客观地解决其中所包含问题的欲望。……在我的理论中,合理性和真理不是一回事。后者,我沿用皮尔士的定义,是永远持续的认识的理想界限。这个定义把真理界定为一个抽象的理念。它给罗素先生带来很多麻烦,因为罗素先生没有注意到认识的连续性这一原则在皮尔士理论中所起的作用。……根据定义,任何现有命题的‘真实性’取决于连续的探究的结果。它的‘真实性’,如果必须用这个词的话,是暂时性的。”[7]42-43我们看到,杜威这里所强调的是他的哲学一贯秉持的重连续性的立场,并以此提请罗素切勿将实用主义者当成固守狭隘教条的主儿,因为他们拒不承认任何既定的观念、理论、学说和信条为牢不可破的真理。真理只存在于探究的过程当中。

杜威最后指出:“从严格的形式逻辑的技术要求来看,假设每一个命题本身非真即伪,这没什么错。但是,对于一个经验主义者来说,这只是他可能接受的最后一个观点,因为他关心真伪是否具有实在的适用性,关心真伪是否通过对存在材料进行的探究来规定。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中,命题的真伪问题正是需要被规定的。”[7]44我们注意到,杜威这里承认在严格的形式逻辑与经验主义认识论之间可以做出某种区分,在前者那里真理概念不可或缺。不过,他话锋一转,提醒我们不要把这种区分看得太过重要。其实,他打心眼里反对在逻辑学和认识论之间做出严格区分。从他为自己的著作选择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来,他认为逻辑就是关于探究的理论。这也体现了杜威反对一切二元区分的思想倾向。在他看来,心灵与物质、主体与客体、经验与自然、理论与实践、逻辑与认识、哲学与科学等都是彼此连续的,无法截然分割开来。可是,罗素并不这么看。

很快,罗素和杜威又展开了关于真理问题的新一轮交锋。罗素于1940年出版了《关于真理与意义的探究》一书,并在其中专辟一章对杜威的真理定义进行批判。让人玩味的是,他在书名中使用了“探究”这个术语。他首先列举出四种重要的真理理论:“在近来的哲学中,我们可以区分四种主要类型的关于‘真理’或者关于某种被认为是更好的并作为其替代物的概念的理论。这四种理论是:1、用‘有保证的可断言性’代替‘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为杜威博士及其学派所主张。2、用‘可能性’代替‘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为赖欣巴赫教授所主张。3、把‘真理’定义为‘融贯’的理论。这种理论为黑格尔派以及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主张。4、真理的符合论。根据这种理论,基本命题的真依赖于它们与某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而其他命题的真则依赖于它们与基本命题之间的句法关系。就我而言,我坚定地坚持最后这种理论。然而,它有两种形式,并且在这两种形式之间作出决断是不容易的。在一种形式中,基本命题必须是获自经验的,而且不能适当地与经验相关联的命题因此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在另一种形式中,经验命题无须与经验相关联,而只与‘事实’相关联,尽管它们不与经验相关联,它们就不能被知道。因此,就‘真理’与‘知识’的关系而言,符合论的两种形式是不同的。”[8]341-342

我们看到,罗素把杜威的真理论(尽管他已决定弃用“真理”一词)看得很重要。另外,他还明确宣称自己坚决主张符合论。而当他把这种真理论区分为两种不同形式时,恰好与杜威在回应罗素的批评时最后指出的那种区别关联在一起了:对于一般逻辑理论来说,真理概念是必要的,而具体的知识探究过程则并非一定要引入它。但我们看到,罗素则认为,符合论的两种形式都是关于真理的表述,是任何一种真理论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是一个更偏重逻辑,另一个更偏重认识论而已。

罗素在《意义与真理的探究》第二十三章专门讨论杜威的“有保证的可断言性”这个用语。罗素写道:“就我对杜威博士所能理解的而言,他的理论大体如下所述。在人类所能从事的各种各样的活动中,有一种活动被称之为‘探究’;像其他许多类型的活动的目的一样,这种活动的目的在于增强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探究使用‘断言’作为它的工具;而就它们能够产生想要的结果而言,断言是‘有保证的’。但是在探究中,就像在其他任何实际活动中一样,更好的工具可以不时地发明出来,而旧的工具然后就被抛弃了。……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终极性的定论;因此,任何断言都不是永远有保证的。因此,作为一个静态概念的‘真理’应该被抛弃。”[8]376

罗素接着分析道:“依我之见,在杜威博士的理论中,有一个困难是由这个问题引起的:探究的目标是什么?对他来说,这个目标并不在于获得真理,而很可能是在探究者与他的环境之间的某种一致。……问题在于:探究结束时会有什么发生?杜威博士拒绝传统的答案:我知道了某种东西,并且作为我的知识的一种结果,我的行为是更为成功的。他消除了中间的‘认识’步骤,并说成功的探究的唯一必要的结果就是成功的行为。”[8]378-379

罗素进一步总结说:“杜威博士主要关心理论与假设,而我则主要关心涉及特殊事实的断言。由于这个事实,我认为,在我们之间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差别。如同在前一章中所解释的那样,我认为,对于任何经验的知识理论来说,基本的断言必须是关于特殊事实的,也就是说,是关于仅仅发生一次的单个事件的。除非存在将会从单个事件学到的某种东西,任何假设都永远不可能被证实或驳倒。”[8]382-383

“杜威博士认为,好的断言可以变为坏的断言,反过来坏的断言也可以变为好的断言。但是,在任何给定时刻,他都承认这样的二分法:好的断言具备‘有保证的可断言性’,而坏的断言则不具备。杜威博士认为,这种区分将根据断言的结果而得到定义;而我则认为,至少就经验的断言来说,它将由它的原因所导致。一个能够被知道为真的经验断言,在其或近或远的原因中,拥有一些或一个知觉对象。但是,这仅仅适用于知识。就真理的定义而言,只是在赋予语词以意义时,因果关系才是相干的。”[8]384

杜威于1941年撰写了一篇题为《命题、有保证的可断言性(1)本文引用的中译本将该术语译为“有根据的可断定性”,为与前文保持一致,故改。下同。与真理》文章,专门对罗素做出回应。他写道:“我首先要指出我对‘有保证的可断言性’所做的分析是作为关于知识的性质的定义提出来的。在这里,知识一词有颂扬的意义,即只有真实的信念才是知识。”[9]323杜威这里显然认为“真的”一词只是在“信念”一词上添加一种颂扬的意义而使其变成“知识”,而既然只起到了这么一种微不足道的作用,我们何必一定要使用它呢。这恐怕就是罗素为什么指责他不要真理的理由吧。

面对罗素的质疑,杜威明确指出,虽然他强调理论和假说对于探究的重要性,但“不能把这种主张与关于个别事实的断言对立起来,因为按照我的观点,这种主张所陈述的是我们在其中达到关于个别事实的有保证的可断言性的条件。”[9]323-324他接下来通过分析罗素知识论对于感觉材料的所与性与基础性的依赖,指出这种理论最容易遭到怀疑论者的攻击,并进而表明,他从皮尔士那里继承下来的容纳可错论的主张才是更为可取的:“除了说某些命题具有自足的、自有的和自明的基础之外,唯一可供选择的东西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它主张要在某种后果之中去寻找真理的检验和标志;我希望这种理论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见解。无论如何,在对我的观点进行评价时,人们要把这种主张记在心里。”[9]326“在后果中寻找真理的检验和标志”——这是多么明确的实用主义口号啊!杜威这里果决地将一切主张为命题寻求“自足的、自有的和自明的”基础以确定其真的做法统统视作陈旧之见加以抛弃,而在他眼中,罗素就是一个浑身散发着酸腐气的学究形象!

杜威进一步指出,罗素的以感觉材料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基础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按照我的理论,这些材料本身也含有推论成分。不论这一点是不是罗素先生假定或否认这种区别的根源,仍可以把它用于表明我们两个人观点之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因为罗素先生主张——如果我理解他的话——关于这些材料的命题在某些情况下是知识的事例,这样一些事例作为基本命题的确提供了一些模型,应当以这些模型为依据去建立真理理论。按照我的观点,它们不是知识的事例,尽管以命题的方式对它们加以表述是知识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9]329“命题是手段、工具,因为命题是那样一些操作中介物,通过中介物而达到作为探索的终点的信念,这些信念之所以被人们接受是有适当根据的。”[9]330

在杜威看来,罗素所假定的命题与外在事实的符合关系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旦把主体和客体严格地区分开来,就只能借助类似于前定和谐的假设来在二者之间建立起联系。他本人主张一种操作意义上的符合:“按照这种观点,‘符合’的双方都是明明白白地摆在眼前,而不是其中一方永远处于经验之外,而另一方处于经验之中,是通过‘知觉’或其他东西而被认识的。我感到奇怪的是,任何能够断定某种处于经验之中的东西符合于某种按照定义处于经验之外的东西,按照那种认识论学说,经验是认识的唯一手段。这种困惑就是最初使我对整个认识论学说产生怀疑的动因。”[9]334“罗素先生与我之间的分歧基本上来源于我们对经验的性质持不同的看法,而这反过来又与我们对人与世界上其他一切事物之间的联系持不同的看法有关。”[9]341

杜威最后肯定了罗素在他的著作中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对推进相关研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在我看来,罗素先生以他的卓越的分析技巧,把目前广泛流行的一种观点归结为它的最终成分,这样一来就消除了目前流行的观点中的许多模糊不清和混乱之处。特别是对于事件和命题之间的因果关系,他所提出的见解第一次成功地做到了对目前实在论者的认识论中所说的‘符合’必定意味着什么做出清晰的解释。在我看来,借助于事件和命题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做出这种陈述,可以使我们摆脱许多使通常关于‘认识论’关系的陈述受到拖累的无用材料。我也相信,他在这本著作中所取得的成就,揭露出在对符合所做的认识论说明——相对于对符合所做的实验的和行为的说明——中存在着的缺点,读者们会看出这一点。不过,它至少大大澄清了这种争论,并把它引入一个比罗素先生的观点和我的观点之间的分歧更加广阔的领域。”[9]343

如前所述,罗素和杜威就认识论中的真理问题展开了持续而激烈的争论。随着争论的层层推进,二人的主要分歧点逐步展现出来:这是一场建立在实在论基础上的真理符合论与内含在探究理论中的真理实用论之间的较量。罗素的哲学立场以善变著称,但唯独真理符合论让他坚守了一辈子。他在1910年出版的《哲学论文集》中就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真理符合论思想。而在1911年发表的《真理问题》这篇由三次讲座(“为什么真理成为一个问题”“真理和后果”和“客观真理”)组成的长文中,杜威系统考察了真理问题的由来,以及实用主义真理观同融贯论和符合论这两种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真理观之间的关系。

这篇卓越的论文的重要性显然没有被充分认识到。在该文中,杜威对真理融贯论与唯心论、真理符合论与实在论之间的关系做了历史的和学理的梳理。他指出,柏拉图是融贯论的最早提出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符合论的最早阐述者。这两种真理论都有自身的合理性,而且各自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实用主义真理观并不是要彻底抛弃它们,因为它们对于解释任何一个知识体系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实用主义者也讲信念之间的融贯及信念与事实之间的符合,但仅凭这两种关系还不足以判定和确保真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们理智需求的变化,我们必须适应新的需要,为真理寻求新的标准。此前,皮尔士和詹姆士已对实用主义真理观做了大量阐发。杜威一方面承接了他们的基本观点,另一方面也做了很多综合与改进工作。如果说皮尔士侧重于从科学的角度,而詹姆士侧重于从人文角度阐述真理的话,杜威在这篇文章及随后的一系列论述中则尽力在这两个视角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以发展出一套更加全面而丰满的真理理论。他极力强调,我们追求真理就要像古希腊人那样把这个目标当成真正的智慧,而仅仅满足融贯和符合这两个条件还不足以构成作为人生智慧的真理,“科学还没有达到智慧的境地。只要数学真理仅仅是数学真理,那么数学真理就不是真实的——因为这种孤立状态、这种专业性意味着它的适当检验后果还没有把其自身构造出来。物理学的真理、化学的真理、生物学的真理就它们自己的条件而言还不是真的——诚然,这不是说它们是假的,而是说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一种真理在没有在对人类事务的指导和有成果的控制中接受检验之前,都仍然是假设性的,是一些用以产生真理的方案。它们是普遍的真理,而不是个别的真理;是方法方面的真理,而不是实质方面的真理。”[9]320

而我们看到,罗素就是一名坚定的真理符合论者。他一直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杜威的真理观进行批判,指责他在实用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将“真理”“信念”“知识”等概念逐出传统的认识论研究,甚至干脆将这个研究领域改名为“探究理论”。杜威则反戈一击,极力批评罗素的保守倾向。胡克评论到:“尽管两人都声称自己坚信科学方法是获得关于自然、人和社会之真理唯一可靠的途径,但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两人对科学的解释却大相径庭。即便两人的观点似乎有一致的地方,比如都声称坚信真理符合论,但对于‘符合’这一术语的含义,两人的理解却不一样。在罗素看来,符合是指认识对象与先前的存在之一致;而在杜威看来,符合是指按计划活动的连贯性或一致性,而计划活动规定了一个想法及其可预测的结果。”[1]9-10

当然,罗素和杜威二人在真理观上的分歧源自于他们的形而上学立场和哲学方法的不同。罗素一生多数时候都坚持实在论,并坚持使用逻辑分析方法探讨一切哲学问题。他既注重具体事实的客观性,又设定抽象对象的实在性。杜威在发表于1916年的论文《实践判断的逻辑》中这样写道:“伯特兰·罗素先生评论说,实用主义源于一种理论真理的理论,但却忽略了理论赖以为生和赖以检验的‘事实真理’。就实用主义的起源而言,我不想提出质疑。哲学至少主要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詹姆士先生也够认真的;所以对于确定这些理论的意义以及检验这些理论的方式颇为劳神费心。他的实用主义,实际上(诚如罗素先生所认识到的)阐述了将同样的检验应用于哲学理论的必要性,就像在演绎科学理论时所使用的方法那样;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能用同一种方法去处理所谓的‘事实真理’。事实也许是事实,但仍不是探究中的事实。然而,在一切科学探究中,我们把它称为事实、材料、事实真理,即表示把它当作进行推论的相关事实。如果事实间接地隐含在关于未来行动的命题之中,那么,事实本身在逻辑性质上是理论性的。于是,陈述的准确性和推论的正确性就会成为真理的要素而且还有证实的问题。真理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关系,但它不同于罗素先生所阐述的真理。追求准确性和正确性,就是证实的目的所在。”[1]19

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杜威完全不赞同罗素关于客观事实的本体论主张。他认为,在我们的任何探究过程中都不存在绝对的主客二元区分,因此,我们的探究目标绝不是让主观的判断去符合纯粹外在的事实,因为这不仅是逻辑上不可能的,而且是实践上行不通的。实际上,我们的每一次探究都是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中展开的。这个情境中的所有要素都会对探究过程产生实际影响,我们不可能把所构造的某个命题同某个假定的事实相对照,看看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一种符合关系。

借用罗素的那个例子,当被问起早餐是不是喝了咖啡时,你当然可以通过回忆来作答,但是,如何保证记忆的可靠性呢?再说了,你所回忆起来的就一定是那个实际发生了的事实吗?你如何把你当下回忆起来的东西与外在世界中曾经发生过的一件事情加以比照以确定它们是不是符合呢?事实上,就连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小事,我们也都是把它放在一个情境中加以探究的。你关于“今天早餐我喝了咖啡”的信念到底是不是真的,也许并不是这个情境中的这次探讨所要确立的探究目标。很可能对方只是随便这么一问,寒暄嘛!其实,很多这类情况下,你完全不必刻意去想你是不是喝了咖啡,对话者也不会要求你去做两个实验加以验证,更无须亲自动手去搞清楚你是不是说了实话。

行文至此,该回答大家都关心的问题了:罗素和杜威,谁掌握着“真理”?其实,答案很简单:谁都没有!真理越辩越明,二人关于真理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确实让我们对哲学上的真理概念有了更多的了解,从而也让我们明白了这个问题在漫长的哲学发展史中积淀下来的丰富多彩的理论内涵,或许还激发起了我们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的学术热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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