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1951—2011……
——党领导社会保险立法的历史足迹

2021-04-15 04:47古钺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7期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文/古钺

2021 年7 月1 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 周年纪念日,恰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10 周年的日子。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发现这两件事有挺深的内在联系。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早在1922 年,新成立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就明确提出“制定保护童工、女工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在党的二大《宣言》中又把“制定保护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列为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奋斗的目标之一,其中改善工人待遇的法律就包括“工厂保险”和“保护失业工人等”;同年还以劳动组合书记部名义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其中包含“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等原则。1923 年,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纲》再次强调“制定强迫的劳工保险法(灾病死伤的抚恤等),工人有参与办理保险事项之权”。

1931 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11 月7 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十章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共4 条11款外加4 个附注,虽然只有1037 字,却是第一次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历史标志性。

客观地说,在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即使是党领导的区域(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也基本不具备实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条件,但党对理想社会的不懈追求与探索,完成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初思想酝酿和立法实践。这个奋斗过程也从一个侧面诠释了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赤诚初心。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49 年9 月29 日,即新中国正式宣告成立的两天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将“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列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中。一个多月后,由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亲自启动,劳动部部长李立三直接领导,着手起草《劳动保险条例》。经过20 多次修改,1950 年10 月底,政务院第五十六次政务会议初步通过了《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并向全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从3月1 日起生效。此时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已经整整20 年。

劳动保险条例共7 章34 条约7000字,内容比苏区劳动法的社会保险章要丰富详尽得多。它是我国第一部实际施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是中国社会保险发展的“零公里”里程碑,也是真正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中心制定的法律,因而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被称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大喜事”。在当年印制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证”的扉页印有这样的话:“中国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也是中国工人阶级解放胜利的果实之一。我们一定要珍贵它,一定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为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而奋斗!”短短两年时间,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就达480 万人。

党中央自始至终领导了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在近一年的起草工作中,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领导同志经常过问进展情况,甚至对条文细节作出批示。条例生效的第二天——1951 年3 月2 日,中共中央专门作出《关于劳动保险准备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负责指导并督促各方面把这个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做好。1953 年1 月3 日,政务院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劳动保险条例,1月10 日的《人民日报》专门发表社论《为贯彻劳动保险条例而努力》。在1957 年9 月召开的八届三中全会上,周恩来同志代表中央专题作了《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针对劳动保险制度实施中的偏差提出了整顿方针。这些事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切身和长远利益的悉心维护。用国际视角观察,就在大体同时的1952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第102号》。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虽然晚于发达国家,但在“二战”后独立解放的广大亚非拉国家中,我国社保立法走在了前列。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经历了“文革”动乱,改革开放的大潮在中国大地涌动。1978 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作思想准备,邓小平同志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一批必要法律,劳动法在列。1994 年7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同63 年前的苏区劳动法一样,其中第九章有7 条12 款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在“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还有6 条直接涉及社会保险。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有3 个显著实践效果:一是极大支持了正在试点探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引下,首次把“失业”列为法定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当时的行政法规还称为“待业保险”);三是直接催生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的出台,呈现了5大社会保险齐头并进的局面。

就在同年,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启动。当时谁也没想到,这一过程竟三起三落,长达17 年,其间主管机关经过劳动部、劳动保障部、人社部3 次重组更名,部主要领导更替5 任,真是一任接着一任干,咬定青山不放松。特别是2007 年底,面对立法进程受阻,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的中央领导同志直接沟通,排除障碍,确保按计划提交法律草案和立法机关初次审议。后来又经过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三次审议,2010 年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确定自2011 年7 月1 日(也就是建党90 周年纪念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共12 章98 条,约1 万字。与60 年前的劳动保险条例相比,最大区别是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确立了社会保险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方针、原则、制度,因而被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实施的10 年,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时段大体重合,是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力度最大、事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不仅法律明确规定的城镇职工5 项基本保险逐步定型、巩固、完善,而且当年起步不久或尚在试点的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也得以普及,还在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等新的制度,亿万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更全面保障和更有力维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得以彰显。

瞄准2025、2035年:推进社保立法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2月26 日,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恰好在70 年前的同一天,劳动保险条例发布),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瞄准高质量发展目标,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当前尤需抓紧填补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保基金投资等法律空白,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及失业、工伤保险等法规;同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严肃性,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凭借百年积淀,瞄准第二个百年目标,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有力领导下,我国将构建起愈益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社会保险事业行稳致远,护佑华夏人民大众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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