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运动中的“打虎”实践及其影响

2021-04-16 23:48
关键词:定案中共中央节约

张 富 文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焦作 454000)

“打虎”作为“三反”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重要尝试,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是从“三反”运动的宏大视角论及,而从微观视角专门系统研究“打虎”活动的成果尚不多见。学界已发表的几篇相关论文,要么仅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的相关论述对“打虎”的指导思想进行分析,要么是从军队“打虎”乃至于对“打虎”用语的不同层面进行探讨①主要研究文章有:谢忠强《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反腐思想探析——以“三反运动”中毛泽东领导全国“打虎”的指导思想为中心》,载于李佑新编《毛泽东论坛》(2017),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63-171页;谢忠强、袁随芳《“三反运动”中毛泽东指导军队“打虎”工作考略》,《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李美玲《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里“三反”运动中的“打虎”用语简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对“打虎”活动的整体历史演进、具体开展、社会影响等并未深入开展研究。本文除了运用中国共产党官方文献及常规传统史料以外,尤其注重运用中国共产党内部刊行的《斗争》《党内通讯》等刊物以及地方志等新资料,试图在认真梳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通过揭示中央与地方的双向互动,全方位呈现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直接领导新中国初期“打虎”活动的历史图景,以期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治理腐败的经验与教训。

一、“打虎”工作肇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贪污腐败现象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国家干部和各级工作人员中仍然有一些人受到享乐思想的影响,在许多部门和系统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贪腐行为。据公安部1952年1月不完全统计,该部已查实的大小贪污分子有133名,其中处长、副处长9名,贪污钱数约达10亿元(人民币旧币1万元折合1955年3月1日发行的新版人民币1元,下同)[1]。人民银行1951年初步发现贪污浪费案件167起,贪污金额157 899万元[2]。青年团中央机关及所属机关1951年12月初步调查统计,相关机关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贪污,尤其是因没有实行团费上缴和统一使用制度而出现的贪污、乱花团费的现象颇为严重,仅按照当时规定缴纳数目的1/2来算,一年至少有80亿元之多[3]。中央文委1951年12月报告称,文委系统各单位初步查出贪污案件28起[4]。各大行政区党委查实的贪污案件也触目惊心。其中,在华北局,根据中共华北局党委报告,党政机关、军事系统以及厂矿企业的贪污现象十分严重,有的经济机关贪腐率达100%[5]。在华东局,局一级司法及监察机关1951年1月到11月直接处理贪污案件179件,贪污金额达288亿元[6]。西北局1951年12月9日初步统计,上半年查办贪污案件800件,贪污款项70亿元[7]。西南局1950年1月至1951年7月不完全统计,已发生贪污渎职案2 042件,查处贪污分子3 317名[8]。中南局监察委员会1950年1月至1951年12月查处贪污案件1 943件,涉案金额达310亿元[9]。在东北局,高岗1951年11月向毛泽东报告,反贪污的第一个阶段,仅在沈阳市工商局各专业公司等单位初步查出3 629个贪污分子,贸易部发现贪污案406件,贪污金额达5亿元[10]。

在查证的贪污腐败案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贪污形式和贪污手段繁多。在中南区,据武汉市1951年12月报告,贪污惯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勾结奸商,盗窃国家资财,如市百货公司业务科科长等勾结奸商,损害国家财产达17亿元;盗用公款公物,携款潜逃,市人民银行挪用公款者10人,草包厂厂长携公款3 600万潜逃;公安人员包庇罪犯,敲诈勒索,公安局侦查站长贪污达3 000余万元;机关行政人员滥用职权,随意开支;采购人员索取回扣与接受贿赂[11]。在西北区,习仲勋12月11日向毛泽东报告,财经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军事后勤部门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税务、贸易机关也存在很多贪污现象,有的仓库保管采取偷卖粮食、出卖粮食证的方式进行贪污,陕西省公安厅总务处挪用囚粮624万斤,其中借给私商损失达80万斤,一般党政机关的总务部门问题很多,甚至陕西有些保育院分发面粉都要每袋偷出几斤[12]。甘肃省1951年12月报告,财经、贸易、农林系统贪污较为严重,武都税务局长等7位领导干部集体贪污,兰州税务局309个干部中有57人贪污,天水专区干部30.9%贪污,陇西粮站2个干部合伙贪污公粮7万余斤,农林系统已查处贪污案37起,省贸易合作社运输股34个干部中30个干部贪污(包括股长在内)[13]。1951年12月份新疆省报告表明,财经各部门存在很多贪污现象,甚至个别机关发生集体贪污的现象,贪污花样竟有39种之多[14],除一般的虚报名额、冒领经费、伪造单据、以少报多、收受贿赂、窃取或挪用公款外,最值得警惕的是贪污分子大多是利用各个部门的特有条件及其从事业务之便利,以各种形式贪污受贿,如财经干部主要是勾结私商套用公款、受贿、营私舞弊等;公安干部主要是没收不缴公、敲诈勒索、克扣犯人伙食等;工商交通干部主要是勾结私商做生意、偷税漏税、贩卖黄金、白银、毒品、搭乘私客、盗卖交通器材及油料等;粮食干部主要是涂改单据、账目,盗卖公粮、票证,多报损失等;机关后勤干部主要是涂改单据、接受回扣、挪用公款、克扣伙食、虚报冒领等;区乡干部主要是贪污没收财物、接受贿赂、敲诈勒索,贪污伙食费、办公费等[15](P1130)。更有甚者,个别人还贪污广大干部群众为抗美援朝捐献的购买飞机的款物,吞食灾区救济粮款[16](P1059)。贪污现象在军队系统也存在,如华东部队系统1951年1月至8月贪污腐化、盗卖公物、拐款潜逃者达1 249人,华东军区军事法院审理相关案件83起,涉案款项达15亿元、粮食计118 105斤[17]。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各种贪腐现象及其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对党和政府领导人民群众恢复国民经济以及启动大规模国家建设构成严重威胁,大力惩治贪污腐败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中共中央开展“打虎”是“三反”运动期间基于割除贪腐毒瘤、建立良好政治生态、巩固新生政权以及顺利推进国家各方面建设的考量而发起的。

二、“打虎”的全面开展与推进

1952年1月1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元旦团拜会上提出号召:“全国人民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开展大规模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18](P1)1952年1月19日,中央直属机关党委召开高级干部会议,宣布运动进入集中力量打“老虎”阶段[19](P143)。在召开一系列会议和精心部署之后,全国“三反”运动的反贪污活动进入打“老虎”(1)贪污旧币1亿元以上的大贪污犯叫“大老虎”,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叫“小老虎”。参见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阶段。

(一)“打虎”组织机构的普遍建立与具体领导

中共中央领导下的专门负责“打虎”的机构是党政军各个系统成立的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1951年12月7日晚,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成立以薄一波为主任,彭真、沈钧儒、李富春、谭平山为副主任,吴溉之、蓝公武等为委员的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20](P432)。据时任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的薄一波回忆,毛主席甚至经常坐镇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亲自指点[19](P142)。依照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指示,各地党政军系统也相继成立与健全了节约检查委员会。1951年12月中旬,中央文委节约检查委员会成立,由马叙伦为主任,胡乔木、范长江为副主任,其下属单位卫生部、新闻总署、出版总署等也在11月底12月初相继成立节约检查委员会[4]。1951年12月14日,天津市建立了由黄敬任主任,周叔弢、黄火青任副主任的节约检查委员会,在市节约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单位、各区纷纷建立了节约检查委员会分会[21]。1951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华北局成立了华北节约检查委员会,以刘澜涛为主任,唐延杰、平杰三为副主任[22]。1951年12月21日,北京市节约检查委员会成立,刘仁为主任,张友渔、蒋光鼐、张鸿舜、傅华亭为副主任,王纯、王明之、吴晗等为委员[23]。西南局1951年12月成立了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小组,西南一级节约检查委员会由邓小平等24人组成,邓小平为主任,熊克武、刘文辉为副主任,以军政委员会办公厅为办事机构。西南一级机关,除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分别建立节约检查委员会外,大的单位亦建立节约检查委员会,小的单位建立节约检查小组[8]。西北区所属各省市也纷纷成立了节约检查委员会。比如甘肃省1951年11月14日成立了节约检查委员会,由邓宝珊、孙作宾、黄静波为正副主任,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共25人为委员[14]。宁夏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12月25日成立节约检查委员会,邢肇棠任主任,孙殿才、赵文献、石子珍、刘汉鼎、马全良为副主任,各机关、单位成立节约检查分会或小组[24](P54)。全国各市县也先后成立节约检查委员会,如鞍山市1952年1月成立鞍山市节约检查委员会,金铁群任主任,杨克冰、郝希英、李维民、申东黎为副主任[25](P163)。察哈尔省察南专区宣化县1月23日成立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由县委书记等党政主要领导15人组成[26](P31)。辽东省柳河县1952年2月成立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由县委书记武冀、县长张仁玉、法院院长肖承良、组织部长杨德林(兼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刘玉山等7人组成[27](P769)。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具体指导地方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直接领导本地的“打虎”工作,而且各种“老虎”的处理要经过节约检查委员会的批准。各级节约检查委员会作为“三反”运动的直接领导机构,在“打虎”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指挥、组织动员、监督检查、追赃定案等重要作用。

(二)“打虎”典型经验的批转与深入推进

“打虎”工作是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开展的,毛泽东对“打虎”工作经常是一抓到底,亲自督办,不仅提出方针与任务,还指导具体办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号召开展“打虎”工作,精心指导“打虎”工作,并不断批转各地“打虎”的成功经验与办法,推动了“打虎”工作的深入开展。

1952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号召中央一级机关除继续普查贪污、浪费外,应立即把主要精力转入对大贪污犯的斗争。毛泽东1952年1月22日指示各地:“请你们注意打大老虎。”[20](P476)次日,毛泽东再次要求各地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18](P87)。1952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给各大军区、志愿军的指示中要求全军一切落后单位最迟须于2月10日或15日进入打虎阶段[20](P479)。1952年1月28日,毛泽东批转了北京市的“打虎”经验,并要求各地参考中央和北京市的经验,规定自己的“打虎”目标。1952年1月30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富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打虎报告中提出了“大老虎”的6条标准(2)“大老虎”的6条认定标准是:个人贪污1亿元以上者;贪污不满1亿元但对国家经济损失很大者;满1亿元以上的集体贪污案的组织者、主谋者;贪污在5千万元以上,但性质严重,如克扣救济粮、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坐探分子,与私商勾结盗窃经济情报,或利用职位自肥,使国家损失在1亿元以上者;全国解放时隐瞒吞没国家财产或官僚资本未报,价值在1亿元以上者。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页。。毛泽东2月2日向各地批转了这一报告,批示指出,李富春同志这个报告很好,请你们仿照办理[18](P134)。这一标准的提出及其批转,无疑对全国各地的“打虎”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1952年2月4日,毛泽东转发三个“打虎”文件给各中央局、大军区和志愿军的负责人,他指出:“现在中央一级和大行政区都已有了丰富的经验,但省市一级和地委一级则还不能说都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地委一级经验尚少。”[20](P485)此后,各地进一步上报了“打虎”的经验和做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一如既往地高度关注并做出批示。1952年2月10日,毛泽东批转东北工业部2月4日“打虎”情况的报告,批示各中央局、大军区、志愿军负责人:王鹤寿同志的打虎经验极有用,请你们仿行,并在党刊上发表[20](P489)。1951年2月12日,毛泽东在转发华东局关于华东直属机关打虎经验时指出:华东局9条经验中最重要的是第1条“不打倒‘思想老虎’,老虎是打不出和打不净的”,要求各地注意这一点[18](P199)。毛泽东1952年2月17日给陈云、薄一波、李富春、彭真的批示中说:中财委及政法委各部门,在“打虎”斗争中“都应仿照中央公安部和中央劳动部的做法”,“指令内容要生动有力,不要一般化”[28](P259)。1952年2月26日,毛泽东批转了华北局关于新乡地委捉“大老虎”经验的通报[29]。1952年2月29日,毛泽东批转东北贸易部围剿大贪污分子大会的经验,并批示肯定:掌握材料是围剿大会最实际的准备工作,是大会成功的基本条件之一;内外夹攻是掌握材料的好办法;如果事先没有搜集一定的材料,贸然召开围剿大会,很容易发生逼供情形;事先在积极分子中规定纪律,要严格禁止打人与变相打人;对材料确凿的进攻对象要穷追务获,一经突开,就应适时做巩固工作,立据对证、追赃,这样可以防止翻供,从巩固中再扩大战果[30]。此后,各中央局相继上报经验和部署。华东局1952年3月2日上报了“打虎”第三个战役的经验,西北军区党委1952年3月4日上报2月打虎运动的初步总结,中南局1952年3月12日向中央报告了“打虎”经验和具体方法,西北局1952年3月12日向中央报告“打虎”第三战役总结。以上这些地区的典型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办法,为“打虎”工作提供了“由下而上”的第一手资料和经验方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及时批转并完善这些经验方法,切实有效地指导各地“打虎”工作。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批转“打虎”经验体现了“由下而上”与“由上而下”的结合,呈现出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组织“上下联动”的生动局面。

(三)“打虎”工作的纠偏与良性开展

“打虎”工作初期,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单纯任务观点,有的满足于追求数字,甚至产生了逼供、吊打等现象,有的捕风捉影,以至于造成冤假错案。比如,吉林省四平市一些单位为完成“打虎”任务,对怀疑对象穷追猛攻,基干队急于求成,有些单位搞逼供、体罚,给被怀疑者背沙袋、烤火炉、“上虎台”“穿虎衣”“戴虎帽”,不让睡觉轮番斗。被怀疑者只准多讲,不许翻供,只准承认,不许分辩,扩大了打击面,造成不少冤案[31](P618)。又如河北省故城县“打虎”工作出现急躁情绪和极端现象,如站板凳、扒衣裳、端痰盂、抓头发,甚至绳捆、拳打、压石头等,还提出“有‘枣’无‘枣’打一杆”口号,致使部分贪污行为轻微者为逃避皮肉之苦,随意加大贪污数额,以表示“态度好”,据此采信口供后,打击面扩大,致使部分人员感情受到伤害[32](P403)。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发现这一严重偏向之后,立即指示予以纠正。早在1952年2月2日,毛泽东在发至省军级的李富春1月30日的“打虎”总结报告批语中就指出:“打虎必须从算账入手,许多同志忽略算账,专去逼供,这是不对的。”[20](P483)毛泽东1952年2月17日在批转习仲勋的“打虎”报告并给中央局、大军区、志愿军的批语中指出:“‘可疑错,不可打错,防止逼供信’,提得很好,在运动到了高潮时期,必须唤起同志们注意这一点。”[20](P496)1952年2月26日,毛泽东在中央直属机关“打虎”工作报告上批示:此件很好,发各同志参考。他充分肯定了该报告“强调要材料,要证据,普遍推行算大账、算细账、追赃款、追赃物的方法,严禁逼供信的方法”[20](P504)。1952年3月4日,中共平原省委上报了武陟等县有关追退赃物赃款的几项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了不准逼供。毛泽东1952年3月9日对武陟等县的经验给予肯定,要求各级党委一律照办[18](P327)。毛泽东关于纠正“逼供信”错误的指示,在各地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比如西北局1952年3月30日向各地批示:在定案追赃中务求实事求是,认真查对。凡在“三反”中发生过“逼供”的地方,必须严肃对待,弄清真假,以明是非,反对不负责任的草率现象[33]。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纠正“逼供信”偏向的精神和认真复查定案的指示在各基层单位也得到认真落实。1952年2月底至3月中旬,西安市委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指示精神,采取措施制止逼供信,纠正扩大化错误,在原定大贪污分子中,有475人降为中小贪污分子。最后定案大贪污分子414人,中小贪污分子3 961人[34](P533)。1952年4月至5月,福州市各单位通过审判委员会或复查小组,分别对已定贪污分子进行谈话或审讯,结合反复调查研究,对部分提出申诉的人员,予以复查或更正[35](P125)。1952年2月至3月,锦州市在“打虎”过程中,不少单位发生了体罚和逼供信现象,调查核实不够,出现了过头和错打问题。中共锦州市委及时进行了纠正,强调“攻心斗智”“调查核实”“禁止体罚”,将贪污100万元以下的2 508人及时进行了核查,其中有1 598人不以贪污分子论处[36](P233-234)。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还及时指导纠正因在区乡中盲目进行“三反”“打虎”而造成混乱的情况。甘肃镇原在区乡盲目进行“三反”,区上不管有“虎”无“虎”,给乡上分配“老虎”数字,限定时间,包打出来;而乡上的同志怕受处分,只要有人提供材料,不论真假、“是虎非虎”,强迫“打虎”队一一攻打,所打之“虎”,多数用了刑罚,刑罚达20多种,受刑罚者170多人[37],造成不良影响。1952年3月7日,中共中央按照毛泽东的指示发出县区一律停止“三反”全力领导生产的决定。此前新华社内部参考反映:吉林省有许多村干部等待“三反”,放弃领导生产。浙江省县以上机关只顾“三反”,不顾农村工作,乡村干部思想混乱,春耕停顿,如江山县群众中积极生产者仅占27%,表现一般的占42%,消极等待吃大锅饭的占31%。河北省已发现部分区村干部因对“三反”认识不足及反革命分子谣言的影响,引起情绪不安,尤其是有贪污行为的更忙于改账造假或趁机逃跑(已有五六百人外逃)[38],严重影响春耕生产。鉴于此,中共中央要求县区乡目前一律停止“三反”,已经进行者应告一段落,及时纠正了在区乡盲目“三反”“打虎”造成的混乱。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及时纠正因“打虎”工作造成业务停滞的不良倾向。1952年2月15日,周恩来给毛泽东写信,提到“三反”中业务停顿的情况,提出每个机关领导干部中应抽出1/3或1/4来专搞业务,留下2/3或3/4继续“打虎”,不至于影响“打虎”工作。2月16日,毛泽东阅后批示:“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请速予调整。”[20](P495)1952年3月4日,毛泽东对“打虎”和业务工作做出批示: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说,“三反”以来,除若干部门注意了给下级以“三反”和“打虎”的指导以外,大多数部门只顾自己“打虎”,忘了指导下级,同时也忘了本身业务。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过来:要一面“打虎”,一面维持业务,一面用电报电话与所属下一级至下两级联系,指导其“打虎”工作与业务工作[39](P132)。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这一指示在各地得到贯彻落实,比如1952年3月20日开始,上海市铁路局为使“老虎”打尽,又不致影响生产运输,分别以各铁路分局、路局直属机关为单位,成立“打虎”司令部及办公室,组织50~100人的精干队伍,专管打大“老虎”,其他力量转向整顿组织、恢复生产[40](P1056)。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各地因“打虎”工作而影响业务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

三、“打虎”工作的制度完善及效果

实事求是、追赃定案。追赃定案是“打虎”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对各种腐败分子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但各地在追赃定案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华东局1952年3月5日报告,最近各地反映“老虎”翻供的很多。华东局要求各地参照毛主席2月17日批转的新乡捉“老虎”经验,对现有“打虎”成绩的准确性加以严格检查,并随时予以对证,实事求是地甄别真伪,以巩固战果,扩大胜利,并为处理做好准备[41]。又如,中共山西五台县委1952年3月3日在发动退赃运动的报告中提到,在反贪污运动中,发现了不少贪污分子特别是较大贪污分子存在不愿意退赃的思想,如有的说“坦白容易退赃难,谈出来退不出来”“如硬叫退赃,非失散人口不可”。有的公开抵制退赃,提出“宁舍命不退赃”[42]。有些地方在追赃定案中不做调查研究,盲目追赃,发生混乱。鉴于以上情况,1952年3月13日,毛泽东批示:“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贪污分子退赃,做到有始有终,不要虎头蛇尾。”[20](P519)此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又多次批示,定案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怕麻烦,不能盲目追赃。毛泽东1952年5月9日指示:“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对赃款凡能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43](P202)毛泽东1952年5月10日再次强调:“现当‘三反’运动进至法庭审判、追赃定安的阶段,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怕麻烦,坚持到底,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应降者降之,应升者升之,嫌疑难定者暂不处理,总之,必须做到如实地解决问题。”[43](P204)同时,中共中央还强调要缩小打击面,要争取团结和教育一批人。中共中央各机关和各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毛泽东关于“追赃定案”的相关指示。中共中央1952年6月15日做出的《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更是贯穿了追赃定案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该《指示》提出处理的原则是:“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39](P354)处分及量刑的原则是“少数从严、多数从宽”。

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各地追赃定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打虎”取得巨大成绩。上海市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和中共中央有关缩小打击面的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定案工作,克服单纯追求数量的倾向,经核实定案,“老虎”数量由9 693人迅速下降为1 048人,降幅达89.2%,为全国之最[44](P146)。对贪污分子的处理,总的原则是“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斗争从严,处理从宽”“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对大多数情节较轻或彻底坦白者予以从宽处理,对少数情节严重而又拒不坦白者则给予严惩。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领导和严格督促下,各地的追赃定案工作逐步在克服错误中实事求是地开展起来,尤其是“三反”运动后期制定的一些关于追赃定案的规定和制度对追赃定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指导起草、修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为“打虎”工作及其处理奠定制度基础。1952年3月6日,毛泽东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肯定该文件对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处理办法等,提出要增加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内容。1952年3月11日,政务院127次会议讨论批准并发布了这一规定,对贪污行为及其惩罚作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制度文件。中共北京市委1952年3月19日向中央报告准备成立人民法庭处理贪污分子,人民法庭的工作由张友渔为主任的委员会具体领导,这是以法律程序集中处理贪污分子的一次重要尝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1952年3月21日批示同意北京市的报告并转发各中央局参考[28](P269)。1952年3月30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1952年3月27日,毛泽东审阅周恩来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并作2处修改[20](P526)。此后,政务院130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39](P197)。1952年4月16日,毛泽东亲自动手审改彭真上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稿》多处,次日又再次对草案说明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P544)。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14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提出了“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除小部分罪大恶极者外)从宽”[39](P242)的基本原则。1952年4月21日,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这一条例[20](P546)。政务院130次政务会议还讨论通过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对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原则及办法作了具体规定,3月31日由政务院公布实施。1952年6月16日,按照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就“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做出指示,提出对于党员的处分,必须既严肃又慎重,必须分清是非轻重,不许再有自由主义的态度,也不许轻率地处分党员。除去应予逮捕法办者外,对于干部党员的处分,应照中央1952年3月20日《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给予党内处分的规定》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18日《关于军队中执行捕人和判罪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有关处分干部党员权限的规定,由相当的党委做出决定,并上报相应的上级党委批准。在送请批准时,必须附送受处分者本人对处分的意见[39](P360)。以上规定、制度、党纪党规的出台,尤其是以法律程序惩处贪污分子,是纠正错误、实事求是地制度化、程序化反腐惩腐的重要尝试。1952年7月4日,政务院召开第143次政务会议,批准通过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结束工作的报告》和《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定案、追赃、处理工作的指示》。这两个总结性的文件的批转下发不仅标志着“三反”运动的基本结束,而且标志着全国范围的“打虎”工作基本结束。

“打虎”工作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70%左右的中小贪污分子采取思想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方针,注重思想教育、团结改造。政务院1952年7月4日批准通过的《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结束工作的报告》显示,在已处理的人员中免予处分的占77%,受行政处分的占20%,受刑事处分的占3%。就全国已判处刑事处分案件的量刑情况看:机关管制的占36.5%,劳役改造的占28.2%,有期徒刑占34.8%,无期徒刑占0.3%,死刑不到0.2%。贪污赃物已追回者约占全部赃款的30%[39](P395)。在“打虎”工作的收尾阶段,各地在退赃及甄别定案工作的同时,进行思想总结工作,检查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想。总体上看,“打虎”工作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思想改造为主,刑罚为辅,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严惩腐败、涤荡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以及深入灵魂的思想改造,化育人心,移风易俗,切实扭转了贪污腐败的历史积习,为除旧布新的新中国创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

四、结语

“三反”运动中的“打虎”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保持党政机关的廉洁、反对贪污腐败的初战,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十分积极的历史意义。它使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最深刻、最生动、最实际的廉政勤政教育,不仅清除了隐藏在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内的贪污腐化分子,而且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机关的各种制度,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和制度上清理了新中国成立之前普遍存在的贪污腐败丑恶现象,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民主政权机关的建设,营造了廉洁清正的社会风气,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打虎”工作有效地清理了附着在新中国肌体上的旧社会根深蒂固的贪污腐败尘埃,达到了有效治理腐败、教育群众、清风正气的预期效果,使新中国的政治生态焕然一新,为随之而来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打虎”工作作为广泛的群众活动,有其自身的优点,能够有效地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群众威力下的“高压”态势,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不但发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警惕和重视。但群众运动性的反腐方式也有波及面过大、易于发生过激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等缺点,所以治理腐败必须在深化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中共中央1952年9月8日在批转贵州省委关于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的规定时指出:“在三反、五反后不久,国家某些机关中又已发现贪污浪费现象,足证一个大的运动像风一样吹过去之后,不从制度上法律上巩固起来是不行的。”[45]因此,以系统制度、严密法治治理腐败方是长久之计、治本之策。大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才能生成持续防腐反腐的坚强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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