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出路探析

2021-04-18 03:25旷宗仁
中国农学通报 2021年13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土地

张 潇,旷宗仁,孙 哲

(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9;2中国农学会科技评价处,北京 100125)

0 引言

在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386199部队”成为农村主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已有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作用、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对策,而现实中农业经营主体距理论描述的集约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尚有很大差距,笔者认为没有在思想上区分现有和未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重要因素。笔者在梳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指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障碍首先要区分现有和未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再者以城乡融合观念推动土地流转,最后以创业促就业,激活农村发展活力。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

1.1 人员构成结构性失衡,人力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

从年龄分布上看,老龄化趋势严重。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16年国内规模农户经营户40岁以上接近80.0%,55岁以上占比20.7%。从年龄结构上看,45岁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呈递增趋势。全国新型农民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底40岁及以下占比32.99%,较2010年下降4.01个百分点;41~50岁占比42.21%,比2010年上涨1.81个百分点;50岁以上占比24.8%,比2010年上涨2.2个百分点。从知识结构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业者寥寥无几。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规模经营农户仅占1.5%,初中及以下的规模经营农户占比高达89.6%。从产业分布上来,一、二产业从业者居多,三产从业者极少。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规模经营农户占比98.1%,而从事服务业的规模经营农户仅占1.9%。随着经济转型发展,对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会不断增大。受教育程度偏低、专业技术培训少、过早加入社会生产行列以及经营规模狭小造成劳动力闲置导致了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力资源浪费,结构性失衡进一步加剧了人力资源浪费[1]。

1.2 土地碎片化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地细碎化这一经济现象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的作用。首先人多地少的人地关系是农地细碎化的根本原因。20世纪70年代农村改革确立的“按人分配”土地政策是农户经营农地相互分散的制度原因;中国家庭财产继承所采取诸子均分方式构成土地细碎化的社会原因[2]。现实中由国土资源部主导的以“项目”为手段推进的土地整治尚不成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通过自发土地流转增加土地数量,但土地承担着收入和社会保障功能,买卖双方难以就土地价值达成一致,阻碍了农地市场交易;土地在面积、肥力、位置等差异形成的地块不匹配阻碍了农地的物物交换[3]。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扩大农地规模,但难以实现土地连片经营,土地细碎化现象依然存在。

1.3 土地经营权不稳定限制土地投入

研究土地流转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行为的影响,首先要明确土地流转方式和动机。《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7)》指出,国内农地流转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底,发生流转耕地面积占比为35%,2016年河北等7省转包、出租和股份合作合计占比86.38%,即超过85%的流转耕地在流转时承包权不发生变化[4]。土地经营权的稳定取决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者非农就业机会,外出务工的风险加剧了经营权的不稳定性[5]。承包权不发生流转且经营权不稳定必然影响土地的长期投入。

1.4 合作难,组织化程度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形式主要有乡土社会熟人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组织合作、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3种。熟人之间的合作以“差序格局”为依托,以血缘、人情关系为保障,是嵌入乡村社会内部的交往方式。随着市场经济活动增多,“熟人社会”变为“半熟人社会”,基于熟人社会的合作失去了文化和情感根基,变得难以为继[6]。合作社具有益贫性,在提高农民市场谈判地位、增加农业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合作社发展局限在专业生产领域,农民参与度较低、基本原则被摒弃、合作社能否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成为值得深思的问题[7-9]。“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成为各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方式,但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协调困难、契约约束脆弱,违约现象层出不穷,既损害农户和公司利益,也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进程[10-12]。

1.5 创业进程缓慢

创新创业得到了国家层面极大重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提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意在通过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解决贫困问题的同时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有学者研究发现,创业的农民家庭中有近3/4提高了收入水平,且呈现出良好的流动性质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创业有利于打破阶层固化、维护社会稳定[13]。其次利于发挥传帮带作用,发展经验表明一个人创业尤其是创业1年以上,能有效带动3~5个人就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鼓励创新创业,有利于就地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稳住农民工返城大潮,减轻疫情防控压力的同时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此外,疫情冲击农产品流通环节,造成大量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错过最佳上市季节,鼓励创新创业,利于其利用电商平台进行农产品线上销售,打开农产品销路[14]。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以家庭为创业单位,创业启动资金首先来源于自身储蓄,其次是金融信贷,再者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前者资金规模有限,后者具有不确定性。金融信贷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融资渠道,而农村面向农民的小额贷款数量少、手续繁琐使得融资成为制约创业规模扩大的主要原因。此外,农村较为落后的网络设施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创业知识匮乏制约电子商务等新型创业形式发展。

2 解决对策

2.1 区别对待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初中学历为主,沿袭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相对欠缺。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对待、合理引导,实现两者有效衔接。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处在传统经验型农民向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现代农民过渡阶段的农业经营者,兼具传统农民和现代农民的特征。未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符合理论要求的、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15]。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首先要加强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使其顺利完成蜕变;再者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化进程,剥离“农民”身份属性,回归职业属性。

2.1.1 加强培训,促进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化升级 笔者认为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将农民培训与当地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让培训看得见、学的会、用得上。坚持统筹兼顾,兼顾农业生产技能培训与劳动力转移培训,及时引导不擅长、不合格或无心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退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16]。顶层设计、打牢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要以普九教育为起点、高中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为关键,培养农村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精尖人才,补全农村人力资本短板[17]。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牵头,学校、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民培训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形成协调统一的培训体系,设立由国务院牵头,地方组织、涉农院校以及培训机构协调统一、分工协作的培训模式,发挥各级党委在农民培训机制的协调、监督作用,形成培训合力[18-19]。

2.1.2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 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的主体[20]。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化转变意义重大。(1)农民职业化有助于解决农村和城市二元对立的矛盾,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难题。城乡二元结构主要体现在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体制的资源配置[21]。户籍制度的实质是将城乡居民划分为2种社会身份,农民职业化实质是农民身份的转化,这将从根本上消除户籍制度的歧视性。农民职业化将调整城市和农村二元体制的资源配置,首先“农民职业化”的实现需要政府在土地流转、金融支持、财政补贴、风险规避、法律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增加农业产业投入;其次随着农业职业声望、工作环境、产业利润、市场地位极大改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随之增加,二元资源配置格局将得到根本改变。(2)农民职业化将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难题。职业农民有能力组建代表自己利益的合作社,有力量保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能合理有效使用“用脚投票”权,避免合作组织被少数人控制[22]。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职业农民面临的市场和自然风险增大,与公司的合作需求扩大;职业农民为适应合作需要,会将遵守契约上升至企业信誉的高度,将契约精神贯彻到合作经营的每个环节;与企业交易过程中,职业农民有能力与企业博弈,通过协商、谈判创新合作方式,改变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主体地位不平等格局,保护自身利益[23]。

2.2 以城乡融合发展观念推动土地流转

土地对中国农民有就业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3项基本功能。推动土地流转的速度要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一致,鉴于耕地面积有限,不可能实现全体农民的规模化经营,农民数量势必要减少。如何处理农民致富和农民数量减少的平衡,不仅关系到中国农业未来走向,还关系到国内粮食安全和近6亿农民的生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化发展有其自身规律,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土地流转要与城镇化、工业化同步,才能妥善安置农村转移的劳动力,只有创造出足够的城市就业机会,推动土地流转才不会人为制造失地农民。

2.3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创业

农民创业是对封闭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超越,是增强农村社会活力的重要力量[24]。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创新创业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把促进农民创新创业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实行各项鼓励创业举措的同时,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业机会识别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社会各界应树立双创意识,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活化各种创业资源,通过典型示范、对创业工作做得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誉支持,鼓励各种资源集中到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25]。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抓住良好的机遇,积极参加农民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素质能力,在有创业能力的前提下,积极投身创业实践。

3 结语

笔者认为,当前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过渡期,距离理论要求的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尚有较大差距,正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土地碎片化、经营权不稳定、原有合作方式遭受冲击现代合作方式尚未健全、创业进程缓慢等问题[26]。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区分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培训,补齐农村人力资源短板,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进程,消除“农民”身份歧视,回归职业属性;其次以城乡融合的观念推动土地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最后加强对创新创业的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创业激活发展活力。

猜你喜欢
经营主体土地
我爱这土地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变争夺战为经营战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特许经营”将走向何方?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我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放宽经营限制
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