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留白”合同给劳动者“挖坑”

2021-04-20 13:24张淳艺
产权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挖坑法律效力橡皮泥

张淳艺

“留白”做法使得劳动合同成为企业任意玩捏的“橡皮泥”,契约价值和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很容易滋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把签订“留白”合同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使其“偷鸡不成蚀把米”。此外,建议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以便从源头遏制“留白”合同。

前不久,江西籍保洁员丁翠竹与福州一家企业的3年劳动合同期满。其间,她因调休被人事部门认定为旷工并遭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时,她才发现,3年前她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留有空白,如今该合同上盖的是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章,且收入一栏所填数字比实际收入少了近一半。

丁翠竹的遭遇并非个例。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企業常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处“留白”,以便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出现工伤时,按照有利于企业的标准“填空”。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违法用工风险,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者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相关信息系用人单位事后自行填写,因此在劳动纠纷维权时百口莫辩,困难重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在于劳动者法律意识不足。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不过,一些劳动者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更多关心工资能不能拿到手,并不留意劳动合同中的细节。同时,更重要的还是在“资强劳弱”的语境下,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缺乏话语权。签不签合同、怎么签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福州市总工会组织的问卷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1350名一线工人中,有37.4%的受访者表示“迫于就业压力,会签订‘留白的劳动合同”。

“留白”做法使得劳动合同成为企业任意玩捏的“橡皮泥”,契约价值和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很容易滋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要想防止“留白”合同给劳动者“挖坑”,除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拒签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的劳动合同,关键还要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为劳动者撑腰,帮劳动者“填坑”。有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劳动合同力度,在检查时不仅要关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还应详细审查合同内容。

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留白”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留白”劳动合同虽然在形式上签订了合同,但未约定相关内容,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只有提高违规成本,让用人单位“偷鸡不成蚀把米”,才不敢再动歪脑筋。

此外,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从源头遏制“留白”合同。去年3月,人社部发函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1月,北京市人社局公开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进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相比,电子劳动合同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保证签署主体身份真实及签署内容不可篡改,从而彻底堵死了用人单位利用“留白”合同给劳动者“挖坑”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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