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监督抽查的把握与执行

2021-04-29 13:08叶永和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1年2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总体合格

叶永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浙江温州 325000)

法律法规告诉大家,哪些行为是合法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非法不可以做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等,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但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是遵循科学方法,不是盲人摸象的方式。比如,在执行《产品质量法》中的监督抽查时,不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遵循其科学规范,认识上会产生偏差,以至造成错误的判定。

1 什么是监督抽查

我国词典[1]解释:“监督”为察看并督促,“抽查”为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监督抽查”没有专门的说明与解释。但从字面的组成来看“监督”是作为状语修饰“抽查”的,因此“监督抽查”即采用抽查的形式达到察看并督促的目的。然而,如何达到监督抽查的目的,不是靠主观意愿去实现的,它要有一定的技术方法与程序来保证,并且符合科学规范。

2020 年1 月1 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施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 条指出,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它是以法规的形式对监督抽查进行定义,与词典的解释是大同小异,都是没有具体的技术程序与要求。换言之,政府监管部门的抽查就是监督抽查,它仅仅只是一种称呼与分类,不等同于技术规范上的监督抽查。

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行政分类等同于技术上的规范与要求,把监管部门的抽查都认定为监督抽查,这样不能准确判定监督产品总体(术语称“核查总体”)质量情况。应该弄清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把握监督抽查的技术特点与规范,使《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监督抽查不仅符合行政分类的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其技术规范,真正起到监督抽查的作用。

2 《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法》中“监督抽查”词组一共出现12 处,它们分别在第15、17、24、66 条中。很多监管部门把“监督抽查”只理解为监管部门的专用名词,不清楚其技术程序与内涵,使得严谨的《产品质量法》叙述在使用中被无形地扭曲了,产生似是而非的结果。

2.1 《产品质量法》第15 条出现7 处“监督抽查”

条文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明确监督抽查应由哪些部门进行规划、组织与执行,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还规定如何处理对监督抽查判定结果的异议,确保能正确实施监督抽查等。

2.2 《产品质量法》第17 条出现3 处“监督抽查”

条文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结果如何进行改正及处理,规定得一目了然,大家不会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过程产生歧义。

2.3 《产品质量法》第24 条出现1 处“监督抽查”

条文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从行政监管上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开、透明。

2.4 《产品质量法》第66 条出现1 处“监督抽查”

条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规监督抽查行为,作出如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此维护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公正性。

总之,不管《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作出如何规定,都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监督抽查方案。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必须正确把握怎样的抽查行为才能算得上是监督抽查,即什么样的抽查程序与方法才能符合《产品质量法》所指的监督抽查。换言之,《产品质量法》中所说的“监督抽查”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技术规范,能够准确判定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情况,不能以执行单位的属性来确定,也不能由主观意愿来认定。对此,大家应有清晰的认识。

3 如何正确执行监督抽查

现实中质量监管部门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 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抽查。然而,大家都知道监督抽查并不是一句口号,它需要用实际工作来体现。如果把监管部门的抽查都认定为监督抽查,不清楚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与要求,那么必定会误导结果的判定。

3.1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与作用

《产品质量法》立法的宗旨是促进与调整整体产品质量水平,不是用于判定单个产品是否合格。它采用监督抽查的形式来推断判定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未达到规定合格品率,判定为不合格,以此来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监督抽查样本(即样品的集合)的质量状况与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它需要满足一些附加条件与要求,并遵循监督抽查的判定技术规范。否则,不能准确应用《产品质量法》监督抽查的规定打击低劣产品与提高产品质量,容易造成工作的偏差。

3.2 监管部门的抽查不等于监督抽查

从行政规范上来说监管部门的抽查都是监督抽查,但落到具体上只有符合监督抽查规范的抽查才能算得上是监督抽查。因为,监督抽查有一套区别于验收抽查与交易抽查的程序要求与判定方法[3],否则监督抽查不能正确判定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情况。换言之,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开展监督抽查,其监督抽查方案不能随意确定或主观认定,必须符合监督抽查控制理论,遵循监督抽查技术规范,那些把监管部门的抽查行为都认定为监督抽查,会产生结果判定的错误。

3.3 监督抽查与监督抽查方案的关系

监督抽查是通过具体的监督抽查方案体现出来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是以监督抽查来判定监督产品总体是否是不合格总体,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用怎样的具体监督抽查方案,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对于相同的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的结果是不同的。比如,对某监督产品总体进行监督抽查,两个监督抽查方案(2;0)与(8;0)判定其通过(合格)的概率是不同的,如表1 所示。

表1 监督抽查判定通过(合格)概率

从表1 中发现,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对相同的质量水平总体,判定通过(合格)概率是不相同的,如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为10(即合格品率为90%),这两个监督抽查方案判定通过(合格)的概率相差近一倍,而实际监督抽查的结果很可能是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换言之,在监督抽查中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所判定的结果是不同的,所以不能随便选用监督抽查方案。

3.4 监督抽查如何选用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产品总体合格是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达到规定合格品率(术语称“声称质量水平”)的要求,反之为不合格,不是监督产品总体中每一个产品都合格才能判定该监督产品总体合格,或者有一个不合格品存在就判定该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而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的规定合格品率是不同的[2],它有一套严谨的技术规范。否则,违背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会出现自欺欺人的结果。

3.4.1 不能直接采用产品标准的抽查方案

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是确保生产企业出厂产品的总体达到规定的接收质量限值,它是根据统计筛选的原理方法,采用出厂批产品数量不同而不同的抽查方案,来控制整体产品的质量水平—接收质量限。比如,某产品标准为保证接收质量限为1.5(即合格品率98.5%)的要求,而制定了如表2 所示的验收抽查方案抽查表。

表2 验收抽查方案抽查表

监督抽查是根据小概率事件原理而设置的抽查方案,其样本量很少并一定,是不能采用产品标准的抽查方案。如果直接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8;0)抽查方案〔抽查方案(8;0,1)与抽查方案(8;0)完全一样,只是目前国家验收抽查标准[4]与国家监督抽查标准[2]所表达的形式不同而已〕,既没有体现监督抽查原理,又没有达到验收抽查的要求,只是似是而非的做法。

3.4.2 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接收质量限要求

监督抽查的作用是监督生产企业出厂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水平是否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接收质量限要求,不是查找产品中有没有不合格品存在,更不是证明监督产品总体合格。因此,监督抽查的规定合格品率应与产品标准的接收质量限值一致,过高是“有意”打击合格企业,过低会失去监督抽查的意义。比如,国家某产品标准规定合格品率达到99.0%(即接收质量限为1.0)为合格,而监督抽查采用(8;0)抽查方案进行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监督抽查标准[2]的规范是以99.35%合格品率要求对监督产品总体进行核查,违反了产品标准的规定,除非监督抽查前已告知被监督者本次监督要求合格品率是以99.35%;如果监督抽查采用(8;1)抽查方案进行监督,它是以96.0%合格品率要求对监督产品总体进行核查,显然要求过低,失去监督的作用。

4 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

监督抽查的监督抽查方案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设定的,其目的是判定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的科学与准确,保证监督抽查判定公平、一致。

4.1 监督抽查错判概率小并恒定

根据我国实行的监督抽查规范要求,任何一个监督抽查方案判定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的错误概率很小,都为5%,而判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的错误概率无法确定,一般都很大。所以,监督抽查不能判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只能判定不合格。

4.2 监督抽查对监督产品总体没有特殊要求

监督抽查方案的确定与监督产品总体的多少没有关系,只与监督规定合格品率的高低有关。监督产品总体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的产品。

4.3 监督抽查方案的确定原则

监督抽查方案是体现监督抽查是否正确的具体表现,它不能随意确定,既要根据监督规定合格品率的要求,又要符合产品标准确定的接收质量限的规定。因此,监督规定合格品率的大小应与产品标准确定的接收质量限值相匹配,不能过高或过低于接收质量限值,同时还要考虑监督成本与操作便捷的原因,发挥监督抽查高效、准确的特点,达到监督的目的。

5 结束语

《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的行为规定得很明白,但只是行政规范的要求,不是技术规范。在确定监督抽查方案时监管部门一定要准确把握监督抽查的技术特点与要求,不能靠主观意愿去认定,应该结合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与监督抽查特点来确定监督抽查方案,正确执行《产品质量法》监督抽查的规定,履行好《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监督抽查工作,促进社会整体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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