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机制实证研究

2021-05-04 16:13刘婉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

刘婉婷

摘 要:认罪认罚作为法定情节,对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重大。通过对1000份盗窃类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对主刑量刑结果和缓刑适用、罚金金额高低都有重要影响;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审前是否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影响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类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显著;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形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形。与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比较,认罪认罚制度立法后的数据具有显著的主刑量刑减轻化效果。

关键词:认罪认罚;盗窃类案件;量刑;被害人谅解;赔偿数额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1.01.0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8年《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较与之前的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不同,有了明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明确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原则,使该制度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并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独树一帜的特色制度。自2016年最高检、最高法和三部委两次发文进行特定城市的试点探索,至今该制度运行已有五年之久,有必要通过实践数据对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与作出反思。

本文以盗窃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数据分析的方式,厘清认罪、认罚相较与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对判处实刑、缓刑适用和罚金数额大小的具体作用。在我国,盗窃类犯罪一直居于多发刑事案件的首位,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述:“‘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自‘醉驾入刑后,盗窃类案件数量才有所下降。”

张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0年6月1日,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0061/t/20200601_463798.shtml.本研究从盗窃类案件的刑事判决入手,着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抽丝剥茧地用判决书内提取的司法数据阐释该制度运行前后实效对比、量刑偏重情节的差异,为该制度的量刑合理化提供建议。

随着司法数据、智慧司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影响深入,对认罪认罚类案件的量刑机制缺乏深入分析,也会影响司法数据对量刑辅助机制研究的构建和规划。“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以在案事实、证据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同量刑建议。2019年12月适用率达83.1%,量刑建议采纳率79.8%;一审服判率96.2%,高出其他刑事案件10.9个百分点。”

张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0年6月1日,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0061/t/20200601_463798.shtml.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此高的适用率,可以说该制度运行良好与否决定了未来我国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的基本格局。

一、数据来源与分析方式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的刑事判决文书来源于“聚法案例”数据库。首先,本文所采用的判决文书均为一审刑事判决,提取时间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收集200份判决书。其次,本文对认罪认罚与否对实刑轻重、缓刑的适用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将所有数据分为两组:第一组,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刑事判决;第二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判决。通过二组数据的比对研究,分析对量刑结果发挥作用的几项偏重量刑情节及其对量刑机制的影响。

检索发现,2016年至2020年的盗窃类案件分别为76247、28159、11113、138583、5977件。

检索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至17日。本研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2016年至2020年各200个样本,共计1000个样本,剔除了重复案例、数罪并罚等样本,由于本研究并未筛查是否共同犯罪,最终形成1089个样本,本研究只提取前1000个样本进行研究分析。本研究提取1000份样本,其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样本457个,没有签署具结书的样本为543个,处于相对平均的状态。虽然提取样本已经尽量客观,但由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局限性、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判决书难免具有自己的局限性,加之裁判文书说理程式化参见赵军:《正当防卫法律规则司法重构的经验研究》,载于《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第158页。本文所提取的样本难免不够全面,普遍性不足,这是文章的缺陷所在。

(二)数据分析方法

本研究将“主刑量刑结果”“缓刑适用情况”“罚金数额的大小”设定为因变量。通过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裁判量刑情节进行提取,共有18项情节:自首、坦白、立功、积极赔偿、赔偿金额、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被告人年龄、被告人性别、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为残疾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累犯、有前科劣迹、被羁押时间、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监视居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研究将“自首、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累犯、被羁押时间、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监视居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设定为自变量,剔除对裁判结果影响不大的情节,以保证数据结果的代表性。

通过SPSS软件,对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进行回归研究。第一,因为主刑量刑结果和罚金数额是连续变量,所以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第二,适用缓刑与否是二元分类变量,使用二元logistic回归方法进行分析。

(三)分析工具:主刑量刑结果和是否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同,本文借鉴学者白建军所提出“刑罚强度”之概念,以有期徒刑月为测量单位。

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18页。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免于处罚、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均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换算成对应的月数。

参照学者高通的观点,本文以刑事判决所带来的后续羁押时间为标准,将裁判结果分为两类进行统计,本文将刑罚转换标准设定如下:第一,免于处罚、管制,均标记为0个月。

高通:《故意伤害案件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56页。由于管制和免于处罚两类处罚被告人不关押于监狱,所以为统计方便标记为0月。第二,拘役、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强度与有期徒刑并无本质区别,

刘丽华:《对拘役犯“回家权”的司考》,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1期,第69页。本文将拘役的时限直接转化为有期徒刑的时限,即拘役3个月等于有期徒刑3个月。第三,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本研究的样本,不涉及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将无期徒刑的时间标记为300个月,即25年。

对于本文的统计数据,时间单位均为“年”,例如6个月为0.50年,7个月为0.58年。

依《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由于缓刑并不收监执行,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权,所以本研究按照人身自由受限度程度将审前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所带来的羁押状态分为两类进行对比分析;将判决刑罚中的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和监外适用缓刑分为两类进行分析。本研究的样本中,没有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例,故在此将不作讨论。

二、几种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通过全样本的分析,笔者发现“被告人性别、是否为从犯、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是否大于75周岁、初犯偶犯”等自变量对主刑结果影响不明显,在筛除相关变量后重新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形成模型I,结果如表1所示。在对主刑量刑发挥作用的量刑情节中,除了自首、坦白、主犯三项情节,其余几项均与主刑量刑结果十分相关,显著性均小于0.05。

按照作用大小,对发挥影响的前十位情节排序如下:羁押年限,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共同犯罪,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认罪认罚具结书,多次、流窜作案,累犯,返还金额,犯罪数额十项。发挥作用的首位情节是羁押年限,单此一项情节的偏回归系数为1.6188,超过第二位情节积极退赃系数0.8693一倍左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项的偏回归系数为-0.3663,处于发挥影响的系数第四位,说明该项对主刑量刑发挥着作用,且是一种负影响,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减轻主刑的量刑结果。

(一)认罪认罚对主刑量刑的影响

第一,审前羁押年限的影响居于首位

审前羁押年限情节的偏回归系数为1.6188,居于所有情节的首位。859份包含审前羁押年限的样本中,羁押年限的平均数值为0.4年。说明在对主刑量刑發挥作用的情节当中,样本显示审前羁押年限一项十分重要,偏回归系数1.6188相当于第二位积极退赃情节的一倍之多。

笔者认为原因如下:第一,传统“够罪即捕”的司法观念,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逮捕。

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122-142页。操作不当有可能造成我国侦查阶段逮捕率过高,从而制约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后续的判决执行阶段,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判决则仍然以徒刑、监内服刑为主。第二,适用缓刑存在再犯和破坏社会秩序的风险。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附加缓刑的适用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被执行人对被害人、证人挟私报复的情形,不仅不利于判决的执行,还有可能造成新的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

第二,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谅解对主刑的量刑结果影响显著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P值为0.001,小于0.05,说明该项对主刑的量刑结果十分关键。同时该项的偏回归系数为负值(-0.3663),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直接带来实体法层面主刑量刑减轻的结果。

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相较于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前者对主刑量刑结果影响更小。在二者P值相同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回归系数为-0.7335,其对主刑量刑减少的影响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的近一倍。

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要结合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考量。在程序选择方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会将诉讼程序引向速裁、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如此会带来诉讼效率的提升、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加大了案件在审判前程序中的繁简分流力度,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122-142页。

第三,悔罪表现良好对主刑结果影响较小

悔罪表现良好的回归系数为-0.1074,该项的显著性为0.418,大于0.05,说明该项对主刑量刑结果影响作用不大。虽然悔罪态度良好能够引发主刑量刑的减轻,但是相较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其作用明显较低。

第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对主刑量刑影响较小

关于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节

审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节包括自案件侦查起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从拘留、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该项显著性为0.032,偏回归系数为-0.3782。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节,能够引起后续主刑量刑的减轻。与羁押年限一项不同,羁押年限的偏回归系数对结果是正向作用,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主刑结果是一种负向作用。

在1000份样本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率仅为14.1%,但在这141份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里,显著性为0.032,足以说明此项对于主刑量刑结果的影响非常关键。

(二)认罪认罚对缓刑适用的影响

从数据结果来看,对适用缓刑的影响因素为: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累犯、被告人返还财物和审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五项。1000份样本中,适用缓刑的比率为1.13%,113个样本的判决结果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年限从0.25年到5年不等。

1.认罪认罚对缓刑影响较小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适用缓刑的显著性为0.462,p值大于0.05,说明该项对适用缓刑关系不大。另一项情节悔罪态度良好也与适用缓刑影响不大,显著性为0.147。

2.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影响在第二位

从表二的数据来看,审前处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P值为0,该项的偏回归系数为0.3544,是量刑情节中仅次于被害人谅解的第二位影响因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节对于判决适用缓刑的作用非常明显,高于其他几项情节。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缓刑适用的正相关的数据结果与我国法律规定相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相符合,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均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对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宣告适用缓刑也相对普遍。例如共同犯罪案件样本中,在三名嫌疑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金额都相同的情况下,一名嫌疑人有自首情节,而适用取保候审,另外两名嫌疑人被逮捕,人民法院判决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适用缓刑,另外两名嫌疑人均为实刑。

参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0109刑初76号。

3.自首、被害人谅解对适用缓刑的影响

从表二数据来看,在同为显著性0的项目中,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3036和0.3832,说明二者对于判处缓刑的作用极为重要。由于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体现了行为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自首是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在本文数据分析的结果中,自首情节对缓刑适用影响的数据结果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被害人谅解一项偏回归系数为0.3832,是对适用缓刑发挥作用情节中的第一位。人民法院在判决是否适用缓刑时,采取了务实态度,即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能够很好的平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后适用缓刑。基本指向和评价标准是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服判息诉,不采取上诉、申诉、上访等形式表达对案件处理的不满。

参见冯俊海:《对案结事了追求的法理学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21页。

另一项与缓刑适用負相关的情节为累犯,在累犯情节显著性为0.005的情况下,该项偏回归系数为-0.117,说明累犯的身份与缓刑的适用负相关。本研究所提取的样本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被告人的累犯情节会降低缓刑的适用,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颁行的《量刑指导意见》)之条文规定相一致。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罚金数额的影响

立法层面,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罪量刑的意见,确定基准刑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实践层面,从样本结果来看,与罚金数额相关的几个因子包括: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多次流窜作案,犯罪数额,审前羁押年限。积极退赃和审前羁押年限的量刑情节,与罚金数额呈现正相关,退赃数额越大,越会引起罚金数额的正增长,相关性为2.4789,居于第一位;审前羁押年限也与罚金数额正相关,偏回归系数为1.7243。

1.认罪认罚对罚金数额影响不大

认罪认罚的P值为0.002,与罚金数额影响十分关切,具结书的签署能够降低判决的罚金数额。悔罪表现良好一项的显著性为0.975,说明悔罪表现良好与罚金数额关系不大。

从样本分析结果来看,单纯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并不能带来罚金数额的明显下降;而“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带来罚金数额的明显降低。

2.审前羁押年限对罚金数额影响关键

审前羁押年限对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十分关键,显著性为0,偏回归系数为1.7243。说明审前羁押的年限越长久,罚金的数额越高,二者正相关。对罚金数额产生作用的情节里,审前羁押年限居于正相关情节的第二位,作用仅次于第一位的积极退赃情节。

审前羁押更多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关,而罚金数额的大小与盗窃类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相关,却也都能够说明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的“羁押必要性”。

3.被害人谅解对罚金数额影响显著

被害人谅解是认罪态度表现和认罪认罚表现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对判决罚金数额的大小非常重要。根据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认罚的现实表现就是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几个行为,因此结合以上几项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罚”符合《指导意见》的立法思想。

罚金数额与被害人谅解呈现非常大的相关性。在显著性0的情况下,被害人谅解的相关性为-2.2108。被害人谅解可以带来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数额降低的结果,二者成现负相关性。

(四)小结

从全样本的分析结果来看,主刑量刑、缓刑适用和罚金数额高低进行三类化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会明显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刑”,即具结书会带来被告人主刑量刑、罚金数额的减轻。但是,具结书对于判决是否适用缓刑不发挥作用,影响微小。犯罪金额一万以下的案件中,264例判决里,认罪认罚从宽类案件的主刑量刑平均值为0.60年;337例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平均量刑为1.43年,平均高于认罪认罚类案件0.83年左右。

第二,羁押年限对于主刑量刑、罚金数额影响较为显著,居于首位和第三位发挥作用;相对于缓刑适用来看,羁押年限作用不大,而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发挥作用显著,居于适用缓刑所有情节的第二位。审前羁押年限的均值为0.4047年,其中457件认罪认罚类案件的审前羁押年限为0.3520年,低于平均羁押年限的时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期报告里提出:“试点中,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

周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2/id/3138224.shtml,2020年9月28日。这一试点数据与本研究的数据结果不同,本研究审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比率只有14.1%,远远不及试点报告中将近一半的非羁押措施适用率。

第三,被害人谅解一项,对于主刑量刑、缓刑适用、罚金数额大小都具有显著影响。不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谅解一项情节在实践中作用明显。被害人谅解情节左右后续法庭量刑的局面,从积极意义来看,对被害人谅解情节的重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在实践中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意愿,利于恢复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恢复原有的生活和社会关系;从消极作用来看,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害人谅解的重视,容易出现被害人“狮子大开口、要挟”被告人的情况,于是被害人谅解难以达成,嫌疑人一方财力不足难以支扶,但却心有愧疚、尽力弥补,但仍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面也就難以获得量刑的减轻。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数据对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入法以来,在学术和实务界引起广泛影响,如张军检察长所述:“该制度2019年12月适用率达83.1%,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

张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0年6月1日,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0061/t/20200601_463798.shtml.从数据结果来看,在追求司法效率价值的前提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对两组数据进行对比,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人民法院判决所偏重的量刑情节,从而分析该制度是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按照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来进行分类,因为具结书作为一种“书面承诺”,不同于言语和行为上的悔罪表现良好。正如学者所述:“自愿性的认罪认罚是前提,也是从宽量刑的依据,具结书就是书面形式的承诺。”

钱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第154页。

将1000份样本按照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分组:第一组,认罪态度良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样本,共计457个;第二类,认罪态度良好,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样本,此类数据多来自于2018年之前的判决书,共计543个。

(一)羁押年限对主刑的正影响

1.审前羁押年限对主刑量刑的影响

第一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审前平均羁押年限为0.3520年。该项对主刑结果的显著性为0,偏回归系数为1.2158,居于正相关作用情节的第一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中,从主刑的量刑结果来看,审前羁押年限越长,主刑量刑越重。

第二类,不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审前羁押年限对盗窃罪主刑量刑的影响十分关键,平均羁押年限为0.45年,显著性为0,偏回归系数为2.1962。单此一项情节的相关性系数大于其余几项情节的相关性系数总和,可见审前羁押年限与主刑量刑结果十分相关,羁押年限越长判决结果会更重,二者呈现很强的正相关。

从上可知,不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前羁押年限对于主刑量刑均发挥着关键作用。审前羁押容易造成主刑量刑结果的“就高不就低”,以较高的量刑结果“稀释”掉审前羁押时间。

数据比较来看,审前羁押年限在认罪认罚类案件中的作用有所降低,从非认罪认罚类案件中的2.1962下降至1.2158,下降近一半,但仍然是发挥作用首位情节。

2.犯罪金额、返还金额对主刑量刑的影响

在做本研究之前,笔者认为盗窃类犯罪的主刑量刑结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呈现最强的相关性,即“盗窃的数额越高,判的越重”,从样本数据来看并非如此。本研究采集的样本犯罪金额从0.1万元到130万元不等,盗窃金额1万元以下案件数为602件,1万至6万案件数为271件,其余为6万元以上案件,据此分析的结果应有很强的代表性。

第一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犯罪金额对主刑的量刑结果P值为0,相关性系数为0.0236,说明犯罪金额越高与判决量刑加重之间有相关性,但作用不大,是所有发挥作用情节的最后一位。

第二类,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类案件数据中,犯罪金额、返还金额二者的P值都为0。犯罪金额的偏回归系数为0.0072,返还金额一项的偏回归系数为0.2632,二者都和主刑量刑结果正向相关,但是作用不大,处在几项发挥作用量刑情节的末位。

犯罪金额的偏回归系数为0.0072,与盗窃次数、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情节相比,犯罪金额一项对量刑的作用十分微小,几乎可以忽略。

3.悔罪表现对量刑的影响

“悔罪态度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因而是评估再犯风险不可或缺的依据,也是确立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理由。”

钱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2期,第159页。从样本的结果来看,不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单独“悔罪表现良好”情节,不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主刑量刑的减轻,二者不具有明显的相关性。

第一类:单纯的“悔罪表现良好”一项与主刑量刑的结果并不具有相关性,非认罪认罚类案件中,P值高达0.958,大于0.05;第二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中,悔罪表现的P值为0.155,也不具有明显的显著性。

司法实践中对于“悔罪表现良好”已经悄然成为“积极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而实践数据只偏重于后者,对主观积极悔罪关注不足。

人民法院裁判中对悔罪表现良好的重视远不及是否“积极退赃、审前羁押年限、坦白等”情节有其原因。因为悔罪表现和悔罪态度作为衡量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远不如“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被羁押、是否是累犯”等指标更容易衡量。例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数据,表四所示,悔罪表现良好,与缓刑适用关系不大。积极退赃、羁押年限、被害人谅解、是否多人共同犯罪、坦白情节却与缓刑适用十分密切,因为以上几个情节更好做实际行为的衡量,而悔罪表现良好却属于行为人主观态度的一种评判,较难客观化。

(二)适用缓刑所倚重的情节-被害人谅解

1.认罪认罚类案件的缓刑适用

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缓刑的适用主要在于情节较轻,同时悔罪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从样本回归分析来看,认罪认罚类案件的缓刑,主要取决于:被害人谅解、审前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如表六所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缓刑的适用影响重大,居于首位,偏回归性系数为0.3807。被害人谅解情节的P值为0.019,偏回归性系数为0.2676,说明判决是否适用缓刑的因素为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影响系数居于第二位。

从认罪认罚类案件的结果来看,对适用缓刑发挥作用的情节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被害人谅解。本研究发现,认罪认罚制度中的量刑适用,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在审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一方面,嫌疑人在审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非羁押于看守所内,则其在审判结果中大概率会被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如果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大概率人民法院会判处适用缓刑。

2.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缓刑裁量

从表七的结果来看,在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中,对盗窃类案件适用缓刑发挥作用的量刑情节排序如下:被害人谅解、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适用、自首、累犯、返还金额。累犯情节对缓刑适用的显著性为0.015,二者紧密相关,而该项偏回归系数为-0.1397。说明累犯的身份对于缓刑适用呈现负相关,累犯情节会降低缓刑适用的概率,这一数据结果与刑法的规定一致。

審前羁押年限一项对缓刑的适用不发挥作用。审前羁押年限对缓刑适用的影响显著性为0.272,说明审前羁押年限和缓刑这一因变量不相关。113份样本适用缓刑,缓刑期限从0.25年到5年不等。其中46.9%为认罪认罚类案件,53份判决;53.1%为不认罪认罚类案件,有60份判决。113份适用缓刑样本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比例为70.79%。

从样本数据来看,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例中,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偏回归性系数最高0.5254,居于首位。在适用缓刑的案件中,主要的量刑参考情节是被害人谅解与否。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中,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的谅解书能够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说明该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态度,落到实质可见层面。

3.两组数据的对比分析

从上面的数据结果来看,不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存在并且对于适用缓刑发挥关键作用的情节:

第一,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与笔者在做这篇分析之前的推定是不同的,从应然层面,缓刑适用的倚重情节和刑法规定并不一致。《刑法》第72条强调的“悔罪表现良好”主要的依据就是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即“被害人谅解与否”从司法实践层面推定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良好与否”。单纯的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讯问侦查并不能带来嫌疑人、被告人量刑上的缓刑适用;悔罪表现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方可取得判决缓刑适用。

第二,审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适用。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判决书中宣告适用缓刑十分关键,不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与我国一直以来的司法诟病“一捕到底”所带来的审判阶段暴露出的问题相关。或者说,审前羁押并不能说明判决一定不适用缓刑,但是审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却大概率引起后续人民法院判决的适用缓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缓刑适用。第一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此项偏回归系数为0.3807;第二是被害人谅解,偏回归系数为0.2676两项。相较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数据,此两项情节的偏回归系数均有所下滑,但却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中唯一发挥影响的两项情节。

相较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缓刑适用主要依据:累犯;返还金额;被害人谅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自首。其中,最具影响力的量刑情节仍然是被害人谅解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项。

从样本数据来看,缓刑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所倚重的量刑情节有所缩减,从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五项情节,缩减为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和被害人谅解两项情节,原有的累犯、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案件里均未有体现。如此说明,在认罪认罚从宽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看重两项因素决定是否附加缓刑,被害人谅解因素和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法定的累犯、自首、坦白等情节有所忽略。

四、几项偏重情节对量刑的作用

(一)审前羁押时间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1.审前羁押的效果

审前羁押本为一种程序性人身保全措施,“将被告拘禁于一定场所,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证据,已完成诉讼并保全刑事程序为目的的强制处分”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3页。。审前羁押只有在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破坏社会秩序或具备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法律危险性时,才有必要实施。对审前羁押,有必要采取抑制的态度“少捕”。

刑事拘留和逮捕带来的后续羁押状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未建立单独的司法审查机制予以规制,一直由检察机关予以审查。近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检察机关主导的“捕诉合一”改革,提倡“一名检察官既负责批准逮捕,也负责审查起诉”

邓思清:《捕诉合一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载《法制日报》2018年6月6日,第3版。。由此,容易引发一名检察官的批准逮捕就决定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后是否适用缓刑的局面。

2.审前羁押对量刑的影响

第一,审前羁押年限都能够引起主刑量刑的正向增长,不论将全样本按照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做分组研究,还是对1000份样本进行整体性分析,结论都如此。主刑量刑结果等于或大于审前羁押年限,更有许多案件的主刑量刑结果和审前羁押年限几乎相同,前后只差了一个月左右时间

(2016)桂02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

第二,审前羁押年限与盗窃类案件适用缓刑不相关。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样本进行偏回归性分析,羁押年限对适用缓刑的显著性为0.065,大于0.05,二者不相关;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样本中,羁押年限对适用缓刑的显著性为0.272,也不具有相关性。

第三,认罪认罚类案件的审前羁押年限有所下降。如表八对主刑量刑的分析结果,本研究的1000份样本中,涉及审前羁押的为852份,平均值为0.40年,在全样本中审前羁押的适用率为85.2%;457件认罪认罚类案件的审前羁押年限为0.35年,审前羁押的适用率84.24%。

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一种“合意”的兼具实体量刑和程序从简的“协议书”,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会否出现办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适用羁押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出现的“协商”?从数据结果来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率为14.1%;457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数为71件,适用率为15.53%。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率更大,适用更为普遍的情形。

根据《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此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换取变更强制措施而“非自愿”的认罪认罚,以换取检察官羁押必要性审查从而将羁押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捕诉合一”制度交叉适用,是否会

出现应当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由于其未取得被害人諒解,进而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导致检察官对其羁押必要性未予重视。在审前阶段,未有人民法院的参与,法院事后审查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只是针对自愿性进行形式审查。防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演化为检察机关“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一项“手段、威胁”,是未来的量刑制度设计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二)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1.被害人谅解的理论意义

“被害方谅解,是指被害方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

熊选国主编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3页。实践中,被害人有可能基于物质方面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方面的抚慰两个方面而作出谅解决定。依照学者的研究“当事人双方能否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关键在于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

高通:《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63页。因为具体的赔偿数额更方便做量化衡量,精神抚慰却难以计算比较,长久如此难免造成被害人谅解完全基于物质赔偿一方面而作出,经济条件好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经济拮据的嫌疑人难以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从而出现“量刑剪刀差”现象。

从《量刑指导意见》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的要求来看,被害人谅解须出示谅解协议或者被害人谅解书,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体如何取得谅解,样本中存在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现象。“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是否到位,成为判断被告人认罚态度的重要因素; 被告人有能力或有条件,但不退赃退赔、不赔偿损失的,即使认罪,一般也不足以从宽处罚。”

黄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体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第190页。

2.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从表9来看,被害人谅解一项情节,对缓刑适用的影响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主刑量刑的影响很小。

第一,全样本中,只有127份样本包含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具体情节。在457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样本中,被害人谅解这一情节的适用率为13.78%,适用率较低,但是显著性较强。即被害人谅解对主刑量刑密切相关,显著性为0.001。

第二,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543份样本中,被害人谅解的比率为11.78%。被害人谅解一项对主刑量刑结果的显著性为0.887,影响微小,二者不具有紧密的相关性。

其次,被害人谅解带给量刑机制的优点

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情节对于主刑的量刑减轻作用明显。从刑罚的“恢复主义论”来理解被害人谅解对于主刑量刑减轻的作用,则更能说明刑罚“恢复秩序功能”远比“惩罚犯罪功能”更为重要。保障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其适当的程序参与能够带来进一步的诉讼效率价值提升,这也符合我国创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

再次,被害人谅解带给量刑机制的风险

从理论上看,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关系恢复的效果,利于早日恢复、平复被告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也利于被害人一方早日回归原有的社会生活,从犯罪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失中早日脱离出来。

被害人谅解单一情节能够决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如何,能够决定嫌疑人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办案人员表示,有时被追诉人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积极赔偿,可是被害人“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这是颇为棘手的难题。

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 年第 3 期,第7页。因此会造成虽然被告人一方已尽全力去赔偿、补偿,但却难以获得被害人谅解书,从而难以获得量刑减刑的问题。对被害人谅解的重视符合量刑规则,但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来分析,不能将被害人态度作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性因素。”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量刑的影响

1.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

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学界有很多看法:有学者将具结书定义为“协议书,被追诉人与检察官围绕罪刑的实体问题与诉讼程序的适用问题所达成的刑事协议。”有学者认为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方声明书”;也有学者提出“具结书的两个性质:一是量刑协议书,二是量刑建议书。”即“具结书在形式上是犯罪嫌疑人的单方声明,但其实质是控辩双方沟通协商后就量刑和程序适用所达成的合意。”

以上观点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马明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研究》,载《法学家》2020年第2期;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孙长永、冯科臻:《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本研究认为,具结书更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的载体和书面证明,是被追诉人与检察官达成的刑事协议。后续法庭审判阶段,对具结书的审查重在形式审查,如学者所述:“审判阶段,法院的自愿性审查也只是看有无暴力、威胁等明显不适当的外在压力。”

张建伟:《协同性司法:认罪认罚制度的诉讼类型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第45页。

2.人民法院对具结书的形式审查

审判阶段,法院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形式审查”不利于实现刑事程序的实质正义。“经过形式审查,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交的量刑建议,一半都予以采纳。体现了对控辩双方量刑协议的尊重,也显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的接受和激励。”

陈瑞华:《论量刑协商的性质和效力》,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第141页。

要防止认罪认罚案件的开庭流于形式,要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再次复审,还要对具结书的“公平性”进行实质审查。“庭前证据审查、评估、开示取代了庭上证据交换与质证,而法庭仅需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自愿性,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与质证,这种以‘沟通取代‘对抗的设计,明显降低诉讼主体参与审判的程度。”

陆洲、陈晓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沟通之维》,载《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年第 6 期,第 124 页。

因此,应当使认罪认罚案件的开庭审判成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的“开庭确认”,即在检察院和被告人、辩护人和相关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一次公开、口头的“形式确认”。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4年的试点,2016年的两高三部发布特定城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直至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该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然形成了广泛影响。对于该制度如何合理构建、未来的量刑如何合理化、客观化均有必要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正是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对盗窃罪的近五年实践数据,从量刑情节的影响入手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的数据和已有法律规定、量刑指导规范等有出入,以期为未来的量刑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地合理适用提供积极参考。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如何保证司法的实质正义,是未来量刑机制合理化建设需要破解的难题。

Empirical Study of Sentencing Mechanism in Guilty Plea and

Punishment Cases:

Based on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1000 Thefts

LIU Wan-ting

(School of Law,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

As a statutory circumstance, the guilty plea and punishment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sentencing result of the case. Through the empirical study of 1,000 criminal judgments in theft cases, it is found that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have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result of the main sentenc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and the amount of fines. Compared with cases where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are not applicable, the data after the legislation of the guilty plea system have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main sentence.

Key Words: confession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theft cases; sentencing; victims forgiveness; determination of damages

本文責任编辑:林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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