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2021-05-06 09:12杨晓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金融风险法律法规

杨晓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体系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创新和改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为了更好的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传统的一成不变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尤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金融行业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金融监管是防止金融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其能够有效解决金融行业体系中现存的一些实际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也可以认为,监管机制与金融发展水平是平行存在的,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充分的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国情,充分的掌握金融危机的规律,并建立起与我国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为更好的预防金融危机事件的发生提供指导依据。

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重要性

(一)能够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金融危机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其周期性爆发会导致各大行业及领域受到巨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较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发生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发挥有着重要的相关性,所以,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与完善是有效防范金融危机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在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当出现信息不对称,或者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时,也就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运营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一些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对这些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则极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发生崩溃,导致社会经济出现损失。金融机构中或者金融市场中还常常会出现一些工作人员未能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进行金融交易操作,这也会引发一些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此种现象也会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引发金融行业出现损失。一般情况下,金融市场虽然具备自我调节功能,但是并不能及时纠正自身金融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此时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遵循金融监管机制应用原则的同时,充分的发挥出自身的监督作用,避免金融风险出现扩散,给金融机构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新形势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监管职责不明确

我国金融行业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为“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在此种模式的指导下,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和统一管理,然后由各地方机工进行分级负责,此种监管模式虽然也较好的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及创新,其缺陷更加明显,比如如果采用中央统一的金融调控措施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调控,那么这样一来,由于并未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控,导致统一的调控措施不能满足各地方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尤其较为明显的是一些调控措施并没有将具体的效果发挥出来,甚至出现了完全无效的现象,使用意义不大,严重的影响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金融监管方式缺乏创新

我国金融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呈现出了极速发展的态势,市场上逐渐涌现出了一些新的金融监管方式以及新的金融产品。但是由于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所使用的监管模式未能及时创新,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有效的监测,所以此种不科学的监管方式极易引发一些风险隐患的滋生和蔓延。

(三)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量逐渐增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融性也明显提高,各金融行业呈现出了一种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但是由于一些金融监管机构未能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金融改革未能及时进行,导致金融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缺乏对一些风险的认识,未能按照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或者一些金融监管机构所实施的金融监管方式,所采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大部分甚至在已经出现了金融风险以后才开始实施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导致金融机构错过了最佳规避风险的时机,从而造成了一些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目前,在我国一些分业监管模式的指导下,各个监管部门其风险监管系统均是独立存在的,但是由于所属系统不同,各个监管部门在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来源、监管对象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导致在对一些风险程度进行判断时,评价的结果不同,从而出现了彼此矛盾、互相推诿情况的发生。并且如果站在实践的角度上来看,不同的监管部门其系统方面存在差异性,导致不能对部分数据实时共享,或者还有一些金融监管机构及部门并未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体系,或者所建立的数据分析体系缺乏完整性,导致所收集到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实时性,从而不能对一些金融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或判断。

(五)金融监管的效率比较低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规模比较小,在运营的过程中采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这样一来,金融监管人员也就不能对自身职责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极大地阻碍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当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误时,很难对责任进行准确的划分,甚至出现了责任推诿,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一些金融监管工作人员的职责出现了交叉,一些相互交叉的地方多人参与导致出现了监管局面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监管工作中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现象,多管或者不管这些现象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对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的提升造成了阻碍,严重的损害了行政部门的公众形象。

三、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

(1)房地产信贷风险。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脚步的逐步加快,我国房地产行业呈现出了飞速的发展状态,这样一来,很多银行信贷也就被纳入到了房地产行业。目前,不过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已经呈现出了泡沫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其所拥有的房地产资产价值已经无法承受大幅度下降的房屋价格,当房地产价格泡沫化特征消失以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就瞬间被打破,导致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增加;(2)政府债务风险。政府债务风险是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典型风险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基础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各机场、铁路、公路等政府工程逐渐增多,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有效的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但是与此同时,却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负债金额,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需要各地政府承担,此时,各地金融机构也就成了政府债务的债权人,这其中由政府融资平台所造成的违约风险就需要各地金融机构承担;(3)债务违约风险。即信用风险,当借款人没有能力按期偿还借款造成的损失风险也被称之为债务违约风险。随着我国一些补贴政策的逐步实施,一些中小企业产业也就面临着产业转型方面的挑战,但是由于企业缺乏转型能力,当转型能力较弱时,会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资产损失风险,此种债务违约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4)业务风险。商业银行的业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扩大、金融机构改革脚步的逐步收入而逐渐增多,从利润方面来看,金融机构虽然取得了教育丰厚的成果,但是从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方面来看,却明显增加。

四、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与风险管理的策略

(一)加强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的合作

在新形势下,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我们甚至可以说,金融机构在运营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无处不在。金融机构为了能够有效的消除这些风险因素,避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就要及时结合我国国情及各地区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保证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对风险进行防控,或者有效解决,将可能会出现了一些金融危机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这就需要我们要充分的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的国情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积极的学习或者借鉴一些国外应用成功的、先进的风险预警经验,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我国自身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通过强化国际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效果的实现。

(二)加强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

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全面的掌握相关信息,这对保证监管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在对今后产品进行监管的工作中并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尤其是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甚至毫无知情,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得不到提升。所以,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还可以发动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人员的监督及管理。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金融政策也出现了一些较为明显的变动,要求各监管部门及时做到与时俱进,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将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进行融合,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我调节与自我控制,避免内部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充分的利用各类中介机构,从总体上提高金融市场监管的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整个金融市场运营的过程中,其灵活性及有效性直接取决于监管体制的完善性与否,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灵活并且有效的运行。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充分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国情制定完善的金融行业监管体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监管能力,然后制定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快金融行业监管体系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在这个过程中,新法规的系统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尽可能的消除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易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法律,建立与金融交易相符合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不同的法律,对不同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能够更好的满足整个金融产品交易需求,从而提高金融产品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对部分金融产品的监管出现了真空现象,所以,我们要充分的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国情,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产品监管机制,以金融产品作为监管主体,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一方面能够更快的实现我国金融产品监管的目标,另一方面还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完善。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控制,严格的审查了每一次金融产品的交易过程,充分的借鉴了一些国外应用成功的、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与我国国情进行结合,制定了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保证了各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分离,为金融产品的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在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充分的贯彻并落实金融行业内部的控制理念,提高了整个金融监管的实施效果。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新形势下,做好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还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充分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提高各项金融交易活动的权威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法规系统性的提升,最大限度的消除法律法规对一些金融交易行为的限制性。国家相关金融机构还应针对金融机构具体情况建立一些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条款,加强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督及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创新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性。除此之外,在完善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还应积极提高各项金融交易行为的法制性,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发展做好保障,各金融机构还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以及发展情况,建立与其对应的完善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加强对相应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除此之外,各金融机构还应积极与一些国际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和联系,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参与到国际金融服务条款的制定中,根据所建立的完善的国际金融服务条款,保证各项金融服务活动的有效开展。

结束语:总之,金融行业在迎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对着更多的挑战,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也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趋势也势必导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空白带,增加了金融风险。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加强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结合我国发展国情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从而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调控,为金融交易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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