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机会成本与经营的关系探究

2021-05-06 15:38马梦婷李军
中国市场 2021年11期

马梦婷 李军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逐渐发展成了全球性公司,企业的竞争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文章以内容分析法、比较法和数据采集法为研究手段,对此次事件中中兴公司的机会成本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机会成本的定义、中兴公司事件的机会成本分析、轻视美方第一次警告的机会成本、不考虑历史文化因素用人的机会成本、不遵守与美方所签订的处罚协议的机会成本等。对“中兴事件”机会成本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机会成本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从中兴公司的事件中研究机会成本,将有助于中兴等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舞台上走得更远。

[关键词]机会成本;中兴通讯事件;禁售令

1 引言

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以中兴通讯公司在软件、技术和芯片方面违反了美国禁止向伊朗出售美国技术的禁售令为由,宣布对中兴通讯实施制裁,七年内禁止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次日,中兴通讯股票停牌,中兴高层赴美与其进行谈判。

6月13日,停牌数日的中兴通讯宣布复牌,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了达到恢复交易的目的,中兴支付了14亿美元的罚款,同时更换了所有上市公司和中兴通讯的董事会成员,并接受了國际清算银行新的10年拒绝令。

7月5日,中兴公司的管理层“大换血”,前总裁赵先明等19名高管陆续辞职,新总裁由徐子阳担任。中兴公司的部分出口禁令暂时被美方解除。一周后,对于中兴长达4个月的贸易制裁宣布结束,以中兴支付4亿美元保证金作为交换条件。

中兴在此次“失‘芯”事件中吃了很大的亏。在5G领域,中兴作为无线通信基站的供应商,是从美国企业采购基带芯片和射频芯片。从手机业务角度来看,高通公司向其提供高端智能机的处理器芯片。在没有芯片供应的情况下,中兴公司的芯片库存量只能维持两个月,中兴公司业务的开展将受到阻碍,因此中兴公司宁愿承受巨额的损失也要解除“制裁”。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此次中兴事件中分析其机会成本,并通过阐述机会成本与企业经营之间存在的关系,帮助像中兴通讯这样的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发展得更好。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研究现状

经济学原理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观点——机会成本。最常用的概念是将其定义为:“生产者将相同的生产要素用于其他生产目的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但是,对于机会成本的理解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在经济学中,有人把机会成本理解为总成本;有些人把机会成本理解为总成本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机会成本只是一种心理评估,第三方无法有效地发现和记录。他们还认为,成本和收入很难只用货币来表示。

瑟尔比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深化了主观主义经济学对成本的认识。他指出,成本概念与个人的行为选择有关,个人在选择过程中放弃的收入只是个人在决策时刻的心理评价[1]。美国早期学者达文波特也指出,作为影响决策的成本,它是一种“主观现象”,属于个体决策者的范围,取决于他们做出决策时的具体选择情景。这一观点间接表明了决策相关成本的主观性[2]。

在《微观经济学:原理、问题和政策》一书中坎贝尔和斯坦利指出,“生产一种商品的经济成本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在其最佳替代用途中获得的价值”,此外,根据该书的观点,经济成本或机会成本等于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之和[3]。科斯认为,收入和支出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差异导致行动计划可能同时代表货币和非货币的收益和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成本和收入不能用货币精确地表达[4]。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不难发现,虽然国外期刊对机会成本进行了专门探讨,但相关文献并不多见。而且,这些文献大多从理论上对机会成本本身进行分析,很少有文献单独对一个实例进行分析,如分析公司失败的机会成本等。机会成本究竟该如何举例分析?举例分析机会成本的意义何在?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因此,本文拟从中兴通讯事件中分析机会成本。

2.2 国内研究现状

虽然书中对机会成本的定义并不复杂,但不同的人对机会成本的理解也不相同。通过对国内文献和期刊的检索不难发现,国内大多数学者对机会成本的经济学概念有不同甚至模糊的认识。

张五常认为,在演化过程中,新古典经济学逐渐成为一种基于“个人选择”和“机会成本”构建自身逻辑体系的学说,并明确指出经济学中的成本是机会成本,而不是历史成本[5]。 在《成本与选择》中,布坎南定义了与选择相关的成本,这可以看作是主观主义经济学对成本最全面、最直接的理解。布坎南指出,从影响选择的成本来看,成本只会由决策者自己承担,而不会由第三方承担。这一概念实际上否定了通常意义上的外部成本概念,或者说外部成本在逻辑上不符合经济成本的定义[6]。这是因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定义的外部性成本,在包含“个人选择”的情况下,并不是决策的“成本”。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选择”范畴,就不符合外部性的定义。布坎南还指出,成本是基于个人的期望,但只存在于决策者的头脑中,一旦做出决策,那么成本就会消失,即机会成本在现实中永远不会存在。这就导致了外部成本无法从外部记录和观察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概念否定了与成本相关数据的客观性。

以上列举了一些学者对成本概念的理解。他们对成本的理解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坚持认为“经济成本”只指“机会成本”或被放弃的次优方案的潜在收益。从国内的报道和文献来看,人们更关注中兴失败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启示,如中兴失败对中国企业合规管理的启示、中兴事件引发的契约精神思考、中国的跨国企业面临的跨文化管理问题等,却没有分析过此次中兴通讯失败各个阶段的机会成本。因此,本文将以中兴通讯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决策为突破口分析其机会成本。

3 机会成本

在《剑桥词典》中,机会成本指的是“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中没有选择的行动所产生的价值”。

在决策过程中,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情况下,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而放弃另一个或多个收益机会,从而损失的选择次优方案可带来的利益就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以潜在利益损失为形式的相对成本。这也意味着次优方案的利润价值构成了选择最优方案的机会成本。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当人们被迫在稀缺商品之间做出选择时,必须付出机会成本。一个决策的机会成本是另一个可得的次优决策的收益。

机会成本通常包括两部分:①使用他人资源的机会成本,即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称为显性成本;②由于使用自身资源的同时放弃其他可能的最大回报的代价,称为隐性成本。

在机会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条件是:①资源稀缺;②资源有多种用途;③资源被充分利用;④资源可进行自由流动。

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成本是被实际支付出去的货币成本。机会成本可能会等于也可能不会等于会计成本。在处于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机会成本是等同于会计成本的;在商品(或生产要素)缺乏供应和配置的情况下,机会成本将会高于会计成本;在商品过剩或要素不被充分使用的情况下,机会成本将会低于会计成本,或甚至是零。机会成本处于高于会计成本的条件下,机会成本的概念通常会被使用。

以上解释了什么是机会成本,下文将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对此次中兴事件进行分析。

4 中兴事件中的机会成本

4.1 中兴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中兴成立于1985年,是全球第四大手机制造商,也是中国通信设备上市公司。中兴通讯为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顶级电信運营商(如中国移动、沃达丰、电信、电信等)提供创新的技术和产品。中兴通讯通过全方位的无线、有线、商务、终端产品和专业通讯服务,满足了全球运营商不同的需求。

此次“中兴事件”,要从整个中国电信业的历史背景说起。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朗讯、日本的富士通、德国的西门子和瑞典的爱立信占领了我国国内电信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兴和华为应运而生,中兴是国有民营企业,华为是纯民营企业。中兴通讯作为国有民营模式,在我国电信业发展阶段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中兴通讯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资本占多数,但并不是按照国有企业模式管理的,而是由创始人侯为贵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团队独资经营。这种模式比当时的国有企业更具灵活性,在当时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家资源中获得足够的支持。在管理团队中,一些高管既没有受到国有企业制度对经营者的约束,没有多少股权比例,也没有与中兴通讯公司产生过多的利益捆绑。此后部分高管逐渐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业务中获利。总的来说,一些管理者的贪婪和管理体制的混乱使他们有机会利用公司牟取私利,诸多漏洞的存在也是中兴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这些都是中兴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下将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分析中兴在此次事件中的错误决策。

4.2 中兴公司看轻美方第一次警告的机会成本

2012年3月,德州法院首次向中兴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发出传票,调查中兴通讯的案件,但中兴公司对第一次警告置之不理。2013年11月,中兴公司处于美方认为的“违规情况”下仍与伊朗进行交易。为规避美方监管,中兴公司在国内找到一家公司,作为第三方,为其与伊朗做出口业务。中兴公司以国内贸易的方式将产品和技术卖给这家公司,再由这家公司将产品和技术转卖给伊朗。这次警告的结果是中兴公司的一名高管赴美时被扣留在机场检查,而后美方在这位高管秘书的电脑里发现了两份与“规避计划”有关的文件。这两份文件后来被作为重要的证据指控中兴违规操作。如果中兴在知道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后谨慎行事,暂时放弃在伊朗的市场,而不是找第三方公司,继续向伊朗出口,结果将会不同。

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对伊朗的持续出口能给中兴公司在伊朗的市场带来利益,但是,中兴公司却会面临被美方调查以及公司因不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或不遵守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导致声誉受损的风险;相反,中兴公司将这些资金投入到核心技术的升级和新产品的开发上,比如芯片开发。或者把这些资金投入到广告、企业形象建设等方面,都将给中兴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好处。

4.3 中兴公司用人时不考虑历史文化因素的机会成本

亚布隆自2011年10月起出任中兴美国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中兴公司自以为用对了人,却不知刚好把“后背”交给了不能信赖的人。

最初,亚布隆负责准备美国商务部对中兴的行政调查,重点处理中兴与伊朗之间1.3亿美元的巨额交易。2012年4月,亚布隆来到深圳,被安排为即将到来的美国众议院代表对中兴的访问做准备。但正是在这个时期,亚布隆和中兴公司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问题。

5月2日,亚布隆会见了联邦调查局探员,将一份中兴的报告提供给了联邦调查局。亚布隆的文件证明,中兴高管积极地参与了规避策略的设计,还向受美国制裁的国家出售通信设备。

亚布隆还透露了他在深圳与中兴高层会谈的各种细节内容,包括一系列中兴的“反侦察”计划。中兴在文件中仍使用YL作为名称,之后YL直接变成了伊朗。

4月26日,中兴认为亚布隆不值得信赖后,令其立即删除所有相关文件。5月7日,亚布隆在中兴试图删除其掌握的信息之前,率先将电脑交给了联邦调查局“保存证据”。亚布隆作为中兴在美国的总法律顾问,未能为雇主解决问题,而是向美国联邦调查局提供了雇主动机、犯罪意图、执行证据、法律知识和违法行为的完整证据链。

因此,在招聘国际人才时,不仅要注意历史文化的差异,更要关注被雇用者母国的历史文化。在与伊朗建立贸易关系时,应该了解犹太人和伊朗之间的历史矛盾,这样就不会再冒险利用犹太律师来处理中兴和伊朗之间的违规行为。

从机会成本来看,聘请犹太律师来处理中兴与伊朗的违规行为显然是不明智的。这一机会成本高于中兴所能选择的绝大多数其他律师。从中兴的决策和其他行动来看,中兴缺乏国际贸易经验,对国际贸易规则认识模糊,用人不严谨。这也反映了中国企业走国际化之路时可能面临的问题。

4.4 中兴公司不遵守处罚协议的机会成本

据报道,2017年3月,中兴公司在德州联邦法院承认违反“禁售令”向伊朗出售美国商品和技术。美国财政部、商务部和司法部当时与中兴达成了和解协议。

据协议内容,中兴公司答应解雇4名高级员工,并通过减少奖金或罚款的方式惩罚35名员工。但之后中兴承认,在并没有惩罚或减少35名员工奖金的情况下,仅仅解雇了4名高级员工。中兴公司发放2016年奖金时,离职的4名高管中有3人也获得了奖金。因此美方再次禁止与中兴公司进行贸易。

从机会成本角度来看,中兴公司不遵守和解协议的机会成本就是遵守和解协议,如约解雇4名高管和35名员工。这将减少对中兴声誉的损害,且不会受到美国的第二次惩罚。

5 中国眼中的“美国禁令”

这一禁令是美国保护主义抬头的一个缩影。早前被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的提高对进口铝和钢材的关税,拉开了贸易争端的序幕。中兴事件意味着中、美方意图通过此次事件阻碍我国5G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2017年发布的长期战略文件《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规划了未来十年实现5G技术的优势等规划。在5G、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领域的未来几十年,先驱者将主导整个行业。这些技术优势将进一步影响更高层次的军事优势和经济发展趋势。在5G领域,中国与美国两个国家走在前列,其他国家则稍稍落后。中国的中兴和华为已经占据了半个领域,而美国所感受到的5G时代的技术竞争压力导致了其内部恐慌和过度经营。

纵观历史,会发现中国正处于一个30年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轮回,正如美国政府遭遇到了类似30年前的债务和利率问题。特朗普政府现在使用的仍然是里根30年前实施的“减税、军事和贸易战”这三个手段。以前美国利用叙利亚问题来阻碍俄罗斯,现在又出现了中美贸易争端。但事实早已证明贸易保护和贸易战是错误的。《金融时报》评论此次中兴事件“在经济上是错误的,在外交上是有害的,在法律上具有破坏性”。然而,当事件发展成一种“禁令”的形式,成为一国对企业的制裁,这种禁止既没有经济利益,也不具有法律意义。

6 結论

中兴通讯支付巨额罚款,暴露出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滞后以及企业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的问题。首先,中兴公司对出口管理的防范不够重视,对出口管制风险缺乏正确的评估和认识;其次,中兴公司并没有抓住修补管理漏洞的机会,而是采取一种不太合作的处理方式,导致公司面临的出口管制问题逐渐恶化;最后,中兴公司在用人时不重视历史文化因素,不重视与美方的和解协议条款的落实等,导致公司此次出口管理的不成功。

本文通过对“中兴事件”的机会成本进行分析,可得出结论:利润在公司经营中是重要的,但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决策者应该结合其他与公司发展相关的因素,合理运用“机会成本”的经济学原理,反复比较做出最优选择,而不是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公司走向衰落。

参考文献:

[1]F THIRLBY. The subjective theory of value and accounting cost [J].Economica,1946(13).

[2]H DAVENPOT.Cost history and cost theory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05,13(3).

[3]CAMPBELL R M,STANLEY L BRUE.Microeconomics:Principles, problems and policies [M].London:New York: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2005:148-149.

[4]R H COASE.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the accountant[M].London: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73.

[5]张五常.经济解释——成本与供应[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6]詹姆斯·布坎南.成本与选择[M].刘志铭,李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7]拉什韦恩.美国出口禁令让中兴通讯为移动市场的生存而战[N].每周电脑报,2018-04-23.

[8]从“中兴”事件反思发展中兴之道[N].中国质量报,2018-04-23.

[9]余建斌.中兴:坚持核心技术自主创新 尽最大努力保护用户利益[N].人民日报,2018-04-24.

[作者简介]马梦婷(1996—),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就读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营销;李军(1962—),女,汉族,天津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