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对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基于政治成本假说的实证检验

2021-05-07 13:42黄溶冰周卉芬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盈余环境保护

黄溶冰,周卉芬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这也让我们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问题也需要兼顾。从2003 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规制制度与政策,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等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 年12 月26 日起施行,其最新修订案由原来的47 条修订为70 条,于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修订重点可以总结为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政府监管、健全问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虽然该法实施有巨大进步,但是对微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还有待后续观察。

政治成本一词由实证会计学派大师Watts 和Zimmerman 提出,是指经济主体因直接或潜在负面政治活动带来的预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管制、反垄断、政府补贴和征税等[1]。而政策规制会加强外部监管,导致企业政治成本上升,企业会主动或被动选择调整会计信息,继而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有什么政策效果,特别是对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有何影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学术界已有不少学者研究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以及对企业微观行为的影响。因为政策的制定最终是落实到微观企业上,微观企业是政策规制的主要对象,所以研究政策实施对企业微观行为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也有一些学者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以及对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等等。但是我们发现,鲜有学者从政治成本角度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而从政治成本角度研究盈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盈余管理直接会影响到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而会计信息质量又会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效果,所以盈余管理会间接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

对此,本文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这一外生事件,选取2012—2017 年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根据“政治成本假说”,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有:①基于“政治成本假说”展开实证检验,首次将新《环境保护法》、政治成本与企业盈余管理放在同一分析框架上,研究在政治成本上升情景下新《环境保护法》如何影响异质性企业的盈余管理,丰富了企业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拓展了环境规制与企业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为“政治成本假说”在中国情境下的适用性提供了另一种证据。②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在更普遍的外生情景下研究企业的政治成本假说理论,以及其对微观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可以有效地缓解内生性问题的干扰。研究发现,在中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的政治成本上升,会倾向于进行向上盈余管理,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未来发展良好的信息。这一发现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新《环境保护法》的环境规制效果提供了决策参考。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1.1 文献综述

1.1.1 新《环境保护法》与公司行为

2015 年1 月1 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国内涌现出一批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治理行为、研发活动等影响的文献。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郑建明等[2]研究发现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正面影响,并与市场机制形成互补作用。在环境治理行为方面,崔广慧等[3]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外生事件冲击从动机层面实证考察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未能有效地促使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反而导致了缩减生产规模的消极应对行为,体现为合规动机。在创新活动方面,张根文等[4]等研究发现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创新活动有负面影响,其原因可能是企业加强末端治理对研发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

1.1.2 “政治成本假说”与盈余管理

自Watts 和Zimmerman 提出会计选择的“政治成本假说”后,国内外学者陆续对其进行了检验[5-7]。从国内文献来看,已有证据表明企业会采取盈余管理来应对政治成本的变化。但政治成本变化会如何影响企业盈余管理,这一问题在中国情境下并没有统一回答。以往部分研究支持了西方“政治成本假说”,即政治成本上升时,企业选择向下盈余管理。郭婉[8]研究发现,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电力供热企业出于规避政治成本以及获取政府补贴的目的会选择进行向下盈余管理。叶青等[9]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控制人首次登上“胡润百富榜”后,相关企业的政治成本会上升,富豪公司表现出更低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富豪公司会通过调整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来实现向下盈余管理。

但也有其他研究得出与西方“政治成本假说”相反的结论,当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积极干预市场经济时,企业出于获得更多的政府配置资源的目的会选择向上操纵盈余。雷光勇等[10]以成功实施配股的A股上市公司1999 年的年度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的规模越大,其向上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李增福等[11]以2007 年所得税改革为研究背景,研究发现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利率变化导致企业政治成本上升,进而使得企业管理层倾向于利用真实盈余管理来做大盈余。

1.1.3 政治成本与不同盈余管理行为

学术界一开始对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关注点在于企业的应计盈余管理研究,直到20 世纪90 年代,研究者们逐渐发现企业中也普遍存在真实盈余管理,自此企业真实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逐渐展开。因此在研究企业盈余管理时,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即根据不同实施手段将企业的盈余管理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大类。在以往对企业应计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中并没有统一的结论。叶青等[9]、刘运国等[12]的研究均发现在一些外生事件发生导致企业政治成本上升后,企业选择向下盈余管理以求降低政治成本,实证检验了西方政治成本假说。但刘文军等[13]的研究发现“政治成本上升抑制了企业正向和负向的利润操纵”,与西方“政治成本假说”的预期不符。在对企业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进行研究时,其结论也没有达成一致。李增福等[11]在研究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利率变化是如何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选择时,发现政治成本上升会导致企业管理层选择向上真实盈余管理,证实了和国外相反的基于中国情境的“政治成本假说”。而陈静[14]的研究却发现重污染企业出于政治成本动机进行了显著向下的真实盈余管理。

1.1.4 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已有文献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影响了企业的环境行为,相关研究方法和结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尚无学者从政治成本角度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同时,在研究基于中国情境下的“政治成本假说”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研究结论,也鲜有学者从政治成本角度同时研究对企业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而在更普遍的外生情景下研究企业的“政治成本假说”时,外生事件的发生对企业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结论也并不相同。这其中有两类盈余管理行为实施手段以及实施效果不同的原因,也有外生事件选取的原因。

本文借助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这一情境,同时研究政治成本对企业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有助于提供政治成本对于会计行为影响的实证证据,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和会计盈余信息披露提供参考。

1.2 研究假设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一经实施,便增加了企业政治成本。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促使政府提高环境监管力度,加强企业外部监管,企业信息披露将变得更加透明,使得企业暴露出更多的其他问题,企业将处于巨大的政府监管压力下,进而增加了企业的政治成本。从社会舆论的角度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在环境问题受到日益关注的背景下推动的,是民心之所向,是公众之期待。新《环境保护法》也正是通过扩大诉讼范围,明确公众拥有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环境保护并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了社会舆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约束作用。一旦企业暴露出问题,各大媒体将会蜂拥而至,迫不及待地向社会公众报道相关情况,使得企业的政治风险急剧加大,导致企业的政治成本增加[9]。

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以及后续实施均是由政府主导,属于政府行为,这对所有企业是一样的,但不同行业天然形成的污染排放不同却导致其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有很大差异[15]。而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重污染行业将成为环保规制政策的直接监管对象,出于政治成本动机而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将更为常见。

一方面,基于西方“政治成本假说”,当政治成本上升时,企业会有动机选择向下盈余管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部公司治理媒介,会对此环境事件持续关注,企业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暴露在社会舆论中,而引起政府、分析师、审计师等外部监督者的关注,因此带来了更多的市场压力[16]。同时,由于“树大招风”,高额利润可能会引来过多的关注[12]。因此,为了减少公众关注,企业可能会如传统“政治成本假说”所说,更倾向于进行向下盈余管理来做低企业盈余。而且较低的企业盈余不仅可以减少外界关注,减少企业税负,也有可能博取公众同情,甚至获得更多政府补贴。

企业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一般不改变企业的现金流和经济活动,只影响会计利润在各个期间的分布,具有反转性,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企业向下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可以通过各种“纸面工作”在短期内使企业减少账面利润,使得净利润最小化,降低受关注程度。由于市场与会计制度的日益完善,仅仅通过应计盈余管理行为调整利润已经不能满足企业业绩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对会计利润的操纵更容易被外部监督者发现,一些公司由此采用更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真实盈余管理行为是通过改变企业经济业务活动来实现对会计利润的操纵,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难以区分,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不易被审计师和分析师等外部监督者关注。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企业向下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可以通过减少生产规模、增加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手段减少账面利润,减少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政治成本。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由于面临的政治成本上升,会进行向下盈余管理。

H1a: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由于面临的政治成本上升,会进行向下应计盈余管理。

H1b: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由于面临的政治成本上升,会进行向下真实盈余管理。

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以及媒体关注也会促使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的社会形象。一项新政策的推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是机遇,但对于另一些企业来说却是风险。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得企业显性或者隐性成本增加,如环保成本、违法成本等,企业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降低,给外界传递企业消极发展的信号,从而无法满足一系列“准入门槛”。因此,企业也有可能采取另一种做法,即依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在政治成本上升时,为了公司能对外树立良好形象,给投资者传递企业未来发展的积极信号,给予投资者信心,更有可能进行向上的盈余管理操纵,以便让自己看起来更为健康。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采用向上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可以在短期内使得公司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向社会大众传递利好的股价信息,同时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改变企业经营活动的本质,不会损害公司的长期利益。此外,真实盈余管理灵活性较大、隐蔽性较强等特点决定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企业也可能选择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企业向上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减少各种费用等手段增加账面利润,向众多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良好发展的信息,同时也可以满足管理层借此修饰业绩、改善形象来达到职业晋升、薪酬激励等需要。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由于面临的政治成本上升,会进行向上盈余管理。

H2a: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由于面临的政治成本上升,会进行向上应计盈余管理。

H2b: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由于面临的政治成本上升,会进行向上真实盈余管理。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数据来源

因新《环境保护法》在2015 年1 月1 日实施,同时为保持样本年限平衡,以及避免201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影响,本文选取2012—2017 年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10 年)中的16 类重污染行业界定为实验组,将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界定为对照组,对原始样本进行以下处理:①剔除其他风险警示(ST)企业;②剔除相关财务数据缺失的企业;③剔除在样本期间发生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变换的企业;④进一步剔除当年新上市的公司和退市(暂停上市)公司。最终,得到10 575 个非平衡样本数据,考虑到极端异常值的干扰,对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分位缩尾处理。本文样本数据皆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有部分缺失数据通过翻阅相关公司的年度报告获得。

2.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双重差分模型(DID)因其特殊的模型估计效果,能够有效地控制时序中其他事件的混淆效应,揭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12,17],被广泛应用于政策效果研究过程中。参考以往文献的做法[9,18],本文构建以下双重差分模型来对样本进行实证检验:

其中,关键解释变量Treat×Post 是双重差分估计量,其系数β3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即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影响的净效应。相关变量定义见表1。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模型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表中观察可知,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而且各公司间盈余管理行为差异较大。Treat 均值为0.261,说明重污染企业占样本总数的四分之一;Post 均值为0.5173,说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样本约为观测值的半数左右。

表1 变量定义表

表2 描述性统计表

3.2 基本回归分析

全样本的回归结果见表3。我们需要关注DAC和RM 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后的变化,即关注Treat×Post 的系数。在第(1)列、第(2)列中,被解释变量为DAC,分别为不包括与包括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Treat×Post 的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重污染企业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显著地调高了其可操纵应计利润,这支持了研究假设H2a。在第(3)列、第(4)列中,被解释变量为RM,分别为不包括与包括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Treat×Post 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重污染企业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进行了显著的向上真实盈余管理,这支持了研究假设H2b。表3中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预期一致。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进行了显著的向上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这验证了研究假设H2。

3.3 稳健性检验

3.3.1 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估计有效性的前提之一是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接受处理之前满足平行趋势假设[19]。本文在模型(1)、模型(2)的基础上,构建Treat×Post 2012、Treat×Post 2013、Treat×Post 2014 作为窗口期变量,分别表示2012—2014 年的政策净效应。其中,Post 2012在2012 年定义为1,其他年份定义为0;同理定义Post 2013、Post 2014。回归结果见表4,Treat×Post 2012、Treat×Post 2013 的系数不显著,而Treat×Post 2014 的系数负向显著,可能的解释是,2014 年新《环境保护法》已颁布但没有正式实施,污染企业可能在2014 年年报(2015 年4 月发布)中对此有所反应。但总体上看,平行趋势检验并未发现污染企业在政策实施前存在正向盈余操纵的趋势特征。

表3 基本回归结果

3.3.2 稳健性检验

本文进一步开展如下五个方面的稳健性检验。①借鉴以往研究,用事件发生之前的样本进行安慰剂检验,将样本区间限定至2012—2014 年,虚拟设定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年份为2013 年,将属于2012 年的样本重新赋值Post=0,属于2013—2014 年的样本赋值Post=1,对模型(1)、模型(2)进行回归。②为排除控制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可能产生的双向影响,在模型(1)、模型(2)基础上,将连续控制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并重新回归。③因企业个体因素不容易随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为排除企业个体因素的干扰,对模型(1)、模型(2)采用面板固定效应回归。④将样本期间扩展至2012—2018年,增加样本数量,对模型(1)、模型(2)进行回归。⑤根据Kothari 等[20]的模型,在修正的Jones 模型基础上加入企业资产收益率(Roa),分年度分行业回归得到KLW 模型估计的DAC_KLW。将回归所得DAC_KLW 替换DAC,重新回归模型(1)。以上回归结果均表明研究结论是稳健的①由于篇幅限制,稳健性检验结果未予以列示。如有读者感兴趣,可以邮件联系作者。。

表4 平行趋势检验

4 进一步研究

4.1 政治成本的“产权假说”与盈余管理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在财政和政治方面往往会比非国有企业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21]。一旦面临政府管制,非国有企业很有可能首当其冲,成为政府管制的重点对象。因此,当政府加大环境规制的力度时,非国有企业的政治成本会更高,会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本文将全样本组依据产权性质不同划分为国有样本组和非国有样本组,回归结果见表5,Treat×Post的系数仅在非国有样本组中显著为正,说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使得企业的政治成本上升,非国有重污染企业更倾向于进行向上盈余管理。可能的解释为,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主要为了实现政府赋予的特殊职能和各项调控目标服务,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因此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国有企业的政策执行力更强,获得政府的资源支持也更多,这使得国有企业受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影响更小。

表5 政治成本的“产权假说”的分组回归

4.2 政治成本的“规模假说”与盈余管理

政治成本的“规模假说”理论认为,相对于小规模企业,大规模企业对政治更敏感,因此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通过盈余管理方式来减轻这种政治敏感性。

本文将全样本组划分为大规模样本组和小规模样本组②划分大小规模样本组的方法是,分行业分年度将各企业规模与所在行业的中位数比较,大于等于行业中位数的,划入大规模样本组;小于行业中位数的,划入小规模样本组。,回归结果见表6,在DAC 的回归中,Treat×Post 的系数在小规模样本组中显著为正。说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小规模重污染企业进行向上应计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该发现与传统的“规模假说”预期不同,本文认为其原因在于,传统“规模假说”是以大规模企业进行向下盈余管理以获取外部同情或政府补助为假设前提。而在本文研究情景下,首先,大规模企业大多都是国有企业,而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国有企业受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影响较小。其次,相比大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更可能倾向于选择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相对较差,应计盈余管理的操作难度更小。最后,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粉饰自身形象和业绩的目的,因此会具有更高的向上盈余管理动机。

表6 政治成本的“规模假说”的分组回归

在RM 的回归中,大规模样本组与小规模样本组中Treat×Post 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为进一步验证大、小规模样本组真实盈余管理水平是否有显著性差异,本文进行组间差异系数检验,结果表明两个样本组之间Treat×Post 的系数不存在差异的可能性为0.4640,即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得企业政治成本上升,促使重污染企业普遍进行向上真实盈余管理,但企业规模的大小并没有对此产生显著影响。

4.3 政治成本、市场竞争程度与盈余管理

企业所在行业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不同,可能会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产生差异性的影响。为了检验这一思路,本文引入国内外研究中最常用的衡量产品市场竞争指标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将全样本划分为低市场竞争样本组和高市场竞争样本组①以HHI 为基础,如果企业所在行业的HHI 高于当年的中位数,则为低市场竞争样本组;如果企业所在行业的HHI 低于当年的中位数,则为高市场竞争样本组。,回归结果见表7,DAC 的回归中Treat×Post 系数在高市场竞争样本组显著为正,但RM 的回归中Treat×Post 系数在低市场竞争样本组显著为正。可能的解释为,在低市场竞争中,市场集中程度较高,垄断程度较高,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大,企业真实盈余管理可以利用自身较大的市场份额,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改变经济活动,操作空间更大。在高市场竞争中,市场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较为分散,市场份额较小,企业的应计盈余管理更容易通过改变会计估计和变更会计政策等方法来实现对会计利润的操纵,因此成为企业管理层的首选。

4.4 政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与盈余管理

不同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完善程度、资源禀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产生差异性的影响。按企业注册地的不同,将样本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三组样本,回归结果见表8。Treat×Post 的系数仅在东部地区样本组显著为正,表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导致的企业向上盈余管理在东部地区更为明显。从现实经验上说,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生产经济活动更加频繁,从而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东部地区的企业环境治理压力更大,面临的政治成本更高,因此会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而中、西部地区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所在地区环境治理压力不大,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所在地区微观企业的盈余管理影响不大。

表7 基于市场竞争程度的分析

表8 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

5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这一外生事件,采用2012—2017 年的面板数据,从政治成本理论的视角研究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微观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实证检验了政治成本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适用性。研究发现,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使得企业的政治成本上升,重污染企业更加倾向于进行向上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这与企业政治成本上升导致重污染企业更倾向于进行向下盈余管理的西方“政治成本假说”相悖,但与雷光勇等[10]、李增福等[11]基于其他事件的研究结论一致。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本文研究结果保持不变。

进一步研究发现,考虑政治成本的“产权假说”与“规模假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非国有重污染企业更有动机进行向上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小规模重污染企业更倾向于进行向上应计盈余管理,而不同规模的重污染企业真实盈余管理并没有显著差异。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对企业两种盈余管理的影响并不相同,重污染企业进行向上应计盈余管理在高市场竞争中更显著;而进行向上真实盈余管理在低市场竞争更显著。另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导致的企业向上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主要体现在东部地区的污染企业。

新《环境保护法》是环保法实施25 年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对我国环境治理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微观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环境保护法》这一重要环境规制法律,会做出如何反应,是值得深思的。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具有如下建议:第一,本文研究结论表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重污染企业更加倾向于进行向上盈余管理。这说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促使企业选择盈余管理,对政府和监管部门来说,应当充分关注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策略性”应对响应,同时结合企业规模、产权、产品市场竞争、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完善制度设计和监管重点方向,更好地发挥环境政策工具的治理效果。第二,重污染企业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选择盈余管理并不能改善企业的实际业绩,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甚至会产生极大的机会成本,增加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新《环境保护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作为污染企业,脚踏实地,顺应政策安排,内化环境治理成本并逐渐形成竞争优势才是最务实的选择。第三,投资者应当提高判断能力,增强风险意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企业会进行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这表明企业的信息披露并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成长能力。投资者需要关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微观企业盈余信息质量的影响,学会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正确可靠的信息,从而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本文研究还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结论表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企业会选择向上的盈余管理行为,那么这种影响是如何传导的呢?本文对于这方面尚缺乏深入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机制将是本文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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