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

2021-05-08 14:07徐仪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
消费导刊 2021年13期
关键词:保护法审理权益

徐仪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

一、引言

我国向来十分注重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未成年犯罪也以感化教育为主要处理手段。我们之所以要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国家应尽力去培养出身心素质良好的建设性人才;其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健全。缺少法律知识,缺乏自保能力。即使涉及犯罪,也应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其三,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非常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因而需要用法律手段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为了针对上述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应运而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问题的复杂化,在2006年、2012年两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和修改。但是,在之后的实践过程中,仍发现有内容概念界定不清,立法过于理想化,实际情况难以实施等一系列问题,于是在2019年,全国人大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正式颁布了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本文便是针对在法律角度下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不成熟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概念界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概念

解决问题应定义先行。界定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的范围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而明确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之前,我们需要厘清该概念与其他相关的术语的区别。世界各地对于未成年人的术语均有所区别,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正式颁布之后,未成年人就成为了中国统一使用的唯一法律术语。[1]

厘清未成年人的定义之后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权益的范围,通过资料可知未成年人权益包含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财产权等,这些权益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最大化地保护着未成年人,但这些权益不仅仅是让免于侵害,受到平等待遇,而是能让他们综合发展,健康成长。然而仅靠这些理论内容自然不能对保护未成年人起到实际性作用,要通过多个途径施行具体法律措施,以此达到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二)立法沿革

从1991年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历了三次修改。

1991年9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发布,次年元旦生效。全文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在内的五个分则,附则三大部分。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第一次修改,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十二条。总则上,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类权利。学校保护层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整合和删减,并加入了专门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社会保护层面,优化了对于儿童救助的规定,并增加了村委会、居委会作为保护主体。司法保护层面,更注重犯罪的预防。

2012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仅有一处,即将第五十六条就刑诉程序上有一些调整。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较为全面的修改,篇幅增加至130条。主要集中在增加了政府和网络保护两章。此外,在预防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遭受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性侵等问题上也分别制定了细致的保护规定。同时为了响应17年《刑事诉讼法》和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法律衔接上也有很多相应调整。

以上这些修改的内容使得在法律角度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较为殷实的基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宪法》第46条、第49条也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

但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仍需要包括学校、家庭、网络等整个社会的勠力同心。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从目前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案件中不难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我将它们细分为了六个板块,分别是政府保护问题、社会保护问题、网络保护问题、家庭保护问题、学校保护问题和司法保护问题。

(一)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章的核心内容明确儿童福利职责。相较于1991年,2006年以及2012年的修改法案,现行草案在这一章有重大的进步。但从真实案件出发,新出台的现行草案仍存在一些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各类上学条件,鼓励、支持各儿童福利机构。在社会中残疾未成年人因受教育少而遭受偏见,遭到歧视,而社会中的异样眼光容易伤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让残疾未成年人参与义务教育,保证残疾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平等受教育的地位是维护未成年人平等的重要举措。

(二)社会保护

专门教育委员会定位不明确。没有明确规范教育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根据信息可以发现委员会负责规划大体工作计划、加强监督等事物,却没有提及大体的范围以及具体监督的事项,由此观之,教育委员会只是空有其名,实际专门人员难以实施具体工作,无法进行保护工作。

(三)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的问题在于专门学校没有区分管教收容类别。[2]导致外界对这些孩子全以“犯罪者”统称,社会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偏见过大,妨碍被感化后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其次是父母不愿意把孩子送到专门学校。许多父母会认为把孩子送到专门学校就是承认了孩子是个罪犯,担心家庭名誉受到损害,而拒绝将孩子送入专门学校,因此孩子无法及时得到正确的教育,无法及时对错误的想法加以改正,容易再次造成错误,最终达到难以挽救的结果。因此学校应该推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的必要性并呼吁减少社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偏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网络保护

网络保护问题在于未成年人容易被网络上的恶意给伤害。网络中带有血腥暴力的作品不在少数,网页上弹出的色情广告也数不胜数,这些都在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而较为突出的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未成年人的信息关乎他们的个人隐私和成长安全,而他们的网络信息安全判断的能力差、保护个人隐私意识薄弱,心智也不成熟,因此他们在网络中遭遇侵害的概率更大,而能否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可惜的是各大网站对这项危害实施的解决措施微弱,因此实际上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仍有所欠缺。

对此各大网络平台确实设置了相应的对策,哔哩哔哩弹幕网的青少年模式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抖音的青少年模式规定青少年无法开启直播和浏览同城页面,同时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充钱行为,并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等。但缺陷在于青少年模式并不是强制性被设置,而是被家长或青少年人为地选择,在现实生活中选择这一模式的未成年人少之又少,家长也普遍不使用这个模式或者是根本对有这个模式的选择毫不知情。游戏方面各大公司也对未成年人强制设定防沉迷模式,限制未成年人游戏的时间、时长。

(五)家庭保护

家庭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因为未成年人在没有接受义务教育之前与家庭相处时间最长,与家庭成员关系最为亲密,并且时间点更为关键,儿童时期是初步形成世界观的重要时刻。

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原生家庭和家庭教育息息相关,在犯罪案件中处于残缺家庭、失灵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占比高于健全家庭的未成年人,这在于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父母若时常有家暴的举动,往后孩子就会不自觉地模仿父母,认为暴力能解锁问题,他们的性格会变得暴躁狠厉,难以控制情绪。单亲、离异家庭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创伤以及物质打击,因此未成年人会严重缺乏安全感,容易遭到身边未成年人的嘲笑或者孤立,从而导致性格两极化,心理品质不健康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见和谐的原生家庭关系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的错误方式也是一大严重的问题,大多数父母没能以身作则,没有以正确的方式引导孩子,反而做出错误的示范;教育的意识不够,许多家长一味地注重成绩,灌输错误的观念,只有学习成绩优异才是真正的优秀,没有达到的期望值便是不够努力,学习偷懒,而忽略了孩子的努力过程,给了孩子过大的压力。

(六)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的最大问题是未保障未成年人人权。虽然中国已经为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但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仍处于整个法律体系内,所以便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缺失了组织性和系统性[3]。

中国早已成立专门审理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业未成年人检察机构[4],但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审判机构在我国的数量却屈指可数,并且目前少年法庭也是从属于地方法院之中,而非独立的审判机构。第二,相关法官专业性薄弱,通常情况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不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专业律师,每个律师对于案件的看法都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出现很大不同,从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无法达到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标。

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提及的问题可知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一个完备的体系,它无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犯,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际操作等方面都欠些火候,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业度低,审理结果相差大。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门人员需经过严格专业性高的考核,以此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人员的专业性,改善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结果系统性低,科学性低,确保未成年人在审理中得到最优待遇,最公平正确的结果,实现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门人员需考核合格,设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社会为未成年人建设了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但选择保护机构人员的制度却并不完善,他们无法在案件中给出最专业的审理结果,损害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益,降低审理结果的系统性。因此需要为选择专门人员设置较其他机构更加严格地考核,并完善考核制度,挑选出专业人才,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的专业性,平等性。

(三)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建议将较成熟内容上升为法律,将零散内容体系化,去除与教育法规不协调内容,去除实际情况中难以实施内容,使法律内容更加完备,可操作性高,以此使学校保护更加系统化、实际化,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在学校中的权益。

同时扩大校园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安全保护类讲座、实践活动、网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自卫意识,学习自卫手段,了解生命的可贵,明白珍视自己,珍视他人,最大限度降低学生成为受害者或施害者的可能性,保证学生的茁壮成长。

(四)网络保护

针对上文所提及的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没有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应该要求各平台对猖獗的偷窃个人信息情况以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尤其加强平台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其次,学校、监护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应在帮助提升未成年人素养以及正确使用网络能力方面负相应责任,比如学校安排讲座,邀请专业人员为同学讲解如何辨别网络危险情况,如何避免网络危险;监护人应与教育未成年人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以此确保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

(五)家庭保护

家庭是未成年人未接受教育前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亲密的地方,因此极为重要,家庭保护便重中之重。家庭保护一定要消除家庭隐患,给未成年人一个健康的不畸形的成长环境,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原因性格扭曲,两极化严重,从而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六)司法保护

公检法机关的工作应该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心理较成年人更加脆弱,以强硬态度对待未成年人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恐惧,而伤害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因此建议多任用女性从业者审理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更加亲和温柔的印象,减少在审理时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同时审理时合理采纳未成年人的建议,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的诉求,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程序和诉讼待遇。中国已经设置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但各地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待遇不同,无法给予各地犯罪未成年人平等待遇。同时可以发现少年法庭法条不全面,无法全面解决情况,因此尽快优化增加条例是迫在眉睫的。

五、结语

未成年人保护确实是一项必要重要的工作,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福利优待是维护社会平等的举措。但是一切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偏袒,因此未成年人也要正确理解保护法,而非钻法律的空子任性妄为,危害社会。同时作为未成年人我们也要保护自己,冷静行事,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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