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合同纠纷争议问题的处理分析

2021-05-10 14:24赵芳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4期
关键词:处理方式建筑工程

赵芳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建筑工程的规模和数量都得到提升的同时,工程施工问题和合同经济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工程造价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为了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就要从工程造价工作中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鉴定的结果对于审判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所起到的作用较大,所以就要从工程造价的合理司法鉴定工作中对建筑工程中的利益进行维护。本篇文章,主要就是对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合同纠纷争议问题的处理进行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鉴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一、建筑工程中造成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低价投标,漏估工程量

建筑工程中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在建筑工程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工作,通过该工作来确定建筑工程所负责的单位,一些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工作时应该将对于工程建设所用的成本大概进行表明,而有些的单位为了能够实现顺利的中标便会将文件中的成本计算进行降低,或者在进行工程施工所用成本的预算工作中出现漏估工程量的现象,不论是漏估工程量还是降低成本预算的金额都会对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当这些有问题的施工的单位在中标之后至工程竣工完成之后由于合同中所标明的数量和实际的数量不同为了提升自身经济效益的获得就会产生合同纠纷的问题出现。

(二)约定固定总价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对工程成本预算的过程中对于施工所用材料的计算都是通过固定总结的方式,由于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的变化十分的明显,所以会导致一些施工材料的价格出现上涨或者下跌的情况,因此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就不能对施工所用的材料费用进行有效的调整,而在施工时为了保障施工的质量在使用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时就会加大施工的单位的施工成本。其次,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所受到的不可控因素較多,所以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质量问题,当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时就要通过工程变更来进行,当建筑工程的工作量发生变化时所用的施工成本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会导致在最后的工程施工成本的计算过程中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所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三)签证索赔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过程中签证索赔的问题种类较多,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环节多,且工程量大,所以在一些零碎的施工中经常会由于工程施工忙碌而忘记签证,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来进行索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引起合同纠纷的出现。除此之外,在建筑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也会对保修金进行约定,保修金的约定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在工程结算之后对保修金进行计算,就会导致质量保修金损失[1]。

二、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的造价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较多的,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有合同方面、造价方面以及材料的差价补偿等方面。合同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认识不同所导致的,通常情况下由于会认为工程承包商为个人所以就会导致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而鉴定方认为工程造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合同中对于价格、内容等方面都是在双方都通统一之后才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所以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就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来进行审判。

其次,当审价的人员存在认识偏差时也会由于进行工作之前没有对相关的资料进行研究导致在作出决定时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所作出的结论有失公平性。审判人员的工作偏差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建筑工程的进度进行确认,所以导致双方有各自的审价方案[2]。

鉴定机构监督的缺失和鉴定意见证书效益不高的问题也是常见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的不足,在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中,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但是由于一些鉴定机构缺少监督机制,所以导致了鉴定工作中标准的规范制度没有被执行,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还会导致行业发展的混乱。

三、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路

(一)提升计价合理性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进行有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进行计价时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对工程造价计价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来进行,由于建设工程定额以及信息均价都是在政府指导的范畴内,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不明,那么就可以根据当前有关的信息和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来进行,这种工程造造价鉴定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也能有效的实现鉴定工作的公平进行。

对于合同无效的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进行由于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合格,所以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工程款,如果在验收之后不合格就不能给予工程款,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着标准的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就会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进行造价鉴定的工作。

在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时当双方的工作都对招标和投标的文件进行违反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应该按照备案的招标和投标文案签订的合同来进行鉴定工作,其次,由于多份合同不能确定是否经过投标和招标工程,所以对于哪份资料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就要根据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对于实际履行的情况难以进行确定,就要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一)由专业人员进行质证意见准备工作

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也是由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的工作,所以要提升鉴定工作的合理有效性就应该在质证意见的准备工作中由专业的人员来进行质证,由于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是质证意见的主要方面,因此在进行质证意见的准备工作时也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对于专业问题可以有造价人员来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而法律问题就法务和律师来进行。准备工作完成之后相关的工作人员也要对审价报告进行细致的了解,这样才能从问题的提出中来表明异议,只有当工作人员所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时才能对鉴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行提升[3]。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由于工程量大和工作情况复杂,所以使得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存在极大的难度,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的问题而引发合同纠纷的问题,就要从提升工程鉴定工作的中的合理性来进行,只有当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具有法律性和实事求是性才能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月萍.解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  [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6:112-112,共1页.

[2]欧自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J].青年与社会,2019:64-64.

[3]梅丛兵,俞冬梅.解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法制博览,20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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