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审联动在华鲁集团的有效探索

2021-05-10 11:25王笃平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6期

王笃平

摘  要:华鲁集团巡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探索实施“巡审联动”工作机制,将巡察监督力量与审计监督力量紧密结合,缩小织密监督“网眼”,提高发现问题力度、精度和深度,形成监督合力,着力推动提升综合监督效能。将政治体检与经济体检相互印证,增强巡察监督精准度和审计监督威慑力,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巡审联动;提高监督效能;工作创新探索

为确保巡察工作有的放矢,提升巡察监督质效,华鲁集团巡察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探索实施“巡审联动”工作机制,将巡察监督力量与审计监督力量紧密结合,缩小织密监督“网眼”,提高发现问题力度、精度和深度,形成监督合力,着力推动提升单位综合监督效能。

一、工作成效

通过实施巡视联动,在监督效能方面得到重大提升,实现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优势互补,监督更加精准,更加高效。

(一)实现监督优势互补,监督更加高效。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各具优势,联合开展监督,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可以更明确更深入地发现病灶、查找隐患、对症下药。巡察监督权威性较强,具有覆盖面广、信息量大的优势,工作中采用的方式方法较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材料、专项检查、排摸线索是巡察工作中常用的方式,但对巡察对象存在的经济、财务上的问题,巡察人员发现疑点后进入线索排摸阶段,需要审计部门的协助、配合,进一步核实情况。相对于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覆盖面较窄,但专业性特点较为突出。实行“巡审联动”工作机制,能充分发挥巡察监督权威性和审计监督专业性优势,两者结合使得监督工作更高效。

(二)避免重复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巡审联动”以提高监督合力为目标,能有效避免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因监督重点不同、项目时间不一造成的各自为战、重复监督等问题。同时增强巡察监督精准度和审计监督威慑力,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具体做法

在实施“巡审联动”的具体工作中,把握好4个关键环节,做好4个统筹。

一是规划对接,统筹巡审计划共研。审计工作计划和巡察工作计划精准对接,综合考量确定巡审对象、巡审进场和撤点时间、巡审职责边界,实现内部审计与政治巡察的深度融合,确保巡审统一部署,实现同题共答。

二是同步进驻,统筹巡审现场共商。在巡审联动项目中,审计组、巡察组同步进驻被巡审单位,只开一次进点会,同一份材料不重复提供,减轻被巡审单位的工作负担。通过定期碰头会和随时沟通,共同研判、追踪印证,提升监督合力。

三是同向发力,统筹巡审问题共治。巡审现场结束,审计组、巡察组对各自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巡察反馈意见就执行党和国家政策、重大事项审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财经纪律执行等方面问题互相完善补充,分别从政治巡察、审计监督的视角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四是畅通渠道,统筹巡审成果共享。针对被巡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审计组、巡察组侧重从政策落实情况、业务规范程度、内部管理状况等多层面、多角度开展系统分析,着力揭示和反映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着力发现苗头性、典型性问题,从而从推动整个集团层面、一个单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上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问题和不足

实施“巡审联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相关制度不健全。制度在巡审工作的开展方面,不仅起到指导作用,更起到引领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层面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关于“巡审联动”相关制度的地区并不多,在企业层面,国有企业对于“巡审联动”的相关制度也基本上是空白状态,巡审相关的规章制度等配套并不全面。由于缺少统一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各企业巡审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开展具体“巡审联动”工作并不能够做到模式统一、步调一致。各国有企业对“巡审联动”基本上属于探索阶段,做法也不尽相同,相关典型经验具有各自的特点,对巡审工作一定借鉴意义,但相关制度相对匮乏。同样,华鲁集团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巡审联动相关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二)成果共享机制不成熟。“巡审联动”实现发现问题成果利用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尚未对结果共享机制进行充分探索,现实共享中存在问题成果利用的冲突。比如,审计报告和巡察线索移交过程中存在可移交问题处理冲突。常规巡察中,巡察发现的线索会单独移交,不会写进巡察报告。但是对于审计部门而言,发现问题必须要写进审计报告,并将发现的问题通知到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单独整理移交。因此,在“巡审联动”模式下,会出现可移交问题是否会被写进审计报告的实际冲突。如果写进审计报告,可能会存在被审计单位立刻整改而降低处理处罚标准,或被移交涉及人员有所警觉采取措施抵制后期的调查的情况;如果不写进审计报告,会降低审计报告的发现问题数量,削弱审计报告的价值。

四、改进措施

一是建立“巡审联动”制度。建立“巡审联动”规章制度,明确巡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职责、权力和义务,对巡审工作的流程、程序、参与主体、协作方式、巡审范围进行安排,实现巡审工作实现良好发展。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使巡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充分行使职权。巡察部门作为外部监督主体,与作为内部监督的審计部门,在业务上存在部分重合,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进行第一时间协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党纪党规的基础上,让双方能够充分行使部门职权。

二是建立以业务体系为枢纽的巡审工作机制。主要从计划安排、人员安排、管理体系3个方面建立联动互动。在计划安排上,由巡察机构全面负责协调巡察计划和审计计划的制定,并结合双方提报的年度计划,合理妥善进行调配,提出调整计划的意见。在人员管理上,巡察机构负责配备巡察组长,管理巡察被抽调人员,负责巡察工作人员抽调安排,审计机构负责配备审计组长,负责管理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人员抽调安排。在管理体系上,建立以巡审结构为轴心的协调机制,负责巡审双方体系融合,使巡察有界、审计有线,实现巡察和审计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取所需,规避机制冲突,避免职权受到约束。

三是深化巡审资源和结果的共享。巡审共享包括巡察各类资源的共享、发现问题的共查、结果利用的共享。资源的共享是指对外一致以巡审工作为名义,发布巡审公告,调动一切有利资源为巡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共用;发现问题共查是指问题共享,审计部门和巡察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利用问题;结果利用共享是指某一成果无论是巡察部门人员发现还是审计部门人员发现,均可共用。通过巡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发力,挖掘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四是巡审联动持续创新。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在国家制度规章框架内,对巡审联动工作不断实行有效探索。比如:在现有的报告基础上,改变单一的报告出具方式,出具巡审工作报告;在现有的线索移交问题上,由巡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出具巡审移交清单;在专题汇报、信息发布上,建立联合汇报机制、联合发布机制,充分发挥“1+1>2”的效果;在队伍建设上,充分利用集团层面的专业人员人才库资源,主动培养巡审工作人员。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国徐州网《巡审结合”制度化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