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问题现状及对策探讨

2021-05-14 11:57李仁皓
锦绣·下旬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众筹金融互联网

李仁皓

摘要:互联网众筹是现代金融业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我国的互联网众筹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立法不力、立法不健全、信用调查体系和诚信环境不足、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保护众筹投资者难度大等问题。因此,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与众筹有关的法律制度,建立高级信贷机制,建立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第三方资金存储系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现状;对策

引言

众筹融资的出现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有助于中小企业解决“金融问题”问题,并促进金融创新,促进社会各界的利益。但是,众筹进入我国的时间比较短,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的现状

(1)我国众筹的发展状况

从2018年9月至今,国务院反复提出寻找新的融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建议。同时,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推广股票融资模式,并通过非常积极的政策文件获得了广泛支持。从本质上讲,众筹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私人融资,而众筹主要发展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互联网众筹随着时代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局面,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主导,公民的金融参与度很低。自从众筹概念出现以来,就在中国变得越来越普遍,从2017年至今,众筹在中国互联网上正在迅速增长。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众筹更加开放,商业价值的衡量标准不再可行。如果这是一个网民喜欢的项目,则可以使用互联网进行众筹,也是许多小型企业创造发展机会。众筹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不仅为解决我国当前金融发展的困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而且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2)我国众筹金融环境的现状

第一,政策环境

在大规模创业和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众筹是一种融资方式,并受到大多数公司的青睐。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众筹具有特大众、小额和公开的特点。在政府的协助和相关政策的帮助下,这种融资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将建立一个平台,将集众扶和众帮、众筹、众创进行整合。在新的企业合作机制下创建企业,创造新的多边、协同创业机制,其主要内容就是创建新客户、中小企业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全面发展包容性融资和绿色融资。此外,政府于2017年4月明确定义了全面促进创新和创业精神,并将其正式纳入“十三五”规划。这意味着互联网众筹将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并将迅速发展。

第二,经济环境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经济总体规模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同时为基于互联网的金融行业提供了广阔的用户基础,以探索新的收入增长点。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刺激了互联网众筹的形成,为中小企业创造了一个可行的融资来源,包括招聘、人力协调和资源动员。

第三,社会环境

根据信息中心2019年12月的官方数据,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为15.8亿,比上一年增加了1.24亿。互联网使用率为60.5%,同比增长25.6%。按照这种增长速度,预计在未来三年内将继续增长,并且人口也在不断增长。如此庞大的用户基础将为我国互联网经济和在线金融的发展奠定稳定而良好的基础。

第四,技术环境

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如果金融公司能够在移动互联网中发挥积极作用,将打破现有的残酷金融竞争格局,获得互联网金融的战略优势,并在未来的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和权力。

二、互聯网金融中的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1)众筹立法落后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滞后,未经国家监管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督机构的审查,无法发行股票。因此,社会资本众筹业务不能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促进公开收购业务,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行股票,否则会违反公开发行法。一方面,虽然不规则和明确的立法使许多创新的项目支持者不愿执行许多项目,但众筹融资中的法律漏洞却造成了监管问题,当投资者遭受损失时,难以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2)缺乏信用信息系统和诚信环境

众筹是由外部人或边缘群体提供的,而众筹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其完整性。当前,筹款平台不在中央信息系统的范围内,并且没有关于筹款机构识别的明确信息。因此,筹款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诚信来指导筹款活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如果募捐人在使用该基金时违反了规则,或者该基金未按原计划使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后,应该怎样防范。另外,信用调查系统也是众筹平台发展的难点。在通过陌生平台进行互联网众筹的情况下,筹款人的信任机制、分配机制和终止机制是否健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3)对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众筹平台具有分散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的特点,通常彼此缺乏联系,投资者缺乏项目专业知识并且不了解业务条件。投资者与运营人员之间的距离阻碍了投资者的投资,并大大增加了运营人员诈骗的风险。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诈骗案件。

(4)保护众筹投资者变得更加困难

大多数投资者是分散的小规模融资投资者,由于缺乏经验、技术投资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多数投资者不了解融资项目的质量和风险。此外,高贷款利率或项目的创意诱惑可能会导致不良的投资决策。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更加困难。

三、根据互联网金融进行众筹融资模式的改进计划和建议

(1)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

互联网众筹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陷,需要补充和加强。在这里,必须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成功的经验。美国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好,并且是第一个将这种方法合法化的国家。因此,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消除杂物,选择精髓并加以利用,以使这种筹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的空白和歧义,并使之更加规范。同时,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在促进基本法的制定的同时,专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根据众筹的类型确定具体的融资过程。各种形式的众筹业务和产权保护发起人和投资者创意项目的权益,使众筹受法律保护,加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参与资金的双方都必须披露适用的敏感信息。第一件事是揭示资金的使用者,即项目的发起人。实际上,在众筹项目中项目是否进展顺利,必须与项目发起人保持重要关系,例如其自身的完整性、项目的真实性、募集资金的使用等。该披露可以帮助减少财务欺诈。如果公司正在筹集资金,则应进行更详细的披露,其中应包括有关重要职位员工的信息,公司的年度损益以及有关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的信息、范围。其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全面地了解所投资的公司和投资项目,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此外,在披露信息的过程中,还要求出资者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如实披露。该平台可以根据发起人的信用能力和执行状态为投资者设置信用评级标准。降低了两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但是,仅靠监管手段还是不够的,并处以一定的處罚。应警告不合规或虚假信息提供者,并加以处罚。此外,对于违规者,要对其加大平台融资的成本,或者直接加入黑名单。

(3)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综合监管

众筹平台在项目创建者和投资者之间起着重要作用,这是成功融资和沟通的重要元素。自2017年第一个筹款网站``等待名单''启动以来,已经出现了多个平台,但是并没有对所有平台进行集中管理。我国的相关立法机构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律在中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平台,以便建立更加集中的管理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公共投资金融平台,该平台必须足够独立以向双方提供客观的信息和建议。同时,不能参与某些项目,始终要持中立态度,不要误导项目提供者和投资者的决策。此外,应评估和分析公共平台财务欺诈,以确定风险并履行预防欺诈的责任。

(4)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首先,对开放融资平台的控制应建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业务透明度和融资水平,加强对资金动员的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支付以及扩大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能力的基础上。其次,有必要提高公众对融资的认识,提高投资者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为了有效地吸引合格的投资者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有必要利用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金融知识以及动员投资者之间的风险教育和宣传的能力来吸引投资者。正确了解投资和风向,必须具有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并且必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合同,以便投资者可以完全理解这些风险。最后,要确定普通投资者的资本化水平,限制投资者的年度投资利率,禁止广告宣传产品生产,避免动机和投资者误解,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结语

互联网众筹是现代金融业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出强大的推动力。互联网众筹不仅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而且有效地激发了中国人创业的热情。但是,我国互联网众筹仍处于发展初期,必须通过更多的实践加以规范和完善,才能实现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存在具体制度不完善,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适应该模式等问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模式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与众筹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高级信用机制,并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对策,开发融资项目信息披露系统,建立第三方资金存储系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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